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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公布,很多考生一定会有疑问,那就是我之前已经取得了“确有专长***”现在该怎么办?在这里就简单和大家说下前几年大家考的“确有专长***”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二者的区别:

  1.传统的确有专长***不能合法执业  前几年所考的确有专长***是通过卫生部门早年实施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考试获得***。而此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让那些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能有资格参考医师资格考试。  所以早年考取的确有专长***或是师承***,只能帮助你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而不具备合法执业资格。但是通过新出台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而取得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经过注册后可以开诊所,也可以到医院合法执业。这是两者的明细区别。  2.《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将师承和专长人员合并为一证。  如果有考生通过《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都知道,该考核分为两个考试,是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师承人员通过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参加任一个考核通过后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都可以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而新出炉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中提到,无论是师承人员还是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确有专长人员通过新考核,都统一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大家之前考的确有专长证和新出台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功能和定位相差甚远,也是无法替换的。所以劝符合新考核办法规定的朋友们,又没有医师资格的中医人,还是着手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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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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