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聚区如何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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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存在的环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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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正文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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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 (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二、严格环境准入,深化项目管理(四)规范入园项目技术要求。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同时,对特征化学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深化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园内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加强入园项目环境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入园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三、加快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管 (八)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确保园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100%。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现有园区,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整改。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九)加强园区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十)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管理 (十一)加强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加强对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认真做好对园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十二)严格园区运行监管。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暂停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除外。 (十三)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审批后管理。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园内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园区和企业实施“责任关怀”。 五、完善防控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十五)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十六)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十七)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园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十八)落实各方责任。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园区考核制度。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环境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鼓励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十)完善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园区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园区,依法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园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二十一)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园区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辖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化学品 化工园区 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篇二: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苏环办〔2014〕25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日 (联系人:王纪凤;联系***:025-;电子邮箱:wjf@) 附件: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
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
1.6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2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1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2.3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4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2.5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
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
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
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
2.5.5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
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
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
2.6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
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2.6.4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成立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须有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 2.7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2.7.1园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供热管网的敷设与集中供热中心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2.7.2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并结合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地区主导风向等因素对供热规划方案进行综合比选。
2.7.3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分期建设,以满足园区近期用热需求为前提,预留远期扩能改造空间。
2.7.4集中供热中心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热源联产规划,靠近热负荷中心,根据热用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范围。
2.7.5供热中心应采用低含硫率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7.6园区应根据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实行分压供热、分区规划供热管线,实现热能的梯级利用。
2.7.7园区内用热企业集中供热率应达100%,园区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压力、温度等参数无法满足企业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企业需自建锅炉的,应采用电、天然气、低硫轻质燃料油等清洁能源。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企业现有燃煤小锅炉。
2.7.8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2.7.9供热中心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烟囱高度及烟气出口速度等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烟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 3 入园项目管理 3.1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3.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进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化工园区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
3.1.2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
3.1.3园区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作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平衡或削减,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3.1.4所有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1.5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预审制度,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家队伍,联合环保、安监等部门,对所有拟入园项目进行预审。
3.1.6园区管理机构应推进园区内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清洁及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安全利用或处置途径的篇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 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 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 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 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 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已入区的老企业通过逐 步改造,于201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凡化工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有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对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拆迁安置计划,确保2013年底前全部搬迁完毕,未按期完成 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化工区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集中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四、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化工区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 用、不得分期投入)。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 安全审查,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切实加 强环境执法监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治污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厂故意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偷排直排等 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 限期整改任务的化工区,将严格实施区域限批。 六、构建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加强化工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快化工区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2012年底前,全面建成全省化工区空气自动监测预警站。建成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实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时动态监测监控。构建完善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对未形成相应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设立专业消防站,建立化工区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完善事 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全面提升化工区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试点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试点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构建环境监理体系,培育环境监理市场。加强环保信息发布,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淘汰落后产能、化工区环境质量现状等信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公众开放日,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并监督化工区环保工作。 八、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环保培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化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 层环保工作力量,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区环保工作。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队伍。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和监测装备。强化区域和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试点实施化工区及化工企业环保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提升区域和企业自身环境管理能力。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问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对化工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化工区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体系,对没有完成目标 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严格问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商务、工商、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级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化工区环保工作。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 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环保、监察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化工区,由省监察厅、环保厅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依据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 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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