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玉石一般在哪里能捡到到钱?

在路上捡到的钱可以算自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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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羊子妻的故事。乐羊子在路上捡到遗金,回来交给妻子,妻子不以为然,用&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的典故使乐羊子翻然悔悟,从而&捐金于野&,在历史上留下佳话。建国以后,现在的成年人,差不多都是从小在&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叔叔手里边&的红色歌曲的熏陶下长大的。路上的野花不能采,路上的钱不能要,在道德观念上应当不成问题。当然这在集权社会是对草根的要求,统治者本人是否一尘不染则另当别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上有所谓&不当得利&。如果撇开&利&的数额的大小,那么马路上捡到一分钱据为己有便可以判为&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四条(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无规定数额的大小和数额显著微小可以排除在外,并且明知是他人财产而据为己有则在法律上属于恶意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在原则上毫无疑问应当树立不得侵犯他人任何利益的道德准则,但数量显著微小显然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无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在马路上捡到一分钱,或者交给***,或者寻找失主,或者坐等失主来寻找,都是没有意义的。***不可能为这一分钱设立一个案子,或者为寻找一分钱的主人而消耗警力。在人力资源非常宝贵的条件下,失主也不会为寻找一分钱乃至十元钱而花费时间、精力以及坐公交车的成本。遍查网络都没有发现有人就不当得利的财产数额的标准或者底线发表意见,但我以为可用超过一个普通劳动者一日的劳动报酬为标准。假如某劳动者遗失某物,一定只有其价值超过了他一天的劳动报酬,他才会认为有必要去寻找或努力挽回损失。在经济极为贫困的日子里,我经常看到一个小孩丢失了两元钱或者打破了酱油瓶而遭到母亲毒打的场面,而今天我如果丢失了十元钱是不会产生&心痛&的心理感受的,大概数量达到一百元钱以上才会使我切实感受到损失,这种心痛的感觉即使被指为&低俗&也难以避免。这是和一个人的经济地位有关的。那么这个数量的标准就是和一定社会的经济物质条件有密切关系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在计划经济时期能够被人接受,而在今天基本是传为笑谈,这就和60年代传唱的《两只鸡》(一直到80年代仍流行)的儿童歌曲一样,在今天有恍如隔世之感。《两只鸡》的歌词如下(其旋律仍在耳边萦绕):
乐羊子妻妻子批评了乐羊子&拾遗求利以污其行&的行为,然而乐羊子捐金于野并不是最正确的办法,因为&捐金于野&让他人拾得遗金,不是同样会&污其行&吗?同样,小孩的妈妈不应当教小孩把钱放回原处,而是把这笔数量不大的钱用在最有意义的事情上,比如买一本科学知识的课外读物,或者把这十元钱捐给敬老院或福利院。
在原则上,我认为,&路上拾到钱物应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应当按其数量分析。如果数量明显微小,则不算什么问题。比如路上发现一元钱,乃至十元钱(一分钱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也几乎没有流通的机会),特别是小孩子拾到了(成年人可能考虑到尊严的原因而放弃捡拾,所谓不愿因一元钱而&弯腰&),捡起来就是,可以有一个小小的惊喜,但不必有道德的自我谴责,不必上纲上线。因为这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实在算不了什么问题,它不会导致另一个小孩挨打,也不会导致对方哭诉无门。再说这种数量明显微小的遗失事件,失主一般不会当成什么大事而花费成本去寻找。如果数量较大,比如一百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等待失主出现,或者在可能物归原主的前提下,交给相关部门,比如学校的保卫科。而数量巨大,则是法律上的问题,即会造成失主的重大损失,而且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下,也会使得利方在法律上失足。这方面案例被报道的不少,包括银行取款机多吐了钱,陌生人把包交给得利方保存而遗忘,乘客在出租车上遗失了皮包,购物者忘了把所购之物取走,等等。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找失主而决不可以非法占有,其寻找失主所付出的代价,一般来说,失主应当考虑给予补偿。所以对这一问题不应该笼统地回答。
说到底,在路上捡到十元钱是十分偶然的事件,这其实和中彩的概率差不多。虽然在整个社会上是经常发生的,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能是偶然事件。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经济关系和维护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概念,其实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最常见的是亲属之间。亲属之间因为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有的亲属便会利用对方撕不破面皮或担心影响亲属关系的继续存在而只能选择姑息迁就,并且利用双方必然会产生经济来往或比其他关系的人员存在经济来往更多机会,但在数量上显然超过&底线&而又未达到数量&巨大&,采取故意隐匿或无理索取的各种手段,将对方财产据为己有。比如借钱不还或长期拖欠,比如隐匿对方财产而对方即使心知肚明却为了避免误会或影响关系而不便追究,比如以某种不正当理由或编造理由(即使理由正当也应由对方主动提出&馈赠&的愿望)将对方财产&扣押&,并且不是偶然的一两次,以至形成惯性。这种现象,关系愈亲密的亲属发生的可能性愈大。受益方会利用受损方心理上的弱势而只能&忍气吞声&而持续进行,这至少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是对自己人格的矮化。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种&不当得利&并不以双方经济条件是否有明显差距为原因,即得利一方并不一定比受损方经济更弱势或者不得不采取此种手段才能生存下去,甚至双方经济地位反向悬殊,即得利方比受损方经济条件优越得多。如果得利方经济条件明显弱势,并且这种行为只有偶然的一两次,受损方是完全可以宽容原谅的。万事万物都有原因,如果一事的发生完全找不到合理的原因,是最令人苦恼的。
链接:何必&捐金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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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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