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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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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的,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5
&&&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二)项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处5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处8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8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处9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1
&&&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主动改正的,给予警告。
&&& (二)在三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2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2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六)并在一级街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8
&&&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四)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乱倒垃圾、粪便的,责令改正,主动清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乱倒垃圾、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清理的,并处4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乱倒垃圾、粪便的,责令改正,主动清理的,并处4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乱倒垃圾、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清理的,并处7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乱倒垃圾、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清理的,并处7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乱倒垃圾、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清理的,并处9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6
&&&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六)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造成遗撒的,责令恢复原状,主动清扫干净的,并处罚款1200元。
&&& (二)在三级街路造成遗撒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清扫的,并处罚款1800元。
&&& (三)在二级街路造成遗撒的,责令恢复原状,主动清扫干净的,并处罚款1800元。
&&& (四)在二级街路造成遗撒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清扫的,并处罚款2300元。
&&& (五)在一级街路造成遗撒的,责令车恢复原状,主动清扫干净的,并处罚款2300元。
&&& (六)在一级街路造成遗撒的,责令车恢复原状,拒不清扫的,并处罚款2800元。
&&& 违法行为: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12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清理的,并处1000元。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0元。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0000元。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
&&&&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13
&&&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饲养家禽、家畜,责令改正,主动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
&&& (二)在三级街路,饲养家禽、家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饲养家禽、家畜,责令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饲养家禽、家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饲养家禽、家畜,责令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饲养家禽、家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4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现场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11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清理的,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B类市场内,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B类市场内,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A类市场内,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A类市场内,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9
&&&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 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主动改正的,并处100元罚款。
&&& (二) 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三) 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主动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四) 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并处500元罚款。
&&& (五) 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主动改正的,并处500元罚款。
&&& (六) 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并处8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城市道路施工未进行围挡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8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施工未进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0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施工未进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40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施工未进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40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施工未进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五)在一级街路内或A类市场,施工未进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00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内或A类市场,施工未进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2
&&&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二)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主动清理、拆除的,并处1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处300元罚款。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主动清理、拆除的,并处3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处600元罚款。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主动清理、拆除的,并处6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处900元罚款。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4
&&&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一)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并处6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9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并处9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5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并处15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9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03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清理的,并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2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部分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0
&&&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自行改正的,并处1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并处3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自行改正的,并处15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并处35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自行改正的,并处25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并处450元罚款。
&&& 违法行为: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28
&&&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绕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违反规定,造成损伤轻微,不足以影响树木生长、造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元罚款。
&&& (二)违反规定,造成损伤较重,影响树木生长、造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三)违反规定,造成损伤严重,影响树木生长、造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8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27
&&&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绕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违反规定,造成损伤轻微,不足以影响树木生长、造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元罚款。
&&& (二)违反规定,造成损伤较重,影响树木生长、造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三)违反规定,造成损伤严重,影响树木生长、造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8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违法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43
&&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期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期限内停止建设,自行整改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期限内停止建设,未整改的,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逾期未停止建设,未整改的,处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 (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15
&&&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执行标准:
&&& (一)责令限期拆除,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不予处罚。
&&& (二)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当事人未主动配合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 (三)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当事人阻碍强制拆除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16
&&& 处罚依据:法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执行标准:
&&& (一)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 (二)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拆除时当事人未主动配合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 (三)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当事人阻碍强制拆除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17
&&& 处罚依据:法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执行标准:
&&& (一)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倍的罚款。
&&& (二)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时当事人未主动配合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 (三)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当事人阻碍强制拆除的,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城区重点区域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不符合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作为分界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24
&&&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城区重点区域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作为分界。城区街路两侧现有的建筑物围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责成予以改建,拒不改建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责令限期改建,期限内自行改建的,处1000元罚款。
&&& (二)责令限期改建,逾期不改建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改建,当事人积极承担改建费用的,并处4000元罚款。
&&& (三)责令限期改建,逾期不改建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改建,当事人拒不承担改建费用的,并处8000元罚款;改建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 违法行为:城市居民住宅临街、巷立面擅自破墙开店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25
&&&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城市居民住宅临街、巷立面禁止破墙开店,擅自破墙开店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住户负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内,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期限内自行恢复的,并处12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内,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当事人承担恢复费用的,并处1500元罚款。
&&& (三)在三级街路内,逾期不恢复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当事人拒不承担恢复费用的,并处2000元罚款;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四)在二级街路内,责令当事人恢复,期限内自行恢复的,并处1500元罚款。
&&& (五)在二级街路内,逾期不恢复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当事人积极承担恢复费用的,并处2000元罚款。
&&& (六)在二级街路内,逾期不恢复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当事人拒不承担恢复费用的,并处3000元罚款;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七)在一级街路内,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期限内自行恢复的,并处2000元罚款。
&&& (八)在一级街路内,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当事人承担恢复费用的,并处3000元罚款。
&&& (九)在一级街路内,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当事人阻碍改建且拒不承担改建费用的,并处4000元罚款;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45
&&&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三个月不补报的,处15000元罚款。
&&& (二)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三至六个月不补报的,处30000元罚款。
&&& (三)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后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补报的,处45000千元罚款。
第四部分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 违法行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10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焚烧布碎等有毒有害较轻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10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焚烧布碎等有毒有害较轻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50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一般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50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一般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100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严重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以罚款10000元。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严重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以罚款18000元。
第二十四条
&&& 违法行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21
&&& 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8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的,或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自行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二)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8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的,或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800元罚款。
&&& (三)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至8时,或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自行改正的,并处800元罚款。
&&& (四)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至8时,或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300元罚款。
&&& (五)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前、12时至14时、22时后,或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自行改正的,并处1300元罚款。
&&& (六)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前、12时至14时、22时后,或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法行为: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机电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3
&&& 处罚依据:《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机电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执行标准:
&&& (一)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8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的,或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自行改正的,并处300元罚款。
&&& (二)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8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的,或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800元罚款。
&&& (三)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至8时,或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自行改正的,并处800元罚款。
&&& (四)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至8时,或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300元罚款。
&&& (五)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前、12时至14时、22时后,或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自行改正的,并处1300元罚款。
&&& (六)排放噪音时间在每日6时前、12时至14时、22时后,或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4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指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 执行标准:
&&& (一)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并处3000元罚款。
&&& (二)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未立即改正的,并处6000元罚款。
&&& (三)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拒绝改正或屡教不改的,并处9000元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违法行为: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5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并处10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并处100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并处300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并处300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并处40000元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违法行为:经营性饮食娱乐业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6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并处1000元罚款。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罚款。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并处10000元罚款。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并处30000元罚款。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并处30000元罚款。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并处40000元罚款。
第五部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 违法行为: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14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2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违反公安交通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机动车不按规定在街路及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42
&&&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执行标准:
&&& 机动车不按规定在街路及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5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
第三十一条
&&& 违法行为:载货车擅自驶入建成区主次干道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42
&&&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执行标准:
&&& (一)违反道路行驶规定,载货车擅自驶入建成区三级街路内的,处警告。
&&& (二)违反道路行驶规定,载货车擅自驶入建成区二级街路内的,并处以100元罚款。
&&& (三)违反道路行驶规定,载货车擅自驶入建成区一级街路内的,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部分 违反市政道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 违法行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18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2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7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12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法行为: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39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2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40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2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行政权力编码:nmwh150303zzj-cf-0041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执行标准:
&&& (一)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并处1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三级街路或C类市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5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在二级街路或B类市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并处12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在一级街路或A类市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8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一级、二级、三级街路和A类、B类、C类市场由各区局提出划分标准和范围的意见,由市局确定后执行;滨河区为严管范围。
&&& 2、一级街路严管,二级街路规范,三级街路兼顾;A类市场严管、B类市场规范、C类市场兼顾。
&&& 3、本着由城区中心向郊区推进,逐年逐步扩大一级街路和A类市场范围的原则,最终达到辖区全部严管的目的。
&&& 4、市局根据情况,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级、二级、三级街路及A类、B类、C类市场划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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