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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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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官经验谈》访谈录专辑之六
【编者按】日下午,徐汇法院副院长崔剑平做客第六期“资深法官经验谈”系列讲堂活动,为青年法官作了题为“法官如何培养独立思维”的专题演讲
【编者按】2013年11月28日下午,徐汇法院副院长崔剑平做客第六期“资深法官经验谈”系列讲堂活动,为青年法官作了题为“法官如何培养独立思维”的专题演讲。访谈重点围绕在办案中培养独立思维、在调研中强化独立思维、在兴趣爱好中涵养独立思维等三个层面作了详细介绍,并在互动环节就青年干警关心的生活、育儿等问题作了交流,受到欢迎。现将整理后的讲授内容予以刊载,供学习、参考。
法官独立思维的培养与坚持
——崔剑平法官经验谈
嘉& 宾:徐汇法院副院长崔剑平(以下简称:崔)
主持人:杨斯空(以下简称:杨)
阮译萱(以下简称:阮)
杨:各位领导、各位青年朋友们,大家下午好!第六期的资深法官经验谈又和大家见面了!首先我要介绍一下来自徐汇法院的萱萱。
阮:谢谢大家。大家好,我是徐汇法院民五庭的阮译萱,今天很荣幸能有这个机会和一中法院的青年朋友们来一起聆听资深法官的授业解惑,同时今天也是我们徐汇法院道德讲堂的活动,我院也有20位青年干警来到了活动现场。
杨:让我们也同样欢迎徐汇小伙伴们的到来,大家掌声欢迎。萱萱,我听说今天的嘉宾可是我们徐汇法院的传奇人物。
阮:没错!这位传奇人物出生于法官世家,他的观点多受质疑却一直自信从容,坚持己见;他身居领导岗位20余年,却仍奋斗在审判和调研工作的第一线;他为人低调谦逊,但兴趣广泛,并且在多个领域都是行家能手。
杨:这样的传奇人物,我们的经验谈自然是不能放过的。接下来就有请这位传奇人物为大家智慧接力,经验传递,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徐汇法院副院长崔剑平崔院长,有请!
阮:有请崔院长。
崔:大家下午好,首先我非常感谢一中院政治部、研究室、团委及我们徐汇法院的同志能够提供这么一个平台和大家交流,也非常感谢主持人的辛勤准备。
杨:应该是我们感谢崔院长今天能够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我们这个活动。刚才大家从大屏幕上也已经看见了崔院长的审判经历非常丰富,可谓贯穿了上海法院改革的始末,大家可以看一下崔院长在进入法院之初就参与过审判四人帮的案件,且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就已经登上了领导岗位。刚才萱萱也说您是一位传奇性的人物,但是我们中院的青年法官们可能对您还不是太了解,我们特地制作了一组照片秀,让我们一起走进崔院长的传奇世界,请看大屏幕。
杨:崔院长,感觉您像是穿越过来,这么多年一点都没变过,看着太年轻了。刚才这个照片秀里有一张照片让我产生了兴趣。崔院长,这是您和战斗机的合影吗?您会开飞机?
崔:这是一架歼六飞机,是我国国产的上世纪七十年代主力战斗机,现在已经全部停飞。我当时是空军地勤,属于机务人员修飞机的,不会开飞机。
杨:崔院长,您是在什么时候学会这门手艺的?
崔:七十年代末期的时候,当时我初中还未毕业就应征入伍,在福州军区航空修理厂担任仪表校验员。
杨:我听说送到您这里修理的飞机都有一些严重的问题,是这样吗?
崔:那时我们部队,一个航空兵团有一个定检中队,主要是做些日常的维护保养,航空兵师有个修理厂负责较大的维护保养,大的修理是到军一级的,我们军区空军是负责多种飞机的修理。我所在的组主要负责校验修飞机的设备。就像部队发起总攻前指挥员对手表的时间一样,以保证部队行动一致,我们修飞机的设备也要定期校准,才能保证检修飞机的质量。
杨:从那时起您就处理疑难杂症了,那是非常不容易的,从几张您拆无线电、收音机照片中来看,您是否从小就对这方面感兴趣?
崔:我小学五年级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学校全部停课。母亲怕我出去闯祸,就让我在家捣鼓一些东西***玩玩。
杨:崔院长,您对这方面既然这么感兴趣,参军以后也是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那后来是如何进入法院系统的?
崔:我78年退伍,当时我姐姐在云南农场参加国家文革后首次高考,考到上海读大学;我妹妹已分配在上海厂里工作。这样我属于软档,不能进我比较心仪的仪表局之类的单位,只能到工资奖金比较低的机关。正好当时上海高院招书记员,我在部队时经常出黑板报,字写的还可以,就被录用了。
杨:就是说还是靠崔院长这双灵巧的手进了法院,也可以说是个巧合。萱萱,在刚才那些照片中,有没有你非常感兴趣的照片?
阮:有一张集体照,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崔院长也在这张照片上,照片上到底哪一位是我们的崔院长呢?
杨:大家可以猜一猜。
阮:大家都很聪明,这个小孩子就是我们的崔院长,我们可以看到照片的背景是在某区人民法院前,能否请崔院长为我们讲一讲这张照片是怎么来的呢?
崔:我父亲1921年出生在山东省博兴县的中农家庭,1941年参加革命,1949年随部队南下到了上海,那时父亲参加了组建上海市人民法院,后来到邑庙区法院担任领导工作。这张照片搂着我的那位是盛连刚同志,当时是欢送他去北京工作,他当过北京高院院长。第二排是我父亲。我母亲是1920年出生在上海闸北区的一个工人家庭,我外公是宁波人,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当铜匠。母亲在十九岁时父母都过世了,她一人带大3个弟妹,在1949年解放以前她就参加了地下党,担任过上海沪西区民纺分区委员,1954年司法改革之际她进入法院,到普陀区法院担任副院长。父母在家里有时候会讨论案件,也鼓励我发表自己的意见。我觉得做法官也蛮有劲的。
杨:崔院长母亲是否也在这张照片上?
崔:这张没有。上海中心城区的法院是1952年开始,由各三反人民法庭改制后整合的。
杨:请大家再看一张1962年照的全家福。
崔:我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我们都有我母亲的性格,较为直言不讳。我母亲说话较直,在1957年时被认定为右倾,受到降级撤职处分。60年代初的时候,考虑到她是地下党员、工人阶级,恢复了原来的级别和职务。
杨:讲起崔院长的法官世家,我想起美国有一位著名的法官波斯纳,在他的著作《法官如何思考》中有这么一个观点,法官的个人思维都是受他的家庭背景、教育以及一些个人经历所决定的,所以我就想问一下崔院长,您的这些经历对您今后的审判理念产生过什么样的影响?
崔:因为以前在部队修过飞机,培养了我较为严谨的,精益求精、坚忍不拔的作风。刚进部队时,老同志就对我们说,任何一个螺钉、任何一把工具留在飞机上,都可能会造成机毁人亡的事故。所以我们工作忙完后,回来一定要仔细检查,不能丢失任何工具,拆下的零件也要全部装上去。由此,我在办案中也一再强调,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一定要仔细。
杨:请问一下崔院长,您父母都在法院工作,当初您进法院有没有受到父母的影响?父母在您的仕途上有没有给予过帮助?
崔:我母亲是希望我能进技术性强的单位。因为外公是一位技术高超的装配舒振东牌打字机技工,两位舅舅也都是工人和工程师。母亲自己被打成过右派,对政治颇为敏感。由于我不能进仪表局、机电局之类业务对口的单位,母亲也觉得改革开放了,国家的形势会越来越好,也不反对我进法院工作。
杨:如果再给您一次选择的机会,您会选择去修飞机还是开庭?
崔:我也想过这个问题。修飞机是人和自然打交道,梁漱溟先生在《这个世界会好吗》这本书后记中有一段话:“人类面临有三大问题,顺序错不得。先要解决人和物之间的问题,接下来要解决人和人之间的问题,最后一定要解决人和自己内心之间的问题。”第一个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相对来说也是较为简单的;第二阶段人和人的关系相对复杂一些,涉及到一些主观因素,尤其在中国,要想当好一名法官,除了要遵守诉讼规律以外,还有其他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修飞机属于第一阶段,开庭属于第二阶段。越是困难的、艰险的,我越是有挑战的激情和勇气,所以我都喜欢。
杨:谢谢崔院长。刚刚聊了一下崔院长的个人经历,我听到这样一些关键词,一个是坚持,一个是精益求精,还有认真。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崔院长在其审判生涯中是如何践行这几个关键词的。崔院长,我知道您是房地产领域,特别是中国公房制度、居住权方面的专家,听闻您对一些案件的看法比较独到,和现在的主流观点或者执法意见可能并不相同。接下来能否请崔院长给我们列举一些案例来看看您独特的观点在哪儿,台下的观众有从事民事条线的,也可以和我们的崔院长来一起探讨一下,我们一起头脑风暴。
崔:我每年都会办一些案件,当然大部分是维持的,也有一些是改判发回的。我看了一下,改判主要是涉及到中国住房制度的一些纠纷。如原告钮某诉被告上海永平置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钮某是航天工程师周某后续的配偶。当时的这位工程师在建国路有一套居住面积25平方米的公有住房,在2003年10月5日和钮某结婚之前是和钮某同居的。当天晚上住在周某的小女儿家中,第二天前往海南,十天以后他们在海南遭遇了抢劫,周某去世了。周某有一个大女儿2003年去了美国,其小女儿是日本国籍,有个儿子是美国国籍。钮某回到上海建国路的那套房屋中,周某的儿子说父亲已经去世了,你把东西清理一下,搬走算了。周的大女儿委托弟弟把这套房子承租户名办到自己名下后,钮某就到法院来要求确权。法院认为她婚后未在该房内住过一天,就没有支持她。
杨:主要是因为钮某在这套房屋中没有户口。
崔:后来她又来我们法院打了第二个官司,也就是我所主办的这个案件,要求确认变更承租人无效。我当时认为钮某系丧偶的妇女,如果让她搬走,等于是把她扫地出门了。
杨:因为这套公房的权益不属于继承法继承的范围。
崔:这是我们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个缺陷。我们经常讲到房屋的居住权这个概念是私有制社会的一个法律概念,是不能涵盖我国公房制度所涉及的权利。这个问题,需要深入实践才会有所认识。
杨:崔院长,您当时的观点是什么?钮某虽然没有户口,但是她在这个房子里还是有权益的?
崔:如果房屋是私有财产,丈夫个人财产部分,她是可以继承的。由于我国公房租赁制度的缺陷,房屋是公有的,她的户口不能进去,丈夫在公房中的权益部分,她不能继承。该套房的户名变更到她前夫女儿的名下,而前夫的子女又不让她住进去。我认为钮某应该得到一些补偿,这样比较公平。所以当时我进行调解,要求周女补偿钮某5万元。最后双方有2万元差距,合议庭便以物业公司变更承租人程序有瑕疵判决撤销,本意是为二审进行调解创造条件。因为周女的委托书属于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认证、公证手续;且物业公司知道周家情况在变更户名时,也没有找过钮某谈话。二审判决周女和物业公司胜诉后,钮某到处上访,得到很多人的同情,俞正声书记也有过批示,最后政府提供了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经济适用房。钮某个人负担68万,我院补助60万。最后街道垫付了8万,钮某每月归还2000元。
杨:这个案件先搁一搁,接下去我们看下一个案件。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原孝某、李某乙及第三人陶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崔:这起案件是公房产权出售瑕疵的救济方式问题。原孝某是祖母,李某甲是孙子,李某乙是原孝某的丈夫,陶某是李某乙儿子的前妻。李某乙的儿子去世了,他之前买公房产权时没有让原孝某签字,和其媳妇离婚的时候,原孝某提出你们买下的房屋,我们不知道,不能都作为夫妻财产来分割。原孝某提起物权确认官司后,我院是支持原孝某的,后来被中院改判。
杨:中院的观点是要有个前置的诉讼程序,先要确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然后再确权,确权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配。崔院长您的观点是可以直接进行分配?
崔:这个案子第一次被中院改判后,陶某又以离婚后财产分割来打官司,包括原孝某、李某甲等都要求继承。原孝某可能觉得按照中院的要求走,选择请求确认无效的程序过于麻烦且对她不利,几次起诉几次撤诉。我认为受害人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应当尊重她的选择权。我审理的案件是将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与另外二个法律关系并案处理。赔偿的形式可以包括金钱和其它各种足以弥补损失的形式,最后判决将相关权益部分从遗产中分割出来,酌情作了处理。本以为符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但这个做法最终没有得到中院的认可。
杨:我们再看下一个案件。原告王某等诉被告俞某等及第三人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继承案。
崔:这个案件涉及到私房落政继承,产权人确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和房屋归属等问题。上世纪三十年代,我国面粉大王王某乙有三个妻子,一个儿子王某甲和一个女儿。这个儿子也有三个妻子,生了15个孩子,其中有14个孩子住在这里面,一个也就是原告王某,跟他爷爷、奶奶侯某在1949年就到香港去了。五十年代,王某乙在上海的200多幢房产,被社会主义改造了。政府将东平路1000平方米房子的三分之二左右留下给王某甲家人居住。当时王某乙的这个房产上的名字都是化名,另外二个分别叫王某丙、侯某甲。原本我有一个判定:他用真名的则表明对财产做了处分,因为当时王某乙在本市很多房产的户名都是王某甲等的真名;用化名则表明对财产的处分还没有决定。如果按此逻辑,则该幢房屋应给王某甲。因为解放以后,资本家非常害怕,自己名下的房子不敢住。东平路房子的保留部分在文革中也被冲击了,后来落实政策,被冲击的房子产权全部发还了。王某提出自己就是这个房子登记人王某丙。这个问题我也和有关部门包括中院研讨汇报过,多数观点认为王某丙是王某。由于产权人认定已有利于王某了,我想要进行些利益平衡。该房三分之一被社会主义改造,原来王某乙占10%,遗产如何计算。我的观点是私房出租社会主义改造是自己没有居住的出租房屋部分,王某甲住在父亲王某乙部分的房屋,不属于改造范围。王某甲家庭人口多,产权人王某和侯某部分的房屋本来应当改造的也得以部分保留。二审是按比例分摊了社会主义改造部分。还有房屋经过继承以后王某占的份额很大,要求保留房屋产权全部归他所有,并愿意支付补偿款。我觉得房屋是国家留给王某甲和三个妻子,14个孩子生活居住用的,涉及到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他们的比例再小,没有征得他们同意,不能强制收购他们的产权。所以当时我仅仅明确了产权人、继承人各自的份额,但二审认为这样都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请求。
杨:这三个案件,大家都有了比较感性的认识,想问一下崔院长,这三个案件当时都是您主审的,您刚才也提到了,您这边判了以后有上诉到中院的情况,中院对这三个案件是否都作了改判?
崔:是的。屡战屡败。
杨:说到改判的问题,我们在一中法院青年法官之间做过一个调查问卷,我们的问题是这么设置的:如果青年法官所判案件被改判会不会有相应的挫败感?调查结果显示将近有58%的青年法官都会觉得有一种挫败感。崔院长,刚才三个案件都被改判了,而且我也知道后来也有相应类似的案件进来,好像您还是按照之前的观点这么判。那么您被中院改判以后,会不会有这样的挫败感?又是什么让您如此坚持,依旧按照自己的观点来判?
崔:挫败感是有的,但觉得是值得的。英国丹宁勋爵有一句名言:“对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人民大众,法无禁止即许可”。在民法方面,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体现公平正义的就应当积极实践。很多先知先觉遭受挫败甚至抛头颅撒鲜血,同时他们也是少数人,得不到大家的理解。先知先觉屡遭挫败这个现状想要改变也比较难,社会应该尊重失败者。没有这些少数人在前面呐喊,很难引起大家的思考。成功和失败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失败的实践可以给大家提供一点教训,失败乃成功之母。就是要靠大家独立思考、勇于牺牲、探索奋斗,我们的社会才会不断的前进。
杨:崔院长讲得非常好,可以说是越挫越勇,我们刚才所讲的都是崔院长被改判的一些案件,在这些被改判的案件中,有没有后来证明您的观点是对的?
崔:我想到有一个案件可以说一下,原告上海L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件当时给我的压力相当之大。该案是在一个商品房小区里,市财政局购买了该房屋产权后分配给被告,被告又买下公房产权后要求按照售后公房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售后公房物业费的标准非常低,一套也只有20-30元。而其他业主花了很多钱买了商品房,进来以后要交2元一平方米的物业费,所以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大。以前我们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判按照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标准来收费,也有判按照公房的标准来收费。我认为这类案件应按照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来处理,业主有遵守业委会决议的义务;从公平角度而言,不能因为房屋的来源不同,接受同样的服务,却支付较少的费用。所以我院审委会讨论后判了下去。但这一批案件都被中院改了。当时中院的观点是,房管局1996年有个规定至今没有修改。那时实行分类管理,职工住宅、划拨土地建造的小区公房出售产权后,本身物业管理标准比较低,没有保洁、保安、绿化等,规定较低的物业收费也是可行的。商品房小区往往是业委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商来制定,需要政府核准;业委会成立以后,由业委会来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确定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在无法实施有效分类管理的小区,有的动迁户或者是单位分房的人据此不愿意按照商品房物业费标准来收费,是住宅小区矛盾的一个因素。我的观点是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合同的,业主作为成员也应遵守业委会的决议,按照合同履行。
杨:后来您的观点被立法机构采纳了,对吗?
崔:是的,当时改判了以后,这个物业公司难以维持就退出了,业主们矛盾更大了。这种现象在上海很多小区都存在。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了同一小区同一服务的应当实行同一收费的标准。政府也规定售后公房的物业费标准要在三年内逐步提高到成本水平。解决这个问题总的趋势是向统一收费这个方面发展。
阮:我想崔院长这种思考角度是值得我们青年法官去学习、去借鉴的。刚才我们也提到了上下级法院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法院内部有一个现象,那就是请示上级,我们也在法院的青年干警中做了一项调查,看一看我们的青年干警在判案过程中是否有请示上级的现象,请看大屏幕。
杨:我们法院也配合徐汇法院做了一个相关的调查,大家可以看一下。看的出也是有大部分人有过请示案件,看来基层法院和中院都有过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情况,那徐汇法院都有哪些案件请示上级法院呢?
阮:我们的原因可以说是方方面面的,具体的还是请大家看一下大屏幕。
杨:看一下我们法院的情况,原因也是方方面面的,有新类型的,有适法争议的,有影响比较大的,也有一些交办案件。动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认为上级法院可能研究得更加透彻,第二个是怕改判。
阮:所以我们想请问一下崔院长,您对请示上级这个现象是如何看待的?
崔:我们现在非常习惯向上级法院沟通、请示,其实上下级法院的提法本身就是司法行政化的一种表现。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没有上司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很多法官会说怕改判,疑难、复杂、适用法律把握不准。我觉得法官应该有一种自信,觉得我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准确的,法律适用是准确的。如果有不同的认识,其实也是很正常的。我认为如果改判了,也是一种不同的认识。何况很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配合,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等问题。如果过多计较这些,自己也会非常的痛苦,也不能保证二审不改。请示上级有违诉讼规律,消解了审级监督。
杨:崔院长主要是说改判是比较正常的现象,认识不同,但是崔院长,有这么一个现实上的困惑,您对这些改判的案件之所以这么坚持,是因为您有底气,您在这方面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但是对于我们青年法官来讲,现在可能缺的就是这个底气,缺的就是经验,那您觉得在现阶段作为我们青年法官应如何培养自己独立的思维意识?
崔:培养独立思维意识,我觉得这是法官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法官没有独立思维意识,其判案就会缺乏公信、丧失法官的基本要求。那么如何培养呢?第一要跨界的知识。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大数据的时代,整个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爆炸,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尽可能地去充实各种各样的知识。我在法院的刑庭、经济庭工作过,现在主管民事条线。我国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当时我在长宁区法院,是上海高院确定的行政诉讼的试点单位,主持拟定了审理提纲、法律文书的格式等。跨界的知识,丰富的阅历能给你带来判断上的自信。第二要把握发展的趋势,就是你认为这样处理肯定是公平的,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把握这个趋势,哪怕现在被嘲笑了,过个三五年之后大家会有新认识的。
杨:崔院长在年轻时就勇于承担疑难案件的审理,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大家看一下这个案例,我听说当时是在80年代,崔院长当时也是作为一名年青法官,就主审了我们上海市知识产权第一案,就这个案件,请崔院长给我们讲讲吧。
崔:这个案件后来高院在编写案例时发现是本市知识产权第一案。1985年,那时经济庭刚成立,知识产权案件都由经济庭审理。我那时在经济庭负责二审案件,卢湾区有个生产长风牌电吹风的企业,销量非常好。川沙有个企业也想做电吹风机,把卢湾区那厂里一位技术工人高薪聘请过来。生产后,卢湾区的企业就到法院起诉,一审认定是构成侵权。上诉到中院后,我发现那名工人去的时候带的是电机的图纸,其他电吹风的风叶、加热部分都是他们自己通过反向工程测绘的。所以我认为事实有出入,赔偿费用需要做些调整。当时我们经济庭办理案件,基本都是高院到下面直接指导的。高院知道后要求我们汇报,我就说该案事实有错误,不能调整的话,影响不好,据理力争后最后改判。
杨:听说您当时压力较重,力排众议,想问一下,您当时是怎么坚持自己意见的呢?是怎么说服高院最后改判案件的呢?
崔:当时法院强调依法办案,高院的领导觉得我说的有道理就同意了。
阮:我想我们青年法官最好也能传承我们崔院长的这种勇气,敢于办难案,当然我们也不能操之过急,还是要练好审判的基本功,那么在现阶段,我们青年法官基本功还不是那么扎实的情况下,如何在合议庭中找准定位?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困惑的问题。
杨:萱萱提的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我们中院也做过一个相关的调查,问题是如果您的意见与资深法官相左的话,是否会产生自我的怀疑?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年法官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对自己产生自我的怀疑。
阮:所以我们想问一下崔院长,当我们青年法官的意见与资深法官的意见相左的时候,您有没有什么比较好的意见?
崔:如果你是主办法官的话,我觉得应该坚持自己的意见。毕竟你对案情了解较多,尤其是对事实部分有不同意见的话,我觉得更应该坚持。如果你只是合议庭中的成员,不是主审法官,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不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为好。
阮:感谢崔院长的解答。我觉得无论是简易程序的案件或者是普通程序的案件全身心地投入审理既是对案件负责,也是对青年法官自己负责。据现在很多青年法官反映,特别是民庭的法官,很多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且他们的诉请很多不是那么的理性,调解工作非常难做,同时我们也缺乏相关的经验。
杨:的确如此,我们也做了一个相关调查问卷,就是问青年法官觉得自己是更适应写裁判文书还是做调解的工作?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年法官觉得自己更适合写裁判文书,都很适应的也不少,说明有自信的青年法官也不少,但是总体情况来看,我们青年法官对调解觉得还是比较头疼的。
阮:是的,但是现在主流又要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个统一,刚才我们崔院长也稍微提到了一点,我们想问一下崔院长,您是怎么看待调解制度的呢?
崔:调解是一种手段,通过教育使当事人的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及其他一些理念发生变化,自愿调整期望值,使当事人双方意思达到一致。问题在于现在很多调解不是重构当事人的价值理念、社会观念,矛盾只是转移了,埋下今后更难处理的祸根。很多案件前面调解过,到后面越来越复杂,最后精力不是处理纠纷本身,是在了解矛盾演变的过程。法院类似的判决提供给当事人作为标杆,可以促成调解;但是我们现在同样的情况不同的调解结果。大家知道会有不同的结果,都想既然有人可以得到自己的期望东西,为什么不去试一试运气呢?大量的案件涌进法院,其实很多和裁判确定的标杆不明确、规则不明,当事人的期望值杂乱有关。
杨:崔院长的意思就是说要调解,首先就要树立规则,要让当事人对某一类纠纷有合理的预期,构建这样一个预期性,反而方便促成调解。我们看大屏幕,原告浙江奉化某服装厂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商服公司加工承揽价款纠纷案,这个案例也是由崔院长来化解的。
崔:这个案件在上世纪80年代,虹口法院经济庭办理的,在电视台也播放过,在全市的影响也很大。被告虹口商服公司从浙江奉化那边定了一批西装后卖不出去,便说质量不好要求退货。一审判虹口商服公司违约,当时经济合同法还没有制定,适用的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后来该案上诉到中院,我觉得这批西服的外包装、衣服里面的商标全都是被告虹口商服公司的商标。双方的合同不像***合同,而像加工承揽合同。因为这涉及适用法律问题,管辖、违约责任等都是不一样的。当时这个案件也是在高院指导下办理,虹口法院认为是货样***合同,我认为货样***合同的货物上不会有定做方的商标。这批西服如果退货的话,奉化厂家不去除商标***就构成侵权。高院觉得有道理,最后促成调解。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从此大家就知道看样***中有一部分是加工承揽合同,审理案件时须注意法律关系,注意合同的性质。
杨:这是崔院长在厘清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后成功化解纠纷的一个案件。那么崔院长能否列举一个反面的教材,如没有建立当事人的预期,最终虽然调解了,但是它的社会效果或者法律效果不是很好,这样的案例有没有?
崔:我们法院处理过一批涉及虚拟产权式商铺***合同履行的案件,原告上海Y公司诉被告叶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系列诉讼案,当时的影响很大。开发商把在某大厦裙房分割出售,又通过关系办理了预售登记。在正式交房时,像这种裙房不允许单独登记,导致开发商起诉到我们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杨:这是一个商务楼里分割成若干小间作成商铺,但是分割出来的这些小商铺是没有办法办理独立产权的。
崔:是这样的。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问题,是双方责任还是一方责任。我们觉得虚拟产权式的商铺不能单独办理产证,市里90年代末就重申过。业主应当知道有这个法律规定,我觉得这个合同不能履行是双方责任。一般处理的方式是开发商退回本金及赔偿损失。这个案子中一部分业主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贷款利息。有些业主不肯,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存款利息。当时,楼价还低于合同价,市督解办、中院的同志参与协调,主张判低些以促使业主与开发商去调解。这批案子处理后,当事人申诉到高院,高院决定全部再审又发回重审,让开发商提高赔偿标准撤诉。
杨:这个案件最终还是以案外调解结案,但是可能是以牺牲了开发商的利益为代价。崔院长,如果让您放开手脚处理,还是按照存款利息处理吗?
崔:因为开发商也有损失的,如果我们当时自己决定判的话,按照部分业主与开发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贷款利息,可能其他小业主不会闹得那么起劲。后来楼价上去了,开发商多赔偿一些也可以;但缺乏裁判的标杆,结果现在还有业主在起诉。
杨:我们刚才聊了一下崔院长在审判当中的一些趣事、一些案例,接下来我们再来聊一下调研。调研这方面也是我们青年法官的重要指标任务,我想问一下,萱萱你们法院的调研指标重不重?
阮:这个问题还是由我们法院的青年法官自己来告诉你把,请看大屏幕。
杨:我们看一下我们院的情况。我们院觉得任务重的还是很多,看来徐汇法院的小伙伴还是比较幸福的,想问一下萱萱,你们的调研指标或者说调研任务都是组织交派的还是自己感兴趣而为的?
阮:这个问题还是由我们法院的青年干警自己来告诉你把,请大家看大屏幕。
杨:同样看看我院的情况,我院大部分是组织交派的,还有一部分是一半一半,看样子调研这方面,两家法院自己有兴趣而为的可能不是很多。
阮:确实是这样,但是我们崔院长可不一样哦,崔院长的理论成果很丰硕,而且这些理论成果都是由崔院长亲自执笔完成的,大家可以看一下屏幕,这些都是崔院长的调研成果的展示,当然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请崔院长和我们分享一下,您是如何做到坚持亲力亲为且笔耕不辍的呢?
崔:我觉得作为领导,经常会有一些同志来向你请示或者希望就某些问题能给予他们指导,我如果没有做好准备的话,可能会让他们失望。我经常讲自己天天在准备做60秒智力竞赛,下面提出任何问题,我要迅速给出***。我要经常关注浏览法律方面的书籍,思考工作中的问题。对有感悟的问题会花时间去研究撰写文章,也就是平时所说的磨刀不误砍柴工。
杨:还想请问一下崔院长,我们现在对案例分析都比较看重,我们青年法官写案例分析可能都写的非常好,但是案例所依据的裁判文书本身的写作可能会比较粗糙,您对这个现象怎么看?
崔:法律文书写的比较粗糙但是案例写的比较精彩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与文章制作需要不断琢磨、推敲的规律有关,更与我们法官是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者的定位有关。现在也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家的工作精力主要在设法摆平当事人方面,法律文书的作用就小了;且大家的工作确实繁重,没有更多时间去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另外法律文书的制作确实是非常难的事。美国罗纳德•德沃金法官说过:“好的法官往往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职责感融合在一起,作出直觉判断;他“领会”法律,更甚于能解释法律;所以,无论怎样仔细思索推敲,也总是不能将自己领会到的东西充分地形诸文字”。但是法官还是应当努力在判决书中详尽列举分析认定事实的证据,深入浅出展开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写好判决书,让当事人能够理解,起到为整个社会秩序树立标杆的作用。
阮:感谢崔院长的解答,我们很多青年法官反映,在写调研文章时,他们觉得主题很难确定,而且素材比较难找,请问您在这方面能不能给我们分享一些经验呢?
崔:不论什么主题,一定要有自己感悟的东西。我历来反对命题作文。平时要带着问题学习。我经常关注《人民法院报》星期三、星期四的第五版至第八版的文章,看到与自己工作中碰到的一些相关问题,立马复制下来,分门别类整理好保存在电脑里,到用的时候就可以在电脑进行搜索。把有兴趣的、需要迫切解决的且自己又有感悟的,可以作为一个主题,上百度等网站再去搜索。在搜集一定数量的文章后,根据你要写的内容分为几方面:把其中不理解的部分再仔细的读一下;详读比较陌生的部分,比较不同的观点,这时你会发现有很多新的收获,形成自己的观点。再用一些案例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一篇论文就形成了。当然文章写完以后需要冷处理一段时间,过段时间再拿出来修改,最后交稿。
阮:谢谢崔院长和我们分享了很多宝贵的经验,相信我们青年法官们也都有了很大的收获。之前我们谈了很多比较严肃的话题,下面我们来聊一些轻松的话题,首先让我们走进崔院长多彩的生活。大家看一下大屏幕,这位夫人,我想大家可能都认识,这位就是撒切尔夫人,大家一定没有想到我们的崔院长和这位撒切尔夫人还有过交集呢,具体是什么事情,还请崔院长为我们解答一下。
崔:我喜欢集邮,基本上收集了新中国发行的所有邮票,包括未发行的“全国山河一片红”邮票。1984年邮电部发行过一套纪念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的明信片,印有撒切尔夫人、赵紫阳签署声明***手,***等人站在后面的照片。这个协议经过两国的议会(人代会),批准在1985年5月27日正式生效。明信片如果没有实寄是个印刷品,通过邮寄则是邮品。我在5月27日用这张明信片写了信寄给了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撒切尔夫人签名后邮寄回了我。这是个见证香港历史的邮品。我在国内外游览,每到一地,都要往家里寄一张明信片,企求盖上当地邮戳,以留下我当时“到此一游”的真实写照。空暇时,翻阅那些记录我“足迹”的明信片,不亦乐乎!集邮收藏“足迹”,成了我生活中的赏心乐事。
杨:这也是崔院长非常传奇的一个地方。说到集邮我相信我们在座的青年法官小时候都集过邮,我也集过邮,但是可能就没有像崔院长那么坚持,这么有头脑,寄给撒切尔夫人一张明信片。我知道崔院长除了集邮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兴趣爱好,比如说,我们看下一张照片,这是崔院长一张蝶泳的照片,我们知道在业余爱好者中会蝶泳这种泳姿的人肯定是不多的。我们青年法官可能兴趣爱好也不少,但是可能没有时间去参与。我们做过一个调查问卷,就是问青年法官兴趣活动的参加情况,看来大家不是没有兴趣,而可能是迫于现实的压力,要照顾家庭,没有时间,所以就没有办法去参加兴趣活动了。请问崔院长,是什么让您这么充满活力和精力?
崔:原来当兵时,每天早上起来到机场上跑步,机场是2000多米,我跑个来回。空气非常好,心情也会变得舒畅,吃饭也吃的多,睡眠质量也好,慢慢就养成了习惯,不跑反而难受。回到上海后,市直属机关组织游泳比赛,我代表高院参加,拿过名次。现在因为皮肤过敏,就进行一些器械的锻炼。平时还喜欢修理生活中各种物品,如电脑、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家具等等。总而言之,就是想办法经常让自己动动手、动动脚,使身心保持舒畅。所以这不是有没有时间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养成习惯的问题。只要养成习惯,总是有时间的。
杨:习惯是非常强大的。萱萱,你还有什么问题想问崔院长吗?
阮:时间比较宝贵,我想把这个宝贵的机会留给在场的各位青年法官们吧。
杨:好,接下来我们就进入互动环节,台下的青年观众如果有问题的话,请举手示意我们。
阮:我们徐汇的同志也要积极提问哦。我看到已经有一位举手了。
杨:先请这位小伙伴自报家门。
观众:大家好,我是徐汇法院行政庭的叶晓晨,我想问一下崔院长,听说您设计过一个分期加强制,想问一下您当时设计这个制度的灵感是什么,有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理想的状态?
崔:80年代我在青浦法院的时候负责所有的审判业务,判决的案件都要我来批阅,不堪重负,就开始放权。90年代初我到长宁法院的时候,分管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业务,除了扩大放权以外,觉得还要固定合议庭审判长。因为那时案件在简易程序不能审结的,承办法官会找和他资历差不多甚至更浅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我设计了一个分期加强制,把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作为一般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介入审理的分工界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般法官承办,能够调解成功的,就案结事了;如果觉得能够判决的,也可以判决。如果觉得判决没把握,前面的工作作为庭前准备,转入普通程序后,继续配合审判长办案。普通程序里,审判长要负责写判决书,促使其真正了解案情。这样的合议庭就有两位法官对案情较为熟悉,有利于发挥合议庭的整体作用。六个月里不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庭长作审判长,原来的审判长、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此时,合议庭就有三位法官都熟悉案件。当然也不能机械地操作,有时转入普通程序时,就由庭长、甚至院长担任审判长。这种案件肯定有一定的难度,数量不会很多。分期加强制应当建立在随机分案基础上,形成了塔形分工,也有利于加强廉政监督。我办的案件,经常会有人说案件的当事人和你有什么关系?我很自豪地说,我办的案件没有一件是在最初就介入的,都是在庭长、审判长他们办案觉得有困难,希望我帮助的情况下才介入的。
杨:一中院的同志有没有问题想要问崔院长的?有问题可以举手示意我,这边有一位。
观众:崔院长您好,我是一中院研究室的干警,今天听了您的讲座,我也很有启发,不仅对您传奇的人生有了全方位的认识和了解,而且对于您在工作中怎样坚持自己独立的思考,坚持自己的想法,印象非常深刻。我之前就听说过您,因为我在徐汇法院挂职锻炼的时候对您就久仰大名了,听说您在工作中很有自己的想法,专业能力特别强,在生活中也有个人的独特魅力,特别是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崔院长是很有心得体会的。我听说您的儿子非常优秀,在国外某知名大学上学,今天参加访谈的基本都是法院的青年干警,很多同志都已为人父母或即将做父母,对于我们青年干警,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您有没有什么经验或者心得可以传授的,谢谢。
崔:这个问题其实大家都非常关心,我有机会也会推销我的理念。孩子一定要给他一个幸福的童年,我儿子现在就读于美国华盛顿大学,在电子工程系读博士。他完成了我年轻时的梦想,原来是我对他说这个东西怎么做,现在是他对我说这个东西怎么弄。我1988年到青浦法院挂职锻炼,那时我儿子两岁,我太太在长途电信局上班,一人带孩子比较辛苦。儿子和他母亲的感情特别深,两人相依为命。我回来就陪儿子玩,而且从不要求他去学这个学那个。因为我觉得要让孩子做他喜欢做的事情。那时他要打游戏,我就说没问题,从来没有阻止他。他最后对打游戏也厌倦了,包括他有一次爬到小区垃圾间的顶上,别人看到都说快下来。我说让他爬,爬完以后洗个澡就好了。那次以后,我儿子就再也没爬过。因为,他爬上去的好奇心已经得到了满足。我小时候,我父母也是这样满足我的,给我买了万用表等工具,也给我钱去买零件。这样一来,一方面开拓了我的知识面,另一方面也加深了父母和孩子间的感情。所以千万不要去阻止他们,只要是好奇又没什么危险的就让他去做。他不想学的东西,不要逼。有些父母逼孩子学弹琴、绘画的,孩子以后可能会感谢你;但是当和父母有矛盾时,就会把儿时父母凶狠的那面都翻出来。我儿子没有这方面的印象,他一直说爸爸妈妈从来没有对我凶过。所以对孩子有任何的责骂,等将来孩子长大了总是要还给你的。这点当父母的一定要注意,平时以鼓励、表扬为主。要培养他自立自信。因为小孩很多事情都不知道,你多表扬、鼓励,他就知道哪些事情是应该做的。不表扬他,他就会明白哪些事情是不应该做的。我经常说学习早不如学习长。我的硕士学历学位是在45周岁时拿到的,我对儿子说你比别的同学晚学三到五年,但是你从20岁学到45岁,学的东西就比别人多得多。所以我儿子没有请过家教、没有参加补课,童年很愉快。现在他还保持学习的兴趣,不断学习。如此,家长不但轻松,与孩子关系也十分融洽。
杨:崔院长讲到儿子就非常兴奋啊。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互动环节就先到这里,根据我们经验谈的惯例,在结束之前,要请崔院长给我们青年法官说一句话。
崔:业精于勤,刚正不阿。这句话我是非常欣赏的。作为法官而言,业务要精,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刚正不阿,作为法官办理案件是判断性的,别人影响代替不了你,如让别人影响来替代你,这有辱于你的使命。我的法官生涯很快就要结束,2014年7月就退休了。爸爸妈妈给我起了“剑平”的名字。我以为是希望我能够像古罗马神话中的女神朱蒂提亚那样,一手持剑一手拿天平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很遗憾没有适合现状,但我也很庆幸现状没有改变我。我是憧憬明天昂扬而来,是无怨无悔地微笑离去。世界是你们的,***说过你们年轻人都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你们凭借热情与真诚,业精于勤、刚正不阿,成为国家的脊梁和灵魂。一个国家需要有一批人敢于牺牲,愿意付出,不折不挠去努力,我们的明天一定会更美好!谢谢。
杨:崔院长今天在这里的一些所思所讲肯定会使我们青年法官有所改变,有所影响,让我们再次感谢催院长!
崔:谢谢大家!
杨:最后,我们一中法院团委代表我院的青年法官给您送上一份小礼物。有请青年法官代表送上礼物,礼物上写着青年法官良师益友,希望崔院长您能够喜欢这个礼物。本期的资深法官经验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一次感谢崔院长以及徐汇法院同志们的到来,谢谢大家!
阮:感谢崔院长,也感谢一中院的盛情邀请!
(机关团委供稿& 责任编辑 吴慧琼)
报:市委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高级法院
送:市检察院、市检察一、二分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第二中级法院、
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发:本院各庭、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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