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2018年改造村庄下面的村庄里面有财政补贴吗?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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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don't have permission to access the URL on this server.Powered by Tengine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展,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目标任务;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三年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总体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将城中村改造作为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的总体思路,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居)遵照“规划先导、环境优先、公开透明、市场运作、强村(居)富民”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把城中村改造成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布局合理的现代城市社区,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三年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要求,确定我市城市建成区内49个城中村(已有4个村完成改造)要在2010年至2012年三年时间内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建成区以外的村庄特别是城边村、重点镇驻地村,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村庄改造,争取有更多的村(居)实施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鼓励村(居)整合,成片开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二)坚持优化环境、提升品位的原则。要把村(居)改造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把握,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注重优化综合环境,提升现代城市品位,展示现代社区理念,确保城市风格的协调一致。
(三)坚持公开透明、稳妥有序的原则。村(居)改造工作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益求精,过程上公开透明,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因政策不透明、操作不适当引起社会不稳定。
(四)坚持先安后建、市场运作的原则。村(居)改造要首先保证村(居)民居住和就业安置用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规划建设到位,剩余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按规划开发建设。
(五)坚持与村(居)民创业增收和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村(居)改造所在地规划设计,既要考虑村(居)民居住适用,又要兼顾村(居)民的创业增收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安排,确保村(居)民生活条件与生产发展条件协调配套、全面改善提升。
(六)坚持与农民经济适用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布局、政策吻合衔接”的思路,鼓励采用先建农民经济适用房、带动村(居)改造的模式,有序推进村(居)改造。
三、改造模式
(一)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状况和村(居)委会的运作能力,各街道(区)可按照先拆迁后安置的“净地出让”模式操作(见附件1),也可按照先招商后拆迁的“项目招标”模式操作(见附件2)。各街道(区)选择的改造模式须经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鼓励有实力、信誉高的开发企业参与村(居)改造。其中300至600户的村(居)改造原则上选择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600至1000户的村(居)改造原则上选择一级资质的开发企业;1000户以上的村(居)改造原则上选择上市开发公司或近三年来由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和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共同评选出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100强。由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街道(区)参与对开发企业进行考察,考察确定后,由街道(区)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约定村(居)改造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发企业进入退出条件等。
四、审批程序
(一)拟进行改造的村(居)向所在街道(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所在街道(区)负责编制《村(居)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预审。
(三)经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研究确定列入村(居)改造的,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由所在街道(区)负责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拟改造村(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公示。
(五)由村(居)委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街道(区)审查,报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95%以上村(居)民同意,并与村(居)委会签订由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盖章见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市政府正式审批。
(六)已批准实施的村(居)改造项目,由街道(区)组织村(居)委会实施拆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五、政策支持
(一)拆迁安置补偿
1、拆迁安置:拆迁安置标准以改造村(居)合法的一个宅基地单位为基数,城市规划区内指导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为:多层楼房每个宅基地单位安置面积不高于140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楼房安置面积不高于160平方米。各村(居)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标准。
2、拆迁补偿:各街道(区)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改造村(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允许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
3、对列入村(居)改造计划、不宜在原居住地翻建新房的危房村(居)民,同时又符合购买农民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村(居)民,鼓励先行就近购买农民经济适用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资金支持
1、由市政府统筹资金10亿元,主要用于对按净地出让模式改造的且前期启动资金困难的村(居)进行周转。
2、对具备村(居)改造条件但因村(居)建筑密度大、安置补偿成本高等原因,致使村(居)改造投融资不能平衡,由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并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提出统筹村改资金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
3、对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前期贷款(不超过安置项目总投资的40%),市政府承担50%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一年。
(三)用地支持
1、村(居)民安置房用地原则上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手续,安置用房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划拨土地),需上市交易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
2、改造村(居)因规划所限需增加土地的,由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按程序办理新增用地手续。如因规划等原因,确需提供先期周转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在该村旧址处置时,同等面积扣减。
3、鼓励、提倡以街道(区)为单位实行多村(居)合并,组团式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
4、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村(居)剩余原址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税费减免
1、村(居)改造中的村(居)民搬迁安置项目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企业收费部分除外)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费用。
2、村(居)改造用于安置村(居)民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村(居)集体等额财政资金扶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地税局审查确认,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兑付。
3、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村(居)改造工作,按取费标准的50%收取勘测、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费。
(五)收益管理
1、改造村(居)剩余原址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所得收益,全部返还改造村(居),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村(居)民生产生活保障和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等。
2、给予村(居)民适当生活补助,改造后的村(居)要根据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实际,给予村(居)民适当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要量力确定,切忌盲目攀比。
3、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居)改造项目,自批准实施之日起,须在2年内安置好村(居)民,否则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村集体经济后续发展
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必须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严禁变卖流失。对适宜给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原则上按人均5-8平方米配置;对适宜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按村(居)改造项目安置用地面积的20%配置。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房屋的,市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四个工作组分别是拆迁安置组,负责村(居)改造项目规划、拆迁、安置、补偿等方案的审查和指导;土地征用出让组,负责依法办理村(居)改造项目的相关土地手续;维稳保障组,负责做好村(居)改造的社会稳定保障工作;宣传组,负责村(居)改造的日常宣传。每年实行由市级领导联系村(居)制度,具体指导村(居)改造。各街道(区)要成立专门的村(居)改造领导机构,选好配好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全力推进村(居)改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村(居)改造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市村(居)改造工作由市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各街道(区)为村(居)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村(居)改造方案的编制、各种审批手续的办理、房屋拆迁、开发招商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村(居)委会是村(居)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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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局领导:
我们200多人系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县泊里镇尧头村村民,今到京上访,反映胶南市泊里镇人民政府在尧头村全村整体搬迁中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自2005年青岛港来我村征地建港以来,村里的所有赔付账目一片混乱。村民要求公布,遭到村委会的拒绝。我们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均未得到应得补偿,仅仅以每亩6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赔付了我们的青苗附着物钱。我们村几千亩海滩、岩礁被政府确权,几千亩荒、边、草、堰没得到赔偿。我们村集体的大部分财产包括建筑物、水库、大口井、吃水井、自来水井、店里设施等都没得到赔偿,就连镇政府下拨的4000万元全体村民赔偿款,其中的2000万也被村书记挪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从2013年5月,镇政府又开始搬迁我村,并分发了作为搬迁政策的“泊里镇尧头村搬迁宣传册”,连个正式文件都没有,村民都不同意。因为我国搬迁法明文规定的家家户户都应该有的搬迁补偿安置费,我村村民1分
没有,我们用房屋(4间)置换得160平方米楼房,其中的40平方米,要求我们每户出钱购买;征用的口粮田无补偿,渔民停产、停业无补偿,哪里还有钱购买政府安置房;每户每月800元租房费与我们实际的租房费相差太大。为后期不给社会造成混乱,我村村民自愿到北京进行上访,以求政府给我们近6000名尧头村民做主。
2013年4月初,我村有14人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过,但山东信访局至今未给出书面答复。
我们代表全村村民,恳请政府领导答复我们如下诉求:
1、镇政府征用我们的土地,按照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我们应得的补偿。
2、我们用自己的房屋平等置换160平方米安置房。
3、搬迁补偿安置费每人20万元。
4、搬迁后的村民生活保障按国家标准安排。
5、渔民停业补偿按每只船每年10万元补助。
6、过渡期租房费每户每月1500元
7、搬迁协议应该政府和村民协商制订。
8、请求政府对我们村的账目进行彻底清查。
9、请求政府保护我们上访人员及家属的人身安全。
10、特种养殖(水貂、狐狸)和海上养殖等第三产业的按国家法律赔付。
我们尧头村全体村民相信党、相信政府能给我们一个圆满的答复。
尧头村全体代表签名:&
中国***万岁!
人民万岁!
青岛市胶南县泊里镇尧头村全体村民
& 2013年 6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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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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