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价值500元(共价值1000元的礼品)的盗...

(2001)东刑一初字第1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2001)东刑一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淑祥,男,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莒县库山乡库山村人,无业,捕前暂住(略)。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转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传江,男,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莒县库山乡源河村人,无业,捕前暂住(略)。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转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崔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安,又名刘玉龙,男,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莒县库山乡响场村人,无业,捕前暂住(略)。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转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1) 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霞、代理检察员李红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日至8月期间,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先后窜至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北50米处、青岛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东50米处、商业街79号门前、青岛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南200米处、西苑小区12号楼中单元402号户内、辛店镇辛店新村内、泰安路“广利”汽修厂院内孙凤丽家中、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南门内、胜利油田电视台附近以及科技二村西门内等地,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作案10起,抢劫现金7950元、大小挎包9个、“小灵通”手机3部、“摩托罗拉998”型手机3部、“摩托罗拉”汉显BP机3部、“三星600C”型手机1部、“摩托罗拉328”型手机1部、“飞利浦”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和“青岛”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各1台、镶宝石金耳环1副、钻石项链1条、蓝宝石戒指和金戒指及白金戒指各1枚、近视眼镜和太阳镜各1副、面值500元和300元的手机卡各1张、面值50元的IC卡1张、皮箱和大皮包各1个、“天王座”表1块、“爱华”牌随身听1个及毛毯、太空被及化妆品等其他物品1宗,共计抢劫价值42071元。其中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参与了全部抢劫犯罪,抢劫价值42071元;被告人刘玉安参与抢劫犯罪9起,抢劫价值37431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二、盗窃罪
  日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先后窜至胜利油田供应处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224号房间、东营市东营区五台山路“田丰”大酒店、青岛路“新新”发廊、泰安路“广利”汽修厂院内孙凤丽家中等地,盗窃作案4起,盗窃“东芝”和“高路华”29英寸彩电各1台、“万利达”VCD3台、功放机2台、音箱4个、“泰山”21英寸彩电1台、小黑白电视机1台、 "TOLY”录音机1台、台式电风扇1台、“恒源祥”羊毛衫2件、衬衣3件、床罩3个、女式皮茄克和男式西服各1件、呢制大衣和半大风衣各1件及毛毯、凉席、外套、床单、皮箱和背包等物品1宗,共计价值16447元。其中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参与了全部盗窃犯罪,盗窃价值16447元,被告人刘玉安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1576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后已退还被害人。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秀娟、孙丽梅、吴淑华、刘桂荣、陈永丽、黄凤妹、郎燕、李杰、焦阳、应明霞、薛庆霞、孙凤丽、赵英、周碎敏的陈述;证人孙洪永、王海伟、杨明波、刘立军的证言;物证照片;物品价值认定;扣押及返还笔录清单;辨认犯罪嫌疑人和作案现场笔录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科学技术照片;三被告人的***明、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和被告人许传江有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许传江归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淑祥、许传江、刘玉安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具体作案时间记不准确。被告人马淑祥的辩护人以“起诉书指控的10起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第1、2、3、4、5、7、10起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涉案物品价值认定无事实和法律根据;马淑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协助公安机关追赃,有悔罪表现”为由,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传江的辩护人以“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的第2、4、7、10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盗窃罪的第1起中许传江未参与;许传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物品价值认定不合法;许传江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为由,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玉安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为由,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日至8月期间,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密谋后,利用夜晚之机,各骑自行车、头戴帽子并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北50米处、青岛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东50米处、商业街79号门前、青岛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南200米处、西苑小区12号楼中单元402号户内、辛店镇辛店新村内、泰安路“广利”汽修厂院内孙凤丽家中、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南门内、胜利油田电视台附近以及科技二村西门内等地,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作案10起,抢劫现金7950元、大小挎包9个、“小灵通”手机3部、“摩托罗拉998”型手机3部、“摩托罗拉”汉显BP机3部、“三星600C”型手机1部、“摩托罗拉328”型手机1部、“飞利浦”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和“青岛”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各1台、镶宝石金耳环1副、钻石项链1条、蓝宝石戒指和金戒指及白金戒指各1枚、近视眼镜和太阳镜各1副、面值500元和300元的手机卡各1张、面值50元的IC卡1张、皮箱和大皮包各1个、“天王座”表1块、“爱华”牌随身听1个及毛毯、太空被及化妆品等其他物品1宗,共计抢劫价值42071元。其中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参与了全部抢劫犯罪,抢劫价值42071元;被告人刘玉安参与抢劫犯罪9起,抢劫价值37431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现分述如下:
  1、日晚9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各骑自行车,窜至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向北50米处路西的行人道上,乘夜晚下雨路人稀少之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行人王秀娟挎包1个,内有现金2300元,“摩托罗拉”双排汉显小精英BP机1个,价值800元,“小灵通”手机1部,价值882元,共计抢劫价值3982元。三被告人将手机和BP机销赃后的赃款与现金均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小灵通”手机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秀娟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手段以及被抢劫物品的数量和价值。 (2)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劫的“摩托罗拉”双排汉显小精英BP机价值800元;“小灵通”手机价值882元。 (3)返还物品笔录证实:被抢劫的“小灵通”手机提取后,已返还被害人。 (4)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抢劫中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并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2、日晚8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各骑自行车,头戴帽子窜至东营市东营区青岛路和胜华路交叉路口向东50米处的公路上,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行人孙丽梅、吴淑华挎包1个,价值8元,内有现金300元,共计价值308元。三被告人把挎包扔弃后,将现金均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丽梅和吴淑华的陈述均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被抢劫现金的数额和物品的价值。 (2)物品价值认定证实了被抢劫的挎包价值8元。 (3)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抢劫中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并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骑自行车、头带帽子窜至东营市东营区商业街79号门前,采用暴力手段从回商业街79号住所的刘桂荣手中抢劫“三星600C”型手机1部,价值1980元,真皮夹包1个,价值192元,内有现金300元及车手续等其他物品1宗,共计价值2472元。三被告人把真皮夹包丢弃后,将现金均分,被告人刘玉安将“三星600C”型手机作价后自用,分别将钱支付给被告人许传江和马淑祥。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机提取后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桂荣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以及抢劫的现金的数额和物品的价值。 (2)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劫的“三星600C”型手机价值1980元;真皮夹包价值192元。 (3)返还物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三星600C”型手机以及包内的车手续和被害人***等物品提取后返还被害人。 (4)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4、200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骑车窜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南门内,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行人陈永丽的挎包1个,价值50元,内有现金2600元,“小灵通”手机1部,价值784元,“摩托罗拉”单排汉显BP机1个,价值540元,共计抢劫价值397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永丽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以及被抢劫现金的数额和物品的价值。 (2)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劫的“小灵通”手机价值784元,“摩托罗拉”单排汉显BP机价值540元,挎包价值50元。 (3)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5、200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各骑自行车,头带帽子,携带匕首窜至东营市东营区青岛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处路西的人行路上,被告人刘玉安持匕首相威胁,抢走乘坐人力三轮车的黄凤妹挎包1个和其女儿周洁手中盛有1900元化妆品的手提袋1只,黄凤妹挎包内有“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1部,价值2400元;“凡星”二代BP机1个,价值720元;镶宝石金耳环1副,价值1000元;近视眼镜1副,价值800元;太阳眼镜1副,价值208元;价值500元、300元的手机卡和50元的IC卡各1张及现金100元,共计价值797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和宝石金耳环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凤妹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被抢劫的物品数量和价值及现金的数额 .
(2)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劫的 “摩托罗拉V998”手机价值2400元;“凡星”二代BP机价值720元;宝石金耳环价值1000元;近视眼镜价值800元;太阳眼镜价值208元。 (3)返还物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和宝石金耳环提取后返还被害人。 (4)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许传江和马淑祥辩解作案时未拿出匕首,但被告人刘玉安持匕首对被害人相威胁,三被告人供述的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6、日晚9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窜至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西苑小区12号楼,刘玉安在楼下望风,许传江和马淑祥窜至该楼中单元402号郎燕和李杰的家,二人用***卡拨门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正遇被害人郎燕回家,二人将郎燕劫持至房内,威胁后由马淑祥看管,许传江叫上刘玉安抢走钻石项链1条,价值4532元;“摩托罗拉998”型手机1部,价值2400元;“飞利浦”牌21英寸彩电1台,价值1350元;“青岛”牌21英寸彩电1台,价值1190元;大皮箱1个,价值400元;毛毯1条,价值300元;“天王座”表1块,价值300元;小挎包1个,价值240元;“太空”被2床,价值160元;皮箱2个,共计120元;指甲刀1套,价值100元,共计抢劫价值1109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两台彩电、“摩托罗拉V998”手机、皮箱、挎包、“天王”表及指甲刀等物品已退还被害人郎燕和李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郎燕和李杰的陈述均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被抢劫的物品数量和价值。 (2)证人孙洪永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他在建筑工地看门时,见三个青年骑着自行车到12号楼下,一会儿从楼上抱着电视机、皮箱等物品下楼后向西走的情况。 (3)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劫的钻石项链价值4532元;“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价值2400元;“飞利浦”牌21英寸彩电价值1350元;“青岛”牌21英寸彩电价值1190元;大皮箱价值400元;毛毯价值300元;“天王座”表价值300元;小挎包价值240元;“太空”被2床价值160元;皮箱2个价值120元;指甲刀1套,价值100元。 (4)返还物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两台彩电、“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皮箱、挎包、“天王”表及指甲刀等物品退还被害人郎燕和李杰。 (5)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7、日晚9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骑自行车窜至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辛店村内,采用暴力抢劫行人焦阳“摩托罗拉328”手机1部,价值640元;黑色真皮手提包1个,价值342元及现金50元,共计抢劫价值103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焦阳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被抢劫的物品数量和价值及现金的数额。 (2)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劫的“摩托罗拉328”型手机价值640元;黑色真皮手提包价值342元。 (3)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骑自行车,头戴帽子,携带匕首窜至胜利油田电视台附近,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行人应明霞“雷鹏”牌挎包1个,价值80元,内有“摩托罗拉”汉显BP机1个,价值630元;抢走同伴薛庆霞的手包1个,价值10元,内有“摩托罗拉998”型手机1部,价值3000元;“泰丰888”型数字BP机1个,价值75元,从其手上抢走白金戒指1枚,价值1328元,共计抢劫价值512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摩托罗拉998”型手机、“泰丰888”型数字BP机和白金戒指等物品已退还被害人薛庆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应明霞和薛庆霞的陈述均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被抢劫的物品数量和价值。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薛庆霞从辨认的犯罪嫌疑人中,认出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和刘玉安系当晚抢劫她的人。 (3)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劫的“雷鹏”牌挎包价值80元;“摩托罗拉”汉显BP机价值630元;手包价值10元;“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价值3000元;“泰丰888”型数字BP机价值75元,白金戒指价值1328元。 (4)返还物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摩托罗拉998”型手机、“泰丰888”型数字BP机、白金戒指等物品退还被害人薛庆霞。 (5)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9、日晚10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骑车跟随被害人孙凤丽至居住在东营市东营区泰安路“广利”汽修厂院内的家中,采用暴力手段,抢走现金2100元,“小灵通”手机1部,价值1420元;蓝宝石戒指1枚,价值700元;金戒指1枚,价值420元,共计抢劫价值46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小灵通”手机和金戒指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凤丽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被抢劫的物品数量和价值及现金的数额。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孙凤丽从辨认的犯罪嫌疑人中认出许传江、马淑祥系抢劫她的人。 (3)证人王海伟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他开车拉妻子回家后,放下车回到屋时看见有两人在屋里,其中一人拿着匕首向他冲过来,他跑走的经过。 (4)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的“小灵通”手机价值1420元;蓝宝石戒指价值700元;金戒指价值420元。 (5)返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追回的“小灵通”手机和金戒指已退还被害人。 (6)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10、2000年8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骑自行车、头戴帽子窜至东营市东营区青岛路的胜利油田科技二村西门内,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行人赵英女式挎包1个,价值80元,内有“爱华”牌随身听1个,价值1190元,现金200元,共计抢劫价值14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爱华”牌随身听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英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人的手段、被抢劫的物品数量和价值及现金的数额。 (2)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抢的挎包价值80元;“爱华”牌随身听价值1190元。 (3)返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追回的“爱华”牌随身听已退还被害人。 (4)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二、盗窃罪
  日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先后窜至胜利油田供应处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224号房间、东营市东营区五台山路“田丰”酒店、青岛路“新新”发廊、泰安路“广利”汽修厂院内孙凤丽家中等地,盗窃作案4起,盗窃“东芝”和“高路华”29英寸彩电各1台、“万利达”VCD3台、功放机2台、音箱4个、“泰山”21英寸彩电1台、小黑白电视机1台、 "TOLY”录音机1台、台式电风扇1台、“恒源祥”羊毛衫2件、衬衣3件、床罩3个、女式皮茄克和男式西服各1件、呢制大衣和半大风衣各1件及毛毯、凉席、外套、床单、皮箱和背包等物品1宗,共计价值16447元。其中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参与了全部盗窃犯罪,盗窃价值16447元,被告人刘玉安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1576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后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碎敏、孙凤霞的陈述均证实了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 (2)证人杨明波、刘立军的证言均证实了本单位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 (3)现场辨认和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均证实了被盗现场的方位。 (4)物品价值认定证实:被盗的“万利达”牌VCD3台价值3702元;“高路华”牌29英寸彩电价值2800元;“东芝”牌29英寸彩电价值2100元;功放机2台价值1540元;音箱4个价值1400元;“泰山”21英寸彩电价值800元;呢制大衣价值960元;男式西服价值700元;女式皮茄克价值560元;床罩3个价值523元;“恒源祥”羊毛衫2件价值295元;小黑白电视机价值258元;衬衣3件价值208元;半大风衣价值108元;毛毯价值105元;皮箱价值100元;外套价值80元; "TOLY”录音机价值72元;凉席价值58元;背包价值35元;床单价值25元;台式电风扇价值18元。 (5)返还物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万利达”牌VCD3台、功放机1台、音箱4个、 "TOLY”录音机、小黑白电视机及衣服和床罩等物品退还被害人。 (6)三被告人归案后,对盗窃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主要细节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本案综合证据有: (1)三被告人的***证实了三人的出生时间和身份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和抓获经过的证明材料证实了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和抓获三被告人的过程。 (3)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许传江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4)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匕首3把 ,经三被告人当庭辨认,证实是其作案时所用。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均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且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淑祥、许传江、刘玉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抢劫公民的合法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淑祥、许传江采取秘密手段大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玉安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严惩。三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许传江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对三被告人的盗窃罪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马淑祥、许传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5、7、10起抢劫犯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抢时曾受到暴力和暴力威胁,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提取部分赃物后返还被害人,且三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主要细节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物品价值认定是依法做出的,虽有部分物品因条件限制未找到实物,但物价部门经过市场行情调查,参照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确定的,其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彼此不分主从,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淑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许传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刘玉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作案工具匕首三把予以没收。
  (所判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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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盗窃物品的价值在一千元以以下怎么量刑
是否退赃,起刑是拘役、是否有严重后果等。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但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看、累犯,如果没有前科,比如是否初犯,刑期就是一年左右。数额一万一千元刑期大概在一年左右、是否入户盗窃盗窃罪的起刑数额是两千
应当就是缓刑、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案件事实是清楚的、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数额不会太大的,庭审时要认罪、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抢险一;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自治区;5、认罪、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简单地回答、“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涉案数额不大、自治区、救济款物的,提供给你参考一下,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数额巨大”,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6,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退赔、盗窃罪二高有一个2013年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 率,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四)自然灾害。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一般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保护公私财产;无有效价格证明,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数额特别巨大”、就本案而言。  各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2、初犯,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数额巨大”、防汛;3,强制措施与最终的刑罚一般是配套的。  携带***支,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不予收监执行的社会危险性低。  五;另外对于盗窃罪,应当认定为“扒窃”。  四,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民币,即取保候审与缓刑一般是配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扶贫;4、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三,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  (五)盗窃残疾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悔罪;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优抚、退赃,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态度要端正。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外币的,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二,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聘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七)盗窃救灾、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庭一般会并处罚金刑,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移民:1、判处缓刑的理由,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组织、孤寡老人。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事故灾害、盗窃7000元,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对你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你的案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盗窃罪的起刑数额是两千,如果没有前科,起刑是拘役。数额一万一千元刑期大概在一年左右。但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看,比如是否初犯、累犯、是否退赃、是否入户盗窃、是否有严重后果等。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刑期就是一年左右。
一、简单地回答:你的案子,应当就是缓刑; 二、判处缓刑的理由:1、盗窃7000元,涉案数额不大;2、初犯;3、取得了对方的谅解;4、认罪、悔罪;5、退赃、退赔;6、不予收监执行的社会危险性低。 三、对你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
这可能只是拘留,罚款,清退财物,不会判刑
盗窃涉案九千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各省市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不同,请查询犯罪地的量刑标准再作参考。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涉案3000元,基本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初次犯罪,主动退还的,认罪态...
盗窃数额量刑的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
盗窃罪涉案一万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如果初次犯罪,只要积极向受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积极在法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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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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