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美国大话手游黑心商人攻略骗了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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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牛X!16岁贩卖军火,20岁和普京大帝做生意,22岁骗了美国3个亿
犹太人是世界上最会做生意的民族,而犹太人的一毛不拔也是众所周知的,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
今天毒药君要介绍的电影主人公也是一名犹太人----
他16岁开始贩卖军火,20岁帮普京大帝把俄罗斯***支卖给伊拉克,22岁用过期子弹骗了美国国防部3个亿。美国、俄罗斯等军事大国都是他们的客户,阿富汗、伊拉克等战乱地区是他们的市场,他们被人称为War
Dogs,专指那些发战争财的军火贩子。
他的名字叫埃弗拉姆?蒂维洛利(Efraim
Diveroli),他以精明的商业头脑迅速成为远近闻名的军火商,但最终却因为自己一毛不拔的性格众叛亲离、锒铛入狱。
他的故事被《宿醉》导演托德?菲利普斯改编成电影,由乔纳?希尔(代表作《龙虎少年队》)饰演他本人,迈尔斯?特勒(代表作《爆裂鼓手》)饰演他的合伙人戴维?佩豪斯(David
Packouz)。这部电影的名字就叫做----
《军火贩》
影片以合伙人戴维?佩豪斯的视角讲述了二人贩卖军火的故事。
戴维和埃弗拉姆是一起长大的发小,相识于以色列的一所戒毒学校。他们一起去海滩上玩耍,抽大麻,弹吉他,甚至溜进五星级宾馆里的泳池里游泳。
不久后埃弗拉姆从高中辍学,投奔洛杉矶的叔叔从事军火生意。
戴维则在大学第一个学期结束后辍学,成为一名***师,赚着微薄的薪水,还要面对同性恋客户的性骚扰。
他也想自己做一些小生意,进购了一批高档床单,但是没有销路,全砸在了自己手里。
苦于寻找赚钱门路的戴维在一次葬礼上遇到多年未见的埃弗拉姆,得知对方的军火生意做的风生水起。
埃弗拉姆不满叔叔的利益分成,决定自己单干,于是邀请戴维做自己的合伙人。
埃弗拉姆带着戴维一起去买大麻,却被街头的小混混勒索。
于是埃弗拉姆直接从后备箱里拿出一支冲锋***,嚣张的在街头开***吓跑了混混们。
看到这一幕的戴维完全被吓傻了,一脸崇拜。
戴维在犹豫中回到家里,女友告诉他自己怀孕了。
养育孩子需要更多的钱,戴维决定加入埃弗拉姆的军火生意,同时向反战立场的女友隐瞒了自己的工作。
埃弗拉姆和戴维在一间破公寓里成立了AEY公司。他们在政府网站上寻找订单,与东欧的武器制造商通***,和全世界军火商、战争狂做生意。
当时的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国防部采购任何一项武器装备,都只能在网上公开进行,让各个公司公开竞标。
而AEY每天做的,就是盯着政府网站看采购资料,然后进行国际比价,买进卖出,赚取差价。
刚开始,他们就像一个皮包公司,完全不接触军火和物流,只是在政府网站找到最便宜的价格,然后竞价,赚取国防部每年数百亿美金采购额度的蝇头小利。
但随着生意的深入,他们的工作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他们接到的第一笔大单,纯利润60万美元,需要将一批意大利“贝雷塔”手***运往伊拉克的美军手中,但是意大利对伊拉克实行了武器禁运,这意味着他们要绕道约旦,自己开卡车将武器运往战区。
为了维护商业信誉,也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埃弗拉姆和戴维决定铤而走险,亲自去一趟伊拉克。
俗话说“富贵险中求”,从约旦开车前往巴格达要经过著名的“死亡三角地带”,埃弗拉姆和戴维在路上就遇到了恐怖分子的追杀。
幸亏一支美军及时赶到解救了他们。
埃弗拉姆和戴维成功用卡车把武器运送到美军的营地中,赢得了上校的好感。
军队带二人去领工资,钱库内装满了美军从萨达姆政权中收缴的122亿美金。
用伊拉克的钱买武器打伊拉克战争,美国人“以战养战”、发战争财的套路玩的很溜,这也能看出美国政府才是最大的“军火贩”。
在军队的护送下,埃弗拉姆和戴维背着两大包现金回到了美国。玩命送货、准点送达,这一单让AEY名声大噪,生意越做越大。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与AEY合作,甚至普京政府也和他们搭上了线,让AEY成为俄罗斯武器主要销售商之一。他们第一笔1500万美金的订单,就是将俄罗斯产的***支卖给伊拉克警方。
毛子货,哈拉少(非常好)!
事实上,AEY公司崛起之时,正是小布什政府发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时期。战争一开始,军火就流转,两场战争让美国的军火需求骤然增加,小布什在任职期间提出的计划:鼓励扶持中小供应商计划,也让AEY得到了壮大的机会。
埃弗拉姆发现,国防部中军人出身的采购人,几乎没有商业经验,很容易被他的低价打动。并且国防部采购的很多装备是配给阿富汗和伊拉克政府的当地部队,美军根本不在乎质量。
于是他专门针对这些特点,对国防部的采购人下手。比如头盔防弹衣,用质量更差的中国和韩国生产的替代;国防部要买比利时FN
Herstal突击步***,就换成韩国仿制的步***,把成本压缩到极致。
随着战争的持续,财富滚滚而来。终于埃弗拉姆和戴维迎来了他们人生中最大的一单----2.8亿美金,1亿发AK47子弹的超大订单。
从2003年开始,美国就每年花费几十亿美元帮助培训阿富汗和伊拉克的***部队,对付“基地组织”和塔利班。但是阿富汗军队大多数用的都是苏式武器,所以美国政府需要每年采购大量的苏式弹药给他们。
但是美国早已对俄罗斯实施了武器禁运,也就是说美国需要俄罗斯的武器,又不能从俄罗斯购买,这就为充当“中间人”的私人军火公司找到了存在价值。
对于当时的AEY来说,并没有实力消化如此巨大的订单,于是埃弗拉姆和戴维找到了供货商亨利。亨利向他们提出了解决方案:东欧国家阿尔巴尼亚存有大量冷战时期的苏式装备,这些装备急需被低价处理。
阿尔巴尼亚在冷战时期是苏联阵营的一员,在美苏争霸时囤积了大量的苏式装备。冷战结束后,阿尔巴尼亚想加入北约,原来的苏式装备只能被淘汰,于是大量的武器装备被白菜价处理。(尼古拉斯?凯奇的《战争之王》中也有类似的情节)
买家和卖家都找到了,但这个供货商亨利的背景却大有问题,他被美国政府列为支持恐怖分子名单之中,这也是他不得不找到AEY作为中间人交易的原因。戴维对亨利的背景十分介意,但是埃弗拉姆更愿意为利益冒险。
埃弗拉姆和戴维来到阿尔巴尼亚的军火库考察,发现了囤积在这个国家的海量武器,这些武器装备已经尘封了几十年。
简单的验货之后,埃弗拉姆和戴维迅速敲定了合同,为了应付美国国防部的检查,他们伪造了账本、交易记录、银行结单。最后的审核中,国防部被他们的超低价格打动了。
因为是第一次接到如此大单,埃弗拉姆和戴维也不知道应该报价多少,得知自己的报价比竞争对手低这么多,埃弗拉姆十分后悔没多要点。
但即便如此他们也能获得十分可观的利润。
可事情再次出现了转折,戴维发现阿尔巴尼亚提供的子弹很大一部分是made in
China,子弹的外包装上还印着汉字。China也是美国武器禁运的国家之一,这意味着这批弹药不合法。
埃弗拉姆急中生智,他们雇佣了阿尔巴尼亚的当地工人将子弹全部打散重新包装,只要包装上没有汉字,就无法证明子弹的原产地。并且将原本笨重的木箱包装换成纸箱还可以降低货物重量,运费就可以节省几百万。
而雇佣工人重新打包的费用,只有十万而已。
原本这是一单利润丰厚的生意,原本。
但最终毁在了埃弗拉姆贪得无厌的性格上,埃弗拉姆查到了供货商亨利从阿尔巴尼亚政府中以更低的价格买入子弹,然后以4倍的价格卖给AEY。
戴维觉得这是亨利的合理利润,埃弗拉姆却想把亨利这个中间人踢出局。
拥有恐怖分子背景的亨利岂是好惹的,身在阿尔巴尼亚的戴维很快被亨利的手下绑架、威胁,挨了顿胖揍。
另一方面,埃弗拉姆已经从子弹的重新打包中节省几百万的运费,但他依然不想支付给工人十万美元的工资。被拖欠薪水的工人向美国国防部揭发了AEY公司以次充好、更换子弹包装的做法,引来了FBI对AEY公司的突击检查。
埃弗拉姆甚至与合伙人戴维撕破脸,偷走了和戴维签订的股份合同,将戴维赶出公司,并只支付他20万的遣散费,还是分四年付清。
埃弗拉姆的贪得无厌、一毛不拔让他众叛亲离,AEY公司的以次充好也引起同行的愤愤不平。
在阿富汗前线,当地部队拿到AEY提供的劣质子弹也感到愤怒。阿富汗陆军中校阿玛努丁说:“我们出生入死,却拿这种东西糊弄我们。这让我们忧心忡忡,因为我们用的很多子弹都是垃圾。”
最终东窗事发,埃弗拉姆和戴维锒铛入狱。
埃弗拉姆作为主谋,被判入狱4年,戴维则获刑7个月,AEY公司则被处罚到2022年之前不能再投标任何政府的军火招标项目。
所以说,要什么自行车?不懂得见好就收,玩大了吧。
影片结尾,出狱后的戴维重新做起了***师的工作,然后他遇到了供货商亨利,亨利为了报答戴维没有在审查中供出他,决定拿出一笔钱补偿戴维。
现实中,戴维在从事军火生意前并不是***师,而是一名搞音乐的嬉皮士。出狱后的戴维继续从事音乐事业,还出了一张专辑。
他在20011年发明了beatbuddy电子乐机,后来的电子乐手都会用到这个东西,2015年还入选了nnam年度最佳音乐产品。
现实中的戴维也不是迈尔斯?特勒的卷毛,而是一个光头,在他的个人网站中,他自称是一名企业家、发明家和音乐家,也记录了他从事军火生意的故事。
埃弗拉姆的照片开头已经给过了,他也不是乔纳?希尔那样的胖子,穿上西装更像一个典型的商务人士,虽然学历并不高。
埃弗拉姆出狱后写了一本自传《Once a gun runner》, 然后靠着发发自拍,卖卖书,当起了网红。
很快又成为了开着法拉利的大土豪,可见聪明人永远都能找到赚钱的机会。
埃弗拉姆(右)和戴维(左)早期合影
现实中,唯一下场悲惨的是那个被埃弗拉姆拖欠工资、向美国国防部告密的纸盒工厂老板。
他在2008年9月的一场车祸中意外身亡。在一条直路上,他的卡车莫名其妙的翻下了山坡。被附近的村民发现时,他在车里还活着,却因为医疗人员和***迟到而错过了抢救时间。而来处理现场的第一个“官员”,是阿尔巴尼亚总理的前保镖......
这个告密者,是捅破了不该捅破的窗户纸。
因为照戴维的说法,从国务院到五角大楼,官员们都清楚他们提供的武器为什么价格如此之低,也都知道他们做了些什么,甚至在帮助他们。
他们的子弹就算拆掉了包装,当地军人也知道这些子弹来自China,因为有些产地甚至标在弹壳上。
但是在事情曝光之前,所有人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些官员们,也没有一个人受到起诉。
正如影片开头所说:“战争就是经济。”这些军火贩只是微不足道的中间商,真正的买家和卖家,是发动战争的那些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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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法人犯罪—美国大公司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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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犯罪—美国大公司内幕 
负责纳税事务的海湾石油公司经理只被处监外察看和 1 万零 5 百美元罚金。了。他们受到了刑罚的全部好处。(《国家事务局公报》1976 年) 政府还面临判刑上的其它困难。商人甚至在实施犯罪以前就寻求有关能找到的法律漏洞方面的法律建议。他们寻求建议这一事实就可以引证为证 据,以证明他们相信自己是守法的。商人在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时,也聘 请高级辩护律师。律师提出关于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他的健康问题以 及不可能成为累犯的论据,这一切论据都应保证判处轻刑。律师也能引证许 多案例说明商人们被指控有类似的违法行为但未被判处监禁。水平高的公司 的法律顾问会进一步设法限制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便隐瞒经理的其它罪 行。违法的法人进行的辩诉交易事实上可以用来避免点公司管理部门中个人 的名,如此他们甚至可以不受审理。  尽管存在这一事实,即该法人或行业在长时间内就有象违反反托拉斯法 的行为这样的犯罪类型,法人犯罪人往往被认为是初犯。而且,在被判处监 禁后,法人犯罪人很少与普通罪犯被监禁在一起。法官通常避免对个别法人 犯罪人判处监禁,认为这是极不合适的,因为他们不相信,“一位穿着讲究 的、白种的、富裕的、有三个孩子的父亲竞然与不整洁的、非白种的、贫穷 的、未受过教育的街头罪犯一起被关进监狱。”(格林, 1971 年)。当这 类罪犯服刑时,他们通常被关押在所谓乡村俱乐部,这是为刑期短的、危害 程度低的囚犯设计的。这种差别待遇有其一定的道理,其理由是法人犯罪人 的身体弱,如将他与“普通罪犯”关押在一起,他可能受到凌辱,而刑事体 制有责任保护那些可能受到凌辱的人。在折叠纸箱价格共谋一案中,许多公司经理(为了将有罪抗辩改为放弃抗辩申诉,或为进一步减轻刑罚,虽然所有的刑期都在一个月以下,原来的 刑期曾是比较长的)提出的抗辩表现出即便是对短期监禁也深为恐惧。况且 这些抗辩明确表明了为法人犯罪人所期望的优待。如果普通罪犯提出这样的 抗辩,法官会表示怀疑,并且在量刑时大半会对这些抗辩不加重视。下面回 顾一下要求宽大处理的典型抗辩理由。年龄和体弱。一位经理的私人医生写道“他今年 66 岁,他的一般身体功能处在衰退时期。诸如震惊和忧伤等任何变化都可能促成与年轻人的情况相 比更为严重的状况;他开始进入情绪紧张状态。”另一位被判处 10 天监禁的经理的医生写道:“鉴于(被告人的)最近憩室炎(结肠炎)的发作,他的脑血管状况以及他是 61 岁的老人这一事实,我 认为监禁将有害于他的健康。”另一名被告人“由于他儿子的(糖尿病)状况和公司不顾判决所增加的负担,而在内部产生矛盾这两种原因,患了情绪紊乱”。 个人和家庭原因。一名被判处 30 天监禁的经理在辞职申请书中说,因为他是负责公司折叠箱部门的老的副总裁,有必要委派别人来担任他的职务, 并且鉴于对此案的广泛宣传和他由于入狱而离开工作岗位这一事实,他的职 位应由他人完全代替。  请求宽大处理的最生动的抗辩理由是他的个人情况。他因为儿子患了四 肢瘫痪症而受到很大痛苦。他将继续受痛苦。其次,他病危的哥哥和他的家 庭将来需要他的帮助。  关于一位有 5 万 2 千美元薪金和 22 万美元净值的被告人,所申诉的理由 是,他目前是其 89 岁的岳父经济上和身体上的唯一支柱。因被定罪所受刑罚的程度。在一名经理被判处 7 天监禁和 1 万美元罚金的案件中,据说,定罪和判处监禁,以及伴随而来的当地(社区)的宣传, 破坏该被告人及其家庭的生活。  犯罪并非是不道德的。在一起反托拉斯法的犯罪案件中,抗辩理由是该 犯罪属于违法行为而不属于本身的不法。只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胁迫、 盗窃、欺骗、诈骗、伪造、破坏、恶意、仇视、自我满足等方式,从事侵害 他人的权利、生命、财产或安宁时,这些因素才能构成本身不法的犯罪,并 说明判处监禁是合理的。  被告人无前科,不构成社会的威胁并且一直是一位积极从事社会事务的 杰出公民。这是被告人第一次牵连在违反交通规则以外的刑事案件。他的生 活直到判决是没有污点的。他是一位好父亲、好公民和好职员。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他是(基督教)第二长老会的长老。在第二次世 界大战期间,这位被告人(被判处 10 天监禁)象有些人所作的那样,响应国 家号召,入伍参战。他没有寻求办公室的职务。这一定是很久以前的事,但 同样一定是他在此期间过着长期的模范生活。政府曾经坦率地号召每个人要 为祖国捐躯,而他在第一次受到责罚时,就很快拿他当典型,以惩一警百。 某大公司经理是一名主要共谋犯,他在定罪后被建议判处 1 年监禁,但 后来减为 15 天。据说,他“积极从事教会和民间事务,是英国圣公会教区委 员,某大学俱乐部主席,某大学理事会理事,并且是位社区规划和各种慈善 事业的积极分子。他妻子和子女也积极从事社区和国家事务。他的妻子是两 部书的合著人或编辑。”据说,这位被告人“曾对社区、城市和家庭不断作 出贡献。在一生中获得成就后,起诉本身就给他严重的惩罚。再使他接受长 期的和折磨的审判,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促进公众对司法效力的关注。” 监禁收不到任何效果。“在监狱服刑显然不会使被告人成为社区中的较 好公民。他将积极工作以免将来再违反反托拉斯法??强迫他承受监禁带来附加的心灵创伤的负担,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  “被告人是一位工作了 40 多年的老商人,监禁现在不符合他的利益,将 来对他也没有好处。”在另一名要求减少判处 7 天监禁的案件中,申诉的理由是,“判处刑罚??有关本案的起诉、答辩和判决过程的广泛宣传已达到了威慑效果。” 被告人表示悔悟。被告人“表示极为悔恨,并采取了明确步骤,以保证 他本人和他所领导的部门中,其它雇员不再实施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 “我现在认识到过去作的事是非法的,我感到后悔。我在其它行动上也 有些问题。我是北伊利诺青少年成绩委员会的成员,并担任该委员会公关部 主任。在刚提起诉讼时,我就提出辞职(他也提出辞去某银行理事的职务)。” 公司经理的牺牲只是由于他的职位。“对司法部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被告人在公司的职位,而不是他参与共谋。” 正如我们所指出的,由于上述种种理由,①监禁刑对法人很少适用,即使判处监禁,也明显宽大。②在 1975 和 1976 年, 582 家公司的 16 名经理共①
宽大处理的其它理由是:(1)共谋不是很秘密进行的(如在电气共谋中没有暗语等),而是持续了很长时间,并有大量人员参加;(2)在被告人参与此事之前,固定价格在该行业中极为常见;(3)被告人的 公司不是该行业中的大公司;(4)被告人参与共谋的时间短。②
与对普通罪犯不同,法官对被定罪的法人犯罪人判处监禁通常没有最低刑期。例如,尽管 1974 年《反托 拉斯法》或《谢尔曼法》的修正案将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监禁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 3 年,但它未提最低刑期。被判处 594 天实际监禁(平均每人 37.1 天)。在监禁总天数中,两名经理被 监禁 360 天(占 60.6%),他们在同一案件中各判处 6 个月监禁。另一名经 理被判处 30 天监禁。另一名被判处 45 天监禁,还有一名被判处 60 天监禁。 除这 30、 45 和 60 天刑期外,剩下的 11 人的平均刑期是 9 天。甚至这些短期刑也常常在服刑前被法官减刑。 即使在范围最广而且最公然的价格共谋案件中,只在 19 起案件中判处了监禁刑。从 1955 年到 1975 年,涉及个人被告人的共 231 起案件中,只在 19 起案件中判处了监禁刑(见表一)。在总共 1 千零 27 名个人被告人中,只有49 人被判处监禁。然而,如上所述,最近的资料表明,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被 告人更有可能被判处监禁(见第 6 章)。  1976 年,在最大和最公然的价格共谋案之一的折叠低箱价格共谋案中, 判处监禁刑的范围比过去任何法人犯罪案中判处的,都更为广泛。政府检察 官最初建议判处某首要公司的一名经理一年监禁,2 名 6 个月,7 名 4 至 5 个月,2 名 2 个月,l 名 1 个月。所有终审判决刑期(有些当时被减少)最后 都被减少。被定罪的 18 名经理中, 16 人被判处的监禁没有 1 人超过 15 天(见表二)。2 个被判处 1 天监禁,2 个被判处 2 天监禁。监外察看没有超过9 个月。他们多数是每周在社区劳动几小时。对经理科处罚金的幅度是 2 千 5 百美元至 2 万 5 千美元。①传统的刑法典的主要目的是改造罪犯。许多法官坚持这一观点,不过现在有些变化,他们认为,将公司经理送进监狱起不了什么效果,因为定罪的 污点就足以改造他了。虽然改造的主张不适用于法人犯罪人,但对经理判处 监禁的主要目的是威慑。“监狱刑期对公司高级职员有不言而喻的威慑作用。 公司经理们属于一个对剥夺地位和指责特别敏感的社会阶层”(盖斯, 1973 年)。联邦法官在对非法捐助尼克松竞选活动的奶制品生产联合公司总经理 及其首席助理判处 4 个月监禁时指出,他不是试图改造他们,他的目的是威 慑其他人不敢实施同样行为。然而,如果宣传工具更多地报道对经理的定罪 和监禁刑,并揭露他们逃脱监禁惩罚,威慑效果就会加强。社区服务代替监禁刑罚  法官在对公司经理判处监禁刑罚时遇到一些问题,有些法官就采取判处 这样的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的办法。但是,在美国很少对普通罪犯采 用以社区服务代替监禁的方法。①虽然这些办法并不是正式承认的刑事制裁形 式,许多法官相信,你能作许多不在法律书本之内的事情。因此,法官命令 法人犯罪人就他们的违法行为向商业和民间团体作讲演,或从事扶贫工作。 代替监禁的另一种社会服务是帮助以前的普通刑事罪犯参加社区团体,并从 商业企业中为他们取得就业保证。
例如,生产载重汽车挂斗车和货运集装箱的弗吕霍夫公司董事长,在被 判有偷漏联邦公司货物税 1 千 2 百 30 万美元之后,被指定到他创办的一所农 业学校工作,每周 25 小时为期五个月,在附加一年内每周工作 10 小时。弗它不要求法官对被定罪的公司经理判处某种监禁刑。339S①
每个法人被科处罚金达 5 万美元。到 1979 年底,对各公司提起的要求三倍损害赔偿 的集体诉讼,以 2 亿美元了结。1979 年 6 月,除 1 人外,所有法人被告人都赞成 这一同意判决:禁止固定价格,要求某些 雇员向雇主报告与其它公司进行的价格 谈判,要求所有公司定期向法院提交报告。①
英国对普通罪犯也采取以社区服务代替监禁的办法。吕霍夫公司总裁被指定在戒毒中心每周工作 40 小时,为期 5 个月,然后再每 周工作 8 小时,为期一年。  对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前总裁戴维·比格尔曼判处的社区服务无疑是最特 殊的。他被认定犯有以一位著名电影演员的名义,伪造票面额为 5 千至 2 万5 千美元的支票罪。 1978 年,他被判处三年的监外察看,罚金 5 千美元, 并被命令制作一部社区服务的电影片。这部描写吸毒危害的影片给法官以极 深刻的印象。该法官立即将原定的罪行改为轻罪,并撤销原来的指控。该法 官指出,他希望比格尔曼在没有监外察看的恶名的情况下前进。在 1979 年 底,比格尔曼被任命为米高梅影片公司娱乐部经理。任何被定罪的普通伪造 犯,都不可能象这样通过制作一部电影而被免除监禁、监外察看、甚至最初 的指控。表一
在 1955 年-1975 年反托拉斯案件中对法人经理判处监禁刑的情况年度 个人作为被告人的案件总数判处监禁刑的案件总数个人被告人总数被判处监禁刑的个人总数57**
61
2
总计
231
19
1 , 027
49*
7 月至 12 月。**包括电气共谋案中的被告人。***包括铅管业共谋案中的被告人。表二在折叠纸箱业共谋案中对经理判处的刑罚监禁刑(天数) 监外察看(月数) 社区服务(每周时数) 罚金(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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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万 5 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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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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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千 5 百
3
4
7 千 5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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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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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
7
1 万 5 千
7
1 万 5 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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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
12
1 万 5 千
抨击这种宽大的社区服务刑罚的理由是,这不过是做生意的另一种代价,因此这不起威慑作用。办理一起科处社区服务刑罚案件的一位美国反托 拉斯检察官评论说,“他们成功地完成了社区服务。他们设法得到理解,而 他们表示感谢的公司一直在设法遵循这一建议,并搭救他们免受监禁。不过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社区服务是不合适的。”虽然社区服务刑罚的支持者声 称,社区服务的公开演说迫使经理在其同事面前承认罪行,这是丢脸的。但 是有人批评说,把罪犯变成午餐会巡回演说人,给他们机会把犯罪形容为仅 仅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累 犯  此时不可能看出被定罪的公司经理将来是否会再犯罪。被定罪的只是少 数人,而且大部分定罪是最近几年的事。我们应该进一步调查研究定罪以后 一段时间的情况。  虽然定罪对经理个人来说是遭受了心灵创伤,但是这会改造他或只是使 他更加谨慎呢?对多数经理来说,公司对个人成就施加的压力甚至在定罪之 后也可能不会改变。尽管如此,刑罚明显有着重大影响,犯罪烙印对法人犯 罪人的自我形象能产生相当的后果。监禁比定罪的效果更大。电气行业的几 名共谋犯在坐牢期间(不到一个月),由于有一种耻辱、有罪和自尊心受到 伤害的感觉,拒绝他们的家属去探视他们。一名被判有固定价格罪的说道: “他们再也别想让我干这种事了??我宁死也不再干这事了??因为不但我 本人完蛋,而且还给家庭带来后果。”    另一名被判有固定价格罪的回忆道:首先让我谈谈判刑对我个人的影 响。定罪的污点对我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个影响不会随着判刑和监外察看的 结束而消失??宣传对我及我的家庭在社交关系上的影响,出乎我的预料。 我下定决心永远不再以我的行动去冒这种危险了。(国家事务局报告,1976 年)定罪的经理在公司内的前途 公司经理定罪后的经历似乎还没有典型事例。有些人被解雇,有些人的薪金暂时被减少了,但大多数人被允许保有一笔有利的退休金。在某些案件 中,出于对公共关系的考虑,在案件最后解决以前,有些人被留在公司中继 续任职。  例如,
21 名公司经理因在 1973 至 1974 年为竞选活动非法捐款而被罚 款或送入监狱一年以后,其中 12 名仍保持定罪前的职位,5 名辞职或退休,2 名当了公司顾问,另外 2 名被解雇。 布兰尼夫国际公司董事长仍然当董事长,每年拿 33 万 5 千美元薪金;阿什兰德石油公司董事长仍当董事长,拿年薪 31 万 4 千美元;麝香石竹公司董 事长仍当董事长,每年挣 21 万 2 千 5 百美元。古德伊尔公司总经理下了台, 但是仍然当了顾问,并领导该公司的两个主要委员会;尽管他在 1973 年离开 职位,他在 1974 年得到 36 万美元的报酬,并开始领每年 14 万 4 千美元的退 休金。海湾石油公司副总裁在丑闻的高峰时期辞去职务,但几个月以后无声 无息地被返聘为顾问,并且在离职以前领到 7 个月的薪金 9 万美元(《纽约 时报》1975 年 8 月 15 日)。相反,普通罪犯在被认定有罪,甚至被指控有罪之后,几乎绝不会留任。象投资经纪人、证券经纪人和小银行家这样的非法人的白领罪犯,越来越多 地被判处 2 至 4 年或更长的监禁,并且几乎总是被解聘。对特定案件的考查提供一些公司经理定罪后的情况。在弗吕霍夫公司前董事长维廉·E·格雷斯和前总裁罗伯特·D·罗恩因偷漏 1 千 2 百 30 万美元 联邦货物税被控告并后来被定罪后,弗吕霍夫公司董事会并未免他们的职。《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文章对于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连续关系作了如下评论:  法官减轻原高级职员的刑罚又提出一问题,即:他们是否会以从前的资 格回到弗吕霍夫公司。该公司正式拒绝对这一问题加以评论,但是该公司董 事会在去年 11 月份接受该两人的辞职时,为他们重返公司敞开大门。弗吕霍 夫公司董事会保留格雷斯先生和罗恩先生为休假的职员,并只任命了代理人 员。在当时采访时,几位董事表示,董事会的行动是经一致同意的,并打算 继续发给他们津贴,并且保留返聘他们的选择权。一名弗吕霍夫公司外界董 事唐纳德·F·钱伯林承认说,“他们是被法院定罪的”。但是他又说,“我 们认为,他们为公司作了大量工作,他们并未盗窃公司的钱,因此股东没有 受到损害。”他宣称,如果董事会可返聘这 2 人,就某方面来说,没有股东 的同意什么事也做不成。在昨天采访中,罗恩先生说,“我希望回到我以前 总裁和总经理的职位。”格雷斯先生没有被找到,但是罗恩先生说,他了解 格雷斯先生愿意恢复董事长职务。罗恩先生说,既然他已辞职,他担任顾问, 继续为弗吕霍夫公司工作,协助尽可能顺利地做交易。他说为此项工作他领 到只是他原薪金的一小部分。根据弗吕霍夫公司的代理人的最近陈述,罗恩 先生在 1977 年领到薪金和津贴共 44 万美元,格雷斯先生在 1977 年领到 20  万美元。(《华尔街日报》1979 年 1 月 4 日) 甚至当公司发觉不法行为时,该公司只给予一点处罚,或不加处罚。有证据证明,定罪的经理被辞退但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往往被其它公司聘用。 例如,在 60 年代电气共谋案中,一名定罪的犯人被免去通用电气公司年薪12 万 5 千美元的职务,但在出狱后立刻被另一家公司以 7 万美元薪金聘用。 有时这些经理们转到本公司另外部门工作。诺思罗夫公司董事长在承认有为 尼克松竞选活动非法捐款的罪名以后,被判处 5 千美元罚金,并被免去董事 长职务,但保留年薪为 28 万 6 千美元的总经理职务,尽管他(在 1975 年是55 岁)可以拿 12 万美元退休金和有 50 万美元购买股票权而退休。 1975 年,董事会通过决议,表扬该经理及其高级助手出色的继续工作。由于处在 这种地位,在 1976 年 2 月,他被恢复董事长职务。在另一案件中,一名石油 公司高级职员周贿赂罪被科处罚金 1 千美元,并被解聘,但担任年薪为 15 万美元的顾问。  一起涉及录音磁带技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案件使该公司极为关注。 因有违反证券法的 11 条罪行定罪后,他在服一年刑期之间,显然继续领取12 万 5 千美元以上的薪金支票(包括津贴在内全部薪金为 32 万 5 千美元)。(《华尔街日报》1978 年 12 月 27 日) 然而,在某些案件中,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进行干预,阻止公司经理领取优厚的顾问费。当时担任洛克希德公司董事长的丹尼尔·J·霍顿被迫退休,拿年退休金6 万 5 千美元。他根据一项为期 10 年的合同,留在公司任顾问,拿顾问费 75 万美元。在调查洛克希德公司非法支付报酬的特别委员会提交一份调查报告 时,此项顾问合同被中止。该特别调查委员会是根据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同 意判决和法院的禁止令于 1976 年 4 月建立。洛克希德前任副董事长卡尔·科 奇安退休后,签订了顾问合同。此项合同后来被中止。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指 控科奇安和霍顿违反 1934 年《证券和交易法》有关反欺诈、呈报和代理人要 求的条款。两人都辞退了另一家公司的董事职务。然而,在 1979 年,洛克希德公司与此二人恢复了顾问合同。  鉴于公司经理即便被判处刑罚,也极少被判处短期以上的监禁,他们应 在一定时期内被限制重新掌握与其公司中的地位相联系的资源和职权。盖斯(1973 年)主张,公司经理“退休”期为这一问题提供***,即:“为什么立刻把狐狸放回来看管鸡笼?”一个更严厉的措施是,如果在其本公司或在 其它公司,他的管理决策导致非只一次地因法人犯罪而定罪,就禁止他担任 公司任何职务。  对我们社会的一篇著名评论写道:一名职业骑手因犯有在桑塔·安尼塔 赛马场比赛时碰撞另一名骑手的罪行,而被停职 6 个月;凡工会高级职员招 致责罚,则不得继续担任职务;而公司高级职员却能玩抢椅子游戏,因此甚 至当他因不法行为被逐出公司后,他能很容易地转到其它公司,继续任职。(斯通,1976 年) 结束语  公司经理为代替公司实施的不法行为很少承担风险。法律和社会的复杂 特征以及这一制度内存在的偏见起到这一作用,即:公司高级职员被慷慨地 免除承担他们危害社会行为的后果的责任。有关故意、直接明知、分散的后 果、地位、经济状况以及公证等问题趋于限制对法人犯罪人适用刑事制裁。  另一方面,有证据说明,刑事制裁以强有力方式适用时,可能成为有效的威 慑力量。  主张对法人犯罪的个人采取刑事制裁的最有力的论据是,不平等的司法 对社会其他成员带来的影响。如果刑事制裁是根据这一概念被否定的,即: 只是缺乏适当的管理上的控制,并未表明故意轻视人类福利,那么社会上许 多人就会推断,“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并且法律是畜意无效的。 然而,为了正确地保持刑事制裁的潜力,应该重新强调,绝大部分法人 犯罪的个人未被逮捕或起诉。威慑经理的,不是监禁刑的含糊的威胁,而是 必然的监禁。更好的协作、更多的人力以及知识更渊博的法官将会比对法人犯罪规定更高的最高刑罚产生更大的作用。 然而,甚至能够判处监禁刑,也不能保证法人行为的重大变化。在法人的官僚结构中,个人是无足轻重的。只要该组织的职责、计划和结构保持不 变,非法行为就可能继续发生:在“负责的”人被监禁之后,另一个“该组 织的人”会取而代之。跟随上司从事非法行为的公司人员能够在提升、保险 和高薪上得到报酬,而另外一些人则试图清除公司人员造成的问题。  无论他们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如何,犯罪的经理们大都不认为自己是罪 犯,也未感觉到对他们造成的损害应负道义上的责任。他们把他们的犯罪行 为说成是合理的;如果有人说破坏这种合理化的话,他们就反击。这种反应 或许反映经理们对他们所违反的法律的价值的看法,他们对政府管理私人商 业部门的态度,对他们所生活和工作的社会和商业环境的态度。被定罪的电 气公司经理们中的一名表示了这一观点:“参加(共谋人)会议的人不会愚 笨到不知道这个会议是违法的。但这是一个企业得以营业的唯一办法。它是 自由企业。”犯罪的经理们都是聪明的并受过良好教育的。从现有证据来看, 他们通常不违反法律,因为他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或法律的内容。当然,违 法行为来源于公司的生活方式。在法律环境促进从理智上承认法律是公正和 正确的以前,作为个人道德问题的遵守法律意识不会出现。况且,大公司中 管理责任上的分散和精密的分工使经理们能够否认有罪,并导致公众推断 说,最后负责的人逃脱了刑罚。最后,象必要的社区服务这样的轻刑促进这 一观点,即:法人犯罪只不过是根据法律而成立的而已。  第十三 章法人犯罪的控制  在本书调查的法人中,五分之三以上的法人被提起诉讼;有些案件中, 法人被一再提起诉讼。如果违法行为仅限于严重的或中等性质的行为,则有 将近一半的法人被提起诉讼。较大的法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数量很不均 衡。这些行为总的来说不能仅归因于经济压力或特定公司的商业特点。违法 的法人与不大规模地违法的法人之间的区别在于“法人的精神文明”,或道 德风气,即法人在道德与不道德上、在无视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上和违反特定 行业管理法规上作出选择的程度。而且,违法行为似乎更容易发生在某些行 业中,这些违法行为与有利于不道德或非法行为的“行业的精神文明”紧密 联系在一起。  旨在处理法人犯罪的措施不同于用于控制普通犯罪或其它类型的白领犯 罪的措施。控制法人犯罪的措施按以下三种办法执行:法人态度和结构自发 的变化;政府的强力干预迫使法人结构发生变化,加上威慑和惩罚的法律措 施和消费者的诉讼。自发的变化的意思是说商业道德更加稳步的提高和法人 组织上的某些改革。另一方面,政府控制可能意味着联邦政府给法人发特许 状,分散法人权力与剥夺法人权力,增加执法人员并提高其效率,更严厉的 刑罚,广泛利用宣传作为惩罚,以及作为最后手段的公司国有化。消费者团 体可以通过院外游说,有选择的购买,联合抵制以及成立大型消费合作社来 施加压力。然而,这些措施显然依赖于改进对法人犯罪的报道。与普通犯罪统计显然不同,我们仍然得不到有关大的法人非法行为的集中材料。这些大的法人每个都拥有巨大的经济权力。极大的扩大对大的法人 作为一个集体所实施的和个别法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了解,对于预防和控 制法人犯罪都是至关重要的。法人犯罪的充分统计将包括集中收集来自联邦 政府和州政府提起诉讼的执行材料。进行与普通犯罪领域可行的研究类似的 法人违法行为趋势的研究,从当前控制法人犯罪的需要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趋势分析对于估计在一定时期内法人犯罪的范围和性质上的变化和评价适用 的各种制裁的效果,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例如在 70 年代后期,许多联邦和 州的机关增加了对法人的刑罚。但是没有基本统计,就不可能评价这些诉讼 的威慑效力。发展更高尚的商业道德  无论对普通犯罪,白领犯罪或是法人犯罪来说,反复灌输道德准则是预 防和控制犯罪的基础。任何试图改组法人结构或订立联邦政府给法人发特许 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要靠着普遍的遵守法律,因为单纯依赖强制措施来控 制复杂的法人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公司管理机关和董事会应该认识到,在 反托拉斯、环境污染、不公平的劳工做法、产品安全、职业健康与安全以及 纳税义务方面的管理对社会的基本重要性表示出一股强制守法的力量。  当法人内部出现了涉及道德问题的决策和这些决策的后果时,是谁应对 此负责?是全体董事吗?是执行委员会吗?是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吗?是法 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吗?必须为法人解决道德上问题的,只是公司内少数的 人。不幸的是,解释道德上含糊不清的问题的责任完全落在专业人员身上, 而不只单纯加在管理部门上。法人的律师越来越凭借提出或根据法律上的漏 洞解释法人行为以便逃避道德上应考虑的问题。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查出 财务上的错误往往装看不见。由于法人越来越多地聘请会计师和律师这样的  专家来建议公司经理如何能“做了违法的事而不受到”指控。正是这种专业 化可以促成违法行为。侥幸的是,会计行业在调查和举报法人违法行为方面 一直承担着更大的责任。  各企业尤其是各大公司的普遍怨言是,多数政府法规是不必要的。倘若 强有力的道德准则指导了公司的商业行为,这种经常出现的怨言就完全可以 有理由。如果有这种设想,即:假设法人违法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不管后 果如何,可以被认为是可以允许的,这一设想是荒谬的和令人担心的。假如 个人没有守法的选择权,而法人却有,这对社会甚至更为危险。在 70 年代, 政府为对公民施加的巨大压力作出反应,通过了许多禁止污染空气,水和土 地的法律。然而,可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法人不能在这方面管 束自己呢?法人也应该对他们产品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后果表示充分关注,以 便当真发生疾病或伤害时,他们采取正确措施,同时将可能出现的危险通知 政府机关,而不象经常那样掩盖它们。如上所述,最近消费者与其它公民团 体以及政府都提高了对法人的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关注。但是,对环境和对当 代与未来几代人已经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无法改变的了。  对公司不信任和普遍的反商业情绪产生于对一般大公司的反感、保护消 费者利益主义、环境保护论以及对谋取超额利润和垄断的日益增氏的敌视。 然而,归根结底,政府管理不是解决办法。因为法律主要依靠自愿的守法, 完全由政府强制执行是决不可能的。外界的压力和内部的需要两方面都要求管理部门自动地、有分析地、一贯地关心道德问题。商业管理学院应严肃对待该院许多学生和校友的建议, 他们认识到管理艺术不能把它本身与对明辨是非的关心分开。道德约束与道 德动力和经济约束与经济动力的关系要更加明确。如果商业要求是行为比较 端正的,并且社会也看出它是行为比较端正的,那么有关各方必须在理论和 实践上得出“比较端正”的概念。(韦斯,1974 年)加强商业道德首先在于各个公司的努力。它们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他们不从事固定价格、生产或销售不安全产品,赠送酬金和贿赂,污染环境,以及 有差别地对待职工或危害职工的健康。许多制造业工厂有书面规定的道德准 则,以诸如职工手册和政策指南的形式散发。例如,博格——沃纳公司总裁 在该公司的政策指南中说道:我认识到商业是由那些个人准则差别很大的人经营的。然而,在博格——沃纳公司,我们一惯试图只雇用道德高尚的人。我们自信一向是这样做的。 因此我们相信你们在我们公司任职期间会保持那些道德准则。如果对你代表 博格——沃纳公司考虑实施的行为在道德上有怀疑,请问你自己这些问题: 我愿意告诉我的家人我打算实施的行为吗?我愿意到社区会议、国会听证会 或任何公共讨论会上陈述这行为吗?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你不愿意这样做, 博格——沃特公司不会因为该行为可能有助于公司而要你去实施它。  然而,对 119 项法人的道德行为准则——其中多数来自最大的工业公 司, 60%来自《幸福》杂志调查的 500 家公司——进行详细的研究以后, 克雷西和穆尔得出结论说,实际行动而不是动听的言辞对于矫止法人的不道 德行为是必要的。  我们依据公认的不可靠根据相信在过去 5 年中,商业道德的改进并非商 业领导人号召遵守道德准则或准则本身的效果。我们认为这些改进来源于外 界事物作出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项规定,即每  个登过记的成员设立一个由非经理人员组成的董事会一级的审计委员会;(2)股东安排更多的外界人士(非经理人员)参加董事会,并使这些外来的 董事承担更多的责任;(3)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指示,其大意是外界审计人 员必须比过去的传统做法更直接地参与调查管理部门的欺骗行为;(4)制定《国外贿赂行为法》,该法要求公司保存充分的帐目、记录和帐本;(5)公 众的压力要求制定有关有毒物质,废物处理,劳工差别待遇,产品安全以及 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理法规。以上五项措施中每项显然都是改变法人组织某 一方面的结构变化。因此每项措施在改变法人行为方面都比道德准则使用的 主要的行为改正方法更为有效——(1)单纯的道德训诫;(2)附加严格监 督的道德告诫;(3)附加威胁性惩罚的道德告诫。(克雷西和穆尔,1980 年)  第二,必须由象美国商会、全国制造协商会、协商委员会、经济发展委 员会、和商业协商会这类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制定更为有效的法人一般商业准 则,这些商业组织可能影响公司经理的道德行为。从其工作的规模和范围来 看,这些协会反映了美国工业和财政的力量。不幸的是,总的来说它们很少 直接涉及道德。虽然它们在进行工作,但是它的努力似乎没有效果。例如, 许多专业和商业组织都有它们自己的道德礼仪和行为准则,但这些往往是泛 泛而谈理想事物,而很少提及实施措施。此外,评价这类组织的效力是困难的,因为(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具有商业信念的世俗神学家所组成。但是,评价它们对公司经理的道德影响, 有点象试图衡量梵蒂冈对天主教教士的影响一样。这些组织趋于提倡有利于 自己的政策判断,并常常删简关于“自由企业”的见解。这些见解经常被简 略是因为组织的成员中某个重要团体施加的压力,该团体希望全神贯注于自 由企业提供的引人注目的自由。(马登,1977 年)象全国采构代理商协会和美国广告代理商协会这样的专业组织也有详细的准则。例如,经常受到赞同的一项准则是,***必须以价值、质量和服务 为基础,价值应使用户获得最大的经济实惠。同样,广告行为准则的一项基 本原则是讲真话和揭露重要事实,从而使公众不会被任何隐瞒情况的行为所 欺骗。在积极方面,有迹象表明,许多商人赞同有一部广泛的、综合性行业道德准则。《商业周刊》在 1973 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指出,这种准则会有许多优 点。第一,它在商人想要拒绝某种不道德请求时会起到巨大作用:“如果经 理能提出某项准则,从而有了非个人的拒绝根据,而不是单纯地拒绝某个人, 那么事情就会好办得多”(卢桑斯和霍杰茨,1976 年)。第二,这种类型的 准则将有助于商人更明确地划清公认的或道德的行为的界限。第三,行业的 道德风气将会改进。第四,在竞争激烈时,它将有助于减少残酷无情的做法。 “这并不意味着,某种准则会保护无效益的公司或阻碍该行业高效率的发 展。然而,执行该准则的困难是一个公认的问题。”(卢桑斯和霍杰茨, 1976年)  一位研究商业道德的权威人士坚决主张,商业协会的主要宗旨是提高公 司和企业的权力和思想方式,并且这一观点在采访公司经理时得到支持。  很难维持这一情况,即:这些团体给商业提供重要的道德指导??商业 游说团体的道德目标为一个统帅所有其它目标的“指挥官”所支配,即:通 过教育和礼仪活动增强商业力量与影响,并保持其思想方式的连续性。这类  团体很少有超越预见的和传统范围的政策上的首创精神??在发挥积极性和 创造力上,拿薪金的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大可能给与道德指导。(马登,1977 年)  例如,全国制造厂商协会和商会都没有公开谴责电气共谋案的固定价格 活动。而且,这些协会主要由管理部门人员领导;一般是由拿薪金的管理部 门人员,而不是由选定的高级职员或委员会,来决定问题——按惯例追求公 司利益,而不必提高法人的道德水准和公共利益。  第三,公司经理必须谴责其他违反了道德和法律准则的经理。然而,在 访问一些公司的高层经理时,他们指出,指责法人界的道德问题不是他们的 责任。他们认为,每位经理都很辛苦,他们中多数人都说保持沉默是合理的。 “谴责其他违法的法人不是公司经理的任务。”例如,一个著名的商业领导 人指出,某些公司经理未去报社揭露所谓尼克松竞造活动捐赠的“敲诈勒 索”,是因为同行们的压力使他们保持沉默。  第四,商业管理学院可向学生灌输更有效和更实际的商业道德教育。例 如,哈佛大学校长博克在 1978 年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商学院应更多地注意讲 授伦理与道德责任的课程。人们可能设想,受过商业管理方面教育的研究生 将使经理与不道德行为隔绝。目前有许多居领导岗位的经理就曾经是商业管 理硕士研究生。根据《华尔街日报》(1979 年 1 月 15 日)的报道,在《幸 福》杂志调查的 500 家大公司中三家最大的公司的高级职员里,19%有哈佛 大学商业管理学院的商业管理硕士学位。该学院的男毕业生中有 14%担任公 司总裁或总经理。然而,绝非显而易见的是,这种专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商业 领导人,与未受过什么良好教育的前任比较起来,“在内部和外界力量集中 压在他们的行动上时,不大可能将欺骗说成是合理的。”(马登,
1977 年) 事实上,马登认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商业道德不是商业管理教育的 特点。而且,虽然“多数教育家相信??成功只会来自含蓄地进行道德行为 教育的、完整的商业教学大纲”,但是从整体来说,研究生训练的重点一直 是在培养专门技术上。法人组织的改革  在研究法人违法行为的领域中,某些专家怀疑法律制裁如何能成功地达 到使法人守法的目的。可用来逃避可能制裁的法律上的策略如此之多,使得 作为威慑力量的法律制裁大部分失效了。这些专家相信;象罚金这样的救济 措施对大的法人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监禁——这种控制犯罪行为的传统办法——尽管可适用于公司高级职员,但显然不可能适用于法人。而且,斯通以及其他几位法学权威人士对于公众压力,尤其是消费者的诉讼,能够改变法 人行为深表怀疑。“只要公众继续认为法人实施的不法行为是与个人无关的、 市场支配的并且不知怎样是不可避免的,改革者们强制法人意识改变,就会 象他们引导公众反对法人影响立法一样,将是徒劳无功的”。(斯通,
1975年)  假定在这情况下,主要变通办法是法人组织上的某些类型的改革,这种 改革将会阻止违法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讲股东控制着公司的事务,但公司实 际上是由专业的管理部门经营的,该管理部门是由股东选出的董事会任命 的。正如本书前文多次指出的,这种董事会常常是一个自身永远存在的机构, 其建议包括新董事的提名按惯例由股东会批准。指望股东会能发挥真正有效 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股东会通常是一个基本上默默无闻的团体,它心须与  管理部门和董事会中的一群陌生人打交道。加尔布雷斯(1970 年)指出:“在 美国 2 百家最大的公司中(这些公司形成工业体系的核心),只有几家公司 的所有人能对决策起到主要作用。”①  在 1970 年,公营公司有 2 千 2 百万股东,但是在同年中,只有 25 名股 东提的 241 条建议(其中半数是 2 名股东提的)被公司代表报告所采纳。虽 然情况有些变化——在一些年会上股东现在趋于畅所欲言——股东仍面临这 一事实,即:没有少数股东的主要建议能够改变管理部门的反对意见。加尔 布雷斯对股东年会作了如下描述:  股东因不能发挥影响??便尽力掩饰这种无能。在选择会议地点时考虑 到他们的方便。他们收到印刷美观的报告书,准备报告书现在成了一项专业 工作。他们视察产品甚于工厂。在活动过程中,象在报告书中一样,一再提 到你们的公司。公司高级职员们洗耳恭听对情况一无所知的与会者提出的毫 不相干的建议,并向他们保证,这些建议将予以最慎重的考虑。善于装腔作 势的管理部门人员接受拥有 10 份股份的、身着印花布服装的女股东们的选 票,他们一再“为你们经营我们公司表现出的卓越才能”表示感谢。全体与 会者一致坚决反对批评意见。没有主要的股东出席。没有作出任何决议。美 国大公司的年会可能是在一般蒙透明面纱的把戏中我们最煞费苦心的做法。(加尔布雷斯,1970 年)尽管如前所述股东主要关心的往往是公司增加股本和股息,但是股东积极参与管理可能迫使较大的法人在某些领域内遵守法 律。现在小股东每人对每一名被提名的董事投一张赞成或反对东代表的选 票。这表明,这些股东例行公事地选举由管理部门推荐的,完全来自票,而 各股的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可投等于候选人人数的票数,并可将票全部 投给一位候选人)被认为是小股东可集中其投票权来赞成或反对每个候选人 的一种方法。这样可以以这种方式对法人的不法、不道德或不负责任的行为 和每年增加高级职员的薪金和津贴提出抗议。增加对法人违法行为的宣传可 能激起股东们这种抗议行动甚至集体诉讼。①然而,深入的公司改革取决于公司决策程序与结构的改变。传统的法律策略一般不影响其内部结构。有人提出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的建议,倡议者 们希望它们会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1)董事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2) 由政府任命常设董事。目前,通常给董事会规定的明确职能很少,他们往往 为管理部门起着橡皮图章的作用。如果确定董事与法人实际经营活动的职能 关系和责任,董事们将会不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红利负责,而且也对 公共利益负责。公共利益包括防止为增加利润而实施的非法与不道德行为。②①
例如,在 1956 年,贝思勒赫姆钢铁公司在选举董事时收到 10 万多张股东代表的选 票。这表明,这些股东例行公事地选举由管理部门推荐的,完全来自其自己成员 的董事候选人。在这一年中,贝思勒赫姆钢铁 公司董事会成员付给自己总数为 6
百 49 万 9 千美元薪金。参议院一名调查律师问该公司总裁这样做是否 合适时,他 说:“我想插一句,参议员先生,我们未给自己忖酬。我希望不要再用这个词。他 喜欢说, 这笔钱是股东批准的。”(加尔布雷斯,1970 年)①
股东们历来对可能导致法人违法行为的业务决定不甚关心。然而,至少有这种可 能性,即在违法行为被 揭发以后,某些股东可能为违法行为的宣传所动员,而对 法人提起诉讼或派生诉讼。曾经发生过这类情况。②
与对普通罪犯不同,法官对被定罪的法人犯罪人判处监禁通常没有最低刑期。例如,尽管 1974 年《反托 拉斯法》或《谢尔曼法》的修正案将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监禁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 3 年,但它未提最低刑期。 它不要求法官对被定罪的公司经理判处某种监禁刑。339S董事会习惯于依赖管理部门人员提供的信息网。③在许多情况下,涉及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批评信息完全不能传到董事会。  斯通(1975 年)指出:“如果公司的最高级人员想使下级人员遵守法律 规范,他们就必须既了解存在违法情况,而且能够并且愿意使下级人员补救 那些正把该组织推人法律险境的情况。”例如海湾石油公司董事会在获悉董 事长、总裁和几名高级职员与为尼克松再次竟选总统活动捐助 10 万美元,并 向支持南朝鲜总统的政党捐助 4 百万美元之事有牵连之后,该董事会花了两 年半时间才解聘了该董事长、总经理和三名高级职员。在这两年半时期里, 在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主动干预以促使对公司进行调查以前,没有迹象表明董 事们被逼去了解管理部门中谁应对授权非法捐赠负责。该董事会失察的明显 原因是,它未适当地监督高级管理部门,并且海湾石油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和其他律师扣留了应该送交董事会的重要的详细材料,这些材料在后来调查 公司的违法行为时才被发现。有人建议,为了试图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董 事会应该有自己独立工作人员来搜集有关公司活动的情报,并审查公司经理 和管理部门的要求。  董事会新成员一般由董事会提名,然后依照惯例由股东批准。如我们以 前提出的,按照这种制度,董事会可能自身永远存在下去。董事会的大部分 成员传统上都来自管理部门。在 1973 年调查的 505 家制造公司中,多一半的 公司董事会的绝大部分董事是公司内部的主任或管理部门主任。直到数年以 前,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公司——埃克森公司——的全体董事都一直是最高管 理部门的成员。“他们把自己选人董事会,而董事会又任命他们担任管理部 门的职务。这样的选举不会失败,这样的任命也不会失误。”(加尔布雷尔,1974 年)  有人建议,管理部门人员不应被选入董事会,或选自管理部门的成员应 只限于入选后担任总裁或总经理的人。有人论证说,董事会应该能作出独立 的决定;它很难做到这一点,如果来自管理部门的人员能批准自己的行动的 话。于由公众与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压力,现在的趋势是朝着由外界人士担 任董事的方向发展。到 1979 年,在调查的 600 家公司中 83%的董事会的席 位由外界人士占了 63%至 75%(《华尔街日报》,1979 年 9 月 27 日)。有 人还建议,董事会应有代表公共利益的官方代表。(目前这种代表通常只有 象征性的董事资格)然而,由董事会本身选出的公方代表不一定导致严格调 查管理部门的行动。有人提出折衰的建议,提出成立一个联邦公司委员会, 由该委员会或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任命大公可的“公方董事”;这些公方董事 占销售额或资产为 10 亿美元或 10 亿美元以上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 10%。 任命公方董事与国外甚为流行的做法,即指定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相 差无几。例如,在联邦德国,法律规定大公司的董事会有相当数量的劳工代 表参加。瑞典在一段时期要求有 100 名或 100 名以上雇员的公司有工人董事。 然而,没有人相信工会代表必然会比企业董事表现出更大的公共责任感。有 人对工会董事作的决定提出许多问题:因为他们本身是工人,他们的决定很 可能更多地出于改善工会的目的,而不是公众的福利。 1980 年,克莱斯勒公司增选一位著名工会高级职员参加该公司董事会。 公方董事尽管象其他董事一样作为财务董事,但他们担负与多数董事的职责完全不同的各种重要职责。这些公方董事将(1)提出公众和消费者关心 的问题;(2)确定法人是否遵守法律;(3)协助并坚持履行法人的公共责任,调查法人的活动并时刻保持警惕,以及协助监督内部管理系统以便发现 错误做法并向董事会汇报;(4)本身作为领政府薪金的职员,在可能需要的 立法和准则方面起着与政府机关联络的作用;(5)作为一条***,接收来自 该组织内外任何人提供的、一般公司调查系统不能揭露的有关法人玩忽职守 的情报。①  与改革公司组织的同时,某些执行措施可能是必要的。事实上,公司内 部结构的某些变化现在有时候是受政府机关支配的。  例如,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迫使公司上报非法的或可疑的付款,并要求组 建公司特别调查委员会,就是如此。联邦法人特许状制 有关公司改革和控制的一项重要建议是,一切大的法人均由联邦政府发给特许状。目前几乎所有法人均由州政府发给特许状。按照联邦制度,商业 企业可按注册条款履行手续,被发给特许状,或被批准组成公司,从事商业 经营活动。联邦规章和限制措施将管制法人进行适当活动的方式。对违反联 邦特许状的行为,规定了惩罚办法,包括撤销特许状的可能性。②以此方法能 使法人组织注意公众的需要并且能够用现在管理银行、保险公司和公用事业 的相同方式确立保护公众措施。在某种意义上,现在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对保 护公众和投资人利益负有一般性责任,而联邦的法人特许状将以更加全面的 方式提供保护。  关于联邦政府颁发许可状的建议,有很长一段历史。早在 1787 年制宪会 议期间,詹姆斯·麦迪逊就两次建议,在公众利益的要求和不适宜州单独有 权发特许状的情况下,宪法明确授权国会颁发法人特许状;但这两次建议均 未被采纳。对这项建议从未进行过正式表决。有些代表认为这类规定没有必 要而加以拒绝。另一些代表担心这会导致可能支配联邦政府的垄断。一个世 纪以后,公众开始担心庞大的托拉斯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就有关联邦颁发特 许状问题,提出各种立法建议,并且这些年来这些建议得到大力支持。然而, 因为各种支持的来源未能在关键时刻及时联合起来,国会在 1914 年只通过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并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在 1903 年至 1914 年间,罗斯福、塔夫脱、和威尔逊三位总统都在给国 会的年度咨文中,表示支持联邦准许组成法人组织和颁发特许状制度。塔夫 脱总统授权司法部长乔治·威克沙姆起草一份联邦颁发特许状的法案,并在1911 年提交给国会。马克·汉纳,威廉·詹宁斯·布赖恩和联邦工业委员会赞成该法案。工业家贾奇·加里,詹姆斯·迪尔和约翰·D·洛克非勒都赞成 这一观点的各种说法(以避免与州的法律冲突);《华尔街日报》和全国制①
在许多法人违法案件中,公司等级制度中有人,甚至最下级职员早在政府行动之 前就了解该问题,但由于压力或上级的懒散而未向董事会汇报。在理查森——梅 里尔公司第 29 号试验事件中,“在制造该药品 的早期阶段,一名实验员就知道它的 潜在危险。老鼠眼光混浊,猴子体重减轻。当她提醒顶头上司注意此 事时,他叫 她篡改实验报告。当她向上一级报告他的指示和她不肯这样作时,上级命令她按 指示行事。 就我们查到的文件来看,直到过了数月之久,董事会中才有人知道这 一问题。事实上,这时公司正处于对 该药品的推销完全无能为力,而只有前进不 能后退的地步。”(斯通,1975 年)②
联邦最高法院几年以前就曾指出:法人作为法律实体是州政府批准的;它只有在遵守有关法人的法规时 才保留法人资格。造商协会在 1908 年支持该法案。1904 年民主党政纲也赞成它??在 1903 年至 1914 年间,在国会的一院或两院提出了 20 个不同的法案。(纳德, 1973 年)  在中世纪末的英国,最早的第一批法人是一些只由国王随意准许从事交 易活动的商业团体,它们接受国王的敕定契约。如果法人滥用其特权,该契 约可能被解除。在 18 世纪初期,美国的法人仍被认为是为公共利益而行使职 责。到 1870 年,这种观点几乎消声匿迹。法人越来越被认为是私人财产,为 股东所有并被股东控制。虽然法人与州的关系的观点略有变化,但一切法人 都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即被发给特许状,并受发证机关管理。  现在美国的法人是由州发给特许状。颁发特许状在许多州是一项重要生 意:法人注册费和税收是一项主要收入来源。多年来,许多大公司在特拉华 这个小州取得法人资格。该州有允许组成法人的法律,但缺乏充分的执行措 施和利用这些措施的愿望。仅在 1927 年,5 千 4 百 24 张特许状给特拉华州 带来 3 百多万美元的注册费。到 1960 年,6 百家最大的工业公司的三分之一 是在那里领得特许状的,其中包括一百家美国最大的工业公司,和纽约证券 交易所编入表册的一切公司的三分之一。事实上,为了对付其它州的竞争, 特拉华州在 1967 年放宽了关于组成法人的法律,该新法律的序言称该法是 “授予权力的,不加限制的”。与联邦相比,州颁发特许状有很多局限性:(1)各州创立或特许组成在国内或国际间销售产品的法人,但任何州,尤其象特拉华这样的小州,不能 管理象通用汽车公司这么庞大的公司。新泽西州也不能有效地管理埃克森公 司。(2)虽然商业竞争导致执法不严,但州政府由于无利害关系、财力有限 或者法人活动范围广泛,一般不能发现法人侵犯股东或消费者利益的非法或 反社会行为。在事实上,新泽西州在 1968 年放宽其商法典的限制时就承认: “显然,对投资者、债仅人、雇员、消费者以及公众的主要保护来自,而且 必须继续来自联邦立法,而不是州的关于法人的法规”(伊斯雷尔斯,
1969 年)。虽然有些州会对因法人注册费和税收的减少而影响收入提出抗议,而 它们当然还可以对法人在其州内的活动征税;而且联邦政府可能向各州在法 人注册费方面的损失予以补偿。仅仅是州收入减少不应成为抢在联邦前头颁 发特许状的充分理由。任何从事国际贸易的工业、零售或运输公司,如果其国内年销售额为 2亿 5 千万美元或 2 亿 5 千万美元以上,或如果该公司拥有至少一万名职工, 则可向联邦申请颁发特许状。联邦的特许状法将更明确地加强股东、雇员、 消费者、纳税人以及相邻社区的合法权利。例如,联邦特许状可能要求法人 活动完全公开,赋予股东修改法人章程并罢免董事的权力,给股东或股东团 体提供任命董事的机会,在董事会中安排专职人员以直接监督法人活动,确 保尊重全体职工的私生活,以及当工厂搬迁时要求说明对社区产生的影响。 联邦特许状还使各联邦机关在预防非法活动和对违法者执行制裁措施上可能 更有效地管理法人。  联邦特许状法案将包括各种执行规定。处罚可能涉及从绝对罚金到按销 售额百分比的罚金,管理部门改组、经理停职以及公共托管甚至吊销特许状(这是最严厉的处罚,或许对大的法人来说是不现实的,因为其产品和劳动 力被认为是国家的经济支柱)。显而易见,单靠法人特许状不能消除法人的违法行为,但它会加强责任感。特许状的规定尚须政府机关执行。更为统一的联邦特许状制度可使证券 和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其它机关更加合作,这些机关管理法人活 动并确保活动公开,但往往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联邦法人特许状制将使政 府重新取得‘经济指挥’的适当地位,而不会产生新的庞大的官僚机构和不 必要的干预。政府通过行使颁发、修改、实施或吊销特许状的权力,取得指 挥经济的地位,从而达到造福于全体公民的全国性的社会福利目标。  尽管有许多赞成联邦特许状制的理由,但有些人对这项建议提出批评。 有些批评者主张,这种法规会使商业行为不仅代价更高,而且更为困难,并 且会给公司增添日常文书工作。另一些人说,这并非必要的新法律,而且重 新强调法人的社会责任。还有一些人担心,联邦特许状制最终导致公有制或 联邦接管商业。这些批评主要反映出反对政府的一般管制,而且他们不承认 现在所有法人必须由州来颁发特许状。联邦特许状制只不过认识到,目前很 多公司的庞大规模和权力,与它们在州际和国际间活动的范围产生的问题, 和将调整它们活动的各种规章统一起来的必要性。分散与撤销 庞大的公司的巨大规模和权力已有文件可以证明。它们很少是仅只经营一种行业,确切地说,它们在各领域中扩大财产和经营活动。在一些行业中, 少数公司的集中使它们的定价基本上是无法竞争的。许多大公司在全球范围 内从事经营,从国外销售额中获取大量利润;其合法性往往是难以监督的。 一些大公司的规模和复杂的相互关系使得政府机关极难控制它们,甚至 难以在同等基础上在调查和诉讼中与它们抗衡。有些政府诉讼案件涉及成千上万件文件和物证以及数百名证人。  在对垄断“故意”和强制行为的艰难调查中,反托拉斯的诉讼导致大案 的装饰品——成千上万的物证,数月之久的审理和象***簿那样厚的许多副 本。象正在审理之中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垄断案——该案律师预测提出书证达 5 亿件——用老资格的、专办反托拉斯案件的律师保罗·沃思克的话说,这个案件基本上是无法审理的。(纳德等,1976 年) 联合大企业仍然能够对其财政活动和其它方面的活动保持高度保密。这就阻碍了股东对个别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并且也给政府机关的执行工作造成十分困难。 这些问题的局部解决办法是,以强制那些公司分散并撤销某些生产线或子公司的办法分散瓦解它们。分散与撤销政策可以:(1)规定公司的规模不得扩大到足以控制该行业的程度,并且可以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一个行 业中公司规模的限度;(2)对大公司的资产规定一个最高限额;(3)限制 接管和兼并;(4)禁止任何制造或商业公司拥有同类公司的股票。例如,格 林(1973 年)建议一项立法:禁止任何拥有 2 亿 5 千万或以上美元资产的公 司接管另一家公司,除非它售出同等数额的自有资产。在 1979 年,参议员爱 德华·肯尼迪指出,大的兼并扩大已经够大的公司的权力并且往往是非生产 性的,因此他提出一个反联合公司的法案。该法案建议:禁止拥有 20 亿美元 资产或销售额的公司兼并,不管其经营行业是否多种多样,并规定拥有 3 亿5 千万美元资产或销售额的公司,证明所提的任何兼并将极大地提高效率或 加强竞争。参议员伯奇·贝赫(印第安纳州民主党党员)在 1979 年也提出一 个类似法案。大公司提出的反对分散和撤销的主要论点是:公司将被迫停业,职工将被解雇,价格将会上涨。这些论点受到驳斥。 分散的补救办法仍使许多观察家害怕;他们担心:“分裂的”大公司会毁坏它们,并且分散如果说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复杂得难以管理。当然,分化 膨胀的公司并不意味着:公司被迫停业,工人被解雇。相反,各个公司仍然 存在,工作照旧。经济学家预测,人为的限制自由生产将会创造更多的就业 机会。尽管有人夸大分散的代价,但不分散也要付出代价——价格上涨,产 量减少,财富分配不公以及职工流动。(纳德等, 1976 年)  有人可能对上述观点补充如下论点,即:由于分散和撤销,管理机关可 能会加强控制法人犯罪的能力。简而言之,赞成分散和撤销的论点主要是: 通过结束最大的垄断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共存关系,并打破它们的横向控制, 建立真正的竞争。例如,在有必要抑制巨大石油公司可怕的权力集中上,特 别能看到这一点。撒销还能阻止石油公司侵入其它能源领域;并且结束石油 公司对原油、提炼、销售和运输的纵向控制;而且将改组跨国公气,跨国公 司扮演着在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中,生产公司与销售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 突的角色。象 1975 年提出的一项参议院法案那样的立法就会禁止原油生产 者拥有炼油厂、销售机构和输油管道,并制定分散方案;但该项法案在点名 表决中以微弱之差被否决。有人认为,纵向撤销将刺激国内石油的发展,导 致更有竞争性的工业,还将减少消费者的开支。有人同样提出一些法案,建 议禁止石油公司拥有其它能源的横向所有权。这一建议将禁止生产或提炼石 油或天然气的公司在煤炭、页岩油、铀、核反应堆、地热蒸气或太阳能行业 中享有股权。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在 1979 年底批准了一项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 18 家最大的石油公司,接管拥有 5 千万或 5 千万美元以上资产的非能源企业,和任何拥有 1 亿美元或 1 亿美元以上资产的能源公司。然而,如果接管 公司能证明此项接管将增加竞争或促进开发、提炼、生产或转化,此项禁令 将被撤销。该项法案的前途未卜。这一这法未能在参议院通过,主要是由于大的石油公司的大量广告宣传和院外游说活动。这些法人论证说,巨大规模是工业固有的特点,它们的长 期利润从未过分。解决有关撤销的实际问题(如资产再分配的代价)将花费 很高代价,而且会降底工业效率。更多和工作效率更高的执法人员  有证据表明,无论是联邦还是州管理机关都缺乏有效地对付白领犯罪的 问题的人力和财力。由于法人犯罪是组织犯罪,它的侦查、调查和起诉很费 时间。单独一个反托拉斯案件,例如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提起的诉讼,可能 要花 10 年之久才能结案。在这类案件中收集证据常常会遇到极大困难。审理 法人诉讼案件的规模要求双方律师有渊博的知识。政府因下述两个原因而处 于不利的地位。第一,法人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聘请杰出的、经验丰富的辩 护律师;第二,政府执行机关的人事调动相当频繁。
如果联邦管理机关和司法部以及州的管理机关要控制法人犯罪的话,它 们显然需要大量增加预算,以增添更有经验的调查人员和律师。①而且,需要象会计、工程师和实验室技术员 这样的更多的专业人员。①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广泛扩大了法人犯罪调查领域,法人事务委员会有大量的 具有会计资格的调查人员,他们由反诈骗警队人员和一个由人数几乎相等的律师 和会计组成的专门小组协助工作,他们的目的是 调查一切重大法人犯罪案件(金 钦顿,1979 年)。然而,因为来自国会中的保守议员将表现强烈反对,增加工作人员谈何容易。 通贷膨胀加剧了纳税人为减少预算施加的压力,无论他们的目的何在,这压 力意味着极力反对扩大政府的管理活动。更严厉的惩罚 有知识的人一般都承认对法人犯罪判处的惩罚过于宽大。经常适用象警告和同意协议那样的行政诉讼,而不申请救济办法。 往往不适用民事或刑事诉讼,而且由于法律上的 限制规定,罚款的数额与公司的资产、销售额和利润比较起来少得荒谬可笑。很少有公司经理 被提起刑事诉讼;如果定罪的话,罪犯往往被处以监外察看或罚金;如罪犯 被判处监禁,刑期一向是不过几天或几个月。  如果人们设想,刑罚只要十分严厉,就能威慑法人犯罪,那就要很好地 考虑可以采取哪些改进办法。①  1.加强同意协议和同意判决,以规定未来实质上的救济办法,以及定期 检查以确保遵守法律。  2.除少数例外,凡受到警告或接受同意命令的法人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的,将自动接受相当的行政罚金或受到民事或刑事控诉。3.凡对法人的罚金由法规所规定的,可予以提高,比如说提高到最低额为 10 万美元,最高额为一百万美元(现在在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的案件中就 是这样规定的)。尽管这样高的罚金能为法人所承受,但按违法行为的性质 和该公司的资产和销售额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的办法更为可取。4.国会应制定一项法规,规定:凡违反联邦有关健康与安全或环境的条例的行为轻率地危害公众或公司职员的安全的,规定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①5.制定更严格的法规,禁止曾违反过联邦法律的法人签订联邦合同。  6.根据法律规定,几乎全部法人的民事或刑事的有罪判决均应由公司出 资在报刊上予以公布。对法人不利的重大行政裁决,特别是虚伪广告案件中 的裁决,也应由法人公布于众。7.应对经理更广泛地适用监禁刑,刑期应更长。法律应该规定,对多数的犯罪判处 6 个月的强制性监禁,对严重违法行为判处最低 18 个月的监禁。 最高罚金应规定为 25 万美元。监外察看只限于情节特殊的案件适用,诸如无①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肯尼迪参议员由于希望该法案出台,却又受到法人势力特别是商业园桌会议的压力,因此于 1979 年取消了新的联邦《刑法典》中加强控制 法人犯罪的一些重要条款。肯尼迪参议员同意 减轻的措施包括:有关销毁司法人 员查寻的记录的新法规,准许对轻率地危害公众的公司起诉的法规,要 求认定有 欺骗行为的公司通知受害人的规定,以及法院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规定。以 前,肯尼迪参议 员为了迎合商业企业的目的曾 27 次修改提议的法案。当时被取消 且从未恢复的条款包括:建议制定法规 对疏忽大意地不尽监督职员之责的公司高 级职员加以惩处;规定对犯有诈欺罪的提起三倍损害赔偿的民事 诉讼;规定允许 法官对被告人科处两倍于犯罪造成的损失或获得的利益的罚金。(《华尔街日报》、 1979年 12 月 4 日)①
国会议员约翰·科尼尔斯(密执安州)和乔治·米勒(加利福尼亚州)在 1979 年 提出一项法案。该法 案规定,负责通知联邦机关和职工有关危险产品情况的经 理,如故意不通知、至少被判处 2 年监禁和 5 万 美元罚金。欧洲共同市场理事会 于 1979 年批准一项对产品责任更加明确的处理办法:即使产品瑕庇直到 两年之后 才因科技进步而发现,生产厂家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文件还确定在欧洲消费 者对有瑕庇的 产品生产厂家提起诉讼中的严格责任标准。这意味着,消费者无须 证明生产厂家有过失,而只须证明该产 品有暇庇并且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即可。 (《华尔街日报》,1979 年 9 月 21 日)前科、执行公务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这类因素,一般不被认为是减轻情节。 除特殊情况外,法律应禁止适用社区服务代替监禁刑,但同样可适用于普通 罪犯的社区服务除外。  8.联邦法律应阻止被定罪的公司高级职员接受其公司给予的补偿。这项 法规应在州制定与此相类似的法规以前颁布。  9.被认定有违反法人刑事责任行为的管理部门的高级职员,三年之内禁 止担任该公司或其它公司管理部门的职务。  10.对在防止法人违法行为的责任上玩忽职守的公司董事,应规定达不到 刑事诉讼程度的责任。  11.国会应制定一部新的商业贿赂法规。该法将有助于对收受消费者或供 应厂商酬金的公司经理提起诉讼。  联邦政府也可制定一项奖励那些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法人的计划,可能 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奖励:授予签订政府合同的优先权,免税或授予象守法模 范这样的公认标志,此种标志可予以广泛宣传,或甚至在公司广告上加以宣 传。以宣传作为制裁 在本书所作的调研究中,与联邦和州的执法官员以及公司经理的谈话泄露出,宣传工具公布违法行为可能是对法人施加的最有威慑效果的制裁。①事实上,《哈佛商业评论》对商人进行的调查发现,近乎三分之一的被调查 人认为,在过去 15 年中,商业道德准则有些改进,这种改进主要归因于公开 揭露,包括,宣传报道范围,而不是其它因素。政府机关利用这种威胁,往 往能取得同意协议或同意判决。政府经常尽力避免因法庭延期审理造成的有 害宣传,例如有损法人形象或可能危害销售额的宣传。②有制裁性质的广泛宣传有很多优点。它能增强制裁的威慑效果,并且它在警告未来的消费者注意可能有欺骗性的广告,有瑕庇的产品,以及一般欺 骗消费者做法方面是很有用的。此外,宣传在通知公众关于管理机关进行管 理的实际行动的消息方面,以及在使公众更清楚地了解管理的基本目的方 面,都是很有价值的。宣传工具的宣传既有非正式的,也有正式的。非正式的宣传一般是作为一条新闻在宣传工具上发表。而正式宣传则要求法人必须发布一项公告或其 它声明,承认违法行为和将采取的改正措施,此项要求是强制措施的一部分。 然而,几项调查研究透露,受到普遍宣传的违法行为和执行措施为数相当有 限。出现的宣传报道,经常刊登在报纸的经济栏目中。一般公众很少阅读这 些栏目。 1961 年电气设备固定价格案充分说明,宣传工具轻视商业犯罪。 虽然几个大的法人被定罪,一些首要的公司经理第一次被判处监禁,但是对 占美国报纸总发行量 15%的几家报纸的调查发现,其中只有 16%的报纸在被 起诉的法人承认有罪的第二天,在头版位置刊登了该项消息。没有任何报纸 给此项消息加上重要标题,另外 30%的报纸对此消息只字未提。①
法人也害怕可能有较小范围的商人和潜在投资人‘作为读者’得到有关其违法行为 的宣传,但害怕程度要小一些。这类宣传工具包括《华尔街日报》和其它贸易与 商业报刊。②
对 153 名高级和中级公司经理的调查表明,92%的人不相信立法会阻止国外贿赂, 但这方面的宣传是相 当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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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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