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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的业务模式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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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综合服务保障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
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 管理办法 (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综合会员资格........................................................ 2 第三章 综合会员的申请及办理.......................................... 3 第四章 综合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6 第五章 综合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六章 处 罚..................................................................... 9 第七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合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综合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综合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综合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综合会员。 第四条 综合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所综合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 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 原则上要求综合会员必须在中国境内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10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综合会员而无需审核。 第三章
综合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综合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所综合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加盟申请表》; 2.
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6.
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7.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
贵金属项目商业计划书; 9.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加盟意向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湖南创新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自加盟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所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定代表人***; 6.
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 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综合会员,并颁发会员***,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所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四)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10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申请交易所综合会员,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直接成为综合会员。 第七条 综合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向交易所合规稽核部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所对综合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检时综合会员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综合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所对综合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综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综合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 交易所综合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综合会员资格。 第十条 综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 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综合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综合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综合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
关于终止综合会员资格的申请; 3.
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4.
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
员工处置方案; 6.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综合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保证金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所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 综合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交易所已经收取综合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综合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综合会员自行承担。 (四) 上述处置完成后,由综合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90个工作日。 (五) 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所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所与综合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 第五章
综合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所综合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 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向其客户收取《湖南创新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相关费用; (六)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 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所综合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会员入会培训咨询服务费100万元(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会员年管理费10万元/年。(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且交易所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四条 综合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综合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综合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 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 综合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 (三) 未有效履行综合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综合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综合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
综合会员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未按交易所要求进行宣传; (三) 未执行交易所会员信息公示制度的; (四) 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综合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 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 (三) 从事其它与交易所类似业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交易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
日起实施。
历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