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一种实践哲学,它包含有强烈的伦理学色彩,这种色彩贯穿于伽达默尔的整个学术思想之中,这从他的第一个讲座《论古希腊伦理学的概念和历史》、所发表的第一部著作《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中就可以看得出来。他的《真理与方法》也有不少涉及伦理学的内容。进入到晚期,他更自觉地将解释学引向实践哲学(这里的“实践”,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实践,而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实践,它和人的生活整体密切相关),并对此有较为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这些足以表明,伽达默尔不仅是一位解释学家,同时也是一位伦理学家。 然而迄今为止,对作为伦理学家的伽达默尔研究得很不够,国内学术界一般侧重于探讨他的中期思想,即以《真理与方法》为核心的哲学解释学,这当然不错,但如果仅仅局限于这一点,就会容易将其更重要的理论追求遮蔽起来。其实,如果把关于伽达默尔的探讨扩大到其早期和晚期,人们就会发现,伦理学在他的解释学中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一、伽达默尔思想发展的伦理学倾向 纵观西方解释学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在它的近***拓者施莱尔马赫那里就已涉及到解释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他将伦理学视为解释学的基础,解释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参见《狄尔泰选集》,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与道德有关。他甚至认为,“如果说,同情是一切理解的基础,那么最高的理解要求爱”,从这个意义上讲,“理解必然是伦理学的最高的形式。”(转引自同上书,第230页)伽达默尔沿着这个方向作了进一步的推进,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这里我们首先从他的心路历程入手作一点分析。 伽达默尔的学术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中期和晚期。相应于这三个时期可将他的思想分为前解释学、解释学和实践解释学三个部分。它们在逻辑上具有一贯性,从伦理学的角度上看,这三个阶段只有“跨越”没有“断裂”,甚至可以这样讲,伦理学是伽达默尔全部哲学的起点和归宿。 现在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他的第一个阶段。这个时期大体上指20年代早期至40年代早期,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是《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伽达默尔在这部著作中明确提出,伦理和对话不可分,它无固定的回答,因而不是教条式的,不能通过“说教”(Lehre)。同时他也看到,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具有肯定的功能,它导致了对真正的共同的东西的认同。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关于第一个方面,作者指出“辩证法就是伦理学”,它包含这样的意思:只有在对话中我们才能过伦理的生活,在语言的表达领域之外是没有伦理原则可言的。第二个方面与解释学有着直接的联系,《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就是探讨“对话和我们走向共同理解的方式”,在他看来,“达到理解”(coming to understanding)也就是“达到共同理解”(coming to a shared understanding),理解的目的在于与对话的“他者”建立一个“共同的世界”(Mitwelt)(参见伽达默尔:《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耶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章和第2章)。这些观点是其后来成熟时期的解释学思想的萌芽,并与伦理学溶为一体。晚年,伽达默尔曾这样回忆道,“对辩证伦理学的关注一直保留在我后来全部工作中”(转引自《H.G.伽达默尔的解释学》,L.E.哈恩编,芝加哥1977年版,第424页)。 1945年后,伽达默尔积十多年之功,在1960年出版了自己一生中最辉煌的著作《真理与方法》,这标志着他进入到自己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哲学解释学时期。这一时期他以文本为中心来建立理解本体论,表面看来与伦理学没什么直接联系,其实不然,里面有很多关于道德哲学的论述。首先,就整体上看,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所贯彻的海德格尔的“事实解释学”原则就同实践哲学有关,而且他还直接谈到了解释学的“应用”,并从一个侧面向我们表明,他对理解本质的分析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基础上的(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页以下);其次,在此阶段他系统地将哲学解释学变成一种对话哲学或对话本体论,其中所突出的理解的过程就是通过对话达到共识(视域融合),以及对话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我--你关系”等重要思想,就包含有具体、深刻的伦理学内容,并成为过渡到他晚期实践哲学的枢纽。他明确地指出,“理解是道德知识德行的一个变形”,甚至“也是道德判断的一种方式”(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48页;另参见上卷,第415页),他还强调一旦离开了“善良意志”,一旦解读者与文本的解释学的平等身份被打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理解和意义的显现,理解的公正客观性就要受到影响。可见,在这里伽达默尔已初步形成了文本解释范围内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原则。 《真理与方法》的出版标志着哲学解释学的建构工作大体完成,在此以后除了从学理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原有的思想外,伽达默尔主要把精力放在将哲学解释学的基本精神应用于社会实践领域,尤其是交往行动方面,而不再仅仅局限于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方面,从而步入到他的思想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实践解释学阶段。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赞美理论》、《科学时代的理性》、《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善的理念》等,在这些论著中,伽达默尔进一步突出了解释学的“应用”,并扩大了它在《真理与方法》中的范围,而且愈来愈多地直接谈到道德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它们同解释学的关系。当然这也得力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他同哈贝马斯之争的推动,后者促使他更自觉地关心整个社会生活,并去实现解释学与实践哲学的结合。这个时期,“伦理学”以及与之有关的“政治学”、“修辞学”、“理性”、“团结”、“一致”、“友谊”等术语在他那里使用频率很高,可以说构成了其实践哲学的关键词,他最终实现了从理解本体论向价值伦理学的转变。 纵观伽达默尔整个学术思想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他的解释学有一种明显的伦理学倾向,甚至可以说伦理学是其实践哲学的核心,它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崭露了解释学的普遍性。伽达默尔坚信:在道德领域和理解领域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而这种联系的中介和桥梁就是他的对话本体论。 不过,伽达默尔的伦理学思想虽然在早期、中期就已存在,但体现得最自觉、最充分、最全面的还是他的晚期,因此,晚期应当是我们分析、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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