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远是一个犯罪团伙,欺诈以结婚骗取钱财的团伙,利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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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电讯、网络科技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犯罪分子从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利用手机、固定***、互联网、银行卡等作为作案工具,编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有的群众往往会被迷惑而被骗取钱财。其实,绝大多数诈骗犯罪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为了防范和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现成立反欺诈联盟网站,群众可通过该网站对骗子的伎俩进行曝光,保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提高警惕,抵制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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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各种证时,户籍制度简直神威大现..  致XX老师的一封公开信
  本人 硕士学的是行政管理,听闻武汉大学环境法非常公正且全国排名第一,所以我报考了蔡守秋老师的环境法博士。蔡老师今年招一名博士。本人考试笔试成绩:英语65,专业课一85,专业课二79,总分229分,排名第一。第二名 ,武大环境法硕士毕业生、总理兄弟的学生、甘肃政法学院老师,单科成绩不知道,总分216分。
  日参加武汉大学环境法面试。下午四点左右,面试老师 就对外说:“ ,今年就录你了。”听说这个消息后,我给导师打***,导师说还在商量中。五点多给导师打***,导师说录了第二名。我马上询问:“请问我哪里做的不足?”导师说:“第一,同等条件下,录法学专业的。第二,你的法学的理论功底不够深。第三,要脱产的博士,你成家了,不会来,第二名没有结婚,完全可以。”我跟导师说:“这些理由不是根据笔试与面试的综合成绩来决定,也不是根据学术能力来决定,不能让我心服口服。我听说您先还是坚持要我的,后来另外的老师非说要第二名,第二名的法学功底深,没有成家,可以脱产,还有,要是录了我万一我加试没有及格,还要补录,多麻烦啊。您妥协了。”导师......
  从知道结果到5月11日晚21时58分,我的心情还是难以平静,向各位专家和领导反映情况,请求给我一个说法。同时,也希望让大家知道,以认清对于认清百年校庆中的武汉大学、认清所谓力争建设一流的武汉大学法学院、认清闻名天下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一、总理兄弟的真实面目!
  亲们:这位硕导就是中国某位总理当年北大上铺的兄弟。已经10多年没有发过文章,只是校聘教授,法学本科生,据说博士读了n年也没毕业!!!寝室8位兄弟,除总理外,其他都成了大家,如姜明安、陈兴良、武树臣、郭明瑞等。而他却是法学院妇孺皆知的有名的酒麻木,经常让学生陪着通宵喝酒(注:多好的感情!不知是否有女生?记者如有意,可采访任意武大法学院环境法所的学生?),一天三连场,从中午喝到第二天早上。经常不上课!!!上课时也是醉酒中!!!!据说曾经差点去见“韩德培”老先生了!!
  就是他坚持不要我的!!!!就是这个老师接受笔试第二名请吃喝的!!!!!难怪,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尊敬的李教授”和第二名 同学都是不搞学术之人,却暗中大搞潜规则。
  二、人员组成不合法
  一是人数违规,面试一般要单数老师吧?武大环境法博士复试4个老师!!!!!二是人员资格违规,4个老师吧,招博士生,该博导吧?三个博导(蔡守秋教授,王树义教授,杜群教授),还有一位10多年没发过文章(根据中国知网搜索的结果)的所谓教授(非博导且非正规教授)。一位学历为本科的10多年没有科研成果的双非“教授”来参与决定博士录取与否。这是否公正?元芳,你怎么看?
  三、面试公然歧视
  作为法学理论殿堂的法学院,遵守程序应是起码的要求,但是在此次面试中程序正义却被公然践踏!!!平总书记强调“依宪治国、注重程序”,但是我们“总理的好兄弟”等人却公然践踏,可见,依法治国永远只是一个“中国梦”。
  蔡守秋老师设定欲招收博士生的要求:
  01中国环境法
  02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0126
  蔡守秋 ①1101英语或1102俄语或1103日语或1104法语或1105德语
  ②2044环境法基本理论
  ③3044外国和比较环境法 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招收跨学科考生
  加试科目:
  ②法理学
  ③民法学
  (招生指标:0-1)
  大家注意:这是环境法招收目录上写的,招收目录上的写的是招收跨学科考生。既然老师告诉我同等条件下招收法学专业的,不招跨学科的。请问,每年是跨学科的多,还是法学专业报的多?这样说,那跨学科的不是永远没有机会?因为你pk不过本专业的。那你何必坑人,在招生目录上写着“招收跨学科考生”呢?
  说句不客气的,你功底好,笔试咋还会比我这个跨专业考试的人低10多分呢?
  1、其他老师说她理论水平比我强?用什么证明呢?
  她在甘肃政法学院当了三年大学老师,只发了1篇年会论文(根据中国知网搜索的结果),没有课题。
  我发了13篇论文,主持了两个课题,参与了4个课题,参编3本书。
  2、其他老师说她能够脱产?
  我们两人都表示可以脱产,但是面试的某位老师竟然说我有家有口,不会脱产的,第二名没有结婚,肯定会来的。难道以后环境法就不招收有家有口的?歧视啊!!!!!!那些有单位的有家有口的同学们,别报武汉大学环境法了!!!!老师说你不能来啊!!!!
  四、加试时故意设障
  1.因为我是跨专业的学生,要求加试《法理学》和《民法学》(注:10个加试人,题目各不相同,Why??),加试本质上就是考察法学基本知识,因此,作为法学院的加试者,应由学院统一命题加试!即加试科目相同题目也应一样,否则如何具有公信!!但我们可敬的武大法学院却由个别老师随意操纵,因此加试题目各不相同,变成了老师弄权的一个手段!!
  (1)到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询问。询问当日场景回放:
  本人:“请问有真题吗?”
  答:“没有。”
  本人:“有题型吗?”
  答:“没有,各专业老师自己命题。”
  本人:“就这样考吗?”
  答:“就这样考。”
  我走了。
  加试,不知道哪本书,没有真题,不知道题型。请问这到底正规不正规呢?
  (2)资格审查那天场景回放
  看到一名老师给管资格审查的老师一个信封,说是加试的题目,两个人的。
  2.我买了李龙的《法理学》和马俊驹的《民法原论》。回家复习,从4月份知道成绩到5月10日考试,我每天基本上深夜1、2点睡觉。甚至为了复习专业课,专门跟单位请了1个星期假在武大上自习。因为怕加试不及格,我把复试的重点放在了加试上。我将500多页的《法理学》和1000多页的《民法原论》做了笔记,把纲要都写下来了。并且背了好几遍。
  3.5月10日考试题目
  《法理学》题目:四个辨析题60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概念和法律渊源,立法建议和法律议案);两个简答40分(论述法的正义价值;举例论述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说真心话,《法理学》的题目不算难,我答得还好,及格应该没问题。
  《民法》题目:一个简答40分(请论述合同的情势变更原则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个论述60分(请论述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及评价得失)问题来了,法学专业出身的,这两个题目不难。但是,《民法原论》中没有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合同自由原则,我答题时写的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基础上引起情势变更原则,接着答了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民法原论》中有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评价得失。评价得失我都是自己想的。能不能及格真的不知道。
  从侧重点来讲,民法总论竟然没有题目,只考了《合同法》和《物权法》,这两部分是重点,咱不能否认,可是我们是跨学科考试,民法总论是必须掌握的吧!竟然没有题目!!!!
  从题量上讲,通常只有考博士的题目才只有两道题,有些博士题目还有四五道,甚至还有几选几的。我们跨专业加试,也只有两道题。考完后交流时发现虽考试科目相同,但题目与题量完全不一样。
  4.我写在今天,明天也许加试成绩就出来了,也许老师会告诉我:“你没被录的原因已变成加试不及格。”
  各位看官,小女子受人摆布、欲哭无泪、因受刺激,行文凌乱。受到不公正待遇,申诉无门,故倾吐心中所感。百年校庆之际冒犯,请各位老师见谅!!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申请人:耻辱的武大    申请原因:出现了多人的隐私、单位信息等。
  这位甘学姐,姑且先叫你一声学姐吧!你没有任何证据就在这大放厥词,甚至有人格攻击之嫌,我不得不说你不仅法学素养欠佳,作为一个硕士生人格的塑造也不是成功的。李老师在环境法学界行事作风可圈可点,为人正直是公认的,这点绝对不会因为一个博士复试而动摇,况且,李老师对环境法后备人才的关照也是有目共睹的。试问:复试当时李老师问你的问题你的回答如何?为何在文中只字未提?复试你给老师留下的印象如何可有考虑?仅凭几篇别的专业的论文或课题就能说明你在法学上的造诣?
  试没有考好,心情不佳,这可以理解。不过有些事情还是要弄清楚的:
  一、关于面试组组成:按照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复试的规定,面试组人数为3--5人,采用百分制,最后取平均分,所以复试组人数为4人也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二、鲁同学并非李老师的学生,况且她早已毕业多年,怎会像甘同学想象得那么复杂!
  三、复试结束当天,与李老师共进晚餐的也并非全部是当天考生,餐后也是李老师亲自买单,这是李老师一贯的风格,我作为见证人以人格担保。
  四、对于你在文中提到的对李老师毫无根据甚至带有人格攻击性质的言论,我只能为你的无知和无畏感到无奈,希望这只是你当时情绪激动的宣泄,除了考博你的追求还有很多。
  希望甘女士不要拉大旗作虎皮、虚张声势,学校纪检已经介入调查,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当事实水落石出的时候,该谁的责任谁还是要承担的!
  希望只是学姐(你是硕士毕业)泄泻考博落榜的心情而已!  不过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您的片面之词就针对特定学校、特定院系和特定教授公开进行恶意攻击,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作为学生最基本的学术道德和起码的师德,而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名誉权。仅仅这一点,您就不配被录为一名合格的法科博士生,也难怪你是跨学科考博,之前法学基础一抹黑。  希望学姐自重!如果感觉受到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相关组织反映或申诉!什么叫做重程序正义,你自己都没能做到,还说自己做这道关于实体和程序正义的题目事感觉很简单,你的法学理论确实有待提高!  最后,希望学姐能明白一点:在中国会考试的人很多,牛人一大堆,别把自己看得太高!您都出去工作了居然都不明白这个道理,只能为你感到可悲可叹!学姐,好自为之!
  甘同学:你怎么能这么恶毒地胡乱攻击学校、诽谤老师,侮辱同学!不招你,复试组真是英明呀!
  一位事件的亲眼见证者向学姐问好,请学姐自重!  一、想告诉您一个事实,这次面试的同学中第一名245分(英语近80),您的分数可能第5名都排不上,不知您为什么一时激动认为自己是第一名了!  二、面试时李老师为了给您面子,没有问环境法的问题,问了行政管理专业的问题,您却两眼望天,一片空白。  三、全世界都知道,博士生录取是综合素质的要求,谁说必须录笔试第5名就不能录笔试第6名呢?  四、蔡老师苦口婆心对您的安慰被您拿来作为攻击别人隐私的工具,让蔡老师情何以堪?  五、姜明安老师和李老师是否属于我国的法学大家,50年后大概您都没有资格评价。(您老公大概也这样想)。  六、关于李老师的人品、行为、作风,欢迎您联系美联社记者来采访,结果会让你无语。  七、关于程序合法的问题,如果您有委屈,有一万种方法申诉,为何采取这种骂街、无理、可耻的方式,这是否是您崇尚的程序呢?  八、关于跨学科招生的问题,懂得基本逻辑的人都知道,招生简章上说明招收跨学科的而最后不录取跨学科的做法,什么都没有违反,除了违反您内心深处对简章强迫症式的理解。  九、关于跨学科加试的问题,您认为考民法就要考民法原论,即便一个站在月球上的人,即使很眩晕,也不会这样想。  十,明天加试分肯定出来,相信所有看过您帖子的网友都希望您明天不会被录取,而原因是,您不够格做一个法学的博士!  学姐,希望您输得起!
  这位楼主,潜水多年第一个回复就送给你了。  上面的回复已经指出了你法学精神的欠缺和行为的违法性,对你所列举的事实如面试组组成问题、鲁同学的师从问题、吃饭问题进行了反驳。在此只想对你论证中的因果关系论证进行小小的质疑。  当然首先还是要提出,首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学博士生,最起码得有证据意识吧?或者,想成为一个合格的学术人才,敢不敢有点考据精神?通观你整篇帖子,满是毫无根据的各种据说,毫无任何论据。所以下面论证中其忽略你以“据说”开头所提出的所谓论据。  且看你第一大点,结论是李老师不学无术搞潜规则,那请问:  1、李老师是否是以总理兄弟身份来面试你?否则此点同你论点有何干系?  2、李老师爱喝酒同他不搞学术之间有何联系?以其爱喝酒来论证其不是“大家”?你让李家亲戚李白情何以堪?  3、李老师没发文章是否就等同于其不学无术?楼主整贴以文章数量来论学术水平的高低,如下文还以自己发的文章多来论证鲁同学的学术水平不如自己。在此一并驳斥不再重复。众所周知,文章数量固然是学术水平表现的某一方面,但文章多不一定水平高,水平高不一定文章多是不是呢?除了文章数量外,请问您听过李老师的课吗?跟鲁同学探讨过学术问题吗?若按文章数量,邓稼先钱学森都不如你发得多。PS:数量与水平之间的关系可自行百度“文章数量”与“学术水平”两个关键词。  4、所谓大搞潜规则一点完全没有任何论据,请问你从何得出?  第二大点,面试组组成问题楼上已有同学解答。  第三大点,面试公然歧视。楼主提出歧视在于两点:歧视跨专业与歧视成婚。前一点楼主同样以数量论学术水平,不再重复。后一点楼主摆事实,不存在论证问题。从事实问题上PK只能说楼主你老公不也在此读博么。。他也成家了啊怎么就不歧视他歧视你了o(?□?)o  第四大点,加试设障。同样请问楼主了:  1、考试题目各不相同与老师弄权有何关系?请问题目难道是特指给每一个人的吗?你下文也提到出题目和主持考试的老师不同,且题目装在信封中,那请问你说个别老师弄权从何而来?如果有不同就是弄权那***还有AB卷呢  2、没有真题不知道题型就是考试不正规?此论证逻辑在哪看不出来,根据百度百科,所谓正规,是指“正式而规范;合乎规定或标准的。”没有真题无非是无从参考而已,复习的好照样考的好,顶天有所不便,跟是否合乎规定或标准有何关系?  3、楼主复习很努力。不知道想证明什么,谁不努力了?  4、法理学考了你会的,所以不难。民法没考你背的,就有意见了,所谓“对法学专业出身的,这两个题目不难”,对跨专业的凭什么不考总论。就不懂了,加试本来就是考你法学基础的,要是照顾你专业背景,干脆给你出行政管理的题目吧。  5、没看懂你到底想说考博士的时候几选几四五道还是加试的时候...后面又说加试是两道,又说题量不同...闹哪样啊亲?  最后,你确实行文凌乱。
  哇居然有1140个字!写毕业论文也这么流畅就好了,哈哈
  尽管国家把你培养成“硕士”,但你确实丢尽了“读书人”的脸!  如果你郑重地给你所抨击的这位老师真诚地道歉,可能你还是一个合格的人。  你的丈夫,也许还会有勇气继续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你的学生,也许还继续叫你一声老师。  这个世界不能任由你来撒泼,这个世界需要规则,为了你自己的尊严,请尊重规则。
  @绿萝绿萝-14 19:47:54   尽管国家把你培养成“硕士”,但你确实丢尽了“读书人”的脸!  如果你郑重地给你所抨击的这位老师真诚地道歉,可能你还是一个合格的人。  你的丈夫,也许还会有勇气继续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你的学生,也许还继续叫你一声老师。  这个世界不能任由你来撒泼,这个世界需要规则,为了你自己的尊严,请尊重规则。  -----------------------------  PS.不如按楼上的,邀请美联社去武大采访吧!
  技不如人,怨气冲天,惺惺作态的摇尾乞怜只能更加暴露你的弱点。通篇的字里行间都体现着你的荒唐,首先,拜服你几十年如一日对应试教育的崇拜和坚持,诚然我们的考试制度普遍呈现出“强记多背拼高分”的态势,但书至博士,更多考量的是你对所选择学科的积累和思考,既然你选择,就应该做好准备,别拿自己是跨学科考生说事,准备不足别说成考试不公,偷换了概念;其次,民法学和法理学是法学基础学科,不求你通,但要你懂,“我将500多页的《法理学》和1000多页的《民法原论》做了笔记,把纲要都写下来了。并且背了好几遍。”不要这样聊以自慰了,如果简单记忆就通过考核,那就是我们这个学科的悲哀,也是考试制度的悲哀;再次,治学先做人,这种断章取义、凭空臆测的混论,如跳梁小丑般无病呻吟,只能显露你的无知和无品。几篇学报上的所谓“文章”说明不了什么,你自己去思考质与量的关系吧,不知你是否从事教学,如果是,你的德行操守会传递成什么结果,我们翘首以盼。刚说过你只荒唐,但不可笑,因为没有笑点,而只有不屑。希望你看到大家的良言,希望你学会做人。
  请问此甘大姐?甘阿姨?您和演艺界的某哗众取宠三流"明星"甘 露 露 有否血缘关系么?怎么演技似曾相识呀!本小朋友倒是有一事惧怕,依甘阿姨您这架势,搞不好"朱令"主谋您很有嫌疑哟?!不要再投毒那些一个又一个把你击败的对手啦,神马"铊"、"铬"啊的,投多了,还造成环境污染呢,谁污染谁付费哟!嗯嗯!
  发帖人不知年方几何,从你的文笔和措辞来看,似乎确如上面回复的朋友所说,体现出极其浓厚的“对应试教育的崇拜和坚持”,真可谓有些“中国式悲哀”。  您对武汉大学环境法的推崇溢于言表,您称之为“天下闻名”,客观与否我没有资格讨论,不过由此可见您是带着何等祈求和卑微的心情去“求”这一份读博的机会。其实,是否真的“天下闻名”暂且不论,即使真的“天下闻名”,您已身至准博士阶段,还怀抱如此可谓“低三下四”的姿态去祈求一个机会,古语有言: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个所谓高等知识分子的傲骨和洒脱去了哪里?既然您不具备这份傲骨,或许考不上对您来说是一件好事,对整个专业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吧!  您一方面让自己沉迷于对分数的崇拜,对考试体系的折服,另一方面又数落考试方式的种种缺陷,正是给人这样一种感觉:让您考了第一的考试方式(笔试考试)是真理,让您没通过的考试方式(加试考试)是谬论,仔细想来,有些荒唐!  从文字中来看,您已身为人师。不知您在和学生打交道的时候是否感受到过尊重的可贵。恕本人冒昧,在百度中搜索了您所说的这位总理兄弟(当然,我同意上面网友的说法:不知总理兄弟和您这件事情有何关系?大约是借用现在比较流行的标题党的风格?),略看了他的一些讲座的文章,不知您是否看过,我本人的感觉,如果是他本人所作,那么这位老师还颇具有一些太白风范和哲人气质。喝酒并不是罪过,古往今来,大师大佬们大多有一些生活上的嗜好,而这恰恰区分了他们和普通人。从上面朋友们的种种评论来看,似乎对这位老师推崇有加。您的种种潜规则的猜测,是不是当今高校里学术之风不正和部分老师行为不端造成了您的阴影?  回到正题,其实漫漫人生,没有任何一件孤立的情会改变你的一辈子。没有了一个选择,就意味着多了很多种选择。但是和相识的师长、同学在这种公开的空间中反目,感情伤了,这个后遗症就可能终生无法弥补了,对自己又有什么好处呢?即使完全抛开事情的真伪,或者完全站在你的这边,就算你真的亲历了社会的黑暗面,以这样极端的方式回应,真是伤了别人,又伤了自己。  想想大约学术圈合其他社会领域一样也不大,山水轮回,人生何处不相逢,万事不要绝对,给自己退路吧!
  回复第12楼(作者:@人生路长2013 于
20:47)  发帖人不知年方几何,从你的文笔和措辞来看,似乎确如上面回复的朋友所说,体现出极其浓厚的“对应试教……  ==========  
  只有两个字送给楼主哦~~~奇葩~~考不上就攻击老师,有意思嘛?而且,道听途说的消息都不准。  还想问一句的就是,就这水平,还读博士???读了也是制造垃圾而已。
  限楼主72小时之内向李老师道歉,向武大道歉,向环境法所所有学友道歉。  注:考虑到你还要发疯一到两天,72小时时间设定是合理的。
  这样的蛮不讲理,这样的思路凌乱,是如何拿到硕士学位的?还能为人师表?真替您的学生们担心。您没被录取,恰恰印证了武大博士录取工作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谁说笔试考得好就必须被录取?那还要复试做啥?看完感觉确实是“受刺激”了,无敌“凌乱”,楼上诸位已经详细论证过了,此处略去两千字。回去好好学习一下法律基础吧,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够您学一阵子的了
  亲爱滴学姐,我在恍恍惚惚中读完您的一番言论,顿时清醒和紧张了起来,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牺牲了自我,扫射了群众,警示了我们。可是,可是我真的有以下疑惑,特别特别需要睿智英明神武的您来指引走向光明的方向:  1、我前一阵子只是不断感激上苍我的室友们没有毒害我,让我健康活到现在,结果您一语道破天机,我发现,不毒害我是不够的,他们还不能发达……肿么办,这属于不可抗力吧。万一我的室友里出了下一个李克强啥米的,那我不是糗大了……就因为一起睡过,别人发达了,就彻底反应出了我的低能……如果我当年知道他会发达至此,我会躲得远远滴……  学姐的逻辑彻底典型了我,以后每天烧香不仅要感激室友以前没有毒害我,还要祈求上苍让他们以后不要发达,不然我就会因此遭来横祸……  2、学姐终于让我明白了,结婚对于女人而言,是多么可悲的一件事情。按照您的逻辑,若要做一番事业就千万不能结婚,你看人家吴童鞋对吧,做得那么大,就是因为木有结婚呀;你看人家波伏娃,就是因为木有嫁给萨特呀;你看人家李银河,就是因为,成名前就木有了老公呀(小波我对不起你对不起你对不起你)……无数鲜活的案例摆在我们面前。而今天,学姐血一般的教训再次警示了女同胞,就是不能结婚啊,结婚是罪魁祸首。  但是咧,我就NND还是困惑了,那么杨绛是怎么做成学问家的咧,林徽因是咋米成名的咧,英国的女皇们是咋米执政的咧。。。我特别不解呢!!!求解答,求解惑!!!  3、学姐终于让我明白,对学术水平的论证,这年头就得来点“硬道理”,看发表了多少论文,参加了多少课题,写了多少书。学姐,我觉得您简直就已经是学术巨贾了,在如此年轻的岁月里,就做了这么多的事情,让我望其项背啊。  只是有一点不解的是,当年梁漱溟、胡适、陈独秀,都参加了多少课题的咧,编写了多少教科书的咧,怎么能啥都木有就让他们当教授啊,根本验证不出他们的学术水平呢!!!我觉得一定是当年蔡元培等脑子锈掉了才做了这样的决定。  4、学姐终于让我明白,“好人卡”有时候是真的。根据多年追女生的经验,常年被发好人卡,就像学姐您说是因为结婚了的原因一样被老板拒绝。看来,我是真的因为人太好了才被拒绝,那些女孩怕伤害我。您也一定是因为结婚了所以才被老板拒绝的!  5、学姐终于让我明白,原来其实把满神的《民法原论》做作笔记就可以考好的,是因为老师出题刁钻而导致为我们考不好!!!我说我民法分数那么低,我当年比您做笔记还做得认真咧。看来,不是我的原因,是老师的原因!  6、学姐终于让我明白,所有的考试如果不给题型和范围就不是正规的考试!我要起诉所有的大型公司,特别是NND外企,当年我没有被录用上都是他们的原因,我都不知道他们要考什么!太不正规了,不是我的原因,是他们的原因。  总而言之,亲爱的学姐,我力挺你啊!您解答了我多年来庸庸碌碌的原因,都不是自己的原因,是别人的!当然,也给了我一些困惑……不过我会在每天祷告中祈求进步的!
  LS这个同学很有才啊,哈哈哈哈
  ps:亲爱的学姐,我特别希望您做一件有益于人民群众的事情,就是标注出和您有同样高贵善良豁达智慧的生物界存在。因为如果我以后在竞争中不小心意外上位,就被人调查老底,把七大姑八大姨遗传病史家族史还有隔壁邻居小姨外甥在外面嫖娼的新闻挖出来,来证明我的品行不端的话……心有惴惴焉……
    觉得这个帖子的作者好严谨啊。作为一个不合格的法学的门外汉,很想抓住每一点机会学习一下的:  1.看完“已经10多年没有发过文章”,确实对两个问题好疑惑:  ①汉语中对于“年”的时间长度有无不同定义?  ②中国大陆地区是不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国知网的网站啊?  2.看完“《民法原论》中没有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对于一个小问题好疑惑: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中第633~634页在“第三编 合同法”“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五节 免责事由”“(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一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  是不是《民法原论》出了新版呀???  离开学校以后就没有跟进满神的砖头了,要是第五版《民法原论》里面删除了情势变更原则,我一定要收藏一本,这在大陆法系民法教科书里面算是开天辟地的啊!以后能卖老多钱进博物馆的啊!尤其是在中国大陆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对情势变更作出解释的时候,满神敢于逆势而上,大刀阔斧地删除之,那种钦佩,无以言表。
    天涯的可爱水印挡住了时间
  看楼主甘某发的帖,真的为武大环境法所没有录用她而庆幸。理由有三:第一,甘某逻辑混乱。甘某落选和李老师是谁的同学之间的关联性,看了半天没有看出来;第二,甘某作为考生,对于面试这一程序的了解和理解似乎不足。为何要面试,正是因为考生是否适合科研,光凭笔试试卷是测验不出来的,不少人分数高的考生存在问题意识不强,分析问题的逻辑性差,对社会实践缺乏必要的观察和了解,理论兴趣淡薄,知识面窄等缺陷,而这些缺陷不是两三年可以弥补上的,因此在博士生的录取上高校被赋予很大的自主裁量权;第三,甘某作为考生,对于法学知识理解存在明显的欠缺。光从此帖就可以看出:楼主凭什么说情事变更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仅仅是分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分论和总论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如果总论中的基础理论不能覆盖分论,还能叫做总论不?很显然,甘某虽然考分不低,但对于法律基础课中民法总论和分论的基本关系都不懂(这是法学院大二学生都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法学常识),就凭此贴中看到的甘某法学知识积累,比法学院招的硕士相比都相距甚远,更别说和招的博士相比;第四,甘某个性存在某种缺陷。一个人考试失败,当然既有外因也有内因,但内因肯定是决定因素。甘某失利以后,没有即时反省自己在考试中反映出的不足和失误,而是寻求发泄和指责,无论是从做人还是从做事的角度来看,都不可取。一个人只有具备自省精神,才能真正不断地超越自我。  另外,说到李老师,甘某说他好酒这一点可能是事实,但说他不学无术肯定会触犯众怒。在武大环境法所,大部分学生在环境法研究方面,不管是否系李老师直接所带的学生,都从他那里受益良多。的确,他文章产量不高,在重量化和指数的今天,常为人所诟病。但谁也不会否认,他是一名真正的思想者。他博览群书,论述精到,和他在一起谈书论道,真有“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之感。所谓“酒逢知己饮,诗向会人吟”,如果不是李老师身体欠佳,不少师生都很喜欢和他一边啜酒,一边谈论专业。楼主有没有想过,凭什么李老师本科学历,很少发文章,能立足藏龙卧虎的武大这么多年?因为文章不在多,而在精。大家认可李老师的付出和贡献。而这也恰是武大环境法所学术气氛宽容开放的写照。顺便说一句,李老师几乎绝口不提他与“上铺兄弟”的同学情,相反地,以他的清高,他对这层关系避之不及,所有有关同学情的信息,源于当年的某期“南方周末”的报道,虽然外人津津乐道,问及李老师,他很淡然:“这个报道与我何干。”。
  更正一下,本人发帖的第一行,“理由有三”更正为“理由有四”。sorry.
  将“耻辱的武大”改为“耻辱的武大法学院”,貌似缩小了打击面;
  将“耻辱的武大法学院”再改为“耻辱的甘 ”,貌似就文对题了;
  将“民法总论没考好”,归因于“没有复习范围,老师出题没章法”,貌似就找到了一个“没被录的原因已变成加试不及格”的借口;
  将“总理的兄弟”,“李老师嗜酒”,“没有发表论文”“不是博导”等标签,归因于“潜规则”你,貌似博取了大家眼球的目的,但却无法还原“复试当天的全过程”;
  将“面试一般要单数老师吧?”将自己的不确定,逻辑转化为坚定的“人员组成不合法”,貌似缺乏了考据,也从“不确定”到“确定”偷换了逻辑……
  ………………
  凡此种种,可能因为心情激动不能严格推敲;
  这种非严格,非理性,夹杂了太多的情感因素的长文,让人看不出任何的行政管理硕士,未必博士(未来的必然的博士)的学术水准和品德修养。录取不录取你,是一个集体的决定,把这件事归因于一个人,归因于非理性的诸多因素,最后只能证明,你为了这个博士头衔,丧失了人格,道德,底线。
  我们还能说什么呢?古有对牛弹琴据闻可以增加牛的产奶量,今有对甘弹琴,恐怕比牛不如。
  @dododo2013 19楼
23:36:25  亲爱滴学姐,我在恍恍惚惚中读完您的一番言论,顿时清醒和紧张了起来,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牺牲了自我,扫射了群众,警示了我们。可是,可是我真的有以下疑惑,特别特别需要睿智英明神武的您来指引走向光明的方向:  1、我前一阵子只是不断感激上苍我的室友们没有毒害我,让我健康活到现在,结果您一语道破天机,我发现,不毒害我是不够的,他们还不能发达……肿么办,这属于不可抗力吧。万一我的室友里出了下一个李克强啥米......  -----------------------------  有才,不是一般的有才,是二班的。
  听说甘的老公也是武大环境法所秦姓导师前年的博士生,而且是考刑法专业转到秦的门下的。这也奇怪,考刑法的被淘汰后投靠秦门,还被录取了。莫非甘老公也是潜规则投入秦怀的吧。甘女子应该回家好好审审老公。
  @Hikaa0 28楼
11:11:38  听说甘的老公也是武大环境法所秦姓导师前年的博士生,而且是考刑法专业转到秦的门下的。这也奇怪,考刑法的被淘汰后投靠秦门,还被录取了。莫非甘老公也是潜规则投入秦怀的吧。甘女子应该回家好好审审老公。  -----------------------------  围观……
  甘某所列理由,逻辑混乱,论据失实,夹杂诸多主观臆测的诽谤和谩骂,已侵犯李老师名誉权。原文“第二名 ,武大环境法硕士毕业生、总理兄弟的学生”“注:多好的感情!不知是否有女生?记者如有意,可采访任意武大法学院环境法所的学生?”“经常不上课!!!上课时也是醉酒中!!!!据说曾经差点去见“韩德培”老先生了!!”这些内容均系甘某所捏造。第二名非李老师指导的硕士生研究生,后面两条子虚乌有,不值浪费笔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罗吉2013 4楼
  甘同学:你怎么能这么恶毒地胡乱攻击学校、诽谤老师,侮辱同学!不招你,复试组真是英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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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有资格参加博士入学面试也有资格参加博士答辩的李教授,有在面试组发表意见的自由(更何况只是说了点事实),其他元芳怎么想,也是他们的自由。如果英雄所见略同,那只能说明意见有理。甘同学如对组长有意见尚有点情不可理喻~~,但,却如此恶毒地胡乱诽谤老师。
  一个本着不拘一个选人才的研究所、院和学校,张开双臂热诚的欢迎她跨专业报考,正常的要求、程序、考试为法学基本常识,竟然被临时抱神脚的甘同学理解为处处专为她设卡,被恶毒地胡乱攻击,被称为耻辱的学校。何况这是你的母校呀~~
  人说躺着中***,现在竟发展到不在现场现时也中***,总理等与此事有啥关系?竟被调侃,同学关系江湖气地变为兄弟、与所谓“不学无术人”关联上,不知什么胡乱表达?
  令人气愤地是,一个报考的女同学,只因为面试发挥比她出色,通过复试组面试。甘同学不向人家请教学习也罢,至少告诉大家自己如何表现好却被超越,但却竟然恶毒地胡乱侮辱同学。报考环境法研究所不应有如此的风险,希望甘同学向鲁 同学道歉并承担有关责任。
  更令人不安的是,甘同学是一个打算以法学为继续深造专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
  甘同学有报考的自由,老师有表达意见的自由,学校有录取的自由,鲁 同学也有报考的自由。但甘同学没有造谣学校的自由、没有诽谤老师的自由、没有侮辱同学的自由。
  @耻辱的武大   你说你行文凌乱,依我看你是思维混乱,且连博士生面试的一些常识都不懂,怎么混的?通常,根据武大博士生招生的有关规定,跨学科报考的学生,必须在面试前进行加试,加试不合格者(60分以上为合格),根本没有参加复试的资格。而你是参加了复试的,也就是说加试出题和改卷的老师在你参加复试前就已经让你混过关了。那么,又何来你文中所说的“我写在今天,明天也许加试成绩就出来了,也许老师会告诉我未被录取的原因已变为加试不及格。”看来,你不仅凌乱,且连基本常识都不懂,还在那里乱咬人。真心觉得的不录取你是对的。另外,像你这样连自己都觉得加试可能不合格的人,竟然让你蒙混过关了,负责加试的老师未免太不负责了吧。敢问,这里面有没有潜规则啊?
  @耻辱的武大 1楼
13:15:57  申请人:耻辱的武大    申请原因:出现了多人的隐私、单位信息等。  -----------------------------  有种发帖,就别急着申请删帖啊~~
  装可怜,博同情没有如愿,怎么没声音了?是被社会抛弃了,还是放弃了社会,我觉得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别太激烈,最好以低碳环保的方式离开,算上对得起社会对你多年来的培养和容忍。  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这些浪都是对你的不屑和鄙夷,不知道能不能起到把你拍x到沙滩上的效果。找个清静的地方冷静一下,想想如果你还恬不知耻的混迹在教师的队伍中是不是有一丝羞愧和不安,灵魂的工程师这个称呼对你来说简直就是一个讽刺,当然,你也可以继续肩负起老鼠屎的效能,这也是辩证法的体现,美丑、善恶,都是合理的存在。但是自此之后,你每每走在校园中,看到学生们指点、私语,你会不会感到窒息。  最好团成团以圆润的方式出来谢罪,这才能证明你还对得起一撇一捺的这个称呼。
  喂!武大环境法所的师生们,你们也别太仁慈了。连我们围观的都看不过去了。你们干什么吃的,哪能容个疯女子在你们门前如此撒泼。神圣殿堂岂容如此玷污!据说甘女子的老公也是贵所秦某人的博士生?秦某人怎么不好好管教一下弟子?是不是在一旁幸灾乐祸呀?据查,李教授应是秦的老师辈呀!从这一点看,李教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没管教好秦呀!
  李教授、鲁同学,赶紧截屏保留证据呀。想删贴就没事儿了,哪有那么便宜!人家都被你污蔑了、污辱了,却想一删了之?甘童鞋,你未免也太弱智了吧!
  不能录取就攻击学校,攻击老师,看来武大淘汰你真是太应该了。  以后还有哪个博导敢录取你呀?还有哪个单位敢聘用你啊?
  看到楼主的逻辑、再看楼主对善意取得、情势变更的理解,汗留了好几地啊。搞这么大噱头,无语,默默飘走。。。。
  百年校庆,还好没把甘姓女垃圾留在学校,要不情何以堪啊!看来武大还是有希望的!  
  尊师重道没学会,甘某人枉读这些年书!  
  矮油,甘某人心虚啦,还改了改帖子。换不换马甲,都知道你恶毒了武大,恶毒了法学院,恶毒了环境法研究所,恶毒了复试组的老师们!  
  枉楼主自称学法的,武大不录你还真没错  
  @耻辱的武大 我是本帖中所提到的“笔试第二名”,作为当事人,我对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相关老师在此次事件中所受到的伤害和侮辱感到非常歉疚。从一开始指名道姓的攻击谩骂到现在,我之所以选择沉默,是因为我不想在激愤的情绪中过度回应,让原本简单的事件变得复杂,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相关老师受到的影响和伤害进一步扩大。我相信,公正的力量最终会让一切水落石出,无端的指责最后也将烟消云散,在此,我也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关心和支持。武汉大学相关部门已经对此次事件展开了调查和处理,我声名涉及我本人的博士招生中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我也坚决支持武汉大学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对于甘某人公开发表毫无根据的攻击和诽谤言论,我也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特此声明!
  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领导与栏目组工作人员及记者的邀请函;  受害者(翔宇公司)拜托同志们;向您们问声好!并致以鞠躬礼!  在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焦点法谈09.37分播报,在江苏淮安发生汇票非法贴现诈骗犯勾结银行工作人员,疯狂违规操作10亿元贴现,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已播放,而团伙成员的接手却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那些滥用公权的违宪手法,让政府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加剧了与民众的疏隔与仇恨,而且碾碎了诫信和公正的基石。受害者现寻求拜托同志们;主持公平正义给予无私法律舆论 援助支持的请求,制作在线视频观看的续篇。虽然案件告破,而政府各有关部门座事没人管,到处乱踢皮球,至今己五年过去,现成为断头迷案。当案件进入审理后,其同伙通过接手,转移赃款、赃物的承兑汇票到达利害关系人之手,追赃的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的 邦盛公司、宛城信用社,却安然无样,毫发未损,己触犯法律,又受不到应有的打击,重权在握的司法机关使案件为儿戏,有线索事实的汇票不追赃到底,只是法官听到“左边的声音”,也看不到“右边的光亮”而案件背后在玩阴谋诡计,司法与犯罪团伙恶意串通相互勾结,令人颇感焦虑,受害人如芒刺在背如骨鲠在喉 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对此,我们不肯相信,所有善良的人都不愿相信,然而这却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但是特权压服不了真理,也压服不了媒体和公众。害得翔宇公司遭受灭顶之灾,反而在某些人操纵下,有人利用国家公器打压翔宇公司,而翔宇公司却遭受在权力合谋暗算及围攻,真是有理无力苦不可言。  毫无保留发表您的看法,受害者只是要求您助点言,在仁义道德上给于弱者一个心灵安慰,!原告想通过论辩、对比寻找公平正义的阳光和理论基础知识,通过论辩、碰撞让智慧的语言擦出美丽的火花。法院与被告方观点认为诈骗票据款己经全部清收完毕,要找就得找骗取你承兑汇票的周烨民,该把这件事放弃忘掉,要撤诉服法。问题是周烨民骗取承兑汇票末付对价,一个法制体系完善的国家公民,就再也无法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吗?有人把国有资产划到自已名下竞然在法律上找不到制裁依据,不知道我们的法律有问题,还是这个人太有智慧!居然有如此坚持“谎言”的决心,让我们惊讶甚至迷茫,欢迎各位光临,参加论辩,能为 受害者主持公平正义给予无私舆论 援助支持的请求;寻求;拜托同志们,为受害者号脉把关,多一双眼睛注视,就多一份公平正义。如果没有你们主持正义,正义不会轻易到达。您就可怜可怜受害者吧!发点正义声音吧!,带领帮助这个案件实质前行和解决,将是你们感到无比光荣。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 凝聚?和?家?新?事?和新?工作者的高度重???切??,?含了社?各界?新???的尊重和?同,彰?了新?工作及其??人?的光?和?任,同?也承?著人民群??新?工作者寄予的厚望?重托。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编制成,声、情、图并茂,所做的是过眼云烟,多情的镜子之所以留影后,而是过目不忘相机提供给您的功劳、收录后制成概念片、解难片、错误辩析片,让审理过程走过场,让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犯罪嫌疑人及法官的狼狈与无耻都干了些什么?让模不着看不见的真相和假象里跳出来,只要达到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行政、监督,执法网开一面“涛声依旧”呢!让丑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你有何感想!别的帐你都可以赖掉,而这笔账你必须认下,因为巳成为经典和永恒的,永远是黑色的字迹,谁也无法从案件的卷宗里抹去。也许卷宗无法抹去,就来了个1页
掩耳盗铃,抽取证据后灭失。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展示自我的机会与平台,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充满激情,对读者满怀热情,对记者这个神圣的岗位充满真情,关注民生小事,探究新闻真相,风雨兼程,勇往直前提供了一个契机。深入基层,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深入?查研究的?厚??,才能抓装大鱼的新闻好题材。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获得“拔尖记者”这个称谓沉甸甸新闻大奖好名次的绝佳机遇。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来到最高领奖台,请把掌声送给您们,请把鲜花献给您们,请把镜头对准您们的时候,请不要坐失良机,机会难得,时不再来。解决好这个个案,那么胜利的凯歌将为您奏响。  请求高人,知晓寻求法律精准定性的朋友们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拜托同志们,能提供法律专家的点评,将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完整地展示在观众面前,供各界能人志士讨论、论证(受害者)能否要回被诈骗犯罪团伙诈骗的银行承兑汇票。抽出您的一点宝贵时间,发发慈悲,主持正义,救救翔宇公司寻求是否还有补救措施,因为积极和乐观的态度是解决和战胜任何困难的第一步。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它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必定会打开一扇窗,我们胸中,常常涌动着先祖的血液和父辈的坚强,表现出激情和勇气吧!上帝会保佑我们战胜困难。我们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具有精神文明和道德力量的国家。是否还有一点生的希望,是否还有一点胜诉的希望,如果都无可救药,将是企业的悲哀,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属于司法腐败,属于笨死。让法律必须负起自己的使命。希望最终正义能够战胜邪恶!不愿看到把事实真相从案卷中抹去,不愿看到以伪证、荒唐为准绳,以莫须有、模糊为依据,以一系列造假为依据,视法律为废纸,颠倒是非,决不能让得人钱财而加罪于无辜者胜诉得逞。但愿是能转化成为光彩夺目的,作出能经的起历史与时间捡验,正义、公平的判决,这才是法院、公安机关应该面对的工作重点及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诈骗案件,经不起历史与时间捡验的枉法判决,难道也是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要留给下一代耻笑与解决吗?受害者认为这奇耻大辱的冤案不要在中国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痕迹,以免让后人耻笑,为了这经典和永恒的,黑色的字迹消失,谁也无法从案件的卷宗里抹去早日得到完满解决,特此跪请《焦点访谈》的领导与栏目组工作人员及记者,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发点正义声音吧!为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树立公正自律的政府形象方面做出你们的重大贡献!
敬礼! 2013年12月
(附件;案件发生背景;)  日,我公司因业务需要,经我公司申请,第三人江苏银行签发了票号为GA、票面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我公司为出票人,到期日为日。2009年9月,周烨民利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我公司上述417号汇票。另外出票人;江苏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300万元,只是在(债权人、出票人)翔宇公司面前晃动一下后就落入宛城信用社之手。日,南阳宛城信用社在未依法审查贴现申请人主体资质、真实交易关系、相关票据真伪及背书真伪的情况下,将该款贴现给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我公司知情后立即提起诉讼到管辖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反而在薛兵、季明丽有预谋的策划下,案件被移送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阳市宛城信用社不得享有GA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同时要求判决该票据返还我公司。本案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严重违反程序,甚至涉嫌与宛城信用社恶意合谋串通,相互勾结、坐地瓜分赃款后才有枉法裁判,  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 ;举报人:郑淑飞(法人代表)***: ***:
举报人:郑碎金:***: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华亭路9号 特大非法汇票贴现案告破:银行存在违规操作 2我们就是受骗企业的当事人,QQ: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_在线视频观看_土豆网视频 影视
                
  关于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与将诈骗团伙成员(周烨民)诈骗成功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判决归还诈骗团伙成员的接手河南南阳宛城信用社(被告)票据纠纷案,淮安中院审理案件中法官敢于置足够事实真相的证据不顾,颠倒是非、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违法悖德及严重渎职、枉法判决的  控  申  书   报送单位;中纪委检察部控申处  报送案件;案号2009年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  控申单位;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  地点;江苏淮安市楚州区华亭路9号  控申人;郑淑飞 (法人代表)  联系***;  报送时间;2013年12月  1页  控告分七个部分  案件发生背景  第一部分;法院副院长行政干预司法案件  第二部分;法院主审法官季明丽做伪证  第三部分;伪造的评估报告、法院违法采信、颠倒是非、法官枉法裁决  第四部分;违法贴现、私刻假公章,置足够事实真相的证据不顾  第五部分;法院法官行政不作为、有事实真相的证据不查  第六部分;法院法官灭失原告的证据从而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  第七部分;滥用公权的违宪手法;  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  ------------------------------------------------------------------------------------------------------------------------  控 告 书  报送单位;中纪委检察部控申处  控告单位;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淑飞,董事长,***;    被控告单位;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薛兵
职务;法院副院长  被控告人;季明丽
(主审法官)  被控告人;朱月娥
(主审法官)  案件发生背景;(前言)这是一件发生在江苏淮安既真实而审判却充满离奇古怪的案件,请同志们抽出您的一点宝贵时间,看了就能了解一下来龙去脉的案件真相,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已播放,而团伙成员的接手却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那些滥用公权的违宪手法,让政府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加剧了与民众的疏隔与仇恨,而且碾碎了诫信和公正的基石。  2页
  我公司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系一家原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民营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正确引导下,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我公司已成为江苏淮安地区的支柱企业,也是地区的纳税大户,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着应尽的职责。受害者(翔宇公司)座落地址:江?省淮安市楚州??亭路9?,江?翔宇?子有限公司始建于1967年(原名江?淮安???元件?)直属国家轻工部管辖,2003年改制后更名为;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同时也得到了原国家领导人***、乔石、宋平、宋健等中央首长的关怀,曾先後来公司视察,指导工作。这里也是韩信故里、吴承恩故居、特别是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处、周恩来纪念馆、都座落在这里。受害者有冤案想寻求;通过您又拜托您的同仁们;请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被骗汇票就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公司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到管辖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反而在薛兵、季明丽有预谋的策划下,案件被移送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开庭审理。在开庭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副院长薛兵为首,行政干预案件、主审法官季明丽做伪证,将被告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的虚假材料作为反担保手续,违法解除我公司的财产保全,将我公司数千万资金非法划走。作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薛兵,枉法批示并操作整个案件审理判决过程,被告向法院递交的虚假手续:私刻公章、虚设皮包公司、伪造假******、伪造合同等等,完全是薛兵、季明丽主谋的结果。由于受害者不懂法律,特此跪请给于下列所发生的简单案例做个是非曲直,扬清激浊的评析,用您的辛劳和汗水,用上您的真诫和智慧,拯救受害者,使受害者遭受在权力合谋暗算及围攻的逆境中突围,给于无私法律舆论 援助支持的请求;即邀请有法律常识仁人志士,拜托同志们;请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毫无保留发表您的看法,受害者只是要求您在仁义道德上给于弱者一个心灵安慰,没有您们的参与没有你们主持正义,正义不会轻易到达。这个世界虽然有阴影但更多的是阳光和希望。向您们问声好!并致以鞠躬礼!;  日,我公司因业务需要,经我公司申请,第三人江苏银行签发了票号为GA、票面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我公司为出票人,到期日为日。2009年9月,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的周烨民利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我公司上述417号汇票。也就是说;本案中借款承兑汇票未成功,江苏银行的承兑汇票只是在出票人收票人翔宇公司面前晃了一下,就落入了诈骗团伙周烨民及同伙宛城信用社之手,周烨民骗取汇票后,通过其诈骗集团同伙(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群乐模具有限公司{都是皮包公司}等)与被告恶意串通承兑洗钱,周烨民获得诈骗款后潜逃(没有付一分钱对价给我司),被公安机关例为网上逃犯后,在云南被抓获归案。我司发现被诈骗后马上到公安局立案,日,(在一天时间内)南阳宛城信用社在未依法审查贴现申请人主体资质、真实交易关系、相关票据真伪及背书真伪的情况下,将该款贴现给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我公司知情后立即依照法律程序,在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挂止,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向管辖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发出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日主张权利申报书,被骗汇票就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公司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到管辖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反而在薛兵、季明丽有预谋的策划下,案件被移送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开庭审理。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阳市宛城信用联社不得享有GA号 3页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同时要求判决该票据返还我公司。本案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严重违反程序,甚至涉嫌与宛城信用社恶意串通,枉法裁判。
控告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控告一;  法院副院长行政干预司法案件  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与诈骗团伙成员的接手河南南阳宛城信用社案件案值涉及2350万元,属于重大票据经济案件。作为法院副院长薛兵行政干预此案。  主要事实;日被告南阳宛城信用社的案件诉讼代理律师周秋平,私下给淮安中级法院副院长薛兵写信,让法院副院长薛兵过问案件。  日法院副院长薛兵在被告代理律师给自己的私人信件上作出批示;“转蒋庭长处,望尽快依法给予处理”  薛兵副院长的签字背景说明;  薛兵副院长是在被告的律师写给自己私人信件上签字;  薛兵副院长将信直接批示给承办本案件主要负责人,民二庭蒋庭长的;  在签字报告上明确表明“附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公函;  被告的代理律师直接给法院副院长写信,作为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应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自己作为代理律师,不仅不回避法院法官,而是私下写信给法院副院长、直接影响司法公证,还违法高法的五个严禁;  薛兵副院长在案件还没有开庭前,作出的批示。(批示时间;日,开庭时间日)明显插手经济案件。薛兵副院长的签字违反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造成的后果;  薛兵副院长的签字批示后,被告南阳宛城信用社用虚假的《评估报告》和不能做为担保依据的《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解除了原告的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按规定应该在案件终结后,而本案件在未开庭前就解除财产保全,简直是乱了套,直接导致原告损失2350万元。薛兵副院长的签字批示后,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与被告代理律师串通、合作、行政干预案件。  控告二;法院主审法官季明丽做伪证  主要事实;淮安中级法院法官涉嫌做伪证;  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季明丽作为此案主审法官涉嫌做伪证的证据。   《谈话笔录》时间;日,  地点;淮安中级法院16谈话室
谈话人法官季明丽、被谈话人;黄群(南阳宛城信用社代理人)  主要事实;主审法官季明丽在日与被告南阳宛城信用社代理人黄群谈话笔录,其中谈到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原件问题,明天可以到达法院。  事实是;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开出来的时间是;日.而按照“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内容来看,该对账单是中国人民银行南阳中心支行开出,五天后必须加盖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公章后交回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  从开出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到季明丽法官与黄群谈话,整整过了一个月,4页
  而季明丽法官在“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上的签字,没有加盖“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的公章。 由此说明;黄群与季明丽的谈话是在编造;在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上的签字,这完全是季明丽法官为了划走2000多万元资金所做的伪证。  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是中国人民银行南阳中心支行开出来的,五天后必须加盖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公章后,重新交回中国人民银行南阳中心支行进行保存,怎么可能拿来作为担保的呢?懂行的人,一看就会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银行准备金司法机关不能冻结划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即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和维护清算纪律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办转(1997)2号、人民银行银发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年15号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划拨。)  主审法官季明丽的行为己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构成了渎职侵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控告三;伪造的评估报告、法院违法采信、颠倒是非、法官枉法裁决  主要事实;被告的《土地估价评估报告》,同一块地估出来两个评估结果,法院法官居然采信这样的违法评估报告,法官严重柱法。  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向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递交的担保手续《土地评估报告》宛宏建评字【2009】第586号;评估时间:日(见附件5);评估机构:河南南阳市宏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委托机构: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评估师:李宏彦、韦东,在这份报告里,出现了两个评估结果;  第一个评估结果:评估土地总面积4821.68平方米;单位面积2571.85元每平方米,评估土地总地价:1240.06万元;(见附件)  第二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详见土地估价一览表:评估土地总面积4821.68平方米;单位面积512元每平方米,评估土地总地价:344.28万元;(见附件)  作为主审法官,难道还看不出来,有人把国有资产划到自已名下竞然在法律上找不到制裁依据,不知道我们的法律有问题,还是这个人太有智慧!居然有如此坚持“谎言”的决心,让我们惊讶甚至迷茫,如果有“以假乱真”奖,应该奖给主审法官季明丽。居然还采信这样的评估报告,将原告2000多万元资金划走。法官涉嫌经济犯罪。评估报告还没有出来,却提前4天进入法院卷宗了、法官严重违法。宛宏建评字【2009】第586号;评估报告完成是在日。而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向江苏淮安中级法院递交反担保手续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时间是;日正式立案时间;日;淮安中级法院第0267号卷宗《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资料》时间显示;日;在这份申请材料中,被告评估结果时间是日。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土地评估报告》还没有完成,还没有诞生《土地评估报告》,怎么提前4天就进入淮安中级法院的反担保申请、审核、立案、入档的呢?这是常识;只有先有《评估报告》才能有评估结果,才能有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书,才能拿去担保,才能立案、进入卷宗。哪有都立案了,进入法院卷宗了,评估报告还没有出来的道理,由此说明法官涉嫌经济犯罪。  递交的反担保手续和法律文书全部是私刻公章、法院居然采信、柱法判决。  被告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持伪造的法律文书到法院主张权利,5页
法院居然采信。“采信伪造的10份法律文书,委托书、申请解除保全书等系列应诉法律文书,全部伪造,找不到有真的法律文书”。  控告四;银行违法贴现、法院违背事实、颠倒是非、法官枉法裁决  一、贴现汇票的性质,属于非法汇票  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将江苏翔于电子有限公司的票号为GA、票面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此汇票己经在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查明,是犯罪分子周烨民诈骗取得,周烨民诈骗 事实成立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有淮安市楚州区,楚公诉字(号、有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与(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是一枝花上结出俩种不同果子---意外的惊喜。《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汇票的性质主要前提条件,法院怎么可以违背事实、颠倒是非、枉法裁决的结果是归还诈骗犯呢?  二、 汇票贴现办理过程,贴现手续全部造假,违法办理。  对贴现公司递交的手续十大造假、居然办理贴现,明显存在恶意串通;  1、 交易合同造假;承兑公司根本没有真实贸易背景;  2、 ******造假;贴现企业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群乐模具制造公司用假的******贴现,甚至***重号的情况下照常贴现,宛城信用联社完全属违法违规贴现。  3、 签订贴现协议造假;宛城信用联社与贴现公司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群乐模具制造公司签订的贴现协议造假,违法违规贴现。  4、 假的空壳公司;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群乐模具制造公司全部是空壳公司,自办理公司以来,没有买过一分钱的******,空壳公司***;  5、 异地开户手续造假;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群乐模具制造公司根本没有经营,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居然给其开设了异地银行账户,进行贴现;  6、
贴现背书造假;南阳宛城信用联社一天之内有山东、沈阳、江苏徐州、河南等多家企业背书,公章盖了7枚之多,贴现银行是如何完成审查的? 一天之内是如何完成贴现交易的?如果这批假公章不集中在一起,这是有私人专机也无法完成的任务.  7、 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调档显示;这两家公司处于清算阶段,根本不具备贴现的规定条件,而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居然违法违规为其办理贴现.  三、签订贴现协议的公章也造假、银行违法办理贴现。  南阳宛城信用联社不惜用私自刻的公章,与贴现公司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群乐模具制造公司签订数亿元的贴现合同,全部盖的是私自刻的公章。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如此多的重大过失,6页
  江苏淮安中级法院居然采信宛城信用联社的伪证、对于如此办理贴现业务,居然认定“宛城信用联社”不存在重大过失,实在太荒唐,这种不良和缺德,只有足够多的眼晴,就可以让所有问题浮现,也再次看到他们如此明目张胆的挑战国家法律。  控告五;法院法官行政不作为、有证据不查   原告发现被告多项证据造假,申请法院调查,法院就是不调查、不核实,严重渎职(1)日原告向淮安中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有关贴现单位******,真实性进行调查;(2)日原告向淮安中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贴现当事人的身份材料,淮安中院不查。(3)日原告向淮安中院递交《关干要求核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申请》请求淮安中院核实宛城信用社出具的法律文书上公章的真伪,淮安中级法院不查;(4)披上合法化外衣,穿上制服(法袍)去侵占掠夺翔宇公司财产,日上午10点,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9号谈话室,执行冻结我单位在江苏银行楚州支行的银行存款12万元整的冻结裁定书,日被您法院执行局划走9万多元,这不是盗贼应向失主索赔,要工钱吗?被告提交执行的授权委托书又是一枚不同的私刻假公章, 您法院执行局是否是穿上制服(法袍)去抢劫啊?这比盗窃犯、抢劫犯对社会的危害性更重、 更大!手捂良心,稍有良知,你们通过欺诈虚假诉讼获得翔宇公司的2350万元巨额财富,抢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如此造假案,且坚持有错不纠,是否忘记了国徽与天平? 是否有辱神圣的使命和职责?  控告六;法院法官灭失原告的证据
枉法判决  日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在江苏省高院阅卷,发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卷宗材料内,灭失了重要资料。  主要事实;在本案中,原告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复印了法院的卷宗,案号2009年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在卷宗里,法院灭失原告的主要证据。整个卷宗只有被告的证据材料,而没有原告的证据,法院灭失原告的以下证椐有;  1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调档卷宗内没有;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卷宗内没有;  3贴现档案资料目录卷宗内没有;  4资金调拔审批表卷宗内没有;  5贴现单位营业执照卷宗内没有;  6组织机构代码证卷宗内没有;  7国税税务登记证卷宗内没有;  8地税税务登记证卷宗内没有;  9企业基本情况表卷宗内没有;  控告七;滥用公权的违宪手法;  1、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如果属于赃款是否要追赃,、归什么部门。被告还要倒打一耙,说翔宇公司是恶意诉讼。受害者想把自己被别人诈骗的承兑汇票弄回来,怎么会变成恶意诉讼,只有双手奉上,你还嫌少才算不是恶意诉讼对吗?《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是 指受委托而占有,7页
周烨民将涉案的承兑汇票非法占为己有后,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到达利害关系人宛城信用社之手后拒不退还的行为符合 《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财产凭证分为两类:一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二是记名、可挂失的财产凭证。记名的财产凭证是在凭证上记载特定人为权利人的财产凭证,不记名财产凭证则是在凭证上不指定特定人为权利人,而以正当持票人为权利人的财产凭证。一般来说,记名的是可挂失的,不记名的是不可挂失的。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可以视同为货币,窃取这种财产凭证,即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该财产凭证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而记名的财产凭证,行为人在获得这种财产凭证以后要非法占有该财产凭证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还需以记名人的身份支取其财产,这一支取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盗窃记名财产凭证后去冒领、贴现、出卖的行为,犯罪人直接侵害财产关系的行为虽然是冒领、贴现和出卖,但从实质上分析,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宛城信用社不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单凭周烨民一人能在5 月7日一天数小时之内在千里之遥能贴现成功吗?银行的各种关口能顺利通过吗?如果宛城信用社不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8条;属于欺骗银行职员的冒领行为;如果银行职员发现属于冒领行为;必然扣留承兑汇票。并其江苏银行,楚州区人民法院又己通知。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具体表现为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
而三角诈骗与二者间诈骗一样,本质上都侵犯了公私财产,被侵犯的财产都受到 刑法的保护。事实上,以中国之大,绝对人口之多,有种权力对比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责任。但谁能保证在以千万计案例中强势一方滥用权力,其性质就改变了,然而,目前的一些做法却反其道而行之,不是去遏制强势群体滥用公权力,由于利益驱使,道德滑坡,信任缺失,人情冷漠,法官的一支笔,一句话,就决定了受害者要冤枉挨刀挨宰并承担惨痛代价。世人都会出错吗,问题是已经出了错,该法院该不该纠错。请不要为虚名浮利所困,那是一条浪费生命,背离真理的歧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捡察机关”为什么应该移送的就是不移送,而原告向淮安中院提供的此汇票己经在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查明,是犯罪分子周烨民诈骗取得,有淮安市楚州区,楚公诉字(号、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为证,就死不认账呢?权力和暴力交锋中没有正义,只剩刀光剑影和原始野蛮,靠权力驱动的车轮,一定嗜血的, 在这个世界上,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案件,不是动物世界血淋淋的弱肉强食;应该有法律规则的,而到了淮安中院法官手上,“真是法官无法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都无法解决的世界级难题啊!”  3、法院不区分具体情况,票据法赋予法院是保护债权人的法律法规而恶变成滥用放任非正当持票人,是残酷而愚蠢的变通手段,是债权人无法容忍的。也是法律无法容忍的。在此法律关系到主体、内容、客体,权利义务关系中,主体一方为;翔宇公司享有(债权人、出票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为;宛城信用社享有(承兑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为;(犯罪团伙成员周烨民、宛城信用社的权利义务)这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概念,法院不能混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人周烨民被例为网上逃犯后被公安局抓获归案。(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的判决书。把诈骗事实从案卷中抹去,就能随手抹去吗?。 法官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所做的工作涉及到人命关天的的事情。
  掩卷沉思,综上所述;   诈骗案发生五年后的今天,受害人如芒刺在背、骨鲠在喉,不吐不快,而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枉法判决,给我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总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职工面临再次下岗,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有人说在复杂无比的人性面前谈论底线显得过于浪漫。可是底线不应该只是一种理想,尤其我们俯首当下,看到更多的都是沉重和不安。因为很多我们曾经谴责和愤愤不平的东西,却已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我们共同的选择,而这显然要比法院司法行业职业失去底线更加可怕。手握重权者已经逼近无耻的底线。战争年代对党员的考验是生死考验,现在市场经济对党员、***廉洁奉公的考验是利益的考验,是索取与奉献的考验,在市场竞争中,一切都可以变,但***员***,党的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风格不能变。让法律必须负起自己的使命。希望最终正义能够战胜邪恶!不愿看到把事实真相从案卷中抹去,不愿看到以伪证、荒唐为准绳,以莫须有、模糊为依据,以一系列造假为依据,视法律为废纸,颠倒是非,指鹿为马的最腐败最黑暗的(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胜诉得逞,决不能让得人钱财而加罪于无辜者胜诉得逞。 但愿是能转化成为光彩夺目的,作出能经的起历史与时间捡验,正义、公平的判决,这才是法院、公安机关应该面对的工作重点及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诈骗案件,经不起历史与时间捡验的枉法判决,难道也是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要留给下一代耻笑与解决吗?受害者认为这奇耻大辱的冤案不要在中国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痕迹,以免让后人耻笑,为了这经典和永恒的,黑色的字迹消失,谁也无法从案件的卷宗里抹去早日得到完满解决,特此跪请广大知心正义人士,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发点正义声音吧!  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次诈骗案件也不在基层法院作初审、而直接来了个终审判决,是将犯罪分子周烨民诈骗取得的承兑汇票直接判决归还诈骗团伙成员的接手河南南阳宛城信用社,说实话这件事情真的非常丢人,是公平正义向邪恶势力低头让路,而地点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庄严国徽下的法庭上,在这样的辩场上,在这么一个场合,咱们正理,正义总是输,从来都没有赢过,那是为什么?良心、善意、信赖、文明、进步、 诫信你都那里去啦!不知道在座的各位会怎么想 ,但是我本人是内心深处赞同一句话;“腐恶在国徽下作恶,天平在官丿生命中、血液里、骨髓中”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会被其他人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当你做出有悖于良心的事情时,众人都会远离你,当你无论做什么事都上不愧天,下不愧地,对得住自巳的良心时,大家自然就会给你很好的评价。但是,凡事总有原因,为什么呢,后来我开始琢磨琢磨琢磨,我找到了第一层,真理、正义总是输,那是因为人家手里有权,而你总是跟人家讲道理。我有一个饱经沧桑和血泪的小小忠告,告诉在座的各位,当你面对强权的时候,  9页  你永远永远不要试图讲道理。因为她们会坚信,你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欺骗的开始。我说,你知道咱们中华民族五千年,最美的传统美德是什么吗?你知道当今中国最欠缺的精神又是什么吗?你现在这种做法理性吗?你考虑过各种关系吗?你考虑过感受吗?就在这一份浓得不能再浓的悲哀当中,突然有一个全新的观点,让我一下子恍然大悟,豁然开朗,在我们现实的社合场合,判断是非对错、输赢,靠的是导师,评委手中的权利与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职业道德,只要大权在握,谁也奈何不了。大家想想作为一个有铁的证据,有正义的理论依据,可是咱们判输,咱们输掉的是权利末在“阳光”下运行,咱们输掉的是正义与邪恶较量中正义败下阵来的疼痛,咱们输掉的是当权利掌握在坏人手里时,好人遭殃。咱们输掉的是监督缺位与违法违纪行为的零成本。咱们输掉的是执法者脑袋里缺点,执政为民的理念。咱们输掉的是腐败至今仍如此猖獗 。可是咱们赢,赢得了什么呢?那就是一颗再诫信善良不过的心。让我们欣喜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根治腐败的决心,及听到犯罪份子落网的消息,这就是最大的满足。
  本着对正义的渴望,本着对司法的执着,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心中深深的期盼。请记住原告的呐喊。千万不要不理我这个无权无势的老实人,因为你们是我们最后的一线希望。面对头上庄严的国徽,你们掌握的是国家的权柄,让舆论监督站在法律的制高点。愿同志们竖起公正执法监督的高大形象,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一流的工作标准,使政府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民的合法要求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满足,违法行为能够以法律途径得到妥善处理。是希望能够把它打造成经得起历史、时间检验的精品。而不是搞一次特殊就降低一次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人心。也不愿看到共和国法制史上留下一团污点。让我们用法律的公正善良,为本案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呼吁吧!以上事实如有虚假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法人郑淑飞愿受法律制裁。
  最后,殷切邀请《有关领导》给老百姓办点实事,为弱势群体企业主持社会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江苏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纪法官,纯洁政法队伍,以维护社会法纪,维护社会正常法制秩序。 参与工作的同志们能够排除干扰,不负你们肩负的神圣使命,在为广大民众还原事实真相的同时,为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树立公正自律的政府形象方面做出你们的重大贡献!
此致  敬礼!
  (以上如有虚言,本人原受法律制裁, 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 ;举报人:郑淑飞(法人代表)***: ***:
举报人:郑碎金:***:
举报人: 陈良光***070910)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华亭路9号
2013年12月
  特大非法汇票贴现案告破:银行存在违规操作 2  我们就是受骗企业的当事人,QQ: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_在线视频观看_土豆网视频 影视
  在在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焦点法谈09.37分播报,在江苏淮安发生汇票非法贴现,诈骗犯勾结银行工作人员,疯狂违规操作10亿元贴现,大家看一下,对自己有很多的好处?  10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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