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门太阳娱乐赌场地址,城澳门赌场那里好玩?

用UUCall省话费 送10台大屏幕液晶电视
电子卖场三大陷阱忽悠人 消费须谨慎
环保部:年底逾200城实时发布PM2.5信息
监测显示成都饮水源水质没有异常,现代汽车两年内投资环保37亿美元。
四川发布客户端
四川发布微信
慢耍四川微博
慢耍四川微信
环境治理市场向民资开门 政府发力购买监测服务
环保部:污水“费改税”近期不宜施行。
环境税“十二五”出台可能性较大
电子地图新贵 微软推出3D地图查询系统。
Top5排行榜
Top5排行榜
Top5排行榜
Top5排行榜
秒级推荐引擎 无觅阅读3.0版正式上线
石家庄30多家水污染企业被取缔
环境污染经济处罚额度将会提高
碳交易试点预热 银行瞄准节能减排中间业务
看雷蛇如何打造一代经典机械键盘——黑寡妇蜘蛛
盘点全国两会十大关键词 “铁腕治污”引关注
环境保护部通报2015年度环评机构检查情况
短袖过圣诞:美东多地平安夜当天气温破纪录(图)
研究称上半年移动网购交易已达到532亿
百度日文索索推出三个月 流量缓慢下滑
甲骨文CEO:向SOA过渡不简单 需长时间
甘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建设项目环评
环球***大赛主持人闹乌龙:冠军给错人场面尴尬
生活垃圾 可采用清洁焚烧处理技术姚记***|菲律宾太阳城|***|澳门最大赌场_中国记者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告赞助商广 天 福 力 达 , 香 飘 千 万 家 !
面包西点系列
08:30-17:30
------------------
服务*** 2博彩注册送88试玩 时时彩 真人游戏 全球信誉最高的平台  新 太 阳 国 际 娱 乐 城其三,改革与完善立法监督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革和完善授权立法的立法监督制度。依立法权取得方式的不同,授权立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关主体根据一般立法文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等)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授权立法);另一种是有关主体根据法定立法主体专门的立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授权立法)。无论是一般授权立法还是特别授权立法,授权主体都应该加以监督,不应该只重视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监督而不重视对一般授权立法的监督。对于特别授权立法,为使授权主体充分实现对它的监督,应将现行立法监督制度中“接受备案”的监督方式以批准的方式取而代之,由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对于一般授权立法,授权主体也应对其进行立法监督,具体监督方式可采用接受备案的方式。被授权主体根据立法文件的授权制定授权立法后,应将该授权立法报立法文件的原立法主体备案,接受原享有法定立法权的主体的监督。二是改革和完善备案制度。备案是现行中国立法监督制度中最常用的和非常有效的立法监督方式。要完善我国的备案制度,首先应该明确备案的性质,特别是备案与审查的关系。关于备案与审查的关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备案就是存档备查,相当于知道了,备案机关无须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备案是审查的前置程序,备案与审查不可分。我们认为,从备案的目的和立法监督制度的要求出发,立法监督主体接受立法文件的备案后,必须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被监督的立法主体懈于行使立法权,保证立法的质量,充分实现备案监督的目的。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形成反馈机制。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三是完善法规清理制度。要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必须加强法规清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从我国当前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状况来看,法规清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作出清理决定的主体不合格;法规清理活动的开展缺乏经常化和制度化;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对于哪些法律规范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哪些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哪些法律规范继续适用,我国目前并没有严格、统一的衡量标准。
其三,改革与完善立法监督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革和完善授权立法的立法监督制度。依立法权取得方式的不同,授权立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关主体根据一般立法文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等)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授权立法);另一种是有关主体根据法定立法主体专门的立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授权立法)。无论是一般授权立法还是特别授权立法,授权主体都应该加以监督,不应该只重视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监督而不重视对一般授权立法的监督。对于特别授权立法,为使授权主体充分实现对它的监督,应将现行立法监督制度中“接受备案”的监督方式以批准的方式取而代之,由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对于一般授权立法,授权主体也应对其进行立法监督,具体监督方式可采用接受备案的方式。被授权主体根据立法文件的授权制定授权立法后,应将该授权立法报立法文件的原立法主体备案,接受原享有法定立法权的主体的监督。二是改革和完善备案制度。备案是现行中国立法监督制度中最常用的和非常有效的立法监督方式。要完善我国的备案制度,首先应该明确备案的性质,特别是备案与审查的关系。关于备案与审查的关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备案就是存档备查,相当于知道了,备案机关无须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备案是审查的前置程序,备案与审查不可分。我们认为,从备案的目的和立法监督制度的要求出发,立法监督主体接受立法文件的备案后,必须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被监督的立法主体懈于行使立法权,保证立法的质量,充分实现备案监督的目的。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形成反馈机制。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三是完善法规清理制度。要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必须加强法规清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从我国当前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状况来看,法规清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作出清理决定的主体不合格;法规清理活动的开展缺乏经常化和制度化;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对于哪些法律规范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哪些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哪些法律规范继续适用,我国目前并没有严格、统一的衡量标准。
《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是***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理论界专家学者撰写的系列通俗理论读物的第6本,由学习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贯穿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红线,努力反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思路新举措,反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进展新经验,同时围绕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办好北京奥运会、防止通货膨胀、提高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和有说服力的回答。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态度是明确的。在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的有关提问时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大任务,要推进两大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便是实现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两大任务必须推进的两大改革之一。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郭晓东]参加这本书的编写,对我个人受益匪浅。这本书力求做到形式和内容的完美结合,如果这本书板起面孔教训人,人们是不喜欢看的。我们写书的时候都是从小处切入,然后慢慢上升到理论问题。
司法审查在西方是一种很重要的立法监督手段,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不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因而不可能赋予司法机关像西方国家那么宽泛的审查权,而只能是有限的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参照规章”的权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在《关于,的说明》中对这一规定的解释,这实际上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司法审查权。然而,行政诉讼法囿于当时的现实,只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一般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从特征上说,非特定人是相对特定人而言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来;可以反复适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为抽象行政行为。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理论界普遍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这些途径包括: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间接的诉讼监督;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尽管行政复议法在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上有一定突破,但由于复议监督是一种伴随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相对人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所以,通过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事实上是非常有限的。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
“真没想到,300本书一进门就被大家拿光了。”这是日前广州市番禺区几百名干部群众争相阅读《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的一个场景。记者近日在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等10省区市举行的赠书活动中了解到,广大干部群众对这本新近推出的通俗理论读物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本书进一步激发了群众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认同,拉近了理论与群众的距离,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十七大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强调宣传普及这一理论体系。该书对广大干部群众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阐释,有针对性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思想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等一系列问题,阐明了它们之间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辩证关系。在阐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等专题时,该书始终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重大方针政策等作出权威解读,给人启迪,令人信服。
第二,本期的《理论热点面对面》具有更强的理论性。2008年是十七大召开后的第一年,十七大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社会发展模式等等都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急需理解的重大理论问题,对此必须给予及时而准确的解答,才能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更加拥护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进而在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2008年对于广大的中国人民来说又是不平凡的一年。在经历了南方的冰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同时,物价水平的快速增长、股市的大幅度波动、油价的上涨等一系列问题,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此,本书都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出发,结合当前中国发展的实际做出了有说服力的回答,既有针对性,又富于时代感。
请朋友们注意,在这里,我一再提到“民主形式”这个词。有些人问我:你为什么不谈民主的内容和实质,而老谈民主形式?我不是不谈民主的内容和实质,而是多年来以讨论民主的内容和实质为名已经讲了那么多的套话大话空话,应该换一换思路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上寻找改革的突破点。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哲学家常常说,要使事物发展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必须找到同事物的内容相适应的形式。在研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我们能否也务一点实,认真地思考和研究一下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呢?多少年来的实践表明,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的政治运作出现问题,都不是这些制度本身及其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有什么问题,而是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下工夫不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体制、机制,乃至使这些制度的优越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中宣部理论局局长张西明表示,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深圳较早地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也一贯关注理论热点问题,因此,中宣部理论局把深圳作为广东赠送活动的第一站。
在当代中国,实现理想所制定的暂时目标就是在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此,中国社会要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四大文明上,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五个方面齐头并进都有真正的发展。具体讲来,就是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坚持好字优先,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发展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要防止通货膨胀,要使金融股票市场合理运行;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一个依法行政的服务型政府;要完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得权力能够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权力腐败,提升政府效能;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要进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要求;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础;要维护祖国的统一大业,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要全面推进中国***的自身建设,尤其是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服从于人口多数的代议制民主,在许多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中,有其不足的地方,特别是涉及一国人口小省和少数人口民族的利益平衡时,如果仅仅用代议民主解决,可能会出现民主的缺陷。服从于人口多数的代议制民主,在许多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中,有其不足的地方,特别是涉及一国人口小省和少数人口民族的利益平衡时,如果仅仅用代议民主解决,可能会出现民主的缺陷。
第五,缺乏科学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为了保障立法的民主化,还必须强化对立法活动的事后监督。我国立法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这一体系以人大立法监督为中心,其他监督方式相配合。采取多主体、多形式的立体监督模式,在加强我国立法建设,保证我国法制统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统一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监督,则根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存在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即通过有关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否定它们的效力。此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立法法中关于法规备案审查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该程序规定了国务院、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要求后的审查程序,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后的审查程序。根据这一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的法规备案审查方式,是被动审查方式。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委员长会议修订了这一程序,将法规备案的审查工作方式修改为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并开展适度的主动审查。这些规定有其进步意义,但却存在欠缺:一是如果立法违法,仅仅靠否定这些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立法者有过错或违反程序(如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不经过常务会议或部务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而颁布的),是否应当追究有关机关或人员的违法责任呢?二是立法法第五章仅规定了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情形和权限,但却忽略了重要的一点:没有关于法律违背宪法的情形应当由哪一机关进行审查以及违宪责任的规定,即如果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应当由哪一机关运用何种程序进行审查,由谁承担这种责任等问题,立法法上均没有规定。
在人大监督问题上,虽然宪法有规定,但有关法律未对此进行细化,使宪法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可操作性差,因而难以实施。更为根本的是,宪法法律在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监督权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也许正因为如此,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才出现人大监督权要么被滥用,要么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如何进一步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健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实效,是值得认真加以探讨、研究的重大课题。这需要以宪法的规定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等为依据和指导,既要解决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问题,也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思想观念而言,要从国家体制的高度来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一组关系是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是要使它们能够高效运转,目的是要把国家管理好,要为老百姓谋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形下的立法当然要体现以人为本。
用感情说话。对人民群众有没有感情,体现着一本理论读物的立场和态度,也决定了它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关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群众解疑释惑,充分体现了该书的群众立场、群众感情。更为可贵的是,该书在观点的阐述表达上力求通俗易懂,在语言的选择运用上力求朴实无华,足见作者的用心和感情所在。理论是写给群众看的,是要群众接受和引导群众的,站在群众的立场上、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群众听得懂的道理,是最基本、最起码的标准。因此,理论研究和宣传要讲逻辑的力量,要讲思想的力量,同时也要讲感情的力量。带着对群众的感情研究问题、著书立说,就一定会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关心群众,就能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问题、实际问题,从而用群众看得懂的文字耐心细致、体贴入微地疏导群众情绪,解开思想疙瘩,并且从思想理论层面推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否则,理论研究和宣传只能是隔靴搔痒、空洞乏味、枯燥干瘪,失去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之所以受到群众喜爱,除了书中有激情、有逻辑、有思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字里行间渗透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这一点对于从事理论研究和宣传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启示。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为人权立法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只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其他法律应尽可能将宪法的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真正以人为本,切实体现立法为民的精神,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态度。
第一,立法决策和制定过程通常表现为由上而下,过多体现党政组织和上级意志,与主权在民的立法民主精神相违背。首先,党中央和上级的意志对立法的决策、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结果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曾经指出:“党通过人大党的组织、在人大工作的***员,实施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在立法决策方面,需要制定什么法律、何时制定、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负责,往往都由党政组织决定。在立法起草之前的协商阶段,党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重要的法律案往往要由全国人大委员长一级的党组会议审查通过之后,才可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上级政府和党的意志。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为例,国务院某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草拟规章的立法计划,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之后,规章的草案须提交该部门的党组办公会议审查,党组办公会议审查通过,才可以向国务院备案。可见,无论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制定过程都过多体现了中央和上级的意志,广大人民群众无法直接向全国人大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立法议案,这直接违背了立法的民主精神。
联邦议院(下院)是最高的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监督权和通过国家预算等重要权力。政府对联邦议会负责。凡修改或补充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必须得到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凡联邦议院通过的必须由州执行的或涉及州行政、领土、交通和税收的联邦性法律,须交联邦参议院审议通过后才能送总统签署颁布;一般性法律和决议只需联邦议会通过即可,但联邦参议院有权表示反对,如果联邦议院驳回联邦参议院的反对,若联邦参议院是以多数表示反对,联邦议院也要以相应的多数通过才能使议案成立。
在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众议院没有大小明显的差别。参议院无权提案征税或拨款,只能审议和修正众议院提出的征税议案和拨款议案,但一般法律均需要两院一致通过方才生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立法监督委员会集中行使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监督权。它有权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活动实施监督;有权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这些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活动实施监督;有权对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实施监督。此外,它还有权对下级立法主体根据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规定制定授权立法的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组关系是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也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显然是不好笼统地说以人为本的。当然,平等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可以考虑人的生命健康权优先于财产权。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要以人为本。
版面编辑:王丽
新 太 阳 国 际 娱 乐 城视频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