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费计发比例中边疆补助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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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涨工资最新消息:退休人员、教师有调整
发布日期: 14:04 来源:第一黄金网 &【字体:
近日,李克强总理再次明确强调,广大基层***的工资调整方案必须尽快落实到位,而教师等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也在紧锣密鼓的推进,教师的工资应该采用“教龄+其他+绩效”动态评价三元结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变为现实。
2015年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今年年初,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经下发了调整***基本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的三个方案。具体来看,本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像***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中小学教师、医院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此外,不同级别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费也都有提高。
教师加工资最新消息:小学教师工资调整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5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6退休***和参照***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
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2015年,在落实好“两免一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城市免学杂费等各项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继续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并于近期下拨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305.8亿元,比2014年增加约80.9亿元,增长6.6%。主要政策调整情况:
一是提高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即: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600元提高到8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700元提高到900元,在此基础上对高寒高海拔地区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对东部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同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地级市城乡结合部学校和连片特困地区以外其他困难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及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省份尽快恢复重建毁损学校。
二是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工资性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将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政策覆盖范围。同时,从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标准,年人均西部由2.7万元提高到3.1万元、中部由2.4万元提高到2.8万元。
同时,中央财政要求各地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规和有效,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
2.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
(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
(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何香久曾提交了一份建议给***涨工资的提案。何香久认为,国家应该大幅提高***的工资,提高***职务工资基数同时,要扩大职务之间工资的差距。那么,***薪酬改革之后,各地的工资排名有怎样的变动?
***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薪酬改革涨工资方案已明确
目前,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
电信电力月均工资较高
就机关分类来讲可以分三等:一等为部分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3000元以上。他们都不是***。二等为管钱的机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2000元左右。三等为普通党政机关: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1000元左右。按地区来分,以普通党政机关,本科学历,***科员,工龄3年以内为标准。
一等: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平均月收入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
三等: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这些省虽然经济不是太发达,但每次涨工资,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
四等:山东、安徽、贵州、江西、广西等省。山东省经济还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立更生很困难。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000元以下。
以上是小编整理于2010年工资档案,针对今年推出的薪酬改革,对于全国各地的***工资以及工资排名有怎样的影响?小编猜想差异性应该看各地的消费水平。
本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李忠说。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离退休(职)政策
一、离休政策规定
日前,参加中国***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
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
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但国家机关实行***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
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国家***暂行条例》中有关退休规定。国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三、部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一)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
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四是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二)省人事厅苏人八(1992)13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女同志退休年龄的通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
(连续10年以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的女同志,如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均可参照干
部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五十五周岁再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四、退职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包括没有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虽到达退休年龄但参加革命工作不满10年,或者年龄、工龄等均不具备退休条件),应当退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及程序
根据中组发(1998)9号和苏办发(1986)52号、扬办发(1988)9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周岁)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同时办理工作移交,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离退休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离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两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区分在职工作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依据一律按到龄时间,而不按办理手续的时间。根据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事局扬人二(1989
)5号文件精神,确因工作需要推迟退休时间的少数高级专家,报市人事局批准,少数县(处
)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适当推迟退休时间的,要书面报市委批准;其他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经人事局批准,由单位返聘。考虑到大、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上作适当调整,每年分两次办理,即每年2月开学前办理上年度9月至当年2月到龄人员退休手续;每年9月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当年3-8月份到龄人员退休手续。
符合病退条件须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单位在收到市劳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并从下月起发放退休(职)金。
具体手续承办,先由单位填写《干部退休审批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章同时携带个人档案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报人事局工资福利退休管理处(副处级以上报市委组织部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
一、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折率)问题
(一)基本退休费折率计算
退休费标准,也有的叫退休费比例,为了便于理解,归纳起来讲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建国后至1978年5月。第二个阶段,是日国发[号文下发后至1993年9
月30日,第三个阶段是1993年10月工改后至今。第一阶段,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段时期的规定已基本都不执行,就不讲了。
第二阶段,退休费比例分国家规定部分和省提高部分。国家规定部分是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是最基本的,最适用的,有关干部、工人基本退休年龄的规定,现在仍按国发[号文件执行,退休费标准用到日止。其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满20年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省提高部分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退休职工发给退休补助费的通知》(苏人四
[1986]26号),文,该文件在国发[号文件基础上提高了退休费标准,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增发15%;满20年不满30年,增发10%;不满二十的,增发5%
。1953年1月至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满30年加10%,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5%。1990年1
月起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对1958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发给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苏人八[1990]4号)对苏人四[86]2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把苏人四[86]26号文中“1953年1月至1957年年底参加工作的”改为“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八[1993]25号),该文在苏人四[86]26号、苏人八[1990]4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将各档退休比例再提高5%,即一九五二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5%提为2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由5%提为10%,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5%
提为1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增加5%。另外,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6元退休补助费,1993年1月起执行。
综合以上有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退休费折率的计算见下表:
1952年前参加工作 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
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 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
满30年 95(75+15+5) 满30年 90(75+10+5)
20-30年 90(75+10+5) 20-30年
85(75+5+5)
15-20年 80(70+5+5) 15-20年 75(70+5)
10-15年 70(60+5+5) 10-15年 65(60+5)
不满10年 40 不满10年 40
说明一下,苏人四[86]26号文下发后退休工龄的计算按周年计算,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第三阶段即1993年工改以后退休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一览表
工作年限 35年以上 30-35年 20-30年 10-20年
机关干部 88% 82% 75% 60% 40%
机关工人 90% 85% 80% 70% 50%
事业人员 90% 85% 80% 70% 50%
1、机关干部退休费标准: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打折,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
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2、机关工人退休费标准: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打折,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3、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职务(岗位)工资、津贴(活工资)打折,职务岗位
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计发退休费时,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40%以上的,按40%计算津贴,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30%的按30%计算。
退休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工龄计算的办法计算。
(二)退休费标准提高的条件
1、根据苏革发[号文《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证
》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增发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100%发给退休金;终身未婚孤独一人的退休金按劳取酬100%发给。
2、曾在西藏、青海等地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可加5%-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转发国家人事局、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工作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0%。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高级专家必须取得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且兑现了相应技术职务工资的方可提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15%。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学进步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下同)特等、一等、二等奖的;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经国家确认有突出贡献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10%。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在军队荣立特等功、一等功的;
----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有突出贡献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5%。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
----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提高退休标准的,可按其中最高一种办理,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包括退休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4、其他一些行业、系统到龄人员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规定
(1)依据苏教人(1993)61号、苏财行(号文《关于增发高校教师退休补助
费的通知》,各类高校中评聘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
以及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其退休补助费分别补足到退休时原工资的100
%和95%。教龄满20年以上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在高校内调做其它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其退休补贴费补足到本人退休时原工资的100%。
(2)根据苏教人(1990)22号、苏财行(1990)33号《关于对中小学教师增发退休补贴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以及教龄满20年,确因工作需要在上述范
围内从事其它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人员,退休补贴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
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女教师,退休补贴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95%。
(3)根据苏人(1997)49号、苏人薪(1997)10号、苏财行(1997)86号《关于农村
中小学教师浮动职务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女教师,凡符合国发(号文件退休条件,且55周岁时教龄满25年,并在其相应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其退休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
(4)根据苏人复(号、苏教人(1998)41号《关于苏人薪(199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超过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若55周岁时教龄不满25年、退休时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其退休费不应按苏人薪(1997)10号文件规定补足到退休前原工资的100%,但可按苏教人(90)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苏人薪(1997)10号文件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的范围不包括日前退休的人员。日前退休、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女教师仍按苏教人(90)22号、苏人八(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根据苏人八(1995)8号、苏财农(1995)52号、苏农科(1995)26号文件《关于提高基层国家农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或技
术员以上职称的和经省人事局与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聘用的,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推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岗位满30年,其
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时间不少于2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15年),并在县或乡级推广岗位退休的。
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到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算“农业推广工作年限”按苏人险(1997)11号、苏农科(1997)20号文规定执行。
(6)依据苏省侨政字(1993)37号、苏财行(号文《关于对工龄满30年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其工资可以按100%发给。
5、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
根据苏人四(1994
)15号、扬人二(1995)16号文规定,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级、市级劳劝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享受范围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生产)者;一九八九年以前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及荣立军以上单位授予一等功、二等功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上述对象均不包括其他单项业务性的受奖人员。
(2)提高标准幅度
①获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②获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或一等功一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③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局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
④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退休时退休费按标准可提高5%。
⑤经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对授予劳动模范后已享受过奖励晋级的
对象不再提高。
符合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按最高一项奖励标准计算,不得累加。且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6、因公(工)致残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
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可在国家现行规定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机关干部为93%,工人为95%,事业单位职工为95%。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的退休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10%,即:机关干部为98%,工人为100%,事业单位职工为100%。
二、离休干部有关待遇
(一)职级的认定
1、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市(厅)级工资待遇执行;部分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正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县(处
)级工资待遇执行。(苏人四[1994]18号文)。
2、凡属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可比照副市(厅)工资待遇执行,凡属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可比照正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凡属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科级以下干部,可比照副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凡属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可比照正科级工资待遇执行。(苏人四[1994]18号)。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1993年10月套改职级工资时,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对应在正厅级;副教授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对应正处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对应正科级。(苏人四[1995]
以上所讲的职务对应关系,只限1993年10月工改时套改和工资兑现时使用,不涉及政治、生活待遇。
(二)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及提高待遇问题
1、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计算办法
我市离休干部按此办法增资的基本没有。
2、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加工龄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加综合补贴(简称6项之和)加离休后按政策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3、关于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问题。对于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还可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
(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2)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3)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发放标准:按机关职级工资制套改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职岗津贴五项之和
;事业单位为职务等级工资(固定部分)、事业津贴(活津贴)、职岗津贴三项之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扬人二(2002)1号文的精神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的综合补贴标准
(一)、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52.5元。
(二)、1985年工改后至1987年8月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28.5元。
(三)、1987年9月至1993年10月工改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23.5元。
(四)、参加1993年10月工改的离退休人员,各种津贴补贴195元。
上述补贴标准均含我市规定的30元误餐费作为生活补贴。
四、离退休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35元)
职务岗位津贴是由奖金到奖励工资变化而来的,1992年2月前是发人均一个半月奖金,1992年3月起建立奖励工资(奖金),1992年12月调整标准时改为职务(岗位)津贴(奖励工资)。离退休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分别于1995年11月、1996年10月、1998年10月、2000年10月随同在职人员增加标准。
五、1993年10月工改后基本离退休费增加情况
(一)1993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有两个渠道:一是比照本单位在职同职务同条件增加离休费(苏人
四[1994]18号);二是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苏人四[1994]4号)。
1995年7月根据苏人四(1995)11号文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套改机关职级工资,低
于机关同职级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机关的工资执行,高于机关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作保留工资。离休时已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和教龄、护龄津贴不再执行。
根据苏政发[1994]年3号文件规定,日前已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资额分三个年限段确定。日前退休的人员如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其退休费的计提标准已达到原工资95%和100%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增加退休费时,可分别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5%和100%发给,最高不超过100%,退休折率低于90%按90%标准执行。
(二)1995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苏政发[1996]73号)。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1)1993年9
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人员,选择苏人四(1994)18号文件规定,比照所在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工资计发离休费的,可按照本人在“套改”后确定的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选择以本人工改前执行的离休费加我省苏人四[1994]4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工改人均增资额的办法计发离休费的,可按照本人离休前的职务,对照标准增加离休费。(2)
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中,日起,根据我省苏人四(1995)11号文件的精神,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套改”机关职级工资制的,按相关职务工资标准增加档差。
2、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休费
,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退休时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提高本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费。
3、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最低增资水平,离休人员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低 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增加。
4、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增加一档的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不增加。
5、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中,如按机关或事业同职务、同条件增加离休费低于本人按工改人均增资额办法计发的离休费总额的,也可以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选择增加离休费的方法(选机关或事业套改)这是最后一次,从1995年10月起不再选择,今后,执行什么工资标准就按此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1997年增加离退休费
苏人通(1997)27号文件规定:(1)从日起,对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20元。(2)从日起,对1997
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本人职务(技术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事业单位不含津贴)增加退休费。因晋升职务或提前晋升等原因
日不符合两年正常升级条件于日方可升级的人员,若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而没有升级的可按上条原则自日起提高本人退休费基数,若1996年10月日后退休的,则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每月增加20元。根据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1999年增加离退休费
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费(苏政办发)[号文)。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对少数1993年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按其离休前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
)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级每人每月21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7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应职务每人每月140元,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10元
,科办事助教及其以下职务、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每人每月90元。根据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日起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比照1997年10月增资方法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
(五)2001年1月增加离退休费。
从日起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级每人每月27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8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应职务每人每月130元,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00元,科办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人每人每月80
元。根据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月7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
(六)从2001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
从日起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70号文)。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部)级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办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根据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1年10月起增加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比照1999年10月增资办法进行。
五十年代(含六零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待遇
五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从1982年实施定补以来,其定补的标准已有若干次的调整提高。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险(1997)5号、苏财社(199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符合苏人四(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五十年代(含1960
年)部分退职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其现行标准[扬人二(2001)10号文]为:农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92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77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59元。城市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97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82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62元。
原城镇户口另发的煤粮油价格补贴每人每月35元予以保留。今后凡国家和我省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生活待遇时,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可按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发(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同工龄人员调整退职费的50%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五十代退职人员死亡后,可按原补助标准一次性发给四个月的退职生活补助费,并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退职生活补助费。(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退职人员的补助费问题,由民政部门管理,请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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