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控制 请问是哪本书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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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我们常称之为( )。A.绿化率B.绿地率C.绿化覆盖率D.林木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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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经济发展B.经济结构调整C.经济和社会发展D.经济调整2A.建筑密度B.容积率C.土地使用性质D.建筑高度3A.属于城市范畴的直辖市、市、镇,约束行为范畴为城市建设,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市区B.属于城市范畴的直辖市、市、镇,约束行为范畴为实施城市规划,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C.属于城市范畴的直辖市、市、镇,约束行为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D.直辖市、市、镇,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4A.《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B.《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C.《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D.《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5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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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权属问题
作者: 蹇 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3条中段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据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以业主共有为原则,以国有、业主个人专有为例外。法条中“共有”、“属于”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法条未规定哪些属于国有、何为明示,司法实务中理解和处理上存在分歧。笔者就此谈点看法。& & 一、&&&推定绿地为业主共有,此推定可举证推翻& & 根据《物权法》第73条中段的规定,绿地原则上为业主共有,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如果从程序法的角度看,首先是推定为业主共有,即无需举证证明;国家、业主个人主张归其所有的,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即举证推翻推定。& & 二、绿地国有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国有& &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从国家(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虽然取得但后来土地使用权又因种种原因再次归国有,则该土地建成绿地才归国家所有。& & 三、明示的标准是施工前的行政许可& & 从《物权法》的制订过程看,从草案的“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修改为73条、74条,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意图就是突出绿地、车库等场所、设施、用房的法定共有性质,限制意思自治。根据此立法意图,对哪些属于国有、何为明示,应从严掌握,应适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限制解释,此点至关重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该证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第50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第64条还规定了无证和未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既有此规定,加之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登记等行为具有最高的公示效力,因此,以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包括附属规划文件为明示标准和明示内容是最恰当的选择。《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给予罚款,该行政处罚的事实条件是“擅自处分”,而“擅自”与否的依据只能是规划文件或全体业主是否同意。另外,明示属个人的,除规划文件外,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广告资料、销售合同均应载明,国土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及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上也要载明。& & 在规划文件未明示属于个人的情况下,开发商销售绿地,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只有在判决确定前取得全体业主同意合同方为有效。法律不允许开发商和一层业主的双赢建立在其他业主权利受损的基础之上。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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