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终身监禁禁在我国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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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理解与运用
8月29日通过的修正案(九)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至此,终身监禁首次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下来。顾名思义,终身监禁是将罪犯收监执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监禁时间为犯罪人终身,直至死亡。终身监禁被认为是最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作为最严厉的自由刑,其严重程度仅次于作为生命刑的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则是最严厉的刑罚。目前,终身监禁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在立法模式上,根据对犯罪人是否必须适用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分为绝对的终身监禁和裁量的终身监禁。绝对的终身监禁是指根据刑法立法规定,对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必须适用终身监禁,法官没有选择适用的权利;裁量的终身监禁是指终身监禁仅是可供选择适用的刑罚措施,对具体犯罪人是否适用终身监禁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裁定。根据具体执行方法的不同,终身监禁分为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和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是指罪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提前释放到社会上执行。但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现行规定,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仍然具有减刑或赦免的可能性。可假释的终身监禁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释放到社会上执行。可假释的终身监禁通常同时可以适用减刑或赦免。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立法中,绝对的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谋杀罪及类似严重程度的犯罪。由于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被认为与死刑具有类似惩罚程度,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被西方国家作为主要的死刑替代措施。目前,国外有关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是裁量的终身监禁和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由于可以适用假释、减刑或赦免,因此,终身监禁并非必然“把牢底坐穿”,绝大多数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最终仅被执行有限的监禁。终身监禁的大量运用源于对刑罚制度正当性和具体效果的反思。由于死刑的非人道性、不可恢复性以及预防犯罪威慑力的有限性等局限,废除或限制死刑成为当今刑法的主流思潮,且被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肯定。终身监禁限制犯罪人重返社会、可能永久剥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能够很大程度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而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终身监禁因为惩罚的严厉性而备受重视。死刑的废止和终身监禁的严厉性、有效性是终身监禁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尽管如此,终身监禁仍然受到一定质疑:第一,预防犯罪的效果。终身监禁对罪犯的特殊预防是外力强制的物理性预防,并未从根本上矫正犯罪人主观的再犯可能性。加之终身监禁并不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因此,在终身监禁的具体执行中,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关注极少。对于被判处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罪犯而言,终身监禁不仅无法激励犯罪人矫正的积极性,更阻碍或限制了犯罪人矫正的动力。可以说,在预防犯罪的效果上,终身监禁不如死刑直接和绝对,但又并非必然高于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第二,经济成本。无论是否可以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都必然执行相当长的时间,加之罪犯与社会隔离,其对社会的贡献非常有限,这导致执行终身监禁需要更多的国家财政支出,经济成本高于死刑、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由于相对于死刑更加人道,而相对于非终身监禁和非监禁刑而言更能维持社会秩序,在协调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需求下,终身监禁得以大量运用,但也在质疑中不断调试完善。在语义理解上,终身监禁可以等同于无期徒刑。我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可以减刑、假释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减刑和不可假释为例外。其中,刑法第50条规定了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第81条规定了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为避免语义的重复以及刑法适用的混乱,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仅限于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可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并非增加了新的刑种,而是在原有的无期徒刑以可以减刑假释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减刑和不可假释为例外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可减刑、假释的执行方法而已。因此,与其说我国刑法确定了终身监禁,不如说我国刑法确定了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可将我国的无期徒刑分为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刑法中,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并非适用于所有无期徒刑,而仅限于因为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且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并非必须适用,审判法官具有适用的选择权,其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裁定。现在在我国大陆,判处死缓,是否就意味着是“终身监禁”了呢?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看电视,里面提到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好像意思就是,对于几类罪犯,判处死缓,其实就是终身监禁了。是否是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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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2016年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我国的终身监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概念而是具有依附性以及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等特征,在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推动死刑改革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存在着争议和问题,本文在终身监禁开始执行后能否减刑的问题上持否定意见,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着重考虑终身监禁作为中间刑罚的法律定位。 中国论文网 /1/view-7519675.htm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贪污受贿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9-01   作者简介:陆野(1995-),男,汉族,吉林四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生。   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了较大修改,其中对符合法定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措施,终身监禁是当今世界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所规定的最高刑罚,但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与之不同,在被立法进行了诸多限定的同时,也将对立法产生许多积极影响。   一、终身监禁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是指针对贪污受贿犯罪中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根据情况决定其在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相比于国际上一般意义的终身监禁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依附性,大部分国家是将终身监禁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来规定,而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并不是一个新的刑种,而是依赖于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一种特殊措施。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适用终身监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犯罪情节达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要求,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第二,符合刑法第五十条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适用对象特定性,只能限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具体要求如下:仅限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且必须满足数额特别巨大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定情节,由于终身监禁是作为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的中间刑罚,因此这里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也应是介于两种刑罚所适用的犯罪情节之间。   二、引入终身监禁的意义   (一)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惩治贪污和受贿犯罪   党的***以来***工作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但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以及惩罚措施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政治经济生活,如在法定刑上虽然规定了最为严重的刑罚即死刑,但是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几乎成为不可能,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力度对于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又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了相应修改,引入了终身监禁的惩罚措施,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二)成为减少甚至废除死刑的新尝试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虽然主要目的并不是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毫无疑问一定会对我国减少死刑适用甚至废除起到积极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死刑的废除不应以终身监禁作为替代措施,但我国历史上长期适用死刑,很多人的观念中也不排斥对死刑的适用,认为死刑的存在是社会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尝试把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逐步推动死刑改革。   三、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一)判决中同时决定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是必然得到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形下并没有减为无期徒刑而是因存在重大立功表现而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也就不符合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不能适用终身监禁的相关规定。   (二)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能否适用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的应该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存在许多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能够减为有期徒刑,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刑法中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不构成刑法第七十八条的例外,相反有的学者则认为终身监禁构成第七十八条的例外,不应适用第七十八条。笔者对这一问题持否定性意见,首先,刑法条文中明确强调不得减刑、假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犯罪,禁止对终身监禁进行减刑。其次,立功制度本身就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违反公平与正义的行为,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同时立功的时间点也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影响减刑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缓刑期间依据刑法第五十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而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则不能依据第七十八条减为有期徒刑。最后,终身监禁是对刑罚制度的一种补充,其惩罚强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意义上的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因此在减刑的问题上终身监禁应区别于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采取更为严格的减刑条件,如果在终身监禁开始执行后仍允许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则不能体现出终身监禁与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在惩罚强度上的差异,既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黄永维,袁登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研究[J].法律适用,2016(3).   [2]黄京平.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0).   [3]欧阳本祺.论第383条之修正[J].当代法学,2016(1).   [4]曾瑞,张宇开.浅谈终身监禁入法的意义[J].法治与社会,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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