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采矿非法吗

青海严厉打击三江源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行为
新华网西宁7月16日电(记者骆晓飞)7月初以来,青海省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青海省森林公安局组织开展代号为“飞鹰行动”的联合执法行动,对保护区内非法采石挖沙、采矿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青海省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在保护区内非法狩猎、开矿、采集和非法采石挖沙行为时有发生,使保护区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引起了舆论关注。
“以《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为依据,‘飞鹰行动’行动主要针对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砍伐林木、毁坏灌木和非法盗猎等违法违规活动进行联合执法整治。”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联合执法行动在责令相关违法企业限期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下一阶段,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加强同行政监察、农牧、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复查,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巡护执法工作制度。
青海三江源地区位于青藏高原腹地,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
】【】【】国家林业局:有保护区违法开采过度放牧 生态旅游安全检查清单将健全_新浪新闻
  原标题:国家林业局:有保护区违法开采过度放牧 生态旅游安全检查清单将健全  法制网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王开广 国家林业局日前对外通报,督查发现,一些自然保护区仍然存在违法采沙、采矿、过度放牧、违规水电开发和旅游开发等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现象。有些地方认识不足,整改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
  为此,国家林业局要求,加大整治力度,继续整改到位。对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探矿采矿、水(风)电开发、挖沙采石、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违法违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进行综合整治并建档。
  同时,要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清单,查清安全事故隐患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健全生态旅游安全责任体系。
  据了解,自2015年4月开始,各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国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绿剑行动”,国家林业局派出6个督导组对1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督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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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10来源: 内蒙古晨报作者:责任编辑:张雨婷
日前,呼市环保局对土左旗、武川县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11家采矿企业、3个探矿企业、2个旅游项目进行了彻底排查,发现8家采矿企业正在违法生产经营,呼市环保局已函告属地政府。
据了解,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呼市环保局从4月11日至4月30日,对全市自然保护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保护区内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矿、采石、捞沙等资源开发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违法情况和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违法情况等。通过检查发现,8家采矿企业正在违法生产经营,已函告属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关停取缔。(记者 赵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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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文剑指自然保护区违法活动
新华能源5月19日电(郝多)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海洋局于5月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下发的《通知》内容是进一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与保护。《通知》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且《通知》下发后,地方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依据相关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
《通知》内容如下: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和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为了追求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增长,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使自然保护区受到的威胁和影响不断加大,有的甚至遭到破坏。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针对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以坚决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张高丽副总理在201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强化监管,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抓紧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有力手段,是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的***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认真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抓紧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检查
地方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要落实责任,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四、坚决整治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对于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环保、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和中科院华南植物园要将本地和本系统检查及整改等相关情况汇总后在日之前分别向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和中科院等综合管理和主管部门报告。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五、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生态破坏的不合理调整,应当予以撤销。擅自调整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其他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备案制度,开展事后监督。
七、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制度建设,研究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对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和水域等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加强管理,落实用途管制。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要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调查、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予以公告并勘界立标,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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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王开广 国家林业局日前对外通报,督查发现,一些自然保护区仍然存在违法采沙、采矿、过度放牧、违规水电开发和旅游开发等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现象。有些地方认识不足,整改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
为此,国家林业局要求,加大整治力度,继续整改到位。对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探矿采矿、水(风)电开发、挖沙采石、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违法违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进行综合整治并建档。
同时,要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清单,查清安全事故隐患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健全生态旅游安全责任体系。
据了解,自2015年4月开始,各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国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绿剑行动”,国家林业局派出6个督导组对1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督导和检查。(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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