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转变理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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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情况的调研报告
民建大理州州委于2014年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对大理州“农转城”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推进大理州“农转城”工作提供借鉴。  
一、大理州“农转城”成果
2012年以来,大理州高度重视城乡统筹转户农民权益保障工作,坚持做到政策引导与尊重群众自主选择相结合,坚持一手抓转户工作,一手抓转户农民权益保障,以稳定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为着力点,以确保转户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待遇为推手,广泛宣传发动,狠抓政策落实,将转户农民权益保障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转户工作
一是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从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已有333950万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超额完成了农转城的工作目标。二是利用各种手段强化宣传发动,专门开辟农转城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业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办理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业务。三是对转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研究和解决,有力地促进了农转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就业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促进专户农民就业。二是加大政策帮扶力度,促进转户农民成功创业。年,全州成功创业人数16908人,带动就业人数43400人。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转户农民就业能力。
(三)社保工作
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农转城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落实分片包干到人的责任制度,动员转户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四)教育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编印并发放了“农转城”宣传材料10余万份,明确了农转城居民高考加分、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农村居民大中专生补助等一系列教育优惠政策。二是加强指导和服务。目前,全州共为13217名农转城子女办理了入学手续、为78名农转城子女办理了转学手续;落实了所有农转城子女应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积极配合计生部门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的奖金及中考、高考加分。三是突破重点、难点。解决了“农转城”子女就学、转学、享受中考、高考加分、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营养餐等工作中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为下一步转户农民教育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五)住房工作
截止2013年末,全州共实施了城镇保障性住房88426套(户),据初步统计,全州转户农民申请保障13500户左右,已纳入保障10000户左右,其中发放租赁补贴9400户,实物分房600户左右,实物分房目前轮候300户左右,有效地落实了转户农民的住房权益保障。
(六)医疗计生工作
医疗方面:一是全面实行了农转城人员可按规定在居住地的医保中心或社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执行同一缴费标准、享受同一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可以根据自己现居住地点的方便性、医疗保障程度等,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计生方面:切实落户计生转户农民在过渡期内的权益保障,为涉及农转城人员办理证件、落实政策、提供服务、确保城乡统筹转户及试点中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衔接到位。从2012年至今年4月止,全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为17348个农转城人员办理了一孩生育服务证,为符合条件可以生育二孩的4521人办理了二孩生育服务证;为继续享受教育学奖金2648人,升学加分769人,养老生活补助1545人、免除新农合19446人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七)民政工作
一是农村五保提供对象被转为城镇居民的全部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其身份仍为农村五保提供对象。其他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转城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度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是在农转城中转移过来的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其指标从全州各县市现有空缺中安排,其保障金首先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过程中请退出来的城镇低保指标及保障金中安排。具体到户的操作上,把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发放和审批相衔接,在城市低保申请未获批准前,不停发农村低保。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低保对象转为城市低保后空出的农村低保指标,由各县市按规定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及时补充纳入保障范围。四是对未明确的民政方面的政策积极进行研究,提出执行城乡两套政策的意见。如退役士兵安置方面,是否列入“双考”就业安置范围省上没有明确,目前仍按入伍时的户口成分来落实,即入伍时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士兵安置,入伍时是城市户口的按城市士兵安置。
(八)财政工作
各级财政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全力支持转户农民权益保障工作。2014年仅州本级安排涉及转户农民和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就达27218万元。
(九)农林工作
林业方面:对农转城人员实行“三支持”,即支持农转城人员发展以核桃为主的林业产业;支持农转城人员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和林下种养殖业;支持农转城人员享有林权抵押贷款服务。
农业方面: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转变农业经营方式,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共享集体资产收益。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四是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三农”方式。配合金融部门做好“金***”等金融支持农创新产品开发,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土地资源转变为现代农业发展资本。五是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的力度。
二、大理州“农转城”存在的问题
大理州现有城镇基础薄弱,城乡发展非常不平衡,在大规模的户改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就目前而言,大理州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目的尚未完全达到,主要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农转城”时间仓促
农转城是2011年云南省强力推进提高城镇化率的一个重要举措,体现了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惠民精神。但由于时间仓促,在缺乏财力、物力支持和城镇公共设施、公共产品短缺,城镇产业接纳就业能力弱,农村居民转移能力更弱的前提下,虽然转户数量超过预期,但从根本上没有达到实现“农转城”初衷。实际工作中,配套制度准备不足,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细则支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不够明确,农民群众产生疑虑,不同程度制约着“农转城”的顺利推进。
(二)就户籍改户籍
“就户籍改户籍”主要表现为,转移户虽然户籍上转为城镇居民,但实质仍然是农民。一是从转户居民职业和居住区域来看,就地“农转城”居多,包含建制城镇转户人口和集体供养的农村低保户人口,所占比例达94%,有合法稳定职业、稳定住所转户和优秀农民工人数不到6%。九成多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尚未发生根本转变。二是由于“农转城”居民享有在农村的“五保留”,既有稳定农村生活的一面,但也有制约“农转城”居民拼搏精神的一面。特别是目前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滞后的条件下,导致“农转城”居民就业转移不畅,农村生产要素在一段时间内还不可能实现优化配置,即“农转城”居民在一段时间内生产方式不可能发生根本转变。三是缺乏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以及土地置换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一定时期内难以实现城乡制度之间有效衔接,建制镇的“农转城”居民与城市居民共享公共服务尚需时日。
(三)转户积极性有待提升
大理州的农民虽然普遍赞成户改,但他们对政策的落实却心存疑虑:一是担心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二是担心政府承诺无法兑现。三是担心无法顺利融入城市生活。
(四)转户农民权益保障不充分
大理州转尸农民权益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对转户后的权益保障心存疑虑。在农转城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前瞻有愁、后顾有忧”,既担心进城后,租房购房等居住成本高,不能享受与城里人同等的住房、就医、就业、就学等社会保障:又担心放弃农民身份,最终会失去在农村享有的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集体分红等权益,一旦在城镇发展困难,就没有退路,所以不敢闯、不敢试。二是有等待观望和松懈麻痹的倾向。少数干部对农转城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农转欢后转户居民的权益保障不够重视,存在着一转了之的现象,挫伤了农民群众转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有畏难情绪和厌战心理。转户农民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部分基层干部随之出现了畏难情绪和厌战心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政策措施不科学。一是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政策缺乏吸引力。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城镇居民在就业、社保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农村居民也逐步可以享受到,部分优惠政策城乡一致,部分优惠政策农村还优于城镇,虽然转户农民“农村五项权益”得到了保留,但“城市五项享有”明显存在帮扶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甚至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生育5年过渡期和只允许“农转城”不允许“城转农”等政策限制,致使农转城政策总体上缺乏吸引力,群众主动转户的积极性不高。二是现行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云南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性质密切相关,直接涉及转户农民的生育权益,5年过渡期后并不能保障转户农民的生育权益;按规定失业登记时间及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员不能进入公益性岗位,这一规定大大缩减了转户农民以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渠道;转户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民,转户后也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然而,因城镇居民低保名额有限,无法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全部纳入城镇低保保障范围,部分仍在享受农村低保等,这些政策措施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
3.社会管理服务滞后。一是统转后有的村组未能及时把村民自治转变为城镇社区管理,导致社会管理机制体制出现了空档和混乱。二是城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依然滞后,产业支撑不强,短期内无法使转户居民享受到城乡平等、同城同酬的待遇。三是信息平台建设滞后,多数部门都没有建立和投入使用,无法做到及时、充分了解转户群众的户籍、居住等信息;公安系统网络平台没有专门的“农转城”人口管理模块,对农转城人员的后续管理较困难。二是少数干部对政策理解不深,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4.组织协调不到位。落实转户农民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统.涉及户籍、住房、就业、医疗、教育、土地、计划生育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各方面。一些县市和部门开展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有畏难情绪,领导力量、工作力量有待加强。转户工作和城乡统筹试点工作联系不紧密,没有形成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影响了转户农民权益保障的有效落实。有的业务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下,与转户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工作能力有待提升,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进一步推进大理州“农转城”的建议
(一)明确工作目标及步骤
大理州地处滇西地区,辖区面积广阔,县域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除大理市外,其他各县城乡差距都比较大。因此,在推进“农转城”工作时,必须以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为考虑对象,循序渐进推进大理州城镇化。
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放宽大理市、县城和中心镇的落户条件,争取到2020年,大理州的二元户籍制度基本消除,城乡差距明显减小,全州城镇化率达55%左右,滇西中心城市效应更加明显。为实现该目标,大理州后续的“农转城”工作应分两步走:
第一步:“十二五”期间(年),加强城镇建设,促使有条件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争取每年10万农业人口落户城镇,全州城镇化率达45%左右,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城镇体系。
第二步:“十三五”期间(年),每年有7万农业人口落户城镇,到2020年全州城镇新增户籍人口100万人,城镇化率达55%左右。城乡规划布局、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就业社保、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社会管理等的一体化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锁定重点人群,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1.锁定重点人群。在“农转城”实际工作中,应重点考虑在工业园区建设、公路建设等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民(移民)、在城镇谋生的农民工、农民身份的个体户、大中专未就业毕业生等人员。
2.放宽城镇户籍准入。一是放宽迁移落户条件。县籍农村居民,具备在县城有合法稳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之一条件的,本州户籍的农村户口在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稳定职业期满一年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可以自由、自愿迁移户口到城镇,并可自由、自愿转回到农村户口回原籍。二是放宽投靠落户范围。县籍农村居民,3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三是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县籍农村居民,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及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参军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其在城镇落户。四是放宽外省籍农村人口在大理州落户条件。鼓励在大理州投资兴业并且纳税达到一定标准、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在大理州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外省籍人员落户。&
(三)深化城乡体制改革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大理州实施“农转城”工作为契机,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借鉴重庆市“农转城”工作相关经验,在工作实施中,不以土地为转换户籍的条件,妥善处理转移户的土地问题。一是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落户城镇的转移户,在承包期内,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保持不变。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农业用地流转服务中心,面对市场直接流转。成立收储制度,同时鼓励转移户退出承包土地,对退出承包土地的转移户,应采取合理方式进行补偿。二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县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由农房权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确认并保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权益,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业人口在城镇落户或放弃宅基地后,不得参与宅基地的分配。在有条件的县和乡镇、村,按照承包地与宅基地分开,征地与拆迁分开的“两分开”原则,积极探索制定农村范围内农民宅基地异地置换办法和“以宅基地换住房,以承包地换保障”政策,鼓励农民进入城镇购房、建房和向中心村集中居住。三是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农转城”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四是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期和资产权益。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面,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林权等资产权益高效流转,为转移户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2.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一是简化转户手续,以“一站式”模式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二是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科学制订城镇规划,提高城镇人口承载能力。首先,加快各类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方便适龄农业转移人口的入学。其次,科学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重点在产业集中、务工人员集中的城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兴建一批主要供进城务工就业转户人群居住的保障房。三是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农民的社会救助。扩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进城后出现生活、医疗或突发性困难的转移户给予救助。
3.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转移户进城后,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符合二胎政策的,允许其在城镇再生育子女,该子女自动获得城镇户口。在城镇生育的转移户,可享受国家防艾等相关政策。
4.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明确社区范围,探索实施“农转城”转移户新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转城”转移户新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为重点,以便民、助民、利民、安民、富民为出发点,合理规划设置农村新社区,科学设计农村新社区组织模式,积极培育农民群众建设新社区的主体意识,实现农村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监督。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在社区中的主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执法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
1.统筹发展城乡教育事业。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城镇公办教育资源,采取合理措施,帮助公办学校增容,接受更多转移户子女入读。与此同时,县政府以财政经费补助形式,提供民办学校办学水平,鼓励其接受转移户子女入学。上述学生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后,户口在县上的,可以享受“免补”等优惠政策。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可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
2.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及时扩大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完成手续后,即可享受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二是增强创业扶持力度。主动创造条件,激发转移户的创业意识,对创业培训进行补贴。充分发挥“贷免扶补”政策优势,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等金融手段帮助转移户创业、扩大生产。降低抵押贷款条件,国土、房管、林业和农业等部门应允许转移户利用土地经营权、房产、林权等进行抵押贷款。三是扶持并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聘用更多的转移户。建立农转城劳动力资源中介服务平台,优先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对积极接纳转移户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予以恰当奖励和贷款倾斜。对主动开展转移户就业成绩突出的地区,县级有关部门应增加对其的就业补助资金。四是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统筹大理州内技能培训资源,下大力气引进和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好一批培训基地,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需要。以资金补贴的形式吸引转移户参加培训,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掌握必要的就业技能,鼓励已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深入学习,提升自身能力。五是落实完善医疗及养老保险政策。首先,将城镇医疗保险覆盖至转移户。转移户参加单位工作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主就业的,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选择一种。其次,灵活医疗保险制度,允许转移户异地办理相关手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转移户可到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享受医疗服务。再次,推进“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确保转移户不致因为一时户籍变动而无法获得医保救助。最后,健全养老保险机制。转移户参加单位工作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为大龄转移户人员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提供便利。&
3.完善住房保障机制。一是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将有用工单位的转移户纳入其内,支持转移户购买普通商品房和经适房,并在印花税等税收上予以优惠。对转移户购房的,县级财政对其进行财政专项补贴。二是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保障性住房,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改善居住环境创造条件。一方面,政府统一规划安置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另一方面鼓励用工单位解决转移户的住宿问题。对于企业主动解决转移户居住问题的,给予减免相关税费的待遇。着重发挥城镇公共租赁房的功能,将房源向符合条件的转移户倾斜。
(五)强化措施保障
1.加大推进力度。一是改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的考核方式,主要考核转户质量和政策落实情况。对转入地重点考核“城市五项享有”和进城农民有计划地转为市民以及转为市民前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等情况;对州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点考核相关政策的细化、执行、宣传、培训以及项目资金安排情况。二是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进一步放宽大(理)祥(云)宾(川)滇西中心城市核心区和县级市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使符合条件、自愿转户的农民群众能够及时转变为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待遇,不得简单地将转户计划任务层层硬性下达。三是始终如一地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把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新生代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作为率先转户的主要对象,把城中村、城市周边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优化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形成合理的城镇人口区域布局。四是各级政府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尽快制定各类城镇的落户条件,并向社会公开。
2.坚持规划优先。树立全区域规划理念,坚持我州“四规合一”,即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和环保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规划编制和管理机制合一。大理市要先行做好试点工作,在取得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州推开。在巩固提升州域原有城乡统筹试点地区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居住建设空间、农田保护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加强与区域发展、主体功能区和生态文明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为农转城户的住房、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留足空间,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的法律、舆论和群众监督。
3.加大资金投入。一是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根据当地转户群众的数量规模、人员构成等情况,科学合理、全面准确测算落实转户群众各项权益所需资金规模,统筹考虑资金需求时限和来源渠道。二是要从全局出发,加大力度争取中央和省的项目资金支持,切实加大对医疗、社保、教育、住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投入力度,优先保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三是优化财政预算支出结构,确保把各项民生支出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为转户居民尽快融入城市社会、集中精力投入城市建设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四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规定,加大对吸纳农业人口多的城镇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在城乡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确保资金的落实和使用。五是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分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主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落实职工(农民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职工(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转城户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融入城镇社会的能力。
4.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完善全州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与全省同步尽快建成全面涵盖全州各级、有关行业的城乡统筹改革信息系统和综合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记录转户人口的户籍、就业、社保、医保、教育、土地、等信息:要抓好业务培训和应用推广,加快实现各县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系统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动态查询,确保系统高效安全运行。公安机关要改进和完善户口网上迁移业务,简化办事程序,严格办理时限。
5.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全景式、多样化、有深度的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地广泛宣传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政策内容,消除农民群众的疑虑和担忧。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组)&干部以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基层派出所等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水平,确保全面把握、准确解释、主动宣传政策,熟练办理业务。
6.强化组织领导。“农转城”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主责,结合各地区事权和各部门职能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统筹转户工作任务,加强和充实承担转户工作部门人员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各县市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每年要组织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对全州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特别是转户群众权益保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政策不兑现、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损害转户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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