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它的两个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因该理解为:这是以“自然状态”作为事实前提,社会契约论的三个版本,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尽管他们结合时代的需要对社会契约论作了较大的改进.关于三者之间的区别,由于篇幅问题,我就简单的概括一下: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即利维坦),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还没有脱离神学影响,而且具有专制的特点.但是不可否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提供了西方主权文明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后面的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如洛克和卢梭都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索,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更加细致、世俗化和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正.洛克:代表作《政府论》;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洛克将作为理性规则的自然法引入了自然状态之中,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一定意义上洛克的自然状态已经披上了文明的外衣,尽管还远不够完备.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这一原则将作为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契约中人们自由的保留,人民在逻辑上便保留了对政府的抵抗权或革命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所附加的基本义务的话.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卢梭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他的另一部著作即《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看来,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卢梭同时承认美好的“自然状态”已经不可能通过从文明社会的简单后退实现,而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卢梭在这里是美化了“自然状态”,从批判现实的策略来讲,这种美化可能反映了一种“述古”与浪漫的情怀,借古讽今,以求改变现实.因此,在这里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都产生了距离,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这一改造的规范起点就是社会契约,而改造的对象也许可能就是霍布斯或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文明社会.具体的社会改革方案反映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中.卢梭在这部书中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卢梭在这里对于强力的看法与霍布斯是接近的,因为霍布斯同样论证了个体力量不可能作为强力构成稳定的秩序,只是霍布斯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言说,而卢梭则更进了一步,在合法性或道德的意义上否定强力可以构成权利.卢梭在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使得个体的自由不妨碍这种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建构,同时已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又不至于危害个体自由,个体的自有与共同体层面的整体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高度集合成了一个意志,即“公意”----这是共同体本质意义上的最高意志,而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统计意义上的“众意”.为求此目的,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和社会中间组织,主张直接民主和政治参与.因此,在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上,卢梭便坚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我们看到尽管卢梭的逻辑是坚持在个人自由的世俗基础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但是他所描述的这一过程却充满了神圣性.如果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过程充满一种“恐吓气氛下”(这可以理解为是霍布斯所故意制造的)的功利选择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过程是人们相对从容的工具理性过程,那么卢梭的社会契约则是一次道德的转化,即被文明所扭曲的人性在缔结社会契约的一瞬间,由于个体所拥有的全部都已让渡给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并且个人也立即的成为整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是我们看到,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每一个人都仿佛立即分享了他们集体表演的“道德转化”的结果.这是一个极其精致的逻辑想象,也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成为三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中最富美感的一个,卢梭所提出的整体性的社会改革方案也是那么的激动人心.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比尔的实践 便充分展示了卢梭理论的巨大冲击力,尽管这种巨大的冲击力常常是破坏性的.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对于代议制政府,密尔 在理论上作了必要的展开,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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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 洛克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自由,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如何能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理论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 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 一、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渊源 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1]&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2]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英国的17世纪就是一个革命的世纪,这个世纪的大部分时光都充斥着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王权统治的斗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的起伏,最终以1688年的阶级妥协而告终;洛克一生经历了其全部历程,其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当时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需要以及资产阶级与王权力量对比状况等都是分不开的。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政体,洛克也于此年随同女王玛丽二世回英国,受到重用,并于1690年完成《政府论下篇》的著述,系统地总结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和宪政理论。洛克生活的时代英国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宗旨是要维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资产阶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是生存与稳定,而是需要一个最适合自己发展的政府。但是,专制统治仍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这&明确表明迫切需要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2]因此,洛克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自由,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如何能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在那个时代,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是不存在的。在古希腊文中,城邦、公民与公民权是同一个词,这意味着在古代希腊所谓权利和义务是没有区分的,都包含在公民的身份之中,但在那时权利概念已经开始萌芽。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他在《论共和国》中,提出了他的自然法观:&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人,且亘古不变、万世长存&&人类立法不得企图背离该法,这是一项神圣义务;而且不得毁损该法。事实上,无论元老院还是人民,都无法使我们不受该法的约束;它也不需要我们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作为其解说者或阐释者。&将自然法等同于人类普遍拥有的正确理性为人类平等的理论作了铺垫,进而为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铺平了道路。在罗马万民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即私有财产制度和契约制度,也强化了自然权利的观念。可见,在古罗马,自然法思想已经产生了自然权利的内容。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主要是通过神学来论证的。近代自然权利话语取代了中世纪的神圣权利话语,人性哲学取代神性哲学。按照人性哲学的观点,人其实是自然的人,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的七情六欲本身就是正当的,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观点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初次提出:人的自我保护或者自卫,是人最基本的目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个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理论自此而生。 二、 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洛克在阐述其自然权利思想时,首先是通过设定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进而衍生出关于自然权利理论。他在&政府论两篇&的序言中说,它的论文所要解释的是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结束(the beginning and end)的问题。而&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虑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3]洛克同时也强调,为了充分理解政治社会的本质,我们就必须按照自然状态的概念来说明与政治社会密切相关的某些东西,例如必须加以维护和调节的财产、&人类共同体&的本质以及&公共的善&。这样,洛克的政治哲学是以自然状态作为它的逻辑起点的。 洛克认为,&人们按照理性在一起生活,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威的人世间的共同长官,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4]一方面,自然状态指的是人类进入公民社会之前所处的状态;另一方面,自然状态又是人与人之间某种状态的抽象,而不一定只存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之前。即使是在公民社会中,只要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不存在具有权威的共同裁判者&,[4]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中。例如,&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都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7]洛克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黄金时代&,&有德性的时代&,而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状态。[5] 洛克的政治理论,尤其是其《政府论下篇》具有一个双重的目的。他希望能够证明两件事。首先,能够存在着一个合法的国家,这样一个国家要求尊重公民的自然权利。其次,当一个政府不再能够满足其合法性条件时,抵抗和革命就可以得到辩护。对洛克来说,阐明这两点的最自然的方式就是诉诸&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概念。洛克在阐述其政治理论时有一个独特之处是他把神学确立为道德义务的基础。既然&每个人都体现了一个无所不能、无限聪慧的造物主的技艺,&&那么他们也就因为他的命令,为了他的事业而被派遣到这个世界中来&。[6]由此推出,&对神性的信仰就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就是影响全部生活和行动的东西,没有那个信仰,人就与最危险的野兽别无二样,就不能形成社会&。按照洛克的观点,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理性或道德,就是因为他们已经被上帝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出来。上帝希望人类做的事情,或者不准人类做的事情,就构成了自然法则,而上帝就是自然法则的作者。&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7]上帝意志的宣告就是《新约》,所以洛克声称,《新约》就是全部的、充分的自然法。通过启示,我们可以认识到,《新约》已经包含了全部的自然法。当然,启示必须经过理性的证明,&在任何事情方面,我们都必须以理性为最高的判官和指导。&因此,&我们必须依靠理性,必须借理性来考察那个命题是否有上帝而来的启示。&[8]在洛克看来,如果人按照理性来行动,那么自然法就是人应该用来管理自己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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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克《政府论》对自然状态的理解
2011年第4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二章开篇就提出了关于探讨人类本源状态的问题:“为了正确的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的处于什么状态。”洛克给他的自然状态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平等的自由状态。从而确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自然状态说,本文试就其所阐述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形态进行分析与探讨。 中国论文网 /1/view-236330.htm 关键词:政府论 自然状态 “为了正确的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的处于什么状态。” 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二章中,他开篇就提出了关于探讨人类本源状态的问题。这里隐约表达了自然状态的涵义:人类原来自然地所处的状态。而称自然状态为“原来”的状态显然乃是相对于政治社会而言的,为了说明什么是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他指出:“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一、 自然状态的前提 在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到,无论那种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多么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始终都遵循着一个前提性的条件,那就是自然法。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贤者中不乏对自然法理念尊之为信条者,也有不少人对自然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而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学者们有多大争论,自然法的核心几点内容是不变的,即(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而在《政府论》中,洛克显然也继承了前人关于自然法的一些观念和看法,并且给出了自己关于自然法的定义。他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其功能是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他所认为的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1)人人生而权利平等,每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2)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所想要的生活。(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惩罚。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因此洛克认为,只有在自然法才能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同时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也由此为他自己提出的自然状态理念创造了一个纯粹理性正义的环境。但是,洛克认为人们对侵犯其权利的人的惩罚仅仅依靠自身的理性和良心,因此可以看出自然法也只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它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二、自然状态的具体内容 洛克在阐述其自然状态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并不是始终都在一个意义上来阐述其自然状态的含义的,大致上用在两个层次上: 1.自然法范围内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洛克认为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为了支撑自己的这个观点,洛克引证了胡克尔的话来对自己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生而平等的论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其次,自由在洛克那里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2. 更广范围上的自然状态 通过对《政府论》更认真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洛克并非一直在自然法这个意义上使用自然状态这一概念的。因为洛克在阐述其自然状态的特点的时候曾提出:“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 就人类整体的原始状态而言,那是一种自然状态。当人类的一部分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后,就该共同体内的人而言,他们已经告别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可是如果放眼全人类,那么该共同体同其余的人类仍处在自然状态中,即“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但是洛克并不因此认为只要人们进行联合就脱离了自然状态的,“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 三、结语 综合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状态所架构的是一种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们合乎理性的生而平等自由的社会状态,是一种脱离了现实恶而存在的超完美的社会状态,当然,这种架构不免存在着种种理论上的缺陷,而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必然成为人们讨论政治权力所必不可少的依据,但是鉴于笔者的理解能力有限和知识的匮乏,无法更深入细致的对洛克的自然状态进行详尽的分析,姑且权作个人之阐释,以期能引起更多的思考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出版社,1964年第1版. [2]http://baike.省略/view/80792.htm
[3]http://ilovemarx.省略/blog/ilovemarx/index.aspx?blogid=15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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