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5072 2016下载/599-2006)中一般区域...

关于征求《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修改单意见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水质安
全,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我厅拟对《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7/ 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6-2007)进行修订。目前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请各
市环保局组织辖区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于日前反馈我
厅科技标准处。
联系人:史会剑
话:4(兼传真)
附件:1.《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修
改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等四项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四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一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
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50mg/L、5mg/L、10mg/L、20 mg/L、30倍和3mg/L。
二、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二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60mg/L、10 mg /L、20mg/L、30mg/L、30倍和5mg/L。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修改后的排放限值执行。
关于《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四项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一)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的需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经过全省上下一致努力,到2009年底,我省提前完成了“十一五”COD减排15%的目标。国家要求,东部发达省份要在“转方式、调结构”方面走在全国前列,预计我省“十二五”减排比例不会低于“十一五”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调整为COD和氨氮两项。除了大力推进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外,工程减排措施仍将在总量减排中承担重要角色。预计到2010年底,我省污水集中处理率将达到85%左右,已建成的199座污水处理厂中的绝大部分已经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即使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削减由于城市化率提高所带来的污染物增量已殊为不易,减排潜力已经不大。
在上述背景下,要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持续减排的目标,迫切需
要进一步提高工业污染源COD和氨氮的排放要求。
(二)实现“十二五”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
自2003年以来,我省已连续7年在两位数经济增长的背景下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浓度年均下降19.3%和15.9%。目前,省控59条主要河流已经有58条重现鱼类,2010年底实现水生态重要转折的目标已成定局。
然而,月份,省控59条河流86个监测断面中,仍有32个断面水质劣于V类标准,劣V类断面比例为37%。在基本消除劣V类水质的南水北调沿线黄河以南段22个控制断面中,达到III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仍然不足50%,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幅度与全面小康社会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依然有较大差距。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需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有机衔接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提高各流域标准中主要污染物COD、氨氮的排放限值,从而为实现2013年南水北调输水干线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2015年底59条主要河流全部消除劣Ⅴ类水体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标准修订的可行性
(一)省控重点污染源达标现状
2009年,省控重点污染源中,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COD的污染源有294家,年平均排放浓度为50.5mg/L。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氨氮的污染源有55家,年平均排放浓度为4.8mg/L。重点污染源达标率为98.72%。
294家排放COD的污染源中,COD年均浓度小于60mg/L的有205家,占70%;年均浓度小于50mg/L的有159家,占54%;年均浓度超过60mg/L的有89家,占30%。55家排放氨氮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中,氨氮年均浓度小于10mg/L的有50家,占91%,年均浓度小于5mg/L的有37家,占67%;年均浓度超过10mg/L的有5家,仅占9%。重点污染源排放现状分析见表1、表2。
表1 省控重点污染源COD排放现状分析
表2 省控重点污染源氨氮排放现状分析
COD年均浓度超过60mg/L的89家企业中,造纸企业32家、纺织印染企业13家、石化企业7家、食品制造企业6家、化工企业6家(化肥制造企业5家)、饮料制造业5家、制药行业3家,其他企业18家。氨氮年均浓度超过10mg/L的有5家企业,包括化工企业3家、淀粉加工企业1家、石化企业1家。根据监控数据和调研结果显示,上述行业已经具备了支撑提标改造的治理工艺、技术、运行和管理经验。以COD60mg/L、氨氮10mg/L为标准对部分主要行业进行达标情况分析见表3、表4。
COD现状达标情况分析表您的位置: &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 正文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发布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 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 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表3 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 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4.1.5
取样与监测 4.1.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 91执行。 4.1.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4.2
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篇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37 东省地方 山标准 DB37/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9 - 01DB37/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1篇三: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 -2006)
加入时间: 15:38:41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03-01发布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 贾洪玉 武周虎 韦亚男 袁佐栋 李劢 沈浩松 本标准于日首次发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同时,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以及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972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α)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3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普法 GB/T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2-2001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4 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5 中水
intermediate
water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各种排水经过净化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均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且CODcr≤100mg/L,氨氮≤15mg/L,具有明显使用功能的再生水资源。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控制区划分 根据标准GB 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汇水区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4.2.1
核心保护区域指: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湖泊大堤(这两种大堤以下简称“沿线大堤”)内的全部区域。 4.2.2
重点保护区域指:核心保护区域向外延伸15km的汇水区域。 4.2.3
一般保护区域指:除以上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调水沿线汇水区域。 4.2.4
在南水北调干渠和所流经湖泊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沿线大堤位置。4.2.5
本标准所指河口位置为河流与沿线大堤交汇断面。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划分原则 按照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特殊保护的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4.3.2
标准值 4.3.2.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第二类污染物共56项。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相比,第一类污染物中有7项标准值适当从严,第二类污染物中有20项标准值适当从严。 4.3.2.2
自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原有排污口应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前拆除。 4.3.2.3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重点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和表2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一般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直接排入该区域的污水,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另有规定的除外)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1和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参见表1、表2),以保证经河道自然净化后的河口入流水质达到国家南水北调水质目标要求。 4.3.2.4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而实施的中水截、蓄、导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河道自然净化规律,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 4.3.2.5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人工湿地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湿地修复规律,充分发挥湿地自净能力。在入流水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湿地出流水质应满足GB 表1中Ⅲ类标准要求。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按所在行业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等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并同时满足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4.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或B标准,其选择控制项目为必须控制项目,但对其标准值宽于本标准或未包括的控制项目,优先执行本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容量总量控制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2、4.3.2.3、4.3.2.4、4.4.3的规定。 4.4.5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 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的规定。 4.4.7
严禁船舶向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直接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 3552-83标准。 4.4.8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5或有关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未包括行业可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4.4.9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4.4.10
因任何原因引发调水水质污染事故时, 应对引发污染事故的污染源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中水截、蓄、导工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事故污染控制在支流,确保调水干线水质安全。 5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4
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来自: 在点网:山东环保地方标准)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在本辖区内适用的地方排放标准,提出严于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或增加本标准中没有的污染物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 篇四: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37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日起至日止为第一时段,日起至日止为第二时段,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自日起至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续) 单位:mg/m3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相关文章
《》由(在点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