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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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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与​联​系​作​了​详​细​介​绍​。​以​其​厘​清​相​互​之​间​关​系​,​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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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有什么责任
最近很多朋友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有什么法律风险,特别是那些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能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所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一定同时在公司担任着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所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同时也应包括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风险。
一、常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本身具有董事、高管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1)、第一百四十九条(2)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担任董事、经理并实施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如果内部有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约束或者制度约定,而该法定代表人超过这个权限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为相关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存在故意或者过错,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行政责任
这里所说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9]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上述6种情形,均是法定代表人存在违法行为时责任承担方式。但这些情况下,仍是由法人对企业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仅是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应对法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因此,除了在单位犯罪中不起实际作用的法定代表人外,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需要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因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其次,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法定代表人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并且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单纯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并当然导致其在单位犯罪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在单位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并不在于该等人员是否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等政府部门予以记载,而在于该等人员是否实质介入单位犯罪,并且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若相关人员未实质介入单位犯罪,也未具体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则无论其是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无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同样的,若相关人员实质介入了单位犯罪,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则即使其未在工商等政府部门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仅是挂名,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3、法院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裁定,如果法人不执行,对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为最高院执行工作规定)第29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6、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7、税务被处罚,没有及时补缴和接受处罚,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会上税收违法“黑名单”,今后开设公司等会受到各种限制。
8、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五、以下几种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六、法定代表人如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1、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商事判断规则”(The&Business&Judgment&Rule),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一项商事经营判断和决策时,如果出于善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获得了合理的信息根据,那么即使该项决策是错误的,该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免于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事判断规则”,司法实践对此理解也存在争议。鉴于此种情况,我国公司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对其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该索赔或责任的行为必须不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造成损失,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补偿其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2、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3、建议公司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2002年1月7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均有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责任风险保险,当董事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相应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赔偿,避免董事个人的财产风险。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由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购买责任保险,以尽可能得降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以上简要阐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现实当中,如何设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予以考量和分析。
桑中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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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哪些
17:27&&来源: |
  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1、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的责任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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