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不服(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03号判决,申请再审! 法官梁媛在庭审后四天,包括两个工作日,作出判决,实在佩服梁媛法官的效率。如果传票上的“调解”确有其事,那么梁媛一定是在休息日做了调解。但不是和我调解。我没接到一个***。 请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媛,你们为什么回避协议背后隐含的“贪污,栽赃,欠薪,欺诈”事实。按照你们的判决逻辑,明培仁一样属于窝赃,且不能反悔。是不是这个道理?不要打扰贪污犯罪分子包二奶的清净。是不是就是你们认为的“对他人的影响”? 被告(被上诉人)未就本人上诉状举证反驳。本人上诉状陈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官引用本人起诉状,上诉状,没必要躲躲闪闪。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03号判决,是顶风违纪,践踏法律权威,践踏法院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明培仁 日 附件 庭审陈诉及上诉状 庭审陈述词 1.本人注意到传票被传事由是“调解,二审审理”,如果能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不仅能使本人停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维护法律,法院,法官的权威;对双方包括对方负责人,对社会都是功德。 2.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只规定了经营活动。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只有核清工资(主要是绩效工资)的算法,给付工资的责任。与人身权有关的内容,双方无权约定。 3.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从良序公俗,完善和发展规则体系,是每一位成年公民的责任担当。本人在上诉状中已经阐明了立场。本人重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材料里面的一句话“本人誓死捍卫依法获取报酬的权利”。本人的劳动报酬权不能保障,所有的公民责任都是奢谈。 明培仁 日 附 上诉状 一、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和解协议》是一份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这些现象在履行中才能发现。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没有认真履行。 我在原审起诉状称,法人不是人,我们普遍用“它”指代某一个法人。人不能和动物“和解”。那么既然和解,是不是要和对方的当事人,负责人和解。现任负责人刘孝辉,王洪武我离职之后才任职,不存在和他们的和解。最早纠纷的当事人,胡春辉,崔健武,李旭三人,胡春辉是核心。是不是他们应该出面和解。我在日,致信金元期货,首都机场集团等人,明确要求他们把胡春辉找到。我是认真履行合同,可要求对方寻找胡春辉的***都不听,难道让我和一个空洞无物的影子和解?事实证明,和解有名无实。被上诉人的(确切地说是被上诉人里面的个别负责人)的目的不是和解,而是封口。 胡春辉在职期间。签署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关键的薪酬管理办法一直没有看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存在欺诈,履行《居间合同》存在欺诈。不仅用贪污所得包二奶嫖娼,而且恶意欠薪。栽赃。 被上诉人决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天,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指桑骂槐,栽赃。我最初的举报认为这个通知是针对我的。这个通知一直到2012年9月,金元期货网站改版才撤下去。 这个时间点是日,我向首都机场集团党组,民航总局党组,纪检组,中纪委正式举报控告首都机场集团纪检组长崔友军。崔友军分管金元期货的集团领导。 日?还有对一些当事人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对方支付劳动报酬。要求崔友军走群众路线,召集老员工开会协商。可他一直没有答复。现在证明,胡春辉欺诈贪污成立,崔友军包庇贪污成立。原来我说,只要崔友军呆在首都机场集团纪检组长的位子上,首都机场(窝赃)集团的概念就成立。现在可以欺诈二字:更名为首都机场(欺诈窝赃)集团。 协议不在于签署,在于履行。只有在履行中才能发现错误,弥补不足。协议签署后,我和被上诉人的一些负责人表示过感谢。在协议的履行中才能发现是否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在协议里面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的数量和支付方式。对方既然承认了劳动报酬的存在,为什么要分期支付,现在看来,这一条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存在欺诈。 和解不仅是一时的行为,要伴随终生。应该说这是一个很长期的协议。被告从劳动仲裁开始就制造伪证,打压栽赃。和解协议利用一点蝇头小利迫使对方‘承认错误’。我有错误你要理直气壮的停发工资。2008年的工资直到2011年才发一小部分。几年了,工资的算法一直没有搞清楚。劳动合同,期货经纪合同,居间合同,和解合同,那份合同有认真履行的?充斥着欺诈。这都是纪检败类崔友军名为纪检实为包庇的恶果。 2 原审法官王云诉讼过程中行为存在瑕疵,不可能核清事实。 原审法官对和解的理解是给钱,封口。她缺乏对和解公正的理解。诉讼期间,她要求我提交申请,追加被告。和解协议是本人和被上诉人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立案庭没有要求追加。她追加被告的动机是寻租。 现在看来,这份协议形式上就有问题。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都是和金元期货签署。这份和解协议是和营业部签署。这从逻辑上有所欠缺。原审法官要求追加被告的行为已经否定了《和解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交答辩状,被告没有提交。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第一项。这可能是新旧诉讼法最大的修改。原审认为,本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我没有法官是盲人的证据。 庭审不到一小时,审判长王云几次离开座位,既不宣布休庭,也不打招呼,像一个非常淘气的低年级小学生。被告在庭审前未提交任何材料。庭审中有一个细节,被告代理人提到“除斥期间”,书记员没有听明白,法官大人不是要求被告说明,而是亲自告诉书记员除斥期间怎么写。我当时也没听清楚,拿到判决书才知道有这么一个期间。 被告拿出答辩状,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准备庭审,提供证据。这才是正常的程序。如果对方抓住某人的弱点或瑕疵,搞突然袭击。就算掌握的证据再有利,这种突袭下作的行为,也是欺诈的行为。 判决书把被告代理庭审期间的辩称全部采纳,无语。 原审庭审最后法官首先征询被告是否愿意调解和解,其次询问原告是否愿意和解。都表示了愿意。我等了一个月没有任何动静。这种和解事实是拖延。 二、 关于撤销权 除斥期间。 原审法官王云采纳了被告除斥期间的说法。这是明显的贪赃枉法行为。 除斥期间肯定不能按照签署日开始计算。如果可以法条直接规定就行了。再规范完整的合同都有不足,大字不识的老农也会因为口头和解而和好终生。法律规定“知道和应该知道”的时间起点,至少是合同履行中的某一时点,应该是一方意识到合同不可能履行下去的时点。 这一时点是日我去首都机场集团要求举报控告信答复,接待我的有负责信访的两个人。他们拿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劳动诉讼)和和解协议搪塞。爆发了激烈的口舌争。他们报警,后来来了两位警官,警官告诉我,应该要求法院撤销。 次日我向民航总局,首都机场集团递交了下面的材料。 致首都机场集团党组的公开信(十): 公开信变成质证公审信。 ( 11:23:25) 并致新浪网,凤凰网,人民网,天涯论坛等网络媒体 1,日本人签署的《谅解备忘书》,黑白颠倒,逻辑荒谬,行文错误。本人有权撤销。 2,《谅解备忘书》被撤销,同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的基础已不存在。日,本人致信首都机场集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金元期货直接分管上级领导崔友军,要求修改部分条款,直面当事人胡春辉。 3,公民单方面作出的对犯罪行为的谅解与和解是无效的。崔友军要求本人承认上述材料,目的是对贪污犯罪行为的包庇。 4,金元期货深圳营业部前负责人胡春辉涉嫌贪污,证据确凿。崔友军包庇犯罪,证据确凿,不容得逞! 5,《和解协议》事实上是双方都不承认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协议》金元期货承认了绩效工资的存在,开始承认自身分配环节的错误,但仅这一点远远不够,态度方面和数额方面都远远不够。 6,补发绩效工资是对我的补偿,也是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单位追缴)。这不是损害国有企业,恰恰是维护国有企业的声誉和促进企业科学规范管理。 7,“把事实置于阳光之下”!本人感谢新浪网,凤凰网,人民网,天涯论坛等网站发表本人言论。本人言论的目的是质证,确凿证据,弃恶扬善,本人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弃恶扬善也是各网站应有的社会责任。 8,第一封公开信是9月13日,公开信很多问号,现在变成了句号和叹号。公开信变成质证信,公审信。 9,恳请民航总局督促首都机场集团党组尽快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明培仁 星期二 当初和解按照我的本意目的是和胡春辉,崔健武,李旭个人方面和解。崔友军不作一个明确的表态,我们之间也无法和解。胡春辉,李旭,崔健武,崔友军。之间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同事关系。 除斥期间我事先不懂,似乎王云法官在庭审期间问过我一些问题,我现在想想她就是想把起点定在签署日期那一点。被告和法官已经陷入了一种狡辩的狼狈:“知道和应当知道”至少需要本人一个明确表达。法官有义务对这一时点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给予解释。一个没有听清楚的问题就被用来形成判决。这是鸡鸣狗盗的行径。给法律抹黑。自认为精通法律的博士硕士,堕落为法律流氓。 三、 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的行为,足以证明在欺诈窝赃事实成立。 被上诉人罔顾事实的不答辩(不提交答辩状)和狡辩除斥期间(从签署和之日起计算)说明,他们回避本协议重要的事实:胡春辉是不是贪污,是不是存在欠薪,是不是存在窝赃栽赃? 法人不是人,说一个法人欺诈窝赃,语法逻辑都不通。就首都机场集团存在贪污行为而言,最有权力调查的是纪检组长崔友军,崔友军不表态,李旭王鸿武不敢表态,他们不是没时间出庭,是怕在诉讼过程中签字画押。我通过网络指明崔友军铁的包庇贪污事实,我看崔友军怎么拖。 首都机场集团纪检败类崔友军必须尊重金元期货胡春辉铁的贪污事实,必须尊重李旭,崔建武铁的 包庇贪污事实,必须重视自己长期不答复举报信的官僚主义问题。他摆脱不了受贿,伙同包二奶的嫌疑。他必须直面党纪国法,彻底端正态度!不说话,不质证,不答复,只删帖是流氓行为!(摘自网络,明培仁实名微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深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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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王云\梁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正确认识其行为后果的性质及对自己与他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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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传票上的“调解”确有其事,那么梁媛一定是在休息日做了调解。但不是和我调解。我没接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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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元证券监事长王鸿武等发出全球黑色通缉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欺诈窝赃欠薪渎职伪证罪犯王鸿武 (***号码:035,金元期货董事长兼金元证券监事长) ;欺诈贪污欠薪栽赃伪证罪犯胡春辉 (***号码:001,金元期货深圳营业部前经理); 发出全球黑色通缉令。
是时候将襄阳本土籍贯的***官僚体系系统内的不倒翁们全面镇压的时候了,别必雄都能被他们搞下来,他们更要一起倒下才对
法院是最黑的部门,里面的水深得很!我打过2次劳动官司,都输了,按常理来说是都是可以赢的。 深圳中院的何万阳、俞红、宝安沙井法庭的黄绪喜,都是枉法裁判的黑法官! 天朝司法的实际情况是:小案看关系、中案看影响、大案看政治,没有任何关系的老百姓打官司是赢不了的,我早看透了! 打倒司法腐败!
@ 法院是最黑的部门,水深得很! 深圳中院的何万阳、俞红、宝安沙井法庭的黄绪喜,都是枉法裁判的黑法官! 大家要小心防范! 我先后打过2次劳动官司,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都输了,按常理来说是完全可以赢的,这些黑法官在审判时故意回避对你有利的证据证词,避重就轻,或者对关键证据根本不提及,反说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充分体现了天朝的立法并不是维护公平正义,而是为了保护资本家和统治阶级,打压P民,百姓早已忍无可忍, 打倒司法腐败!!
@ 深圳中院的何万阳,宝安沙井法庭的黄绪喜,都是枉法裁判的黑法官! 关于我提交的清晰的手机录音证据,何黑官的认定是:对方对录音证据不承认,故不能采信!黄黑官的判定更是避重就轻,干脆不提到,直接说我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何黑官,黄黑官,我草你MLGB的祖宗!用法律知识来玩弄百姓!民事证据规则第70条是怎么说的?你当我是法盲? 打倒司法腐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正确认识其行为后果的性质及对自己与他人的影响.
深圳福田法官王云(现深圳前海法院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媛:金元证券律师周习愚滚出来说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