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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币】游戏币,虚拟货币的一种,只存在于游戏的虚拟世界里,本身只是游戏程序的一项数据。
游戏币的一种,只存在于游戏的虚拟世界里,本身只是游戏程序的一项数据。其货币单位五花八门,取决于游戏本身,不同的游戏其游戏币都不通用。游戏玩家使用游戏币在游戏中产生***行为,***对象一般为武器、装备、宝物、宠物、材料、宝宝、技能等等。游戏币有两种,一种是真实的,一种是虚拟的。真实的游戏币:适用于电子游戏厅中的电子游戏机,相当于代币。一般由金属制成,大小形状类似于1元人民币硬币,使用的时候将其塞入游戏机的货币槽,触发启动按钮来开始一场游戏。
【】【】【】【】【】【】【】【】【】【】【】【】【】【】【】【】【】LOL英雄联盟游戏币虚拟道具不得兑换法定货币
08:53:33&&来源:每日科技网
& & & & 【每日科技网】&
  近日,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网络运营范围,规范网络虚拟道具发行服务,明确表示要加强网络用户权益保护,加强网络运营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通知要求,网络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运营范围
  (一)网络运营是指网络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技术测试,属于网络运营。
  (三)网络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运营企业变更网络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的官方主页或者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网络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运营企业应当在的官方网站或者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九)网络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十)网络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加强网络用户权益保护
  (十一)网络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用户使用有效***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用户提供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用户在单款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网络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十三)网络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十四)网络运营企业应当在内显著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网络经营单位在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十五)网络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四、加强网络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不断提高网络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十九)网络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提供网络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二十)网络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网络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二)网络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
  (二十三)网络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二十四)网络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
  (二十五)网络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六)网络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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