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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打击人了,大学校友身材还那么好,我胖的不行,一定要减肥,推荐点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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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致人民大学88级部分校友:看了你们的声明我很无语这几天,雷某意外身亡事件受到了大量关注,大多数人都在迫切地等待真相,我也一样。不过这篇《中国人民大学88级部分校友就雷某同学意外身亡的声明》却看得我彻底无语。雷某同学的意外身亡,本人也深表惋惜,如果作者真的是他的同学,你悲痛的心情我能理解,可悲痛并不代表你们可以瞪着眼睛说瞎话,可以随便的不负责任的混淆视听。我真的很希望这篇声明不是真的出自这些平常被我仰视的高才生之手,但是此文已出,怀着那么一点点责任感,我还是觉得有必要问上几句。人民大学88级校友声明截图其一,你们所谓很难想象的,我觉得让有点常识的人去想,并不太难:一位男性公民去不去嫖娼跟他是不是“青年才俊”没有任何关系,你们必须要承认每一个队伍里都有败类存在,***队伍中有,你们所谓的“青年才俊”队伍里也会有,莫说他只是一个硕士,这些年比他更有学问的高校教授又爆出了多少性丑闻?更何况他“初为人父”不知多久无法与妻子同房,其年龄又正处于性活跃期,有点常识的都不难想象,不知道你们怎么想。最后那句“接机途中”更是好笑,简单的四个字掩盖了所有的时间差,让人感觉雷某好像是在车上、在路上被抓的,你们这样有意思吗?其二、你们口口声声说警方单方面提供200元嫖资的证据,说没有其他证据,请问为他提供服务的失足妇女都在电视上承认了为其提供“打飞机”服务,这算不算证据?还是你们不知道什么是“打飞机”?再退一万步说,什么叫单方面证据?哪个案件不是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怎么普通老百姓违法了公安机关取证就行,你们所谓的“青年才俊”违法了,就要带上七大姑、八大姨一起去侦查,再去提供你们要求的“多方证据”?再说了,你们一张嘴就说公安机关“横泼污水”,你们又有什么证据?你们又凭什么就在那里血口喷人?其三、你们说派出所出警要穿警服,装备佩戴齐全,很对!可我不知道你们搞明白没有,这次事件不是值班民警所为,而是其他民警夜间加班查处案件,哪条法律规定查处***嫖娼等治安案件必须要穿制式警服,我真不知道!好,就算人大的高才生们法律把握精准,那么这件事表面上是雷某嫖娼,开店的老板是不是有可能涉嫌组织***嫖娼,这就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了,怎么就不能便装侦查?你们是在说真话吗?我们再回到常识,你们以为***场所是饭店吗?大门敞开,欢迎光临?那些地下窝点多数有后门,有看门报信人员,警车大张旗鼓的一到,马上看门的就会报信,其他人都会逃之夭夭,天下***如果都像你们说的这样办案,还能破案?你们是真的常识不足还是在混淆视听?其四、你们说“回放雷某的意外身亡过程,已经不像意外”,你们当时在现场?你们看到了整个过程的详细视频?在检查机关没有下结论的时候,你们就给定义了?你们凭什么?凭着你们可以不用背负社会责任,可以信口开河?再往下更滑稽了:“无论雷某嫖娼与否,(何况区区200元在一个足疗店能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你是怎么知道的?来请你们说说,物价局有规定?网上可查?不是刚说完“青年才俊”很难想象去嫖娼吗?难道你们这些所谓“青年才俊”喜欢去足疗店打听价格?其五、你们说“即使不满强制处置,可能妨碍公务,未经审判也不应该当地就被处决。”我先要质问你们,你们说这番话是何居心?别说雷某并不是被当场击毙,就算是不久前的“庆安事件”,嫌疑人难道不是因为暴力抗法,妨碍公务被依法当场击毙的么?经过哪个法院审判了?你们端着高学历名校毕业瞪着眼睛说瞎话,误导群众,你们居心何在?你说警方任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更是可笑,请你学习好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再出来说话,否则,请闭嘴! & &雷某的死,确实可惜,我们也期待着真相,对死者、对家属、对所有人有一个交代,但在各方结论未出之前,更可恶的是个人情绪的宣泄,颠倒黑白的言论,你们说“对恶,我们不会忍太久”,我却希望你们在搞清楚真相之前不要妄加揣测,更不能好像义正言辞的去发表言论(实则破绽百出),否则一不小心,自己的行为就真的成了“恶”!(作者单位:阜新市公安局)前言:雷洋案已经过去了二十几天了,笔者上个星期写了一篇《雷洋是不是嫖娼不重要?扯淡!笔者用十点给某些人普法》。几百个回复里面,不认同笔者观点的人中,理性探讨的,非常遗憾,一个都没有。有网友说:“和一群一根筋的逗逼是说不明白的。为雷洋辩解的,你见到几个有知识、有逻辑、讲道理的?”。笔者是这样认为的,一个装睡的人是永远也叫不醒,笔者写这些是为了唤醒沉默的人。&雷洋案,什么“钓鱼执法”、“疑罪从无”、“警方回避” “无罪推定”的名词满天飞,笔者只能说都是些四六不着的法盲,连含义都不懂就拿来当武器用来指责警方,实在是可笑。笔者觉得无知没有什么丢脸的,不懂不要紧,去找资料,去向专业人士请教即可,三人行,必有我师嘛。而不是不懂装懂,天马行空地想当然,被指出错误了,死不认账,还破口大骂。就雷洋案来说,笔者在写本文之前,查阅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请教了律师,而且特意向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请教了一些法律常识。甚至笔者还向医院的内分泌医生请教了一些跟本案有关的医学常识,笔者觉得这才是实事求是,就事论事的态度。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嘛,试问,某些闹闹,你们做得到吗?会去做吗?正文之前,笔者简要说说那些名词,看那些名词是否适用于本案。1、“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指的的***假装嫖客,然后对***等进行处罚,这才是钓鱼执法。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还没有证据显示北京昌平警方的此次执法是钓鱼执法。2、“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针对法院审理阶段。即虽有部分证据指证嫌疑人,但还存在疑问和不确定因素,公安或者检察方又没有能够通过进一步调查来消除这个疑问,那么只好判定嫌疑人无罪。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搜集证据,不存在疑罪从无的说法。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必掌握证据,值得怀疑的人都可以调查。***的盘查权里包含了***的临时处置权。3、“警方回避”。所谓的回避制度,指的是涉事当事人回避,而不是机关回避。4、“无罪推定”。只有进入司法审判,才有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不等于公安***不能盘查嫌疑人、不能对抗拒执法的采取强制措施。笔者别的不多说了,继续给某些人普法。不过笔者首先声明,笔者仅代表个人,本人说法不代表警方。因为笔者从不像某些民逗,闹闹一样,天然喜欢带表。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执法机关,拥有法定的侦查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权。处理***嫖娼这类治安案件属于行政执法,公安作为执法机关是有权裁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才由法院司法审判。一、笔者对雷洋案的个人看法。1、雷洋有没有嫖娼?笔者认为,有失足女证词、有店老板证词、有雷洋的DNA鉴定,构成完整证据链,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笔者先按下那个装着精液的避孕套这种铁证不说,只从常理推断。  如果雷洋没有嫖娼,比如说,他只是在涉事足疗店资助了一名家庭困难的女群众。当他在街上被盘问,甚至要被带到派出所时,作为体制内人士,有一个处理的常规流程: 1) 积极配合,别装大尾巴狼,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尊严,***也一样;  2) 联系单位对口的政工部门,汇报情况,给予协调;  如果按常规流程,基本上不会有什么事,说不定还要被警方致歉。这个时候大度一点,大家以后就是朋友了。当然,如果***不懂事,装逼(可能性极小),也没必要计较,人没事就好。  但是雷洋选择了对抗,说明他极不想让人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尤其是不想让单位知道。如果真的是资助家庭困难女群众,笔者想他不至于如此,说不定正好相反吧。  所以,雷洋有没有嫖娼,你说?(二)关于雷洋衣服的颜色问题。电视台当时采访失足女问的是:他当时的穿着?失足女回答:穿黑色的。有人依此表明是警方造假。笔者想说得是。笔者的看法相反,这恰恰证明警方没造假。假如笔者是警方,蓄意让她做***,笔者会这样做:首先让她把如下几点牢牢背下来  1)雷洋进她们店的时间,离开的时间;  2)雷洋的外貌,衣着特征;  3)雷洋的口音;然后,编一个合理的嫖资。除此之外一切细节就说记不清因为说的越多错的越多。那为什么会搞错?很简单,记错了,记错别人穿什么衣服这种事一点也不奇怪。这就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当晚,雷洋穿了两件衣服,颜色不一样,失足女看见的雷洋最外面的衣服,而雷洋出去后,脱了外衣,那警方看见的就是里面的衣服。颜色对不上,这样非常正常。第二种情况,打飞机,失足女肯定对裤子的颜色印象深。据此,失足女说黑色的可能是裤子,并没有说是黑色的上衣。所以***和失足女,可能一个说的上衣,一个说的裤子而已。另外,如果***和失足女合伙窜口供,肯定是一丝一毫都要严密合理,肯定一遍又一遍的排练,做到滴水不漏,不可能出现这么大的纰漏,这也正好可以证明双方未窜供,***也没有诱供。所以说,假如警方蓄意让她诬陷雷洋,会给她说错衣服颜色的机会?她记错了正说明她作证是没有排练过的。(三)质疑雷洋戴套打飞机的跟8分钟不能完事。笔者想说的是,你们是真的单纯还是装的单纯!?不懂的可以问问周边的老司机,男人去这种地方玩的花样比你们想象中的多得多。同样是雷家政府官员处级干部去嫖娼,雷政富12秒身败名裂大家津津乐道,怎么雷洋雷大主任8分钟就不能完事?一边吹嘘雷洋经常踢球身体倍棒小牛犊子一个,一边被***抓就变得楚楚可怜文弱书生,到底哪个才是雷洋?雷洋是找失足妇女给他打飞机,不是ml,所以不用洗澡也不用脱衣服穿衣服。而且他属于忙里偷闲找点刺激,因为等会还要接人,所以也没磨蹭,就算进门寒暄几句用掉4分钟好了,还有8分钟呢。8分钟干一次那事足够了。有调查表明中国男人平均时间是5分24秒(这个数可能还有水分呢,被调查的男人有可能吹牛)笔者要多长时间,笔者就不告诉您。呵呵。所以雷洋8分钟打一次飞机怎么就不可能?还有就是你们怎么知道雷洋戴套不是跟***女来传统套路。失足女进的公安局估计比你们看的岛国动作片还多,她真就那么傻干啥说啥?失足女只要被抓都是说“打飞机”,但其实不是“打飞机”而是“大保健”,所以有套子,有精液,能做DNA检测。 & & & & & & & &因为“打飞机”是否属于***行为,各地存在差异。说“打飞机”没准就蒙混过去了。打飞机只是失足女的说辞罢了。而警方一直强调的是嫖娼。笔者只能感叹雷政富当年没考个好学校,看看人家雷洋都毕业6年还可以大张旗鼓的戴个硕士生头衔去嫖娼,差别多大!而且人家人大校友团可是相当牛逼,活生生把一个生活作风不良的政府官员洗成小白莲花般的大学生。(四)对雷洋的DNA鉴定,是通过对套中的精液进行的,这是锁定雷洋嫖娼的关键证据。人证可能作假,但是本案中物证作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1)有人说,死人也是可以取精液的。笔者只能说,这类人不仅应该普法,而且应该恶补一下医学常识。所谓的死人取精液,这是莆田系的洋疗法。这种高大上的医疗手法,您信吗?反正笔者是不信的。关于这个医学问题,笔者特意请教了医院的内分泌科专家。精液并非身体内有现货的,而是射精过程中由精子和睾丸、储精囊、前列腺、尿道球腺等***分泌的液体临时混合而成的,不射精就造不出来精液,活人才会射精。死人是提取不了精液的。当然,死人更不能通过“打飞机”取精。当然还有一种理论上的方法。死人在死亡后一定时间内(这个时间很短,只有几分钟),切死人的小弟弟,收集前列腺的精浆和蛋蛋里的睾丸液模拟活着时附睾环境外加人工合成附睾液的成份,是有可能得到精液(其实是类似精液的人工合成体液培养体)。但是医院的内分沁专家跟笔者讲,完成这一切一切的前提,切小弟弟,切蛋蛋,并从创口处,取出前列腺切了取精浆。并且得到的不是真正的精液,只是类似精液,DNA检测通过不了。至于合成精液能不能完***工受精,按内分泌科专家估计的希望也不太大,就是存活精子数能有多少也没有人知道,这都是理论空想了。笔者问所谓莆田系的洋疗法能死人取精,内分泌专家的第一句就是扯蛋。2)网传的雷洋家属看尸体,睾丸肿胀。笔者先不论是否此消息的真假。笔者觉得搞笑,雷洋家属不说阴囊肿大表皮有明显外伤痕迹而只说睾丸肿胀。笔者估计大概是观摩现场,边上“专业见证人”看到阴囊表皮无明显外伤痕迹而睾丸肿胀,“专业见证人”不太好意思跟雷洋家属说自己的对雷洋这个阴囊不像受过外力打击但蛋肿了的是怎么回事的看法,干脆人死为大,如实描述罢了。阴部肿胀可能是争执中受伤,也有可能就是死后勃起现象,有种现象叫“盎格鲁人欲望”,百度百科上说,当男性站立死亡或脸向下死亡时,会出现这种现象,只要身体保持这个姿势,死后勃起现象通常不会减弱。至于摄像头坏了,这也能成问题?笔者上班地方的隔壁楼有两部电梯经常换着坏,很久才有人修。还有就是70米的问题。笔者个人觉得北京昌平便衣***正是等雷洋离开足疗店视线,避免打草惊蛇。另外便衣不可能蹲在足疗店门口,应该在隐蔽处,发现雷洋出来后,然后下车尾随追去,这期间正好走出几十米拦住,这样是解释得通的。也许正困为在远离足疗店的地方拦住雷洋,而没有惊动足疗店,这也正好解决了足疗店不知情,等着被抓的问题。笔者给雷洋支持者们支个招,假如你们真的认为雷洋嫖娼是子无虚有,那可以要求证据保全,让检察院介入复查精液DNA,因为如果雷洋没嫖娼,警方是不会有雷洋的精液。这明显的警方漏洞,你们为啥不去攻击呢,净扯些毫无逻辑性的推论什么的难以服人,你们为什么不敢这么做呢,难道你们也心虚认为雷洋嫖娼事实存在?所以说,从现有证据看,雷洋的嫖娼行为是大概率事件。笔者是很同情他的,从湖南农村靠个人奋斗到北京扎根,现在上有老下有小很不容易,因为这么一件事去世,非常可惜,这是个悲剧。但这个悲剧的制造者究竟是谁?他自己该负多少责任?是不是一切都是别人的错?是社会的错?这个大家自有判断。2、雷洋逃跑,***要不要抓、反抗要不要制服?  按照遵纪守法好公民们的看法,当然要啦。不过现在网络上是非如此颠倒,笔者求助了权威人士,某市某区某刑警中队中队长。以下是他的回答:  “当然抓啦,谁知道这小子身上是不是背着命案。”  “反抗就不抓啦?那他妈岂不是天下大乱。” 原来当你有良心的时候,这果然只是个常识问题。***不知道谁背着命案,但是他依法有权对嫌疑人进行盘查,并对认为有必要继续继续盘问的带回局里继续盘查。这是《人民***法》第九条授予***的权力。人家***是依法盘查,闹闹们认为错了,莫非闹闹们的是非,是建立在无法无天的基础上?相信很多普通人偶尔也会被查车,查***,带着那种稍不耐烦的表情但还是会很配合***,基本上很快就会放行的。就雷洋案来说,第一次反抗逃跑可以理解,哪怕是便衣***出示了证件,他也有权利怀疑,只要他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可。但是第二次,在110出警后,已经确认便衣身份之后,他还要试图逃跑,就很难让人同情了。很浅显的道理,你身上没事,你跑什么?3、警方会不会对雷洋刑讯逼供?答题的还是那位中队长。  “你不会这么弱智吧,X哥。在外面刑讯逼供?他有啥好逼供的?再者说,即使要揍他也要先控制住,带到局子里,找个摄像头看不到的地方。”  “X哥,你挖抗让我跳啊,我说的是即使。现在我们从来不揍人,抓的多严,被举报就惨了,我这个队长肯定会被撸,而且还会被处分。”  “往死里揍他就更是SB了,你觉得谁是SB?”  谁是SB?这也许真的是个问题。大家说,究竟谁是SB?4、听说你们现在还要抓嫖客罚款发奖金?中队长回答的语气很激动。  “发奖金?八项规定之后,三个人以上吃饭都要报备,哪儿有什么奖金!发奖金是扯蛋,06年统一津贴后就取消了,哪里发奖金,倒霉的是领导,哪个领导会为部下发奖金而冒险!” “治安案件,罚款是为了惩罚,让他吸取教训,别再犯错。”  对啊,笔者想了想,就像开车违反交规被处罚一样,难道都是用来发奖金了?现在实行罚缴分离,所有罚款开具财政缴款凭证,直接去银行缴纳,并且进入财政国库专户,根本不进执法单位账户。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谁来告诉笔者如何罚款提成?有人说***扫黄打非是为了创收!以前,可以说主要是为了创收,一般男女各罚款5000元。因为那时财政有反拨,民警有提成,当然积极性高。但那是20年前的事儿,现在不行了,笔者知道的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应该都不会了,因为都要上交财政,不给反拨提成。就本案来说,北京地区,笔者了解到的是现在几乎没听说罚款,几乎都是拘留。所以笔者经常同朋友笑称,现在寻花问柳成本高,搞不好要失去人身自由半年到二年。以前交钱就没事了,神不知鬼不觉,当时很少碰到反抗,也很少不承认,应该也很少冤假错案。但现在不一样,按规定要通知家属、单位,要拘留、收教,一世英名没了。另外这类案件不像影响大的如杀人、绑架等恶性案件,办案民警及领导一般没有太大的破案压力。5、本案,***执法是否过当?目前对抓捕现场的目击证人的所有报道中均提到雷洋向围观群众呼救,并声称抓捕他的3个便衣是假***,周围的群众也110报警,巡警出警后正式确认3人为真***,雷洋被带走。这一点说明了什么?说明雷洋知道那3个人的***身份,也许雷洋认为3个人是假***,但可以肯定的是抓雷洋的人向雷洋表明了***身份。那么,延伸思考,常理情况下,便衣***表明***身份找上你,如果你真没做什么事,你的选择是什么?配合调查还是立马逃跑?常理,见***就跑的,会干了什么?根据目击者陈述,雷洋是从小区门口一辆车上跑出,然后被3个便衣反扣压制在地上,跑出时间为9点20分,再次上车时间为9点40分左右,期间“想把他往黑色轿车里塞,但是男子一直在反抗,不愿意上车,并用脚抵着车门。”目击者拨打110后, “***大概三分钟左右到的,到了之后核实了便衣的证件,并没有说什么,所以身份应该是真的。”随后,目击者看到两名男子架着雷洋,并将他塞进一辆金杯面包车里。 这段叙述又说明了什么?一是雷洋跳车事实是存在的,过程中是否受伤存疑,是否是致命原因更需要法医鉴定。二是雷洋在跳车前已经作为嫌疑人被捕,跳车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拒捕逃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并不存在暴力执法。反方向想一想,你是一个***,你已抓捕的嫌疑人在回到警局的过程中,因你的处置不力逃跑,你会负什么责任?三是雷洋在逃跑过程中存在客观的激烈反抗行为。简单的例子,你去抓一只动物,动物反抗越激烈,你为了避免动物逃脱,是否会使用更大的力气?同理,激烈的反抗会客观导致***为控制嫌疑人使用更强制的措施。这也就牵出了***执法是否过当的问题,是否是死亡原因,也需要法医鉴定。6、雷洋到底是怎么死的?笔者认为,一切都要以尸检报告为准。真相等待法医鉴定结果。若是黑警,自然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若是***正当执法,也惋惜雷洋死得冤枉。有人说,好好的大活人,怎么就死了。正好,笔者本单位就有一个小伙,在公园晚饭后跑步锻炼,生龙活虎。莫名其妙,一头栽倒。幸亏抢救及时,保住了一条命。  心血管疾病,突然病发导致人猝死,很稀奇吗?  还有没什么病,心力衰竭,过劳死,很稀奇吗?  至于为什么病发,笔者想肯定和精神、身体有关。精神紧张,身体劳累,元气耗散。大抵如此。  所以说,在尸检报告没出来、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一切皆有可能。可能是敲诈未遂杀人灭口、殴打意外致人死亡,也有可能是自杀、生理性猝死、病理性心脏病发突发致死。现在就是等尸检结果,雷洋死因到底是什么,雷洋身上有受的“外伤”有没有超出法律赋予***应对雷洋的抗拒行为允许对应的使用的暴力的范围内,第二就是看这些“外伤”是不是雷洋死亡的主因或是诱因,如果上述两者都不成立,检察院连案都不会立,雷洋家人自己把解剖费停尸费出了,拖回去烧了吧。不过,以前笔者也说过,律师死磕党们、精分党、民逗闹闹们早就准备好了口水。哪怕你以命作保,杀身为证,他们还是会弄出各种质疑的理由。见怪不怪了。话说回来,一切以尸检报告为准。二、笔者说说雷洋事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1、嫖娼可以抓吗?在***没有合法化之前,公安不是可不可以抓的问题,而是必须抓的问题,不抓是要追究责任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岂能容得这种丑恶现象的存在,呵呵。如果不好彩,被上级公安在辖区内端掉一个大的黄窝,是要倒查追责的。比如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都有内部规定,如果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抓嫖N对,相应的要追究片警、分管副所长、所长,直至分局治安科领导、分局领导的责任,严重的撤职查办。2、嫖娼依据什么抓?主要是二类:一类是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如央视曝光,东莞扫黄)等;一类是工作中发现,主动调查抓的。朝阳群众举报的,必须马上出警查处;而对于第二类,特别是大的娱乐场所涉黄涉毒问题,一般都要长期经营,便衣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机成熟时才动手。因为动这类场所社会影响很大,只许成功不许失败,通俗的说就是必须抓到现行(这里的现行,不是指抓嫖在床),如北京公安查处“天上人间”夜总会。一般来说,哪些地方好抓,老差一看就知道。有些发廊洗脚屋,亮着红灯,里面全是衣着暴露的年轻女子,那十之八九有问题。不过如果没有***嫖娼的确切证据,也没有办法抓。***在执法过程中,通常由便衣先进入嫌疑场所摸清情况,掌握确凿证据后,再安排室外蹲守的民警突破。在到达嫌疑场所后,民警通常会分成两队,一队进入室内取证,一队在外观察情况。当室内的民警发来确认信号后,蹲守室外的民警就会展开突破。“民警进入后,会立即控制嫌疑人,并出示相关证件。由于担心打草惊蛇,通常一线行动人员不会穿警服,但是会携带证件和记录设备,以便出现纠纷时保护自己,而在实施抓人时,也会表明身份。进入现场后,会先控制相关人员,再拍照取证,然后收集避孕套、纸巾等证据,还会口头传唤场所老板。笔者还要重点指出一点。在实际的执法行为中,将近小一半的逃犯、通缉犯是通过扫黄打非等活动意外抓获的。逃犯、通缉犯一般很难解决个人生理问题,多数都是通过嫖娼来解决,有时候抓捕逃犯,搞几次扫黄打非经常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而且扫黄的时候***不太关心那种被抓后很淡定的,因为这种一般就是嫖娼的,罚点款就完了。真正介意的是那些见到***抓嫖就跑的,一般都是有其他案子在身上的。像雷洋这种见到扫黄就跑的,***第一反应绝对是控制住,宁可放过嫖娼的也不能放他走。所以说,闹闹们,别义愤填膺了,先充实点基本知识。3、扫黄打非,哪些部门可以抓?一般归属地派出所管。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这类案件,对应上级部门是分局治安科、市局治安支队、省厅治安总队。有时大的行动如针对大的娱乐场所,为避免走漏风声,通风报信,很多参办民警事前不知详情。有时会“异地用警”,不允许本辖区民警参与,因为难免派出所民警与辖区场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雷洋案中,就是昌平分局另外一个派出所抓的。4、扫黄的一般办案流程:简单的说就是:调查、决定、执行。通俗的大概描述一下:现场查获后,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一般如果双方都承认了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办案民警就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领导同意后,报分局法制科,法制科值班民警同意后再报法制科领导,最后报分局领导审批。如果是罚款,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如果要拘留,就会送区拘留所。后面如果要收容教育,就送市收教所。笔者再给某些人普法:拘留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不能由***现场做出决定。雷洋案,既没有拘留也没有逮捕,只有带离到公安局继续调查,这个不需要任何批准。拘留的程序是传唤或拘传回派出所,在法律时间内(传唤24小时、拘传12小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把笔录、证据、等法律文书呈报给公安局内部的法制处进行阅卷,然后决定是否拘留。5、扫黄怎么处理?***嫖娼是违法行为,可以拘留罚款,但还可以收容教育半年到二年,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对场所的老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一旦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罪,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对此,一般的都要求现场至少要抓到几对***嫖娼人员,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6、笔者再说说***扫黄打非执法的一些程序问题。(一)扫黄打非必须穿警服吗?当然不是,一般查处这类案件大都不穿警服,因为很多场所经营者有比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有的只做熟客不接生客。但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人民***证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二)可以盘查吗?如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的。(三)可以带离现场吗?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口头传唤,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四)可以戴手铐吗?手铐、脚镣、警绳等属于约束性警械。遇有违法分人员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五)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吗?如果暴力抗法,是可以强制带离现场的。(六)抓嫖中出现死亡怎么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期间出现生病、死亡情况做了明确处理规定,笔者觉得带离期间可以参照执行。突患疾病或者受伤,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并向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如出现死亡,应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立即报告分局领导和相关部门;立即通知家属或者单位。分局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区检察院;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三日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所以,目前警方对此事的处置,笔者个人觉的没有太大的问题。(注意是死前抓捕,死后信息的发布的处置,不是抓捕过程,因为现在抓捕过程的视频没有公布,无法获知当时的情况)三、关于雷洋尸检报告问题。本论坛有一活跃的网友对雷洋尸检报告提出了三点。篇幅有限,笔者就不一一列出来了。笔者认为,查一下法律法规,或者百度一下国家对尸检的规定,花不了多少时间的。有时间,天下行空地想当然,洋洋洒洒地写几千文,就有没有时间查查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的尸检,有公安法医、检察院法医鉴定,也有独立的第三方专门鉴定机构。雷洋尸检就是由家属选择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北京市明正鉴定中心做的。根据《人体解剖规则》,除非烈性传染病外,尸检鉴定需要一个月时间。尸检报告是没有那么快。《人体解剖规则》规定: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很显然,雷洋案不是传染病。不会在十二小时内公布。但是因为雷洋这个案子闹得很大,所以时间应该也不会拖得太长,应该会尽快出结果。但是24小时、48小时内出结果的事情,却是几乎不可能的。如果48小时内出来结果,那反而是不正常的,这才是最符合正常逻辑的。笔者给某些人科普一下尸检知识:尸检有很多项目,分为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毒物分析检验、酒精检验、病理学检验这五类检验。只是查验伤口,不需要那么长时间。但是,涉及到病理检验尸检就很长。雷洋尸检包括了五个项目。就目前来看。雷洋尸检现在是第二阶段,进入了毒物分析检验、病理学检验阶段。实际上,进入第二个阶段已经证实了雷洋不是殴打致死。因为如果是***殴打致死,表面有致命伤口或者严重伤痕,体内有骨折或者脏器受损,是很容易检验出来的。如果检验出来了,雷洋家属早闹出来了,也就有证据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了。第一阶段雷洋家属没有动静,上面笔者也说了第二阶段是毒物分析检验、病理学检验阶段,也就是看雷洋是疾病致死还是毒死的。雷洋有可能是被***下毒毒死的?***执法随身携带致命毒药?实际上,雷洋有心脏病史,基本上可以确定是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当然,最后还是要看尸检鉴定,但笔者个人估计八九不离十。四、笔者继续普法。1、***有没有权力在公共场合截停公民,比如本案中的雷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显然,***有权力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嫌疑的人。而且这还是***的法定职责。2、什么叫嫌疑,怎么判断?对于“嫌疑”一词,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中华汉语大辞典》是这样注解的,“被怀疑有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显然,这并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只要有可能性,从字面理解,是基于主观的“怀疑”。在现实中,是由执法人员凭借其理论知识、训练素质、工作经验根据现场环境、人员举止以及相关联信息(比如举报、控告等)作出的主观判断。3、***可不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问?***是可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限制当然也无法限制“嫌疑”的范围,完全基于执法人员因时因势的主观判断,因此,这个“嫌疑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警上道查酒驾,可以选择人人检查,你不可能要求交警拿出谁喝酒的证据,才能查谁,正相反,谁是否喝酒的证据,正是在检查后获得。需要有证据才能盘查,根本没有可操作性。4、既然***有权随意选择对象盘问,那会不会滥用公权力在公共场合随意截停人员进行盘问,这是不是我国法律缺陷,侵犯人民权益?首先***有权随意选择对象盘问,但并不等于需要随时这么做,因为如果经盘问、检查,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情形,***就无法做出下一步措施更不能进行处罚,这种无效的“随意”盘查对***来说除了增加了工作量,辛苦了自己,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现实中,***肯定是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根据时空条件,力求选择正确的对象进行盘查,也就是口语中说的要抓对人。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的意愿选择,而不是选择随意的对象,这个随***的意愿,其实是考验***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识别能力和***的责任意识,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专业技能。一个混日子的***也可以坐在办公室啥人也不问,啥事也不管。其次,这种***可以随意盘查其想盘查的人,在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许可,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中央集权还是联邦自治。最后,为什么法律会许可***有这种随意盘查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当然根本目的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来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违法犯罪是各种形态的,***不可能事先知晓全局,在中外影视作品中,有的作案人把自己伪装成受害人逃离现场也是常有的桥段,因此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推进,惩恶扬善,就必须要求***开动智慧,拿出行动,采取措施,通过研究去查明真相,有时,就得像爱迪生研究灯丝一样一个一个地去尝试。5、面对***的盘查,公民应当怎么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警民冲突多数因此而起,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律比较薄弱的环节,饱受中国***诟病。这些年在某些公知大V的忽悠下,估计很多人听信公知大V的忽悠话:***没什么牛逼的,打骂***没什么大不了,抗拒***执法没大事儿。自己牛逼得不得了,这是雄心。还有那么一些人,认为我是什么领导干部,什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我是什么二代,我是什么海归,我是什么精英,就瞧不起你***,你个小***就不能逮捕我……这都是毛病,得治。试问如果有一群***拦下你说你嫖娼了,而事实你只是个路过的人,你的正常选择会是什么?是听从***指挥,到派出所说清楚,甚至请律师上法院问***要证据,还是当场和***干起来试图一跑了之?如果理智一点的话,还是配合执法吧,毕竟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暴力权利,你在现场和***对干讨不到好处的,在中国和***现场对抗偶尔会送命,要是在美国那是一定送命的!就算是你真的冤,也该是走法律程序去讨回公道!公民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我们换位思考,如果你亮明***身份,对方拔腿就跑,你怎么做。是不是逃犯,是不是有武器。有没有同犯。所以,第一时间是先制服,迅速带离现场。即便你有违法行为,能跑掉吗。从前期警方公布的执法过程,并不过分。我们分析问题还是要理性些,不要人云亦云,棍扫一片。从这次事件中,也希望,市民配合警方工作,警方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笔者在北京出差,也遇到警方临检,都很客气的。他们绝大多数是我们的保护神。反正笔者走在大街上,看到身边巡逻的***,心里踏实,有安全感。大家多理解他们,反过来,警方也要更加规范执法。对于***的盘查,公民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笔者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规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此外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当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民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爱国守法”的内容包含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的内容,这个内容包括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调查,提供所知晓的情况。这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笔者也不多谈。但是这个法律的薄弱环节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还有一种情况,笔者需要重点提出来。就是确实违了法,犯了罪的人员,多数企图逃脱、抵抗***的盘查,这个从心理逻辑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并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诚然,这条规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规定,但代表着我国不支持沉默权,面对***的盘问,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如实供述。如果这种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允许全社会普遍地抵抗、掩饰、隐瞒、逃避,那些我国的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社会治安将更加无序。笔者只是想告诉各位网友,在评论***执法的时候,也应该思考下被执法者该怎样正确的应对执法,这也是法治的重要部分。***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只要警方有自己认为合理的理由,就可以要求任何人接受查问,甚至可以羁押,即使你认为自己清白。公众也有配合警方的义务。如果认为***执法不公,可以在适当时候提起行政复议直至法院起诉,但现场必须配合。6、如果公民,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不配合***包括盘查在内的执法活动,***有权动手吗?近年来,公众场合拒绝、顶撞、辱骂甚至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一线的交警,被冲撞、拉扯、殴打甚至被驾车碾压的案例司空见惯,原因已经在第五个问题中谈论过了。现在的问题是,***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这是公众关心的,同样也是***关心的,因为这事关中国***的“执法成功率”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近年来网上出现一些诸如“奔跑式执法”、“投降式执法”,甚至还有“下跪式执法”,正是中国***在执法时面对不配合甚至抗法时的无奈,这是中国法治的笑话。在公开执法过程中只要人群中喊出“***打人了”,中国***立即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即使***之前没有动手,此时也必须束手就擒,就地挨骂挨打,否则等待***的就是网络口水和单位的批评处分。如果***真的动手了,而且造***员伤亡了,那此时的中国***似乎突然失去了公职身份,变成了个人行为,前有贵州安顺的张磊,其接警出动制止违法的公务行为最后竟然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判八年,似乎***在违法犯罪现场只有个人自卫权而没有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控制权和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后有山西太原的王文军,也是执行公务处置报警却身陷囹圄。中国***在面对抗拒执法,真的只能不知所措吗?其实,中国法律赋予了***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特种防暴***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还有第八条的规定,“人民***依法执行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连武器警械都能使用,人民***徒手制服违法犯罪人员难道有错吗?所以,社会需要纠正一种“***怎么能打人呢?”的错误观念。***可以打人,这种打人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违法犯罪对象的特殊手段。所以,在谈了上述六个问题后,回头再来看雷洋事件。北京警方无论是蹲点守候也好,接到举报也好,还是例行清查也好,拥有无须争辩的截停雷洋进行盘查的权力。从法律角度,即使雷洋没嫖娼也可以盘查,就像巡逻***在夜间发现一个可疑人员,有权也应当进行盘查,不盘查可疑人员的不是好***。在截停雷洋的过程中,雷洋不管是出于企图掩饰自己的违法过错,逃避处罚也好,还是担心是假***侵害也好,其行为心理可以理解,但在北京警方亮明身份之后,雷洋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进行抵抗、逃避。即使退一步讲,好吧,雷洋不管出于何种考虑仍然情绪激动继续抵抗、伺机逃避,我们表示理解、许可。而此时执行职务的***就有权对他的抵抗行为进行压制,根据法律使用手铐进行约束,这是相对应的措施。这个过程中避免不了有肢体接触甚至是强力对抗,这对***来说完全合法,而且也合理,为什么***学校要培训格斗战术,绝不仅是用于锻炼身体。对于本次雷洋事件本身,真正应当调查清楚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是雷洋被抬上汽车之后,有没有遭到殴打,这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之前,北京警方的行为合理合法,没有任何程序上的过错,至于有人纠结北京昌平警方没有穿警服,没有驾驶警车,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违反了程序,其实这都属于警方内部的工作方法和战术技巧问题,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笔者想,任何一个有智慧的人都明白,***如果什么时候都穿着警服、驾驶警车,那么有些违法犯罪人员肯定抓不回来。假设警方收到举报:1、拉着警笛,穿着警服大摇大摆进去,什么也没查出来,记者会怎么说,老百姓又会怎么说?2、便衣***,破门就冲进去,发现其实是竞争对手举报的,吓坏了客人,老板要怎么说?所以,外围控制调查,在不打草惊蛇且不破坏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确定案件的性质。有证据能确定性质,再冲进去抓现行。这才是正确的办案程序。再说执法记录仪,其使用目的,并不是针对***的约束,而是为了留下证据有利***自证清白,防止有理说不清反被诬陷。雷洋事件中北京昌平警方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只是用手机摄像记录,且在执法过程中被雷洋打掉了,且没能释疑于公众,这是个于已不利的遗憾而不是过错。五、笔者说说,如果普通老百姓遇到便衣***临检时该怎么办?笔者在前面的帖子里面也说了,不过,笔者再详细累述一下,如果网友遇到这种情况,希望笔者所说的能给您带来帮助。笔者帖子里面有质量的回帖,其中一种观点是:问题1、普通人如果无条件配合便衣*** ,万一碰到劫匪冒充***怎么办?  问题2、普通人如果无条件配合正装***, 碰到假冒的***怎么办?这种观点的结论:普通人默认是不配合任何***的,在对方充分证明自己的身份前,可以无条件反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且不说对付几个真劫匪无条件反抗是不是明智选择,一些重要的基础理念却被无视了。1、法律和***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归根到底,是社会为了维持必要的秩序而制订的强制规则及其暴力执行机构。  2、既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其所有的细则,都是群体和个体的收益,成本平衡的结果。任何意见一旦无视这种平衡,片面强调一方权利的时候,结论必然是偏驳的。再回到假***这个问题。识别假冒便衣的劫匪/假警服***件的***的便利性,和***执法的效率,是任何执法体系必须面临的平衡选择。因为验证真假***的成本,是叠加在无数次正常执法行动上的,而追责成本是加在有限的违法行为上的。只要假***的数量足够少,则整体成本远低于增加每次的验证成本。所以所有的***盘查都是亮个证件了事。执法体系通过追溯惩罚体系,让假冒***/违规***受到严重的惩罚,从而让歹徒不敢冒充***,进而建立执法高效的执法体系。随着技术的进步,***越来越方便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程序正当,普通人也越来越方便可以验证假***,但是新技术的应用本身也是成本,依然需要做收益成本的考量,而不是拒绝配合的正当理由。普通人尽可能配合***的盘查,如果有疑问,提出理性质疑和事后追溯澄清,才是正途。就本案来说。雷洋即使这次遇到的是真劫匪仙人跳,激烈反抗,也绝对算不上明智,高概率遭到比预期更严重的伤害。刷卡给钱,报警追偿是很多人的选择,明显结果好得多。老百姓碰到便衣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文的:不动手,骗子是经不起核实的,而真***可以通过核实的。比如拨打110核实***身份是最便捷,也是最有效的方式。真***肯定会让您核实身份的。  第二来武的:不管是歹徒还是***,一定都会保证足够的暴力压制。否则抢劫或者核查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对于防范假***,普通人就是防被文骗。指望靠身体对抗解决劫匪的暴力控制问题,不是太空想了吗?假***来文的就是(骗),你尽可以各种办法核实。   来武的(抢),为什么会觉得对有备而来的带着警械假***就能跑得掉或者打得赢呢。假***勒索这在现实中肯定是有的。这个其实主要还是(骗),大多不是嫖就是赌。普通人什么事没有,根本不怕核实,但是假***怕核实,有几个假***能勒索成功?如果是嫖了或者赌了,被抓了现行。想分清楚真假就麻烦了。因为你比他还怕核实,要不然理直气壮的跟他走去派出所处理又怎么样?所以。笔者认为遇到便衣***临检,请选择信任。你要相信绝大多数***,他们只是在执行法律,他们的目的就是惩治违法,维护正义,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不会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当然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也会犯错,但是这个概率极少,而且对于错误,有国家赔偿机制。请不要因为不信任而徒增冲突,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着装***和便衣***)对嫌疑人盘查有一套“规范”操作流程的。其中有一条,一个***在面对嫌疑人,而且应该背对开阔地盘查嫌疑人。为什么,首先,防止嫌疑人有同伙,背后袭击,其次,如果嫌疑人绑了炸弹,有***有刀,要袭警甚至同归于尽的话,误伤人民群众的可能性会降到最小,最后,嫌疑人要跑的话,得转身才能跑,只有第三种情况,只有嫌疑人转身后,才会发现几个彪形大汉在嫌疑人身后堵着他的。最后。无论雷洋最终的尸检结果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殴打致死,笔者想大家都逐渐清晰地指向一个结论,就是雷洋是死于一场打击嫖娼的执法活动。中国***打击嫖娼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个两个,这显然是个大数据,我们之前不曾听闻什么人在警方抓嫖时身亡,雷洋是个特例,但请认清,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笔者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我不能放你走。笔者再温馨提醒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网友。学习不够、见识也还不够,特别是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对社会的了解并不充分,有点想当然。您的学识和见识,尚不足以支撑您思考的深度,结论有时出现一点偏差。不过,没什么,多看看、多学学。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果是闹闹,就当笔者什么都没有说过。你们继续脑补臆测、天马行空地想当然,信口开河。注:本文中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着装管理规定》、《解剖尸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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