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173上买的5173dnf账号号,由于无法修理武器,就跟卖…

跟DNF道别,此号已上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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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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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朋友抱怨说在5173买的账号又被找回了,一般遇上这事就挺倒霉的,最悲催的是,过段时间又看到同样的号被放上去了,各种蛋疼菊紧有木有! 4 e) Z' B9 I7 e7 G' M3 C' {( D
- C6 m$ ~: T4 {/ A+ U$ D
& &作为一个经常在5173上买号,练到70甩手的人来说,一些购买账号的小经验,写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不喜勿喷,各种不给力的脑残人士请绕道而行,谢谢合作! $ l( M- g8 Y# R&&N, R- ~- b, Q&&D
&&H) p8 u: ^+ U2 ^
. g+ R1 v( P5 Z2 F% ^$ w0 ]
& &首先,选号,一般只有一些火热的激情区,才会各种职业各种等级的账号都有 ,选择性比较大一些,至于一般的区也就是看看有没有时装,有没有觉醒之类的,职业有的时候都没发强求,某段时间想玩个召唤,硬是等了足足两个星期,也没见有合适的,这个郁闷的吐血的说, ! 账号最好不要买那些QQ等级很高的,相信我,那种号你还真没办法去防,人家那是一申诉一个准,保证让你每天为了你的密码睡不着觉啊有木有?这种号一般我就是直接排除的,再怎么诱人也不买,谁也保不准卖家不会坑你不是,安全点好~&&
& &QQ号最好是0-5级,某些条件特别好的可以放宽到10级,不过这就是封顶了,再往上就没安全性了,最好能没有认证过***的,这种好找,现在很多人练号的初衷都是为了卖,没认证的很多,不解释了~
0 p. S2 d& I! ]* e# J9 A
& & 交易流程,这个一定要注意,因为5173对于QQ号的交易有个特殊服务,就是延迟3天交货,意思就是,在你购买账号以后,钱不会给到卖家手里,而5173的***人员会帮你把密码改好,在这三天内,如果账号出现任何异常状况,直接退款,不解释,有人可能要吐槽了,三天时间够个P啊,该找回的,三天后不是还会一样找回?&&、&&当然不是咯,&&记住,在这三天里,你的游戏一定要长时间在线,而且不仅是游戏,还有Q号同样也要在线,在家的尽量在家挂,在网吧的,你也最好去同一家网吧挂着,因为TX有个IP认证的过程,这个不解释,懂的都懂,不懂的你也不用去懂,记住要挂号这就对了! 在挂Q的同时,把Q上的好友全部删除,群也退掉,加上自己的好朋友,别多加,5、6个能随时上线的就行,然后把Q号的设置改成不许任何人添加好友,原因是啥,大家都懂吧?# e# i. h( g& o3 R# o
& & 补一句,这个延迟交易,是要经过卖家同意的,不过一般合理的卖家,都会同意,反正都是卖钱,晚几天拿钱也无所谓,你说是不?
& &三天以后,***会联系你完成交易,这时候,后续步骤继续开始!: s! X8 u' j5 L0 Y
& &在完成交易后,账号资料 各种资料都会到你手里,这时候就该大刀阔斧的改了,首先,2代密保不多说,该!***,绑定!手机,绑定!邮箱,绑定!各种修改,绑定```# p) Z. G/ ?6 o0 ~+ \
& &有条件的最好加个手机令牌,这东西我觉得最好的就是可以迅速修改密码,大号会员在开个上线手机提醒,一有不对直接改密码,基本不会出问题!
& & 最重要的是,在完成交易后,资料可不是只改一遍就完了哦,一定要多该几次,至于是多少次,你看你的能力,& &肯定是越多越好,一切改完后,开始申诉!9 `' i6 B2 O: L- i
没错!就是申诉, 在你申诉期间,卖家是无法申诉的,这样只要连续申诉,对方也不会知道你是什么时候结束申诉,时间过个一星期,也就没有耐心了,基本上此号以后就安全了,不过你要是去下什么动作片啊 辅助啊 之类的 中了马 那就是另外的事勒~
& && &就是这些,在5173上买号的小经验,需要的看看,没坏处的 =&&=
' m# o& v. @4 F0 m
& &&&不过DNF确实练级不慢,只是我比较懒~
# t8 @0 q( g' e. {3 r" [+ }
[ew46] [ew46]
& && & 终于写完了,在老婆公司陪着上夜班,各种无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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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 受教了 不过我是想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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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 花?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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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帖子威望0 多玩草281 草
感谢楼主分享经验: Z; k6 o& ^5 L1 @* s8 k1 r8 o* I' K9 C/ d
虽然没打算买号 但是也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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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帖子威望9 多玩草207 草
懒得买 直接999999一个号就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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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帖子威望22 多玩草341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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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买号的路过 买号天天担心被别人找回&&多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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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灌纯水哦~*^_^*多多和会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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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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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一句话,就没心思看下面的了..
LZ经常在5173买号..难道不知道在你买了这个账号以后,只有你才能再次在5173上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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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我表示无语..你这也叫经常买号.只有买的那个5173账号才可以发布.而且看什么QQ等级.直接看第几次交易.有过交易记录的买来被找回去的来切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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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9229759帖子威望0 多玩草10 草
感谢兰州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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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卖号了 现在基本一周上一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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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号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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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2898549帖子威望0 多玩草10 草
没认证的QQ号。5173上怎么上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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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儿弄签名。
水区置顶帖有专门的签名上传帖哦。
总评分:&金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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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dnf游戏账号交易的问题
发表于: 11:11:43& 整理: &来源:网络
  关于盗刷银行卡案件法院的裁判规则银行卡(借记卡)被盗刷案件的数量及涉案金额有逐年攀升的趋势。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后,持卡人发卡行要求赔偿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的民事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分配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尽统一,“同案不同判”的例子随处可见。为讨论方便及与绝大多数法院用语相统一,本文将所讨论的银行卡(借记卡)被伪造并盗刷后持卡人起诉发卡行要求赔偿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的案件统称为“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信用卡伪卡交易案件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日至今)的多份裁判文书为例,对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的焦点、难点问题,逐一梳理并评析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案例中“本院认为”部分,均来自判决文书原文,“本院”均系所摘录典型案例的审理法院。一、伪卡交易的认定【案例1】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3号杨厚祥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三角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日涉案储蓄卡在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的建行发生的2笔交易(以下简称涉案2笔交易)是否属于伪卡交易;……关于焦点一。(一)涉案2笔交易的地点是在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建行ATM上,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不能提供涉案2笔交易的视频资料。(三)涉案2笔交易取款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原告的储蓄卡在安徽省合肥市发生取款同时,原告本人却在广东省中山市,因此原告无法同时在合肥市与中山市两地出现,不可能同时在异地进行涉案2笔交易,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该时该地交易,故本院认为涉案2笔交易属于伪卡交易。【案例2】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晏述碧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借用上诉案: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晏述碧与韶关建行已办理了短信通业务,个人活期明细查询显示也正常扣除短信通服务费,晏述碧称没有收到交易短信,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日晚至10日,晏述碧的借记卡发生多笔交易,短信通业务应有反映,但晏述碧于日才办理挂失手续。日,晏述碧才向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报案。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中华社区居委会日出具的《证明》,也不能排除晏述碧将借记卡交予他人并告知密码的可能。因此,晏述碧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日晚至10日晏述碧的借记卡发生多笔交易是伪卡交易。【评析】伪卡交易的认定,是发卡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哪些情形属于“伪卡交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进行了四项列举并以“其他能够证明伪卡交易的情形”为兜底。其中,“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所处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的陈述等情况,综合考量后对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作出认定)”是最常见的认定伪卡交易的情形。案例【1】中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短信后,采取了以下三步行为:1、立即致电发卡行******,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上述账户异常变动情形,确认发生后办理临时挂失;2、立即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查询并打印储蓄卡流水交易详情;3、当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取得报警回执。案例【2】中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短信后,以为是诈骗短信未予理睬,直到将近半年后才通过发卡行******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十日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便庭审中持卡人一方提交了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刷卡日当天持卡人未离开居住地的证据,但是因为时间相隔过于久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排除相关交易系持卡人将借记卡交予他人并告知密码的可能。在此笔者建议持卡人,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除查询或挂失外,还应尽快到就近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取得交易凭条留存,并尽快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二、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案例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190号夏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泰支行借记卡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夏莉主张自己持有的牡丹灵通卡在异地被使用并遭受损失,以开户行工行永泰支行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要求工行永泰支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夏莉就该银行卡被异地使用所遭受的损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正式,现正处于阶段。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刑事侦查与本案所争议内容均基于同一事实,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夏莉的起诉并无不妥。【案例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1号伍巧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博美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需“先刑后民”……原告起诉主张的为民事上的关系,与“存款可能被盗取”的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原告与被告建行博美分理处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盗取存款刑事案件的人,因此公安机关对原告账户存款是否遭盗窃而调查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的责任承担。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案例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319号某农业银行与董某借记卡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或驳回董某起诉问题。本案中董某诉某农业银行承担责任与他人用伪造银行卡取款有一定牵连,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本案的审理不受先刑后民原则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某农业银行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或驳回董某起诉理由不成立。【评析】伪卡交易案件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上述三案事实基本相同,均属于因银行卡被他人伪造并消费或取现导致的持卡人诉发卡行违约责任纠纷,但是京粤新三地法院对于是否应当“先刑后民”,法律适用及结论都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公布的《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7号),对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笔者发现,除少部分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解释受理或继续审理外,仍有很大一部分数量的法院在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对民事案件程序作出处理。对于如何判断最高院该规定中所陈述的民事案件与犯罪嫌疑“有牵连”、是或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各法院标准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暂定题目),意图对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如何受理、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笔者注意到,在年初举行该司法解释专家论证会中,多位法官、学者提到是否将伪卡交易民刑交叉问题明确列为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开受理、审理的情形,然而笔者近日取得的最新一期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克隆卡犯罪大多数呈现团伙作案、跨地区甚至跨境作案的特点,侦破难度较大,对于持卡人而言如必须等待刑事案件侦破则因时限过长不利于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一般为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账户内资金损失及支付利息的,虽然与伪造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牵连性,但是仍然与伪造银行卡、盗刷卡内资金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况且,基于存款关系与骗取存款为两个独立法律事实的前提,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处理,理应分开审理。鉴于各地法院对伪卡交易民事案件是否应先刑后民仍然存在疑问,为了诉讼便利、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上述司法解释时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作为应分开审理的类型予以列举性说明。三、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例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52号陈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基于存款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该合同关系成立于本案双方当事人间,并无其他合同当事人,故本案审理结果对其他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不存在追加当事人的事实基础。在系争银行卡被盗刷过程中,是否及于其他法律关系存在除上诉人外的责任主体,并不影响上诉人在本案所涉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的成立与否,故是否追加当事人亦并不影响本案中上诉人过错是否成立。上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案例7】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36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与张晓辉银行卡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张晓辉向工行伊川支行申领借记卡,工行伊川支行经审核后向张晓辉发放了牡丹灵通卡,张晓辉与工行伊川支行之间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工行伊川支行违反保障张晓辉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向张晓辉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工行伊川支行关于“原审法院应追加拉卡拉的经营商、生产厂家或给其造成直接损失的犯罪分子列为被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评析】伪卡交易涉案主体众多,除发卡行、持卡人以外,还涉及到收单机构(或取款行)、特约商户、犯罪分子等多方对象,法律关系较复杂。其中既包括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还包括发卡行与特约商户(取款行)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等等。明确银行卡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确定个案诉讼主体的大前提。持卡人主张发卡行违反储蓄存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时,发卡行一般都会提出追加收单机构、取款行或者犯罪嫌疑人为被告或第三人。笔者赞同上述法院关于诉讼主体应为合同当事人的观点,此类案件无需追加其他主体作为当事人,但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为原则,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第三人。先行向储户承担资金损失的发卡行,可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另案起诉,向违约方及侵权人(包括涉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追偿。四、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例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0号马少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马少娟是否应当对其借记卡密码泄露与否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马少娟在建行体育东路支行处所开具的借记卡系凭密码才能支取,仅有卡或账号无法支取款项,加上密码系由马少娟所设,他人包括建行体育东路支行亦无法知晓。在这种前提下,根据举证就近原则,基于案外人系通过跨行***支付和ATM机转账、取款的方式是采用密码支取款项,依法应当由马少娟就其已经妥善保管涉案借记卡密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马少娟并未完成相应举证,故表明马少娟并无妥善保管密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亦认同。【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621号李伟煜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借记卡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时向银行预留的、未来办理业务时提供给银行自动识别客户身份、权限的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正常情况下,银行卡信息尤其是密码为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交易时通过银行系统数据库自动扫描的形式核对,他人包括柜台交易时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同持卡人***、签名一样,具有身份识别功能,是持卡人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或身份凭证,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作用。实践中,就单个银行卡而言,个人用卡不当所致泄密是大概率事件,而银行系统问题导致密码泄漏是小概率事件。因此,持卡人对密码应当负有比一般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才符合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涉案银行卡凭密码支付,无证据证明交行盐田支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相反,持卡人李伟煜自认在使用过程中曾经将密码告知他人,违反了双方领用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据此推定李伟煜没有尽到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符合经验规则,本院予以认同。【案例10】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15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城支行与孙克冰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工行现代城支行应对孙克冰对于密码泄露是否具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工行现代城支行上诉主张孙克冰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鉴于第三方如何获得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的具体情节并未查明,现工行现代城支行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孙克冰对其持有的借记卡没有妥善保管或合理使用,因此其主张孙克冰没有尽到妥善管理借记卡和密码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工行现代城支行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根据工行现代城支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工行现代城支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孙克冰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评析】正常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正确的卡”和“正确的密码”两把钥匙,才可以进行银行卡的消费和取现活动。密码也称为“私人秘钥”,由本人生成且只有本人知悉,其作用在于辨识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对数据电文进行保密,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的特点。在大部分地区法院审理的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密码泄露”的过错在于发卡行还是持卡人,决定着持卡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在承担责任前提下的比例多寡。“密码泄露过错”或称为“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各地法院区别较大。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卡人,如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行有泄露其密码的行为,直接推定持卡人泄露了密码;第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如银行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失从而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推定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第三,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时,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如银行有证据证明或持卡人自述曾经将密码告知他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业务等导致密码被泄露或加大密码泄露可能性的事实,则认定持卡人有泄露密码的行为。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手段下不能够排除不通过交易密码亦能进行伪卡交易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被破译的可能性,更不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如在持卡人适度遮挡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仍然可通过测录器、摄像头等设备获悉密码)的可能性,因此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持卡人是不恰当的,银行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在银行卡的保管和密码的保护方面确有过错的情况除外。五、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案例1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67号陈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与案例6为同一案,二审阶段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未成为争点):本院认为,首先,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承担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为原告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被告作为银行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被告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原告借记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四笔系争交易,说明原告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的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因此被告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被告未能充分尽到对于系争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其次,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被告应对原告储户尽到保障期借记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即被告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按约支付给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障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作为借记卡的储户,在其得知所持银行借记卡于异地发生系争四笔非正常交易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这表明当不法侵害发生后,原告作为储户已尽到了其基本的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义务,而被告则违反了保障原告借记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故对于原告借记卡内产生的54万元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再次,从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损失的利益衡量来比较分析,……其一,在损失分配方面,……如果由被告发卡行先行承担损失,其既具有更强的经济、技术、法律能力进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也可以通过增加服务成本等形式,在大量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进行分散,使每位持卡人承担的数额非常微小,从而减除了单个持卡人可能存在的损失风险。……其二,在损失处理能力方面,被告发卡行……更容易获得产生类似本案伪卡交易损失的成本、频率和原因等详细交易信息,因此被告发卡行明显具有更强的经济能力,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损失。……其三,在损失预防方面,被告发卡行更可以通过采取各种交易技术升级创新措施,来极大地降低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因此综上,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对于本案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先由被告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案例12】江伟仪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借记卡纠纷案(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90号,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89号):一审法院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下,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原告账户内资金安全的重要义务,其涵盖了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防范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漏洞。本案中,被告的代理行不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直接导致原告的账户资金被盗用。显然被告未能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交易密码由储户自行设定,只有在操作密码与设定密码一致时,才能交易成功,是密码交易制度的基本准则,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持有人,该密码是由原告设定的,除其本人知道之外,任何人包括被告在内均无法查询得知。现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密码使用及密码泄露中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综合考量银行和储户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原、被告的实体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负70%的责任,原告负3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审法院判令由建行花都支行承担江伟仪涉案损失的70%,合法、适当,依法应予维持。【评析】关于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各方实体责任认定,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差别非常明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以上两案同样是人卡未分离,第三人用伪卡在异地刷卡消费或取现,均未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密码未尽保管义务,上海地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发卡行一方对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广州地区法院则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判令发卡行承担70%的责任,持卡人承担30%的责任。实际上,从广州地区法院的判决表述可以看出,其认定持卡人承担30%的责任的前提是将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了持卡人。根据上文提到的广东市高级人民法院伪卡交易案件会议纪要的内容,对于借记卡被伪造后进行交易的案件,首先将伪卡交易银行责任确定为不少于50%,持卡人对银行卡被伪造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发卡行或收单行的民事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导致密码泄露的,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卡行或收单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上海地区法院上述判决在适用《合同法》(安全保障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商业银行法》(安全保障作为法定义务)基础上,进一步将发卡行和持卡人分别放在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的位置上,创造性的提出了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判定双方责任分配的主张,很有新意,该案也入选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份公布的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的案例7“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即为典型的伪卡交易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归纳该案的裁判规则为“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亦提出持卡人为消费者,应从该角度考量其权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如银行一方未能证明借记卡持卡人存在疏于保护密码或故意泄露密码,则为整个金融交易系统安全及利益衡量、诉讼成本比较考虑,由银行一方先行承担对持卡人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影响银行一方向其他违约方或侵权方追究赔偿责任,对于推动银行方面对支付结算系统技术升级改造,以芯片卡取代磁条卡并加强终端设备防风险能力,以及提升加强营业场所和终端设备的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都是大有裨益的。六、银行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1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867号徐玉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被告认为涉案交易系凭密码进行,而领用合约中也规定,凭密码交易的行为均视为原告本人行为,但该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被告事先亦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本案所涉交易行为不应视为原告本人行为。【评析】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专门协商的条款。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常见如消费者),《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使用人的义务,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解释时如出现歧义则不利提供者。审判实践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争议大多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否符合格式条款定义,即提供条款一方是否在缔约时相对于对方具有强势地位且未经双方协商;第二,如属于格式条款,那么是否无效,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或者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伪卡交易纠纷中与此有关的条款为银行出具的银行卡合同(如章程、领用合约等)中载明的“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条款(具体表述可能略有差异,如《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也被称为“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的具象化条款。从该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过程来看,系发卡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持卡人充分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无疑。从本质上来说,认定该条款的效力需考究是否免除了银行一方的责任、加重了持卡人一方的责任,或者可以说私人密码使用效力规则是否应当有所限制。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必须在取款时使用的银行卡真实的情况下适用”,也就是说私人密码使用认定为本人所为在银行卡为真卡的情况下方能适用,伪卡交易不应适用该规则。上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伪卡交易会议纪要中提到,银行卡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条款,应当理解为“在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时,只要能够提供密码,即视为本卡交易,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不适用该规定”。从审判实践来看,笔者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数十份涉及到上述条款效力认定的判决文书,均认定上述约定条款“将理应由银行承担的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及约定责任推给储户,加重了储户的民事责任,也违背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银行一方与此相同的抗辩理由基本未获法院支持。90后小伙疯狂盗窃小区单元房内电线获刑导读: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是一名90后,本应该是满怀梦想努力奋斗的年纪,却财迷心窍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14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进入寿县寿滨小区、寿县楚都小区,将寿滨小区内第15栋、第18栋、第19栋,楚都小区内1号楼内共计20室单元房内的电线全部盗走,经鉴定价值1239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构成。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零四个月,15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12391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拓展阅读: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量刑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量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释义]本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四、为了保护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相关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初装费、移动***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初装费、移动***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盗卖网游设备应定性为盗窃罪导读:,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那么盗卖网游设备能否定性为盗窃罪呢?【案情】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赵某等5人购买钓鱼网站后台管理账户用于盗取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运营的“地下城与勇士”(简称DNF)游戏玩家的账号和密码资料。后他们分别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各自的DNF账号,以支付游戏币加Q币购买游戏装备为名,骗得对方玩家同意,再分别使用购买的钓鱼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发送伪装成“拍拍充值中心”页面的邮件至对方玩家QQ邮箱中,诱使对方玩家打开该页面并输入其DNF账号和密码资料等信息,从而截获相关数据。在盗取对方玩家的DNF账号及密码后,即登录和修改该账号密码、密码保护资料等信息,并将该账号的游戏角色内的游戏设备、材料、游戏币等转至其本人使用的DNF账号中据为己有,然后通过各自在中开设的账户进行销售。他们总计获利32万余元。【分歧】关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理由是,1、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材料及游戏币等,均是,仅能在有限的同一游戏玩家内部流通,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2、本案网络游戏中的被盗对象几乎都未报警,即无被害人陈述,导致无法对各被告人所盗取的大量信息进行逐一核实。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应定为盗窃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属于财产范畴。对于网络游戏中的玩家来说,具有使用价值,玩家在某些时候需支付一定现实中的货币从网络公司购买,由此看出其具有交易价值,体现为网络公司在现实中的实际财产,属于我国保护的财产范畴。2、被告人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有盗取游戏玩家装备、材料及游戏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所盗取的装备、材料等进行销售并非法获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盗号是手段,销售获利是目的。3、被告人行为属于牵连犯。被告人分别采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手段,窃取他人游戏设备等虚拟财产,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应定性盗窃罪。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初装费、移动***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初装费、移动***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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