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疲劳审讯只是第一步
&&温江桦(媒体人)&&7日,记者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3版)&&俗话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对非法证据来说,也是这样。非法证据的出现与存在,不仅会干扰正常审判,更会污染法律的源头----证明该严格守法的司法机关取证时知法犯法。排除非法证据,首先就应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这是第一步。2013年,最高法明确指出,禁止疲劳审讯,疲劳审讯的证据应予以排除。只是,什么是疲劳审讯?目前没有详细的界定标准。&&虽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新增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是,必要的休息时间是多长?休息是在白天还是晚间?休息时间是断续还是连续的?缺乏相关规定,这就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在此情况下,疲劳审讯就很有可能难以避免。按照英国的立法经验,讯问一般在白天进行,24小时内,保证至少8小时连续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安排在夜晚。&&可以说,最高法这次制定解释文件,正是对标准缺失的回应,例如明确了8小时连续休息权,还对威胁被告人等行为做了约束,这是巨大的法治进步。可以预料的是,刑讯逼供的空间,又进一步被压缩了。只是,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是第一步,还应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能力证明遭遇了“疲劳审讯”,或者其他方式的变相刑讯逼供。如果证明不了,那规定什么是非法证据的善意,便被抵消殆尽。&&毕竟,按照目前规定,讯问过程中,录音或者录像并不能保证。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是“必须”录音或者录像。疲劳审讯,很难有踪迹可查,如果抛去录音录像,怎能证明是非法?再者,我国并没有规定律师的在场权,在没有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之下,证据非法还是合法,极易由办案人员说了算。当然,这些弊端,需要国家在进一步的规定或者法律修正中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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