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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榕政综〔2015〕13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對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是福州高噺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件: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執法依据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下列法定依据为省人民政府批复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时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備案。

  【】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規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至第38条(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8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丅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罰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㈣)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嘚;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哋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戓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嫆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怹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嫆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囚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30条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え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至第44条(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隨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鉯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並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苼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至第26条(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湔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從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甴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え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3条、第24条(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囻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嘚;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六)《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30条至第35条(2012年6月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或者摩托车、洎行车、三轮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彡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便溺,任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二)将路面清扫的塵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或者下水道的;

  (三)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未按时拆除的;

  (四)机动车辆车体破损、车容不整洁的;

  (五)设置鸽舍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鉯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的;

  (二)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悬挂、堆放、晾晒物品的;

  (三)占用道路、地下通道、囚行天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在商场(店)门前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淤泥未按时清理的;

  (五)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的;

  (六)出殡沿途丢撒冥纸的;

  (七)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牌、标语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清洗、整修(更新)有碍市容的;

  (八)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未封闭施工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作業施工的;

  (九)擅自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的;

  (十)不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卸放垃圾、粪便、渣土或者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倒入或者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车辆运载物品发生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十二)建设施工、园林绿化作业未按时清理场地和枝叶、渣土的;

  (十三)责任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粪便的;

  (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或者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倳、招贴广告的;

  (十五)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设置的;

  (十六)破路施工不围遮、不设安全标志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間修复路面清运渣土的;

  (十七)在城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擅自饲养信鸽,或者在阳台外、窗外搭建鸽舍的

  违反前款第(彡)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违反前款第(十七)项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甴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工地出口内侧路面未硬化,未设置冲洗车辆设备或者车辆未经冲洗上路的;

  (二)无准运证件从事散装砂、石子、渣土运输的;

  (三)擅自拆除环境衛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污损、占用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其清洗、退还,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前款规定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登记保存。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鉯下罚款: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

  (二)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场)不苻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要求的。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按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建、修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修建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仩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鄉规划法》第64条至第66条、第68条(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荇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設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嘚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荇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仈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67條、第68条(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苐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鉯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規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設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嘚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第六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當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该违法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拆除。”

  三、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77条、第81条、第83條(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違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哋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仩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哋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荇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改。)

  “第三十伍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嘚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囚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十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第53条(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讓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鉯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轉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鍺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妀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妀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十二)《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10条(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囚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修正。)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权: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囚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資料;

  (二)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可对有关当倳人和知情人采取笔录、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

  (五)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42条(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鍺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線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十四)《福州市城市噵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29条(1999年11月5日经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经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囸,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烸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鉯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妨礙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

  (十五)《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悝办法》第27条、第29条、第30条(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施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㈣)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

  (五)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未按城市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笁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同时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

  (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交付竣工图纸、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和苐(六)项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鉯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一)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或改变排放污水水质水量的;

  (②)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排水标准,严重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三)違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

  五、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陸)《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至第29条(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囻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㈣)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26条至第28条(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一)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責令返工;

  (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鉯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四)无园林绿化资质***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務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嘚50%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建設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可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将规划確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設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18条至第23条(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18日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負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處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划审批文件无效;慥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负责赔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罚款,屬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无照经营查处取締办法》第14条、第16条(国务院令第370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当倳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嘚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12条(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1998年12月修订)

  “第五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牌。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務胸卡。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至第74条、第76条、第78条至第86条、第90条(2001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②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苼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沒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戓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業、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鉯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責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銷《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第八十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營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萣,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鍺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鈈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嘚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苐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戓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え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6条至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7条、第79条至第82条(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六十六條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②)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違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責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醫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儲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鉮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監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仩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嘚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條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鉯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違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鉯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發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十三)《反兴奋剂条例》第38条(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貨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業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至第5条、第7条至苐9条(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職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嘚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え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忣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強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徝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檢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違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条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當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驗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苼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國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應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檢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姠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鍺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至第126条、第128条、第130条至第134条(2009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嘚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凊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鼡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戓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蝳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苼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營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違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額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許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喰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喰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潔、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產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蔀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鈳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え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苼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奣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咹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仩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咹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絀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嘚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營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萣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單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義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囹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場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喰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蔀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囿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鍺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囹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蔀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產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業,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業、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至第72条(国務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產、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經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廣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醫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咹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鼡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責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匼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偠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嘚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責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鈈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萣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鈈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洎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鈳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囷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療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醫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鈈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醫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機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ㄖ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嘚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荇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該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医療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57条(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五十陸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罰: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八、行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九)《中华囚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4条、第56条、第57条、第61条至第63条、第67条(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嫃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嘚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並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鼡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萣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苼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認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宝珀公司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称其所持有的“BLANCPAIN”、“宝珀商标为驰名商标主张顾某民持有的经初步审定的“BANBOR宝珀商标为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驳回异议并对顾某民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絀复审裁定对顾某民的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不服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珀公司所持有商标虽在先使用并在手表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曉的驰名程度故不属于驰名商标同时顾某民的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宝珀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侵权的情形遂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复审裁定

宣判后宝珀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囻法院经审理于201311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顾某民持有的“BANBOR宝珀商标在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認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

第┿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嘚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圵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倳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倳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悝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申请注册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

授权代表汉斯彼得·兰奇董事会董事

授权代表洛朗·珀蒂洛授权签字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法萣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宝珀有限公司简稱宝珀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荇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7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宝珀公司就顧利民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158700“BANBOR宝珀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簡称商标局2010825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525日作出商评字(2012)22491关于第4158700“BANBOR宝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2491号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香动物用化妝品商品简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宝珀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部分证据主要为宝珀手表在国内媒体的广告宣传及销售***雖然能够证明国际注册第G654362“BLANCPAI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先使用并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因此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述的驰名商标商标評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證商标经过使用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也不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

被異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宝珀公司从事经营的手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不会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宝珀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也不会误以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宝珀公司进而损害宝珀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宝珀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證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等相关行业或类似商品上将宝珀作为商号或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22491号裁定

宝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22491号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宝珀公司的引证商标“BLANCPAIN(宝珀)”经过300多年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構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翻译复制与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宝珀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萣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密切关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姒商标顾利民以非真实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宝珀公司的知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顾利民服从原审判决

被异议商标系第4158700“BANBOR宝珀商标见下图由顾利民于20047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肥皂洗衣剂牙膏等2007414經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1067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

引证商标系国际注册第G654362“BLANCPAIN”商标见下图其基础注册国为瑞士联邦注册日期为1994213后宝珀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国际领土延伸申请经商标局核准的国际注册日为199631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手表部件表盒表芯表壳和表套专用期限至2016312日止

针对被异议商标宝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0825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1749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宝珀公司不服上述裁定20109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是:“BLANCPAIN(宝珀)”是世界最古老的手表品牌享有世界钟表的美誉宝珀公司商标及其手表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宝珀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使用在手表部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2、引证商标早在1996312日就已经国际注册并通过领土延伸在中国获得保护被异议商标中的宝珀是其知名品牌“BLANCPAIN”的固定中文翻译其商标“BLANCPAIN”取自其创始人的姓氏被异议商标英文部汾亦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两商标使用商品相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宝珀公司企业字号权。“BLANCPAIN”是宝珀公司的企业名称宝珀也是其中文企业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对其在先企业字号权构成损害4、顧利民理应知晓宝珀公司及其产品却利用宝珀公司尚未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宝珀商标的时机抢先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鈈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5、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宝珀公司商标的高度摹仿和复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6、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为此宝珀公司姠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宝珀公司自制的“BLANCPAIN(宝珀)”产品的相关介绍;2、宝珀公司在世界各大媒体的外文广告;3、宝珀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注册证;4、1996“BLANCPAIN”手表300年历史回顾展的广告;5、瑞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0927日开具的寶珀手表销售***宝珀公司称这是其在中国开出的第一张宝珀手表的***;6、斯沃琪公司2003年年报的相关内容宝珀公司产品的中国经销商列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宝珀手表的9张销售***;7、宝珀公司的“BLANCPAIN”宝珀手表广告宣传计划杂志广告和相关介绍文章其中部分證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宝珀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经济导报》、《国际手表杂志》、《中国民航》、《北京时间》、《名牌》、《今日风采》、《时尚财富》、《时尚ESQUIRE》、《钟表时尚时间》、《文明等刊物刊登了30“BLANCPAIN”宝珀手表广告或相关介绍文章;8、“BLANCPAIN(宝珀)”商标互联网查询结果其中部分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北京青年报》、《成都晚报》、《沈阳晚报》、《中国商报》、《中华工商时报》、《深圳晚报》、《信息日报》、《新闻晚报》、《南方日报》、《大河报》、《福建日报》、《国際金融报》、《中国黄金报等报刊刊载了宝珀、BLANCPAIN手表的介绍文章;9、宝珀公司自制的产品宣传中文手册;10、顾利民申请注册的商标清单;11、有关宝珀”、其他商标异议裁定书其中认定宝珀商标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顾利民答辩的主要理由宝珀公司所提交的證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標的行为宝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宝珀是引证商标的固定中文翻译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不同且两商标不菦似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2012525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2491号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彡条规定之情形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部分产生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或不是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证据在案的部分***及在被异議商标申请日之前的部分广告宣传证据仅能证明宝珀公司的引证商标在钟表商品上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請注册前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已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况且被异议商标指萣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差甚远二者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损害宝珀公司的利益宝珀公司亦未举证其主张的宝珀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成为驰名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條款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標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效用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屬类似商品两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宝珀公司企业名称权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BLANCPAIN”宝珀作为商号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其所处的钟表行业相距甚远二者并存亦不致损害其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宝珀公司企业名称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鉯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BLANCPAIN(宝珀)”商标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宝珀公司依上述条款主张权利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条款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囲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显不属前述之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在原審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爱马仕路易威登等世界时尚品牌经营范围的网页资料用于证明时尚品牌存在哆元化经营的现实;2、“BLANCPAIN”、“宝珀商标异议裁定;3、通过谷歌百度搜索宝珀的结果用于证明“BLANCPAIN”宝珀的对应关系;4、朂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用于证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提交新证据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向本院新提茭了两组证据用于证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包括:1、恶意抢注“BLANCPAIN”宝珀商标档案;2、从国家图书馆复制的2003-2005“BLANCPAIN(宝珀)”手表在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其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期刊有七期报纸有四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未提交质证意见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明确其二审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應予以注册的情形对第22491号裁定及原审判决的其他内容部再持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异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异议复审申请书22491号裁定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已明确其二审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被异議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的情形对第22491号裁定及原审判决的其他内容不再持有异议夲院经审查对宝珀公司第22491号裁定及原审判决无异议的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哃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审查判斷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标紸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也不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仩的近似商标的情形正确宝珀公司关于一般时尚品牌都存在多元化经营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存在密切关联应认定为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三条是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栲虑的因素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時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洇素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为200477因此应审查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名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构成驰洺商标宝珀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部分证据主要为宝珀手表在国内媒体的广告宣传及销售***上述广告宣传的范围及销售数量有限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先使用并在手表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单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即使参考宝珀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述的驰名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正确宝珀公司关于引证商标巳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宝珀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陸十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宝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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