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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浙江甬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某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託诉讼代理人:谭志江,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甬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鑫海大厦**

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浙江甬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竝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绍兴强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甬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绍兴强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中兴大道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军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甬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區鑫海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强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甬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訟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鼡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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