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某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託诉讼代理人:谭志江,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甬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鑫海大厦**
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浙江甬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竝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