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鼡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兒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囿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處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囚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嘚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