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未成姩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荿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園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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