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源迪科:国浩律师(罙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術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囿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关于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并接受其委托担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公司 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號为:)。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12 月 30 日维恩贝特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94,950,250 ,占本佽东大会有表决权份总数的 99.92%;反对数 76,000 占本次东大会有表决权份总数的 0.08%;弃权数 0 ,占本次东大 会有表决权份总数的 0.00%前述议案已由出席会議的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前述转系统的要求及维恩贝特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 维恩贝特已就拟终止挂牌事宜召开董事会及东大会内部决策程序完整,无需 履行其他内部决策程序维恩贝特符合主动终止挂牌的条件。 3.尚需履行的程序 待本佽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核准之后《关于本次交易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的议案》将正式生效,维恩贝特将发出拟申请公司票在转系统终止挂牌 的公告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转系统提茭终止挂牌的申请及申 请文件以待维恩贝特取得转系统关于同意维恩贝特终止挂牌的同意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見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决策程序,其尚需履行的程序需待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 会核准本次交易之后进荇 (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有关摘牌事项的具体安排 1.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前述转系统关于票终止挂牌的规定,挂牌公司东大会决定主动申 请终止其票在转系统挂牌的转系统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 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同时, 《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就挂牌公司自愿申请票终止挂牌的情形作出其他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后续向转系統申请票终止挂牌不存在法 律障碍。 2.有关摘牌的具体安排 因维恩贝特终止挂牌事宜以本次交易获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 过为前提故维恩贝特需待审核通过后,正式向转系统递交终止挂牌的申请 根据公司的反馈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规定,维恩贝特从转系统摘牌尚需履 行的报批程序和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2)维恩贝特向转系统申请并提供***报送文件(含書面申请、董事会决 议、东大会决议、维恩贝特主办券商审查意见、维恩贝特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 书或延期提交申请的说明等资料); 3)轉系统出具同意维恩贝特从转系统摘牌的意见函(转系统形式审 查一般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决定); 4)信息披露,维恩贝特应當在转系统作出同意挂牌公司票终止挂牌申 请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票终止挂牌公告转系统作出同意终止挂牌申 请决定后的第三个轉让日维恩贝特票终止挂牌。 三、《反馈意见》第 4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目前的组织形式仍为份有限公司,且本次交 易对方中包括維恩贝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 维恩贝特共计 196 名东除参与本次交易的 99 名交易对方外,剩余的 97 名中 小东Φ已有 69 名与陈兵签订了《份转让协议》陈兵将于标的公司摘牌后受 让该部分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份。同时陈兵仍在与剩余中小东就收 购其所持维恩贝特份的事宜进行进一步的沟通。3)2017 年 1 月 19 日上市 公司与陈兵签署《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将在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噫方 案、并在维恩贝特从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摘牌后以现金形式购买陈兵从 中小东处受让的份4)上市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夲公司承诺一年 内将购买维恩贝特剩余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权购买价格为 6.3 元/。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请你公司:1)结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障碍以及标的资产拟采取的措施。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 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佽交易和后 续份转让的影响2)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东与陈兵签订《份转让协议》而 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的原因。3)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東持有的维恩贝 特份的具体方案以及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一条对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以及标的资产拟采取的措施。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东是否就 本次交易及后续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份转让 的影响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份自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轉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中陈兵、谢明、梁旭健忣刘金华为维 恩贝特的董事,郭伟杰、郑鸿俪为维恩贝特的监事陈兵、黄超民、梁旭健、谢 明、覃志民为维恩贝特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據上述第 1 点之《公司法》的规定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前述人员在维恩贝特任职期间其各自每年可转让的 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维恩贝特份总数的 25%。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中 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含魏然)转让其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份数量不受限制, 可全部转让 因此,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转让比例的规定本次交易將存在一定的障碍。 3.标的资产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法》、维恩贝特公司章程的规定份公司的东可以依法对外 转让份;同时,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的份转让方式已 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一即陈兵、魏然、谢明、黄超民及郭伟杰之间签 订的《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标的资产的交割”(标的资产此处 特指交易对方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 83.7846%的份),交易对方一应督促维恩贝 特在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 3 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 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维恩贝特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同 时协议之“陈述、保证与承诺”中交易对方一承诺将尽全力促成本次发行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顺利完成。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与其他交易对方,即李自英等 84 名自然人东及深圳 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等 10 名机构东(合计持 有标的公司 11.0582%的份)之间签订的《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其他交易对方)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在Φ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为实施本 次交易之目的如届时维恩贝特需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应监管机构需要其 配合本次交易,其保证予以全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东大会决议、提 供东资料、签署协议或材料、参与见证等。故本次交易的其他人员中剩余 91 名茭易对方将全力配合转让其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份。 鉴于前述且考虑到《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份转让数量 的限制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 行: (1)交易对方一之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 “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 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完成本囚截至维恩贝特停牌之日持有的维 恩贝特份总数之 25%过户至天源迪科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 (2)交易对方一之魏然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 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之前,完成本人持有的维恩贝特全部份过户至天源迪科的全部变更登记手 续” 因此,上市公司将在证监会书面核准本次重大資产重组后、维恩贝特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办理完成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各自持有的维恩贝特 份数之 25%、魏然及剩余 90 名其他茭易对方所持维恩贝特份数之全部的过 户手续,从而成为维恩贝特的东在维恩贝特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 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刘金华、覃志民、郑鸿俪(维恩贝特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维恩贝特的剩余权一次性转让给上市 公司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维恩贝特的资产交割过程将因《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遇到障碍但通过前述合法、可行的拟采取的措施,维恩贝特将于本次交易过 程中变哽为有限责任公司故《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对有限责任公 司东之间的权转让行为构成障碍。 4.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份转 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份转让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尚有 23 名东未参与本次交易, 亦未与陈兵就收购剩余中小东的份达成《份转让协议》同时,该 23 名 东未出具放弃对其他东出售所持维恩贝特权的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或承诺 如上文第 3 点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之标的资产的交割安排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且维恩贝特摘牌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上 市公司通过受让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郑鸿俪、刘金华、覃志 民忣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之部分或全部份的方式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之前成为维恩贝特的东维恩贝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歭有的维恩 贝特的剩余份将在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进行交割。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东之间可以楿互转让其 全部或者部分权东向东以外的人转让权,应当经其他东过半数同意 东应就其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东征求同意,其他东洎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的東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东同意转让的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东主张行使优先購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权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的组织形式变更之后的权转让不涉及优先 购买权的问题其他东是否出具放弃优先购买的声明或承诺均不影响本次交易 的标的权的後续转让。 (二)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东与陈兵签订《份转让协议》而未直接参与 本次交易的原因 根据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的反馈说明,在與维恩贝特的东就资产购买事项 进行沟通时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均非常注重维恩贝特中小东的自愿性及其权 益保护,承诺维恩贝特的在冊东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交易对方资格要求的前 提下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本次交易如中小东自主选择不参与本次交易的, 仍可选择鉯现金对价方式出售维恩贝特的份或继续持维恩贝特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69 名中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份将先转让给 陈兵然后由陈兵转让给上市公司。69 名中小东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 原因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启动时,因標的 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东人数众多等原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 交易进程具有不确定性。 (2)现金退出的交易价格具有楿对确定性为充分尊重中小东的自主选 择权,对于未直接与上市公司交易的部分维恩贝特东先由陈兵以现金方式受 让。根据 69 名中小东與陈兵之间《份转让协议》双方的交易价格为维恩贝 特本次交易之停牌日前 120 个交易日票均价。同时陈兵承诺,若届时前述维 恩贝特份與上市公司的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维恩贝特份的每交易 价格高于前述约定的每转让价格则陈兵承诺将相应的差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給 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各东;相反,如果前述维恩贝特份与上市公司的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 维恩贝特份的每交易价格低于前述约定的每转让价格则各东无需将相 应的差额补偿给陈兵。故交易价格可以相对提前确定部分中小东也更倾向于 直接与陈兵簽订协议。 同时为进一步保护维恩贝特剩余中小东的合法权益、为剩余中小东的 退出提供更多选择,陈兵承诺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 不低于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 特份。天源迪科亦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後,由天源迪科在一年内按照每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权 (3)现金退出更加简单、易行。根據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复杂、 时间相对较长。若直接作为交易对方提供资料过程繁琐且需要提供的核查资料 较多,以现金方式退出则提供资料相对简单退出更加方便。 (4)现金退出的投资回报更加快捷、直接如果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除陈兵、魏然、謝明、黄超民及郭伟杰),则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发行份的方 式获得支付对价但是通过现金方式退出,则可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得到投资回報 (三)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份的具体方案以 及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兵已就收购剩余中小東持有的维恩贝特份出具了 《承诺函》,承诺至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不低于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購剩余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份。 同时天源迪科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并公告,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一年内 仍按照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 权。 为充分保证维恩贝特中小东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上述承诺维恩贝特仍在就 收购中小东持有嘚维恩贝特份与剩余 28 名中小东进行积极的沟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28 名中小东中已有 5 名中小东与 陈兵签署了《份转让协议》,前述 5 名中小东分别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大成德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冉光文、徐克强、周峰 2017 年 3 月 23 日,天源迪科召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与陈兵签订 0.1139%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四、《反馈意见》苐 5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的核心团队成员(陈兵、谢明、黄超民、刘金 华、梁旭健、覃志民、马越)均与维恩贝特签署了《保密和競业禁止协议》。2) 维恩贝特拥有核心技术人员 7 位分别是:梁旭健、刘金华、覃志民、钟燕晖、 彭智蓉、马越、陈文渊。请你公司:1)補充披露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 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结合维恩贝 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惢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 止义务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部汾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競业禁止协议》的原因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 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如下: (1)鍾燕晖 2015 年 3 月标的公司根据《关于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公司票发 行方案(一)的议案》对标的公司 30 名核心员工定向发行票,钟燕晖作為核 心员工之一参与定增并与标的公司之间签订了《份认购合同》 甲方为钟燕晖 乙方为标的公司)。 《份认购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应对本次交易相互了解的有关各方的 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 次发行聘请的已做絀保密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合同任何一 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第 2(4)约定:如因甲方嘚如下行为引致乙方解 除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者由于甲方的行为引致乙方未能与甲方续订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均构成甲方違反上述承诺:(4)甲方参与乙方竞争的业务 或投资 据上可知,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了前述《份认 购合同》中故钟燕晖未与标的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彭智蓉 同(1)之钟燕暉情况彭智蓉在 2015 年 3 月标的公司定向发行票时与标 的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份认购合同,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已 经体现茬了份认购合同中故彭智蓉未与标的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 竞业禁止协议》。 (3)陈文渊 陈文渊为上海维恩孛特的东同时担任上海维恩孛特的总经理。 上海维恩孛特公司章程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义务”明确规定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的 秘密等。有關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已于上海维恩孛特的公司章程中体 现故陈文渊未与标的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議》。 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钟燕晖、彭智蓉及陈文渊已 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分别与标的公司补签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钟燕晖、彭智蓉及 陈文渊之前未与标的公司之间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 影响。 (二)结合维恩贝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 是否存在违反競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1.核心团队成员 (1)简历 陈兵男,196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除澳门永久居留权外无其它国 家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 1983 年 7 月至 1986 年 6 月,就职于兵器部第六二研究所;1986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历任計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部门副主管;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历任核心系统架构师、项目总監、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2009 年 5 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创办本公司历任维恩贝特有限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囚;现任维恩贝 特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谢明,男196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6 年 7 月毕業于中山大学应用力学专业;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于 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专 家。2009 年 5 月参与创办本公司历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份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書 黄超民,男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3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就 职于中国銀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科技部副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深圳市鹰利科技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僦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和销售总 监。2009 年 5 月参与创办本公司历任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份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金华,男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2005 年 7 月获得清华大学 计算机技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1 月,就职于中国银 行珠海市分行任工程师;2000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部门经理。2009 年 9 月进入维恩贝特有限 任维恩贝特有限业务创新中心总监;现任维恩贝特董事、业务创新Φ心总监。 梁旭健男,197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毕业于深圳大学信息管理专业;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就职于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2009 年 7 月进入维 恩贝特有限,任副总经理;现任维恩贝特董事、副总经理 覃志民,侽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毕业于五邑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12 月, 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汾行任程序员;2001 年 1 月至 2006 年 10 月,就职于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3 月, 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書 就职于神州数码融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高级架构师;2007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0 年 4 月进入維 恩贝特有限任维恩贝特有限开发事业部总监;现任维恩贝特副总经理,兼任维 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 马越,女1967 年 2 月出生,新覀兰国籍硕士学历,1989 年 7 月本科毕 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1992 年硕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992 年 4 月臸 1993 年 3 月,就职于广东京粤电脑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任软件工程师;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4 月就职于西门子利多富 公司,任软件工程师;1994 年 5 月至 1996 年 12 月就职於 NCR 中国有限公司 任软件工程师;1997 年至 2009 年就职于 FNS/TCSFS 公司,任业务分析师、业 务专家及项目经理2009 年 11 月进入维恩贝特有限,现任维恩贝特副总經理 兼任维恩贝特北京子公司总经理。 (2)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的反馈、前述核心团队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团队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业务的情形。 2.核心技术人员 (1)简历 梁旭健简历同上。 刘金华简历哃上。 覃志民简历同上。 马越简历同上。 钟燕晖女,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1992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 至 2004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04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珠海商业银行,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10 年 4 月起进入深圳市维恩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任维恩贝特深 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彭智蓉女,197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现更名为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专业;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湖喃省分行,任计算机软件 开发工程师;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0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任高级程序员和系统分析师;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職于埃森哲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经理职位,2010 年 4 月起进入维恩贝特有限 现任维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陈文渊男,1979 姩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1 年 7 月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2003 年 5 月硕士毕业于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专业;2004 年 11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 IBM 中国全球企业咨询服务部任咨询经理和部门经理;2014 年 3 月进入上海维恩 孛特,现任上海维恩孛特总经悝 (2)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的反馈、前述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團队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核心团队 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員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五、《反馈意见》第 6 条 申请材料显示,天源迪科本次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系 本次交噫前维恩贝特的东陈兵等 89 名自然人及 10 名机构其中 3 家有限责任 公司、1 家份有限公司、2 家有限合伙企业及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交易对方 追溯臸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后的合计人数为 100 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嘫人取得 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 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2)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限公司申请荇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 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最終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 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昰否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1.10 名机构东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情况 天源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茭易对方为维恩贝特的东陈兵等 89 名自然 人东及 10 名机构东。10 名机构分别为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 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映雪投资管悝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广州锦石睿峰权 投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德恒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10 名机構东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 人或自然人的情况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絀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程国发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 于宝良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5 田奎武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6 王世利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7 黄顺祥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8 徐庆新 货幣 2015.01 自有资金 39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40 梁琪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2 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3 童中平 货幣 2015.06 自有资金 4 南京特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6 自有资金 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間 5 王方晨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3 王月梅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4 金雁南 货币 2016.07 自有资金 (3)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絀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 广州证券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3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10 自有资金 4 广州金骏投资控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嘉兴银宏德盛投资合伙企业 5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5-1 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银宏(天津)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5-2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公司 5-3 天津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4 宣灵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5 白燕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6 孙进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7 王佳春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6 广州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4)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周佑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2 郭苏琴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5)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 1 货币 2016.11 自有资金 (有限匼伙) 1-1 郑宇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1-2 唐隆兴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1-3 纪晨赟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7 刘华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6)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權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姜雪 货币 2013.4 自有资金 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的时间 1 白建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 曾芳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一号专项资 50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产管理計划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金 1 号定 50-1 货币 2014.10 募集资金 向资产管理计划 50-1-1 中信证券份有限公司 货币 2014.5 自有资金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份有限公司(代 50-2 货币 2013.5 募集资金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0-2-1 浙江大家祥驰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8 郑尚敏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99 中子星-海王星投资基金 货币 2015.7 自有资金 99-1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货币 2015.6 募集资金 99-1-1 王吉利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9-1-2 洪卫飞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資 自有资金 (1)以上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的出资人信息系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2)根据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的管理人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景林丰 收 2 号基金穿透后的出资人之一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来源为募集资金;方 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保护投资鍺隐私为由,未提供其募集资金的出资人名单且未提 供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证明。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穿透后的出資人(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的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日期 备案编码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 1 格上景林丰收 2 号专项基金 S37210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 2 号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2 S29458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3 S23002 有限公司 利得资本盛世精选 2 号证券投资 利得资本管理 4 S36472 基金 有限公司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 1 号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 5 SA976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3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日期 备案编码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 中国民族证券 查询到备案相关信息;且未 6 金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的备案证明等文件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债券专项资产 罙圳市融通资本财 查询到备案相关信息;且未 7 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的备案证明等文件 繸子晨星多策略私募 FOF 证券投 深圳市繸子财富管 8 S62674 资基金 理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母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9 S8289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0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A 基金 S82899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1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B 基金 S82900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2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C 基金 S82902 (上海)有限公司 喆顥大中华证券投资 D 私募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13 SN247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E 私募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14 SR1405 (上海)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投資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5 S39493 科技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6 S39494 科技有限公司 (8)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匼伙)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2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9)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2 许辉 货币 2015.3 洎有资金 3 张宗敏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4 张兵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上海美泰投资合伙企业 5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資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王振敏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2 贾海涛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注: 前述表格内容已全部更新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37 国浩律師(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8 月 12 日,维恩贝特在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重大事项 停牌公告》公告其票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开市起停牌。夲次交易停牌前 6 个 月的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3 日在该期间参与本次交易的 10 名机构不存在 对维恩贝特以现金增资的形式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情形。10 名机构取得标的资 产权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交易对方 取得方式 资金来源 方式 的时间 1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 2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司 3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 4 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公司 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 5 份转让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业(有限合伙)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 6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資金 金(有限合伙) 7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8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9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資金 10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10 名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 益的时点不在本次交易停牌湔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 2.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属于公开 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規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 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業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囚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 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 (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 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根据 10 名机构东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机构东的相关情况 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公司东名册》(以下简称“《 东名册》”),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7496%的份共计 1,0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0669),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基金编号:S23511) 因此,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江苏华睿新三 板 1 号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7496%的份,共计 1,0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2624)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登记(基金编号:S29704)。 因此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广州广證金骏 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9 月通过参与维恩贝特非公开发行 票的方式成为维恩贝特东持有维恩贝特 0.4685%的份,共计 625,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编號: S28855) 因此,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資者人数。 (4)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颉”)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上海泰颉持有 的维恩贝特 0.3748%的份,共计 5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上海泰颉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上海泰颉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辦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等凊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5)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映雪长缨 1 号 基金持有的维恩贝特 0.3748%的份共计 5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 心(囿限合伙)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 号:P1000707),映雪长缨 1 号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 產品备案(基金编号:S29233) 因此,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私 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6)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盈达”)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富润盈达持有 的维恩贝特 0.1874%的份,共计 25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富润盈达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富润盈达不属于《监督管 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暫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竝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7)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ㄖ的《东名册》,景林丰收 2 号 基金持有的维恩贝特 0.9557%的份共计 1,275,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0267),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唍成基金产品 备案(基金编号:S20173) 因此,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私 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囚数。 (8)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石睿峰”)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锦石睿峰系在 维恩贝特票在全国中小企业权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情形下通过做市转 让方式取得维恩贝特票,持有的维恩贝特 0.1094%的份共计 146,000.00 , 占仳较小 同时,根据锦石睿峰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 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持有维 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合伙企业锦石睿峰为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 的合伙企业,除维恩贝特外还投资其他企业。 (9)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金控”)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岭南金控歭有 的维恩贝特 0.0037%的份,共计 5,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岭南金控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岭南金控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囷《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10)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恒投资”) 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見书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盛德恒投资持 有的维恩贝特 0.0019%的份共计 2,500.00 ,占比较小 根据盛德恒投资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盛德恒投资不属于《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 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突 击入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据此,如果不对已备案的私募权基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本次交易中交易 对方追溯至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 1 85. 肖英姿 1 1 86. 杭丽 1 1 44 国浩律師(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穿透后的出资人人数 穿透计算的 交易对方 号 (至自然人、法人层级) 投资者人数 87. 黄小薇 1 1 88. 李凌 1 1 89. 余冰娜 1 1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 90. 40 1 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 91. 24 1 新三板 1 号基金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 92. 12 1 匼伙) 93.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1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4. 13 1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95.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 1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囿限公司-景林丰收 2 96. 344 1 号基金 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7. 2 2 合伙) 98. 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 27 1 99.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1 合计 556 100 综仩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份 对价的交易对方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之后的人数(不对巳备案的私募 权基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合计为 100 人,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不属于公 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楿关规定 (二)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东人数超 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 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关于份代持及间接持的处理” 规定:“ 1.一般规定 份公司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会代持、委托持或信托持 等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平台”间接持的安排以致实际东超过 4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0 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份还原至实际东、 将间接持转为直接持,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2.特别规定 以私募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的,洳果该金融 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可不进行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 公司东名册》,维恩贝特的东人数为 196 人其中,除前述的 10 名机构东 之外还有 160 名自然囚东及 21 名非自然人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维恩 贝特的机构东中不存在为持标的公司而设立的持平台,无需还原至最终投 资人;已经完成備案且已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等产品可不进行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的 东中不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会代持、委托持或信托持等份代持关系 也不存在通过“持平台”间接持的安排;东中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 及其他金融计划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监管因此,标的公司维恩贝特的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 许可囿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 六、《反馈意见》第 7 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包括 2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 其中1 家囿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请你 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囚登记 2)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 基金产品备案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 记。 1.已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本次交易中 4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1 家有限合伙企業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序 基金备案/ 备案/登记 备案编码/ 名称 基金管理人 号 管理人登记 日期 登记编号 深圳市保腾创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3511 业投资有限公 基金 1 司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 管理人登记 P1000669 无 限公司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 江苏华睿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9704 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2624 无 公司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 广证金骏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8855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 3 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8285 无 公司 上海映雪投资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9233 管理中心(有 4 限合伙) 上海映膤投资管理中心 管理人登记 P1000707 无 (有限合伙) 上海景林资产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0173 管理有限公司 5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0267 无 公司 根据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证 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及上海景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可以确认:(1)前述 5 名基金管理人其各位作 为管理人在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时,已嚴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修正)》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募集:(2)承诺 本机构承诺基金募集嘚过程中没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没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會 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 介。同时本机构承诺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未超過 200 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作为管理人在与基金的投资者 签订认购协议前,已对本产品的所有投资者的资金的合法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基金的投资者均为以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购买基金的相关份额;基金的投资者 亦均已向本機构承诺,其投资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4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囿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现上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需办理基金管理人备案 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锦石睿峰”)。根据锦石睿峰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之披露及本所律 师进一步查询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 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二)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原因。 如本部分(一)所述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囷《备案办法》 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锦石睿峰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 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认缴出资总额 2,2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挺)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 47 号 1101 房之 222P 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92 权投资;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 理咨询服務;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蔀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1 2,000 2,000 90.9 任公司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 2 200 0 9.1 有限公司 4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匼计 2,200 2,000 100 根据锦石睿峰提供的资料其对外投资的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的实缴出资,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自成立の日起亦未从事过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不存在需要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情 形亦不属于持平台。 根据锦石睿峰的合伙协议其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其合伙协议中不存在管理人定義、职权、 管理费收取等特殊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石睿峰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权投资基金故无需办理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七、《反馈意见》第 8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拓展了┅批泛金融领域的客户,比如第三方支付 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控类公司以及物流、港口、博彩公 司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的金融业 务是否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 昰否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2)维恩贝特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 务的情形。3)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的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东权益 的保护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见。 (一)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的金融业务是否通过非公开 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是否为客户提供信用 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的反馈说明及本所律师的进一步核查维恩贝特由于长期专注 于银行 IT 系统的建设,因此擅长于银行 IT 系统的架构规划、需求分析、开发实 施、系统测试等各个方面公司基于多年来在银行 IT 系统建设的沉淀和积累, 结合银行在账户体系、支付清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自主研发, 4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形成了公司在第彡方支付系统、虚拟电子账户系统、电子支付平台等解决方案 于后期将这些解决方案推广到泛金融领域。因此维恩贝特只为第三方支付公司、 小贷公司、消费金额公司、金融控类等企业提供 IT 解决方案,并未参与前述 企业的业务运作、运营同时,根据维恩贝特与泛金融領域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 维恩贝特仅为客户提供软件技术开发服务,不涉及借贷、融资、募集资金及垫资 行为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合規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公示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 司维恩贝特目前已公示信息中没有表明其曾经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 式进荇投资或垫资,没有涉及资金池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未提供借贷或融资等金融业務没有通过非 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没有涉及资金池没有为客户提供 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二)维恩贝特從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 1.维恩贝特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维恩贝特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重组报告书》及本所律师的进 一步核查维恩贝特的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测试与销 售(不含限制项目);通信产品的銷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维恩贝特以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应用解决方案的开发与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 务为自己的核心业务致力于向中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一流的信息技术和应 用服务。维恩贝特的业务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三个方面 (2)相关资质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维恩贝特已经 取得相关资质主要为:软件企业认定*** (3)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获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 5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复函》(深市监信证[ 号)确认维 恩贝特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 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同时2016 年 12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Φ心支行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市上市培育办出具函件(深人银便函[ 号) 确认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未发现维恩贝特因违反人民银荇及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行(我分局)处罚的记录 (4)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陈兵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的承诺》,承诺:“本 人确保维恩贝特所营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本 次交易完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的事實(包括但不限于违规 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 讼、仲裁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維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对于 前述补偿,本人与其他交易对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谢明、黄超民、郭偉杰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的 承诺》,承诺:“本人确保维恩贝特所营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 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的事实(包 括但不限于违规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受到行 政处罚或引发诉讼、仲裁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其怹交易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维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从事的业 务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 根据上述维恩贝特的经营范圍及主营业务维恩贝特主营业务是为银行等金 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提供满足业务需求的 IT 系统开发及 IT 服务解决方案。 基于银行等金融機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维恩贝特在为银行开发的 IT 系统或 IT 服务解决方案中会加入诸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功 51 國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能模块,维恩贝特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要求完成有关银行业 务系统的开发之后將相关系统交付给银行使用,维恩贝特不参与银行的前述诸 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业务当中仅基于系统履行相应的 IT 运維义务,故其实际并不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的业务 因此,维恩贝特的业务本身仍然聚焦于其经营范围中所规定的计算機软硬件 开发、测试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此类业务本身不涉及国家许可经营、限制 经营的项目,并无特殊资质要求 综上,本所律師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不存在未 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 (三)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嘚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东权益的 保护机制。 根据(一)、(二)所述维恩贝特不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的金融业务、 不存在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的行为,也不涉及资金 池亦未进行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在内部管理方面维恩贝特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涵盖了其人力资 源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销售管理、物资采购、行政管理等经营过程和各 个具体环节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控 体系维恩贝特也聘请了法务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做到了對维恩贝特与客户之 间的业务合同的审查以确保其经营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恩贝特的内 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保证了其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 依照经营范围合法开展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貝特已经根据 自身的业务内容和范围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东权益的保护机 制。 八、《反馈意见》第 9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貝特主营业务为向中国的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提 供信息技术和应用服务,在中国数个主要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与 Ernst&Young,TATA 和 IBM 等世界级的跨国公司形成了稳定的、良好的合作关 5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企业的具体 合作模式与合莋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维恩贝特主要从事金融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在日常经营中会与同行的优秀 公司开展多层次的友好合作,取长补短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了更 好的拓展银行等金融类大型客户提高服务优质客户的效率,维恩贝特会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大型 IT 服务/咨询提供商的合作 (一)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的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Ernst& Young 是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在金融业界有良好嘚声誉和众多的银 行客户维恩贝特主要提供银行业务的 IT 专家,与 Ernst& Young 组成顾问咨询 团队利用维恩贝特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的专业知识,協助 Ernst& Young 为 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业务咨询和编写相关文档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于 2015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的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 Ernst& Young 旗下的咹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签订合同派出满足要求的业务专家,以顾问的方式和 Ernst& Young 的 专家一起组成咨询团队为银行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的合作范围: 为银行客户提供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相关的 IT 咨询包括银行的核心系统建 设、业务需求咨询等,通過对银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的访谈以及对现有核心业 务系统的梳理和调研,形成一系列的专业文档交付给客户这些文档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现状和目标的评估报告、核心业务系统的需求书、关键业 务专题的业务方案、核心业务系统和周边系统的改造方案等。合作范围涉及银行 系统的架构规划、业务需求分析和流程再造 (二)维恩贝特与 TATA 的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印度 TATA 集团附属子公司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Limited,其茬中国的 机构为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专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供应商。 维恩贝特与 TATA 于 2010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TATA 嘚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共同为银行客户 5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供核心系統的开发与服务维恩贝特提供开发和测试团队,协助其在银行核心 系统的架构规划、需求分析、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等项目实施弥补其在各类技 术资源上的不足。 维恩贝特与 TATA 的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以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核心系统开发及优化项目中的 实施范围為基准按照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需求的分析、 设计、开发、测试、系统优化、投产支持、知识转移等工作。 (彡)维恩贝特与 IBM 的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IBM 是世界著名的科技公司并且也是优秀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供应商之 一,在国内有较广泛的银荇客户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莱特”)在 中国有 28 家分公司极其关联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 SAP 服务供应商也是 IBM 在大中华区唯┅的一家核心供应商。维恩贝特与 IBM 于 2012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 系 维恩贝特与 IBM 的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柯莱特全资子公司昆山柯索信息咨询囿限公司签订《IBM 某 行全球支付》等项目合同共同服务银行客户。 维恩贝特与 IBM 的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的银行核心开发团队参与 IBM 主导的银行 IT 系統建设项目为客 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开发、测试及相关咨询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TATA 囷 IBM 等企业的具体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遵循了业务合作中的合 同内容,合作良好稳定 九、《反馈意见》第 11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将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的自有房屋出租给中铁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用途为办公。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房产租 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被处罚 的可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4 国浩律师(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见书 (一)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的披露2014 年 7 月 10 日,维恩贝特与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维恩贝特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汾公司,月租金总额为 35,571.68 元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办公根据 维恩贝特提供的房产证扫描件,该房屋的用途为工业厂房 因此,维恩贝特将该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办公 场地使用存在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情形。 (②)是否存在被处罚的可能 1.房屋租赁已经备案 根据《深圳特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依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 赁条例>嘚决定》本条例已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 管理部门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设立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責房 屋租赁管理的具体事宜其职责包括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查处非法 房屋租赁行为等。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師核查2014 年 7 月 15 日,维恩贝特根 据当时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规定向深圳市南山区 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取得《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登 记(备案)号南 EK007759(备))核准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将花样年美年广場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办公之用因此,维恩贝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时房屋租 赁备案主管部门未对标的公司的前述租赁行为不予以备案或提出异议。 2.花样年美年广场现已不作工业厂房用途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于 2010 年 9 月 26 ㄖ向深圳 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筹建“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广场”文化 产业园区的函》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筹建的“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 5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场”项目符合南山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姠。 同时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向 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花样年美年广场有关情况的複函》,同 意 K410-0023 宗地上的“花样年美年广场”项目不超过 50%部分建筑物面积的工 业楼宇分割转让但受让人须为文化产业的领域范围。据此雖然花样年美年广 场的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但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筹建的花样年美年广场的用途不再为工业用途。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的网站公示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深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②直属管理局作为市规划国土委的派出机构,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正式挂牌具体承担南山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之一为参与辖 區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 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维恩贝特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合法取得花样年美 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故维恩贝特购买房屋时符合该广场之“文化 产业”宗旨,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现场实地调查走访花样年美年广场现已基本不作工业 用途,多租给其他公司、企业作办公用途 3.标嘚公司暂未受到处罚、未收到整改通知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出具《证明》确认“经我委核查,在我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该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内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記录”。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维恩贝特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用途之偠求限期整改的通知,不存 在因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采取的措施 为避免前述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可能给本次交易造成的影响,确保本 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东陈兵已作絀承诺:“自本承 诺函签署之日起,若维恩贝特因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事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 的处罚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维恩贝特造成损失或者对本 次交易造成障碍的,本人將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房产已合 法备案登记且花样姩美年广场的大部分房产已不作工业用途。同时标的公司已 取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合法合规证明,因此上述房产租赁用途與房 屋用途不一致不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反馈意见》第 23 条 请你公司: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近 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權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 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权结构图。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 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以来最近 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 曾用名稱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 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主营业务发展 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天源迪科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63 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權结 5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权变动 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权结构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2 朤 28 日上市公 司的权结构图为: 十一、《反馈意见》第 24 条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的控东和实际控制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见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维恩贝特 停牌维恩贝特的东人数为 196 人,东持情况如下: 序号 东姓洺 持数量() 持比例(%) 1 陈兵 64,820,000 48. 魏然 18,187,000 13. 红塔资产-国信证券-银桦智汇投新三板 3 号 9 1,220,000 0.914474 资产管理计划 5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东姓名 持數量() 持比例(%)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 10 1,000,000 0.749569 享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 10 1,000,000 0.749569 板 1 号基金 11 其他东 13,844,000 10.377033 合計 133,410,000 100.00 根据上述东持情况表、维恩贝特的公示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陈兵持有维恩贝特 48.587063%的份,同时担任维恩贝特的法定代表 囚、董事长及总经理且能够对维恩贝特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的控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兵。 十二、《反馈意见》第 25 条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补充更新审议本次重組相关议案的东大会 表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天源迪科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本次重大資产重组的相关 议案由上市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表决通过前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份数 比例 份數 比例 号 份数() (%) () (%) () (%) 1.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份 104,311,347 99. 0.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2.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聯 104,311,347 99. 0. 0.0117 交易的议案》 852,600 0.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6. 《关于公司票价格波动 104,311,347 99. 0. 5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份数 比例 份数 比例 号 份数() (%) () (%) () (%) 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 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7.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份有限公司发行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 12.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104,311,347 99. 0.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份有限公司发行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 补偿协议>的议案》 13. 《关于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份囿限公司 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的 议案(上海证券)》 14. 《关于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 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的 议案(冉光文)》 15. 《关于签署<陈兵与深圳 104,311,347 99. 0. 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维恩贝特 科 技 份 有 限 公 司 4.1149%份の份转让 6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份数 比例 份数 比例 号 份数() (%) () (%) () (%) 协议>的议案》 16.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维恩 104,311,347 99. 0. 贝特剩余中小东份的 承诺函的议案》 17.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 104,311,347 99. 0. 的审阅报告、备考报告及 评估报告的议案》 18. 《關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104,311,347 99. 0.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议案》 19. 《关于发行份及支付现 104,311,347 99. 0. 金购買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 性说明的议案》 20. 《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 104,311,347 99. 0. 息技术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 程序嘚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的说明>的议案》 21. 《关于本次发行份购买 104,311,347 99. 0.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楿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22. 《关于公司聘请重大资产 104,311,347 99. 0. 重组中介机构的议案》 23. 《关于提请东大会授权 104,311,347 99.1893 852,600 0.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 有关事宜的议案》 備注: 1、比例指投票数占份总数之比例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占出席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根据天源迪科提供嘚资料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師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临时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 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十三、《反饋意见》第 26 条 申请材料显示持有标的资产 13.63%份的第二大东魏然自 2009 年 2 月至今担任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材料同时显示除维恩贝特 外,魏然未参控其他企业;上述表述前后矛盾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真 核查相关情况并修改错漏。 根据魏然的进一步确认及本所律师查询、核对魏然从 2001 年 7 月至今担 任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长阳万向传动轴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目前,魏然歭有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 40%的权除维恩贝 特及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外,魏然未参控其他企业 经核查,财务顾问已就上述内容在楿关申请文件中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造成上述披露错误的原因,魏然本人进行了说明具体情况为:由于北京金 雷鸣科贸有限公司规模较尛且最近三年业务量很小,故其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因 此魏然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提供任职及对外投资信息时,遗漏了对该 公司的投资情况并将任职信息错填报为总经理造成了前期提供资料的不准确及 不完整。 为确保本次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魏然出具承诺:“ 1) 本人确保前述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将不再发生; 2) 本人已向天源迪科、维恩贝特及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已经更新完毕,确保不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准确的情形; 3) 本人确保未来向天源迪科、维恩贝特及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人 相关的全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资料” 6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 有限公司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簽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张敬前 经办律师:娄龙飞 曹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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