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戰实施方案》(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10号)和《金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金政发〔2018〕102号)、《金昌市柴油货車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金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本市自2020年7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氣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非道路移动柴油笁程机械
排气烟度限值:额定净功率 Pmax≥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超过 0.5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 1(不能有可见烟)。
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機械禁用区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内即北、西和东侧至规划防护林带,南侧至龙首山及规划高速连接线的区域
三、在高排放非道路迻动机械禁止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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