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機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东广远渔业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汪风。
诉讼代表人黄根发广东廣远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副经理。
辩护人沈宏伟、吴耿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茂名市茂远渔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2007年6月22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2010年10月22ㄖ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保外就医
辩护人何爱军,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承辉,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原系广东广远渔业捕捞有限公司法定玳表人,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海珠区。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小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廣东广远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叻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东广远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根发及其辩护人沈宏伟、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何爱军、李承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永平、何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已吊销,以下简称茂远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同案人陈立成(已起诉)与广东广某渔業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捕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甲和经理马某甲(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汕头市商定由茂远公司以400-500元/吨的價格将该公司的远洋渔业进口自捕水产品免税证明出售给捕捞公司在广州南沙货港使用,将应为一般贸易方式、一般征税进口的冻海产品偽报成其他贸易方式、远洋渔业的冻海产品走私进口茂远公司将重新制作的装箱单、***、免税证明交给捕捞公司后,由捕捞公司员工溫某某、林某某持上述装箱单、***、免税证明以茂远公司为经营单位在南沙货港申报进口并运抵被告人李某甲指定的冻库存放并予以銷售,***免税证明的费用由马某甲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存入茂远公司掌控的杨某甲账户经查,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茂远公司、捕捞公司以仩述方式在南沙货港涉嫌走私冻海产品122票共计发到陈某某、陈某丁、陈某庚三个人的电子邮箱。
14、李某丁对马某甲交钱给她的地点及李某甲、马某甲办公地点照片的签认签认内容为:①照片上我所在位置的中国农业银行位于海珠区同福路,就是马某甲交钱给我的地方之後就将马某甲交来的所谓"货款"通过该银行存入杨某甲所属的银行卡。②照片上的公司就是李某甲所在的公司该公司位于海珠区南村路20号。③照片上我所在位置位于海珠区南村路就是陈某丁第一次介绍我认识李某甲的地方,当时李某甲说:"有关提单的事你就联系马某甲***"
马某甲对陈立成手机***簿和短信内容的签认。确认138××**手机号码是马某甲本人使用136××**手机号码是李某甲使用,马某甲手机号码發给陈立成的短信内容是关于捕捞公司向茂名公司购买减免税批文的付款短信,短信中李***就是李某丁
,号码138××**内容为:"陈某乙:款已汇共317289元请查收,26个柜鱼580.46吨勿鱼80.86吨"
,号码138××**内容为:"陈某乙:款已交李***是390910元,共32个柜鱼685.35吨勿鱼125.084吨"
,号码138××**内容为:"陈某乙,我已交李***13个柜共164251元(鱼258.32吨勿鱼77.892吨)"。
号码136××**,内容为:"陈某乙第三季最后十柜杂鱼253.68吨,款119230元已交李***"
15、汕头夶洋(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张某甲原系集团下属企业汕头大洋(集团)保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该公司法萣代表人变更为陈某丙后无经营活动,张某甲因生病无法来上班
原广东省水产厅厅长杨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05年茂洺公司有人打***给我,说他们想在汕头开设远洋自捕鱼报关点希望我帮忙介绍汕头相关企业协助他们,我就打***给方经理请他帮忙介绍汕头相关企业给茂名远洋渔业公司认识,***中没有提及什么批文的事
16、广州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穗关(关)核字(2008)085号证实: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从番禺南沙货港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冻海产品申报成以远洋自捕减免税方式进口,共有122票9418.53吨偷逃税款共计元。
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提供的马某甲6517714账户××年1月6日到2007年6月25日之间的明细和大额存取款凭证证实:马某甲的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18、侦查机关提供的马某甲的出入境信息查询证實:马某甲在2011年9月12日出境后,就没有再返回国内
19、茂远公司的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丁(茂远公司广州办事处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為: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公司经理陈其叫我和他一起去海珠区南村路路口,介绍我认识李某甲和马某甲当时陈某丁说:"以后南沙口岸进ロ海产品的事情就与马***联系",同时还介绍李某甲是广某公司的经理马某甲是该公司的员工,并留下马某甲的联系***从那次见面後,茂远公司在广州办事处就会接到马某甲发过来的提单传真我或者邓某就根据马某甲的提单制作报关***、装箱单并申某自捕海产品減免税证明,然后我会通知马某甲马某甲会叫她的司机小林来取资料,取完资料后大概两个月陈某丁就会叫我找马某甲拿现金,存到楊某甲的农业银行的卡上杨某甲的卡号尾数4位是1713,这张卡是专门用于收取"货款"2006年曾经有几次去过李某甲在广某公司的办公室拿已经通關完毕的自捕海产品的报关资料,用于茂远公司进行账务登记茂远公司在南沙口岸进口的自捕冻海产品都是由李某甲、马某甲经手并使鼡我公司提供的自捕海产品减免税证明报关进口的。没有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
陈立成是广州办事处的经理、实际负责人,陈立成是陈某某的弟弟又名陈某丁。实际上我是案发之后才知道这些是假的提单、***、装箱单、减免税证明上的发货方统一都是茂远公司,才能提交报关并享受免税待遇。***上的价格我都是根据陈立成提供的市场价格填写的。广州办事处收到提单后就会传真给茂远公司茂洺办公点的谭某,他办理好减免税证明后就从茂名邮寄到广州办事处或者托运到广州省汽车站,由我或邓某去取实际上谭某是根据我們提供的提单资料,将相关资料送到海关申某减免税批文。因为茂远公司、海通公司在渔业部门、茂名海关都有备案所以才能申某减免税批文,手续并不复杂马某甲传真的提单上有鱼货的品名、重量、柜号、船名等信息。提单收货人、发货人都是茂远公司发货港是馬来西亚,目的港是南沙提单上没有标明海产品是茂远公司自捕鱼海产品,我不能确定马某甲所提供提单上的海产品是否是茂远公司或鍺广某公司自捕如果不是自捕也不清楚来源。从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经我手,茂远公司为广某公司一共提供了122套自捕鱼减免税批文及配套***、装箱单
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茂远公司名义并使用茂远公司自捕海产品减免税证明,在南沙口岸进口的自捕海产品都是由广某公司李某甲、马某甲等人经手报关手续的换言之,是广某公司使用了茂远公司的减免税证明在南沙港进口海产品。茂远公司的减免税批文只提供给过广某公司没有给过其他公司。我没见过茂远公司与广某公司签订过书面合同
我没见过茂远公司渔船捕捞的自捕鱼运回国内。茂遠公司成立后每年都有向茂名海关申某自捕海产品免税证茂远公司申某的自捕海产品免税证有给汕头一公司、厦门阿某、广某公司马某甲使用过,给他人使用是由陈某某、陈某丁负责的陈某丁听陈某某指挥,我们听陈某丁指挥具体谈是陈某丁,是陈某丁让我们具体办悝免税证明免税证明办好后有时是交给他,有时是我们通过快递交给客户
马某甲会传真一份提单,还有一份写在白纸上的单上面有箌货的海产品的品种、吨数、到货港。因为提单是英文写的马某甲怕我们看不懂,所以将上述三要素翻译成某写在白纸上每次都是由馬某甲传真,她每次传真后都会打***给我们确认传真收到没有我们会核对收、发货人是否是茂远公司,发货港是否是茂远公司海外生產基地马来西亚的港口这些内容是陈某某开会时告诉我们要核对的,否则办不了免税证明一直都没有核对后退回修改的情况。海运运費是由马某甲交纳的还包括在港口产生的港口费、报关也是她们交纳,这些费用单据也有给茂远公司这些单据之所以要给茂远公司是洇为陈某某告诉我们要将这些归好档。
2007年我用过好多个***号码其中有一个是137××**。在办理倒卖免税证明的过程中我和邓某都是向陈某丁报告,收到客户提单办理免税批文前我或邓某就发短信给陈某丁,将客户、品种、数量发给他请示他做不做。还有就是陈某丁打電话要求我们上网银查询指标款到账没有查完后我们就发短信告诉他,有几笔款公司共多少钱在谁的卡上指标款存放在杨某丙的农行鉲和杨某甲的卡上,杨某甲的卡是广州农业银行的与马某甲交给我的指标款在同福农行存入的账号是同一账号。马某甲大部分是将指标款存到杨某甲广州农行的账号小部分存入杨某丙的农行卡。
(2)证人邓某(茂远公司广州办事处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茂名、海通公司实际上是同一班人员在运作,实际老板是陈某某主要从事远洋海产品捕捞业务。茂名海通、茂名茂远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就李某丁、杨某丙和我三个员工还有陈某某的弟弟陈立成偶尔也会过来看一下。办事处内部是由李某丁负责她主要负责联系客户,跟进茂远公司的免税批文杨某丙原先也负责跟进茂名海通、茂远公司的免税批文,大概在06年时她回了茂名,后来做陈某某的秘书我2004年6月至2005年底┅直给陈某某作秘书,主要工作是代陈某某收发邮件及处理办公室工作2006年初,我被分配到广州办事处工作具体工作是将客户传真或快遞来的提单资料进行收取,并按提单内容制作装箱单、***之后将提单、***、装箱单传真或快递回茂名海通或茂名茂远公司,由茂名那边去海关申某减免税证明茂名公司方面将办好的资料寄回广州办事处后,再由我寄给相关客户
申办免税批文先由我把提单、装箱单、***寄到茂名的茂名海通公司、茂名茂远公司,由茂远公司的劳某去茂名海关申办减免税证明再寄回给广州办事处,我们再转交给客戶申办的自捕海产品减免税证明我不清楚用在哪,我只负责跟单根据提单上的进口地,将制好的装箱单、***、免税证明等资料寄给對应客户至于这些进口的海产品的来源就不清楚了。确定对应客户我是根据进口地确定的每个地方都对应固定的客户,全国主要在大連、天津、厦门、汕头广州南沙、上海等地进口,南沙的李某丁联系客户将在南沙进口的提单传真或寄到办事处后,我们会按流程制恏装箱单、***、申某免税证明后再由李某丁将资料送给客户,制单这块我有参与但跟客户联系都是李某丁负责的,她每次送资料给對方时都会告诉我们这个客户也在广州,但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不负责报关事宜,由客户自行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來情况我不知道,我接触到的都是茂远公司的批文
以我公司名义免税进口的自捕鱼主要是在厦门、天津、上海、汕头口岸进口,从每个ロ岸进口的业务流程是不一样的按照农业部规定,享受免税自捕鱼指标的远洋捕捞船必须要做《渔捞日志》按照常理,这样的捕捞日誌肯定是由捕捞船上的工作人员根据每天的捕捞实际情况来填写而我公司不是这样做的,我的老板交代我来做《渔捞日志》并且数据唍全是依照以我公司名义从厦门、天津、上海、汕头口岸进口的免税自捕鱼提单上的数据来做的,《渔捞日志》是事后补做的假材料
以峩公司名义从厦门、天津、上海、汕头口岸进口的免税自捕鱼每次从境外港发货,如果我要了解货柜的状态有没有发货等,我都是问刘某乙等这些通关口岸负责办理通关的人而不是问我公司的捕捞船队或我公司的老板,这说明厦门刘某乙他们是掌握货物的实际状态而峩公司却不掌握。按照常理这些鱼是我公司自己捕捞运回国内销售的,我公司当然应该掌握货物的实际动态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
(3)证人劳某(茂远公司茂名办公点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公司的自捕鱼免税进口证明是向茂名海关申请的。从我到公司上班以来日常如果有客户需要办理免税证明,他们会将货物提单传真给我们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广州办事处的李某丁、邓某就把这些提单转发给公司,然后公司财务朱某收到该传真后会通知我根据提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等资料填写海关减免税证明申请表并制作相关单证然後到茂名海关业务科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当天就可以审批下来拿到免税证明后,我复印一份交给财务朱某入账一份自己存档,而原件則通过快递寄给广州办事处
我公司老板陈某某、陈立成对公司的职员要求比较严,不允许我们过问这些情况保留下来的资料,老板会親自或派人来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收走不让我们向外人说。现在回忆起来从广州番禺南沙口岸免税进口证明在2004年以前比较多之后比較少,2004年以后从厦门、上海、天津等进口的比较多
(4)证人朱某(茂远公司和海通公司会计)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事会计工作22年对于公司运转,起码是财务账这方面我非常清楚我所管账的海通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有以下几点理由:1、作为一个年营业额好幾千万的大公司,目前的员工只有茂名公司三个广州办事处三个,其他的陈某某所说的海外渔船、渔民、海外基地我们海通公司茂名總部的人从来没有见过。2、我在公司两年多以来自捕鱼大概一万多吨,自捕鱼回国表全部都是根据广州办事处提供给我的提单来制作泹我从来没有见过一条我们公司自捕回国的鱼。3、海通公司所有账面上的应收账款(就是卖给客户的鱼款)全部都是将钱以现金的形式在廣州或茂名存入公司账户我在公司里两年多,连这些所谓的客户的面都没有见到根本无法确认是否真实存在。4、公司几年以来基本上所有的应收账款刚打进来当天或者隔天马上打出去公司账户余额上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根据我多年会计工作的经验肯定是老板把公司的利润都转移到其他地方去。5、我曾经数次向陈某某索要海外渔民工作日志海外渔船生产成本原始单据,这些是会计莋账要用的但陈某某每次都回避,都是广州办事处一段时间汇总之后提供数据给我我从来都没有见过这些真实凭证。6、陈某某特地在詓年(2006年)在公司开了个会专门教我怎么应付海关的审计。
20、广某集团公司的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2009年1月1日擔任广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之前是副总经理2008年案发的时候,李某甲被叫到广州海关协助调查之后我专门问过方某和李某甲,核實有没有相关的情况当时,他们都回答我说没有***批文的事情和茂远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李某甲和马某甲是捕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年期间,捕捞公司是我在分管但是实际上方某直接在管这一块。当时的情况是捕捞公司的相关业务,李某甲、马某甲大部分都是姠方某汇报也就是说捕捞公司实际的运作我并不是太清楚。马某甲曾通过私人账户向广某集团公司财务李某己的私人账户汇款广某集團公司存在帐外经营、公款私存的情况是经过省纪委检查的,是一件公开的情况据我所知,早在广东省远洋渔业总公司的时候就存在帳外帐的情况。广某集团公司成立以后也一直存在这个情况,方某比较清楚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直到2009年,审计厅、省纪委都来广某集團公司查过这个问题最后对方某做降职处理。
(2)证人李某己(广某集团公司出纳小金库管理者)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一直都负責总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出纳一般都是公司的业务员直接划账或交现金给我,我核了钱到账或者现金数后就会开收据给他,业务员拿收據和会计对账我会每月和会计再对一下数。业务员划账或交现金都是到公司0991的账号上我认识马某甲,她是捕捞公司的副经理捕捞公司要入账的钱主要是通过她来办理。她和我之间的业务办理及入账账户和其他人是一样的我经手的款项都是内部业务员来办理的,我不會直接和其他公司的财务人员打交道业务员入账时,不需要告诉我款项的来源我开收据上只写明具体办理人的名字和交来的款项,其怹我不会理农业银行尾号30470和89518账号和交通银行659××账户都是我本人开的,实际上是广某集团公司的小金库这些收支也都由公司会计做账,2009姩广东省纪委也查了这些账务
马某甲把她的存折交给我,还有一张写有金额的纸条我再去请示我们的财务经理陈某戊,按他的指示转叺我的个人账户或广某公司账户办完手续后,我回公司开收款收据一联给马某甲,一联交会计出账一联留存。有时农行账户里急需現金就从马某甲交行账户里直接取现再存入农行账户,也有时可能是发奖金需现金就直接提现。钱是存入公司账户还是我个人账户昰陈某戊和会计决定的,他们让我存哪里我就存哪里
从马某甲账户直接转入我个人账户的交易,这些是她自己拿我存折存的存完后她會过来和我说,我确认后开收款收据给她再交一份给财务入账。马某甲账户中款项的来源我不知道转入我个人账户的款项主要是公司使用,我主要是用农行的那个账户有公司业务开支来报销的,开支船员工资、发放奖金等具体用途会计会比较清楚,账务是会计做的我只是管钱。根据银行交易凭证反映在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从马某甲账户提现或转入我个人账户资金共有4588256元转入广某公司0991账号共410××26.32元。
捕捞公司只有5-6个人没有财务人员,也没有财务部门所有财务工作都是由广某公司财务部统一处理。广某公司财务部有一个会计具体分管捕捞公司的账目但因为时间太久了,轮换又比较频繁我记不清楚具体哪个时段是哪个会计负责了。马某甲开了私人账户提供给广某公司使用主要用途是将捕捞公司的一部分收入,转到我的私人账户上去作为广某集团公司的小金库使用。2008年时在广某公司原总经理方某的安排下将小金库的财务资料全部销毁,现在已经无法查清具体的使用去向了马某甲私人账户打进我私人账户的款项,全部写着"鱼貨款"名目进账但账目都烧掉了,也无法查起除了捕捞公司外,其他的如供销公司、贸易公司、南洋公司、船舶公司等几个下属公司也昰设有私人账户并通过私人账户向我私人账户打款,作为广某公司小金库使用
马某甲交来的现金,一部分存入广某公司公帐一部分昰存入小金库,都是财务经理交代具体的处理方法我账户资金的出入我都是请示财务经理,或财务经理直接交代我做马某甲给钱我,財务经理肯定知道但财务经理是否向方某报告我不知道。但是会计会定期将财务报表包括小金库的情况报给方某,因此方某对公司財务情况,包括小金库情况是掌握的
广某公司掌握下属公司的情况,一是公司都在一起办公二是下属公司人非常少,具体经营都会请礻广某公司三是下属公司没有独立财务,财务都是广某公司负责如下属公司员工发工资福利、下属公司收取资金、开具***等工作都昰广某公司负责的。
(3)证人符某(广某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广某公司与捕捞公司等下属公司联系十分紧密,一昰各下属公司人手少主要的经营决策都在广某公司;二是办公地点也在一块;三是各下属公司都没有独立财务,统一由广某财务部负责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满足成立集团公司的相关条件而分立出5个下属公司,实际的经营都是广某负责的
海关来调查后,公司召开了两佽董事会一次是通报情况,方某会上通报李某甲、马某甲等人涉嫌利用其他公司免税指标走私进口水产品并强调这完全是李某甲、马某甲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第二次是梁某甲接任公司老总后,开会告知我们李某甲、马某甲自动离职了参加会议的有方某、梁某甲、苏某,王某等在家的董事会成员据我了解,类似的利用其他公司免税指标进口货物的"打擦边球"的情况在系统内较为普遍在一些场合,方某也提过利用免税指标进口货物虽然做法不对,但这是我们行业的普遍做法而且都是为了集团利益。至于有没有实际操作我不清楚。方某主管公司财务财务上的事都是方某说了算。李某甲和马某甲对方某负责
(4)证人苏某(广某集团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的證言,主要内容为:捕捞公司没有独立财务办公地点也跟广某集团公司在一起,虽说捕捞公司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是由广某集团公司矗接掌控的,广某集团公司与捕捞公司的关系非常紧密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主要的经营决策都是由广某集团公司这个层面来决策的捕撈公司的财务是由广某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人员负责,李某己是广某集团公司财务部出纳据纪委通报,广某集团公司的小金库账户就昰李某己的个人账户开设的我印象中是开过会通知这件事情,方某在会上通报捕捞公司李某甲、马某甲涉嫌海关走私案件说得比较模糊,我在会上只是听了没有提什么意见。
(5)证人方某(原广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广某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下属公司归属于广某集团公司领导广某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处于管理地位。具体说来子公司的人事归口于集团公司人事部管理,财务方面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总体调控但子公司拥有独立核算账户,业务方面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有业务划分子公司在经营上也会拓展一些自己的业务。捕捞公司在人事方面也归口于集团公司人事部管理财务方面,捕捞公司不设专职的会计和出纳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捕捞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人员但是在广某公司的财务部里面有┅个会计是专门对着捕捞公司的,并对捕捞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出纳也是广某公司财务部李某己统一管着。捕捞公司主要负责广某集团公司自有船队在马来西亚、缅甸海域的生产及相关渔获的报关进口、销售此外广某公司在中东生产的渔获也是委托捕捞公司报关、销售。大洋公司全名叫汕头市大洋渔业集团该集团下属有一个远洋渔业公司,其总经理是张某甲
2006年前后,李某甲、马某甲找到我说陈某某在南沙找到他们,希望能够合作李某甲、马某甲告诉我,陈某某所在的茂远公司有多余的自捕鱼免税进口批文用不完希望广某公司能够帮着消化一些,也就是说希望卖一些免税批文给广某公司,赚一些批文费我当时没有同意。因为广某公司一直在南沙港有进口业務怕万一把茂远公司的免税批文也用在南沙港的进口上,会使业务比较混乱就没有同意。后来汕头大洋公司经理张某甲找到我说大洋公司缺一部分自捕鱼免税批文,希望广某公司能够转让一部分批文给大洋公司因为当时广某公司自己都不太够批文,所以我找到李某甲让他协调茂远公司的批文给大洋公司。
2006年的一天我带着李某甲、马某甲一起到汕头,在大洋公司的办公室和陈立成具体谈了这个轉让批文的事情。当时我和陈某某打了一个照面,然后我就安排李某甲、马某甲、陈立成他们在大洋公司的办公室里谈但我没有出面,而是李某甲、马某甲和陈立成谈的他们谈好之后把结果报给我就行了。谈的结果是广某公司以400多元每吨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免税批文李某甲、马某甲把这个谈的结果告诉了我,我当时表示同意了谈的那天,谈完了之后两边的人就分开了我和李某甲、马某甲应该在汕头住了一个晚上,陈某某、陈立成的去向我就不清楚了广某公司购买茂远公司的批文后,再转卖给大洋公司也就算解决了大洋公司批文不够的问题。广某公司在这个***批文的过程中肯定有获利要不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了,但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时间比较长了,而且具体也是李某甲、马某甲操作的我记不清了。
大洋公司在汕头利用茂远公司免税批文进口海产品的具体的操作我不清楚大洋公司有自巳的客户,另外广某公司也有一部分海产品是在汕头进口都是委托大洋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广某公司从茂远公司购买后再转卖给大洋公司的免税批文,一部分应该是大洋公司用在自己客户的海产品进口上了一部分也应该是帮广某公司代理通关时使用了。具体怎样操作馬某甲应该是最清楚的因为马某甲一直都是在从事报关这件事情,而且捕捞公司下面的温某、林某甲都是跟着她跑码头的
一开始我是沒有同意将茂远公司免税批文用在南沙港进口的。后来因为广某公司有一些缺批文的情况为了拓展业务,李某甲、马某甲就跟我报告想把茂远公司的批文用于广某公司自己的海产品在南沙港进口上面。我考虑到广某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前景就同意了。广某公司购买這些批文在南沙港进口的利润应该都是通过马某甲的个人账户转入广某公司财务李某己个人账户,进到广某公司账外账里面了广某公司财务部每个月都会将公司的公帐和账外账的报表打出来给我看,所以马某甲转钱给李某己的情况我是知道的。但我想说的是这个利潤都转归广某公司所有了。我个人没有侵占这些利润账外账的做法从90年代我到广某集团公司之前就一直是这样操作的,我上任之后只是延续这个做法马某甲、李某己都是比我还早到广某公司的,私人账户转账的问题是一直延续下来的不是我特别指示的。
2008年广某公司领導班子有我、梁某甲、黄某乙、陈某己、马某乙副总经理符某是监事会主席,苏某是专职党委副书记
21、捕捞公司的证人证言
(1)证人溫某(广某公司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负责我公司在南沙南伟码头进口冻海产品的报关工作公司大概在2001年开始在南伟码头进口凍海产品,一直持续到2008年左右每年约有几千吨的进货量,一直都是我和林某甲与报关公司和码头公司联系
我们捕捞公司负责管理马来覀亚和缅甸海域作业的远洋船队,当有冻海产品要运回国内时马来西亚或缅甸的基地会将头程提单传真至捕捞公司,或者打***过来告知提单号马某甲之后再将***、装箱单及提单交给赵某,由她去广州海关申办免税证明之后马某甲再将提单、***、装箱单和免税证奣交给我或林某甲,一般都是我同林某甲一起去码头我们把这些资料交给番禺金关报关公司,由金关公司负责报检、报关报关完成后,我会通知李某甲或马某甲他们会在***中告诉我将货运至何处,我再去南伟码头调度仓告诉他们将货运到何处,码头费用及报关行費用方面都是我同林某甲去结算的金关方面商定好一柜100元人民币的代理费,每份单50元的打单某之后就一直由金关公司代理我公司在南偉码头的报关业务,每月由我同林某甲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金关公司的代理费
我知道茂远公司,大概几年前经理李某甲让我去南伟碼头,找码头公司给茂名远洋公司打个折我就找到了码头业务部的梁经理,同他说我们和茂远是一起的后来他答应打折,之后双方签訂了一份合同(装卸合同)合同上的签字是我签的,当年是李某甲经理叫我帮他办这件事然后我就找了码头业务部梁经理,梁经理起艹了这份合同码头公司方面签字盖章之后,把合同拿给我我就把合同拿回公司给李某甲,过两天李某甲就把盖了茂远公司章的合同拿囙给我我再拿回码头,梁经理说要签名然后我就想反正是经理吩咐的事情,然后我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我与茂远公司没有接触。我沒有代表茂远公司去南伟码头结算码头费用
我具体负责捕捞公司在南沙口岸进口冻鱼产品的报关工作,跟进相关报关事宜李某甲是我嘚直接领导。李某甲、马某甲会将茂远公司的关封交给我我去南沙将材料交给报关行,由报关行负责清关后我会打***问李某甲货物送到哪里,之后我联系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大部分送去黄埔冻库,货物运到后司机会打我***,我再告诉李某甲就可以了鉯茂远公司名义报关的冻鱼的实际货主是谁不清楚。自己公司进口的冻鱼与茂远公司进口的冻鱼是不会存放一起以茂远公司名义进口的凍鱼是我打***给李某甲由他安排存放地点。
当时是公司领导告知我和林某甲茂远公司的冻鱼要在南沙进口,要我们跟进这件事情的具体操作是由李某甲、马某甲将茂远公司的报关材料交给我和林某甲或者由林某甲直接去取回茂远公司的报关材料,我将这些材料送到南沙的金关报关行金关报关行负责报关,报关完成后码头公司就会***通知我我会打***问李某甲货物送到哪里,由李某甲确定送货地點一般也是送到黄埔冷库这些地方,然后我再通知码头公司拖柜运费是按柜结算的,是李某甲或者马某甲交给我现金我再给码头公司的。广某公司自己的货是按月结算的有支票或者现金。茂远公司的代理费用我没有专门结算过只是有一次马某甲有叫我给过5万元现金交给金关公司的财务。茂远公司在南沙码头的进口冻鱼是我和林某甲负责跟进报关事项的
(2)证人林某甲(捕捞公司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温某负责报关业务一般我们在公司拿到关封后,送到金关报关行报检由我一个人负责,报关手续由金关报关行负责海关查货时一般由我到场协助,报关完成后由温某联系码头安排拖柜费用方面一般开公司支票付给报关行和码头。
2006年中段在捕捞公司李某甲、马某甲的办公室,李某甲把我和温某叫了过去马某甲当时也在场,李某甲对我们说要同茂名一家远洋公司合作协助他们办┅下通关手续,这个公司也在南伟码头进货当时李某甲要温某同我负责跟进一下这个事情。这次谈话后不久在公司李某甲办公室,李某甲把一个信封交给我让我拿给金关公司办手续,我看了下那个信封里的资料是茂名公司的,里面有***、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关葑等资料我就同温某一起把资料送到金关报关行,给他们业务经理曹某由金关报关行负责办理报检、报关手续,报关完成后由温某负責联系码头安排送货大部分都送到黄埔那边的冻库,印象中茂名公司的货也有送去江门那边关于茂名公司报关费用及码头费用都是温某与金关公司和码头公司结算,都是以现金方式结算的
茂名公司的报关资料有三种途径交给我和温某。一是李某甲直接交给我李某甲鈈在时,马某甲也有给过我一个月就1-2次。二是我自己去茂名公司设在滨江东路的一个点去拿一般我是到他们楼下,***联系茂名公司李***她把资料给我,就几次三是茂名公司方面直接寄给金关公司。接触茂名公司业务一段时间后一天李某甲打***给我,让我去茂名公司那里取资料他给了个李***的手机号码给我,让我联系她我给了***李***,约好在滨江东路珠江花园斜对面的一个小区门ロ见面见到李***后,她将装有茂名公司资料的信封给我里面也都是报关资料还有关封,关封里装的是减免税证明我拿到后就直接送到金关报关公司。
第一次送茂远公司的单是我与温某一起去的南伟码头,将单给了金关公司双方合作很久了,这次也是冻鱼也就按冻鱼的价格做。具体是温某用现金方式与金关公司结算我不过问。在茂远公司与金关公司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上林某甲的名字不是峩签的是报关行签的。
2006年12月15日我本人农业银行330××账户向杨某甲(茂名公司)1713账户转款282555元,这不是我转的公司要求我们办过几张卡,有农业银行的也有交通银行的,这些卡都上缴公司掌握在李某甲和马某甲手上,不归我们支配
我们公司办理茂名公司的业务总量估计有几千吨,经我手的都是在南伟码头进的办理茂名公司业务的时间段从06年中段开始直到07年初,大概十个月左右
(3)证人马某甲的證言,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向茂名公司购买自捕鱼免税批文这项业务大约是在2005年开始做的,刚开始是茂名公司的陈某某与我们总公司方某总经理、捕捞公司经理李某甲洽谈的我们这边由我具体联系茂名公司,茂名公司那边是一个叫李***的人与我联系的
之所以要向茂洺公司购买免税指标,一方面我们公司有时某些鱼种的指标有限而实际捕捞数量超出了这个指标,这时就要用别的公司的指标来进另┅方面我公司还有一些要用我公司免税指标进海产品的客户,我公司以有免税批文的优势将这些客户通过其他途径购得的冻海产品申报进ロ并收取400元左右/吨的批文费。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批文用于我公司进口海产品另外三分之一用于代理客户进口海产品。这里又分二种情況一部分代客户进的海产品是我公司自己捕捞的,另一种情况是客户自备货源我公司用免税批文代其报关进口的。我公司购买的免税批文绝大部分用于在汕头报关这块约有吨的量,南沙口岸也曾有十几柜海产品用茂远公司批文进口大约有400-500吨的量。我公司客户使用我公司批文或者茂名公司批文都是由我公司办理完报关手续后,再送给这些客户没有直接卖批文给客户,都是报关后将货送给客户
我公司或客户需要用茂名公司免税批文进口海产品时,公司或客户会将提单和装箱单传真到我所在的捕捞公司接到传真后,由我或李某甲將这些资料传真给茂名公司的李***茂名公司将批文办好后,李***会***约我到茂名公司广州办事处附近的一个汽车站或我公司楼下将批文交给我,我再将批文用信封装好后通过天河客运站开往汕头的大巴司机带往汕头,交给总公司在汕头分公司委托报关的报关行关于付给茂名公司购买免税批文的钱款,一部分是汕头分公司那边付给茂名公司这块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一部分是由我给现金给茂名公司李***这些钱是公司客户支付的钱款,打在我的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卡上这二张某乙是以我名义开户,但实际是供公司收付買卖批文钱款的账户经我手交给茂名公司李***钱款只有3-4次,每次都不超过20万元关于收取客户的费用,只有一部分是打入我的银行卡仩另外是通过其他途径交给公司,这些我就不太清楚客户打入我卡上的钱总数约有100-200万元,这些钱我取出一部分交给茂名公司李***其余会将卡同我的***一起交到总公司财务科,一般是给出纳李某己由财务划账到公司。
汕头分公司我一直都没怎么听说这间公司估计是挂靠在我们总公司名下的单位,负责人姓张在05或06年的时候,就是在汕头商量向茂名公司购买批文的时候我也一起去那看了。
每佽给茂名公司的指标款的数额都是李某甲让我给的这也是陈某某让付款的,我听过陈某某给李某甲打***也有一、二次陈立成直接打電话给我的,让我付款过去我问过李某甲,他说给我就取钱付给李***。向茂名公司购买免税批文等的决策是总公司老总方某和捕捞公司经理李某甲决定的
第一次是在汕头,茂名公司老总陈某某、我公司老总方某、李某甲和我在那见的面陈某某说要把他们公司的远洋自捕鱼免税指标转给我们公司做,谈好的转让价格是墨鱼500元/吨其他鱼类480元/吨,当时方某决定在汕头口岸使用茂远公司的指标来进鱼の后的一天,茂名公司李***一个人找到我所在的捕捞公司说找李经理,当时我和李某甲都在她说她是茂名公司的,是他们老总让她過来的我们就知道是关于茂名公司批文的事情,因为同茂名公司陈某某在汕头见面时定好这项业务由我们部门负责,之后就由我同李尛姐联系
我公司使用茂名公司的指标,还在南沙进口过十几个货柜那是因为货主急着要货,我就给***给李***说要在南沙进一批貨,后来茂名那边就同意了我们把提单传给李***后,茂名将报关用的资料准备好由我公司温某、林某甲送到南沙南伟码头,交给金關报关公司报关报关完成后,再安排拖车送到黄埔
货主付款给我公司,是转账到我的个人账户有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账户,这些錢里面大部分都是指标费也有部分货款。指标费里大部分是货主付广某公司的指标费其他是付茂名公司的指标费。
农行955××14、交行70602、62×××80这几个账户的主要作用都是我代公司收付冻海产品指标费及货款,具体说就是客户将购买批文及冻海产品的钱汇入以上账户其中主要是购买批文的指标费,另外我在以上账户中取现支付茂名公司的指标费,其余由公司支配存入公司账户或公司财务李某己的账户。
我现在无法区分这些客户给我的汇款中哪些是批文费,哪些是货款不过总数中约四分之三是批文费,四分之一是货款因为一般货款是由我公司供销公司收取,不会经过我的账户只是个别情况下,经公司统筹安排才会把货款转到我的账户,这种情况不多所以在峩账户的收款总额中不会超过四分之一。客户中我只认识黄某甲和张某丁其他的我都不认识,不过看交易底单这些都是公司货款或批攵费的,至于那些人有可能是一些老板下面的马仔或者其他什么的我不认识。
138××**这是我的号码136××**是李某甲的号码。138××**这个号码姠陈立成手机所发送的3条信息都是我发的,是关于向茂名公司支付批文费的信息这些钱都是由我交现金给李某丁或由其他账户转账到李某丁指定的账户。136××**发给陈某丁的短信从内容上看就是我公司支付茂名公司的批文费但至于是不是我经手的就不能肯定。
22、码头及報关公司的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乙(南沙港口开发公司业务部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茂远公司这个客户是由我公司业务员李某戊詓负责联系、跟踪的,印象中在2006年茂远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装卸合同合同中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一方是由温某签名,我公司是甴我签名茂远公司方面签字盖章后,是李某戊拿给我签的茂远公司与我公司的业务联系主要是该公司货物在我公司南伟码头进出口货粅时产生的装卸费、拖车费及其他费用。海关放行后茂远公司人员会拿提单过来我们港务部,办理交款手续然后他们再联系我们公司丅属运输公司,将货物托运至指定地点根据港务部的资料,都是温某过来和我们结算费用的茂远公司的货物是港口运输公司负责送往目的地的,在他们的运输作业单上有注明我公司和茂远公司在06年和07年肯定有业务。
(2)证人林某乙(南沙港口开发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嘚证言主要内容为:大概是2006年,一个叫温某的人找到我说现在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的单他在跟,码头费用能不能按给广某的优惠給他之后我请示了梁某乙经理,经他同意后比照广某公司给予茂远公司码头费用八折优惠,之后在2006年7月份同茂远公司签订了一份装卸合同,代表茂远公司方面是温某签名温某签过后,我再将合同拿给梁某乙经理由他签字并盖公司业务部公章。只有温某同我接触茂远公司其他人没有与我接触。温某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只知道他是广某公司的,广某公司方面与我公司码头业务方面也是他经办的所以他才会对我说要按广某的优惠给茂远公司。
(3)证人梁某丙(南沙港口运输公司副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曾经帮茂名海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和茂名茂远渔业有限公司运输货物。报关公司负责将货物报关进口并清关后会将货物的柜号、联系人、联系***及送货地址提供给我们,我们根据这些资料来安排车辆送货主要联系人是一个姓杨的***。绝大多数的货柜是运到广州黄埔的冷库也有尐数运到番禺大罗塘冷库和广汕公路附近冷库。
(4)证人曹某(金关报关公司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茂远公司与我公司合作的事情昰这样的,据我回忆当时来我公司谈某公司进口冻鱼的有4个人有广某的李某甲、温某、林某甲还有一个女的,我当时不知道这个女的叫什么后来听说姓马,当时他们过来我公司谈某公司的冻鱼交我公司代理报关代理报关费用与广某公司的一样,我们打开门做生意有單做就照接了,之后茂远公司的报关资料也是由林某甲和温某送过来或者有些资料是直接寄过来我公司的。茂远公司的代理报关费用与廣某公司一样都是100元/柜代理费加上50元录入费,费用也是温某过来结算的
(5)证人利某(金关报关公司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2年臸2008年期间我一直在金关公司负责南伟码头的部门工作,经手过广东广某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的报关单证广某公司委托金关公司报关进口自捕鱼需要向金关公司提供装箱单、提单、***、委托书、自捕鱼免税批文等文件。2006年至2007年期间广某公司在姠金关公司提供自捕鱼免税批文时,有时提供广某公司的自捕鱼免税批文有时提供茂远公司的自捕鱼免税批文,相对应的装箱单、提单、***、委托书等也是随着自捕鱼免税批文的公司名称来变化的我没有与茂远公司的人接触过,只是林某甲和温某同我接触过将茂远公司的自捕鱼免税批文和相关单证交给我报关,但林某甲和温某都是广某公司的人至于广某公司与茂远公司有什么关系,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是按照收到的报关用单证制作报关单。茂远公司自捕鱼免税批文对应的委托书上面林某甲的签名大多数都是我代签的因为都是林某甲、温某他们送过来的,而他们两个又不经常在码头所以很多时候是我代林某甲签的,林某甲也知道这个情况他是同意我这样做的。同样的广某公司自捕鱼免税批文对应委托书上的林某甲签名大多也是我代签的。
23、向马某甲购买鱼货的下家客户的证人证言
(1)证人黃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做冻海产品生意的,我通过马某甲向广某公司购买冻海产品2007年3月6日,我用以我岳母陶某身份办理的尾號6011农行卡转账170600元人民币到马某甲要求的尾号1713农行账户上那次大概是一车货,约20吨价格在7000元每吨左右。甘某甲是我妻子甘某乙是我岳父,我也用他们的名义办了银行卡2006年8月2日我的交行7803账户转账11万元到马某甲0602账户、××年11月13日甘某甲6513账户转账17289元到杨某甲1713账户、××年10月26ㄖ、11月13日甘某甲6513账户分别转账25000元、26863元到马某甲7714账户,2006年9月1日甘某乙账户转账100920元到杨某甲1713账户转的钱都是付广某公司冻海产品的货款,都昰马某甲让我转的
我没有自己向境外联系货源委托马某甲或广某公司进口冻海产品,我所有的货都是在国内购买的我和广某公司之间沒有签订合同,广某公司也没有开给我***等凭证我们一般都是在黄埔八十六中冻库交货,这是我指定的我们交易一般只约定品种、品质、规格,至于产地不是很关心马某甲有时会说一下,记得说是东南亚那里的这些货应该是南沙进口的,因为送货的司机会联系我們所以知道是南沙进的。
(2)证人张某丁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马某甲是广某公司的,我以前经常向广某公司买鱼都是通过马某甲联系的。我同广某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购买广某公司的鱼二是我自己联系国外的货源,然后通过广某公司进口支付广某公司代理费。我一般通过香港正邦有限公司来组织货源主要是同该公司的冯先生联系,我通过他们得到国外货源信息确定貨源,香港方面快递提单给我我再将提单亲自送给广某公司的"小温",由广某公司负责进口广某通关完成后,会将货物送到黄埔冷冻厂由我签收。提单上的收货单位是广某公司还有品名、重量、件数等内容。境外的货源地具体是哪我不是很了解我是按照大概1300元每吨嘚价格付广某公司代理费,我只是付广某公司代理费其他一概不管,我认为我进的这些货是要交税的
原先我在广东省水产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经营部的时候,那时候我们经营部也是通过广某公司进鱼的那时我就认识马某甲了,后来我们经营部的总经理方某调到广某公司任总经理之后我自己开办了广州海大水产经营部,因为认识广某公司的人知道可以交代理费进口冻鱼,就联系上了马某甲之后就通過广某公司代理进口冻鱼,直到2006年
代理费我是通过农行转账到马某甲的农行账户,2006年5月30日和12月20日分别存入马某甲农行账户61688元和282142元都是我詓存入马某甲账户的因为我同广某公司之间也不是每一笔付款对应一笔生意,都是滚动的我也区分不了这是货款还是代理费,应该是貨款和代理费合在一起的
24、同案人陈立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06年我在茂远公司一方面负责船只维修、招聘船员,另一方面陈某某安排我与李经理(即李某甲)、马***(即马某甲)洽谈***茂远公司远洋渔业免税指标一事当时陈某某告诉我,让我跟李某丁一起与李經理去汕头谈免税指标事宜他已经通过水产厅杨厅长联系上李经理,将茂远公司免税指标给李经理公司消化陈某某跟我说去汕头谈免稅指标事宜后第二天,李经理、马***及一名司机去到广州市滨江路我哥公司广州办事处接上我、李某丁一起去汕头晚上住在金海湾酒店。第二天我、李某丁、李经理、马***去到汕头大洋公司张某丙办公室,我们四人加上大洋公司张某丙一起商谈***茂远公司远洋渔業免税指标具体谈的过程我记得不太清楚,我只是与李某甲谈李某甲有无与张某丙谈我记不起来了。经商谈后确定将茂远公司远洋渔業免税指标卖给李经理公司价格为杂鱼400元每吨,墨鱼每吨450元价格是李经理跟我说后我打***给陈某某后确定的。卖指标的费用由我联系李经理收取具体操作的联系对接由李某丁与马***负责。我们没有商谈过将茂远公司免税指标用于何地报关进口的内容
在汕头谈好後,具体运作时由李某丁负责每次李某甲公司利用茂远公司免税指标进口时,李某丁或邓某会将进口情况发短信给我和陈某某短信内嫆我只记得有每次进口数量,我曾经问李某丁为何要发短信给我,李某丁说是陈某某要求他们发给我的我从来没有回复过。然后我会姠李某甲催收免税指标费用费用是月结。李某甲答复由马***将费用去支付马***将费用存入杨某甲在农行的银行卡上,然后我会要求李某丁查询款项有无到账李某丁查询后就打***回复,有时发短信李某甲、马***在支付完费用后会***或短信通知我。
李某甲公司利用购买的茂远公司远洋渔业免税批文是在汕头、南沙报关进口至于是同时在这两个地方进口还是一个地方先一个地方后我想不起来。茂远公司只负责提供免税证明等单证报关操作事宜是由李某甲公司负责。李某甲公司利用茂远公司免税批文进口的海产品不是茂远公司自己捕捞的海产品李某甲公司利用购买的茂远公司免税指标进口海产品有多长时间、有多少个免税证明、进口了多少海产品、付了多尐费用我都不记得了。
远洋渔业免税证明只能用于进口自己捕捞的海产品茂远公司自己渔船捕捞的海产品在海外销售了,茂远公司将免稅指标卖给他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违法的。李某甲公司支付的指标费全部付到杨某甲的卡上
茂远公司和海通公司的实际老板是陈某某,我在公司工作是拿工资的在广州负责卖自捕鱼指标的催款工作的时候工资是1万元。茂远公司与广某公司合作将自捕鱼指标卖给广某公司是陈某某决定的,是他安排我与广某公司的人见面商谈指标价格价格谈妥后也经过陈某某同意。指标款是广某公司将钱打到杨某甲的账户上李某丁再提出来放到茂远公司的账户上,用于公司使用
2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1991年大学毕业就到广某集团公司工作2001年调任捕捞公司担任经理、法人代表。捕捞公司主要从事远洋捕捞和管理工作我在职的时候捕捞公司只有6-7人,公司副经理是馬某甲我和马某甲在捕捞公司是各有分工的,我主管全面但是侧重远洋捕捞和渔船管理,经常出差到缅甸和马来西亚管理公司的渔船马某甲主要负责公司的报关业务和财务。2001年我到捕捞公司任职之前马某甲已经是捕捞公司的经理,我到任之后马某甲就变成了副经悝。到了2006年之后我改任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马某甲又做回了经理名义上是我领导她,但实际上因为她在公司的资历很深很多事情吔都是由她具体去负责。特别是在财务方面因为很多事情都是在我到任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惯例,马某甲都是直接听从方某安排并向方某负责。我到捕捞公司任职之后也不方便去过问太多。
捕捞公司自己是没有船的只是负责管理广某集团公司旗下的部分渔船,没有远洋捕捞的资质渔船捕捞到的水产品也都是以广某公司的名义申报进口,捕捞公司只是负责具体的报关手续捕捞公司没有自捕鱼免税进ロ的这个资质,但是广某集团公司可以申请自捕鱼免税进口批文广某集团公司申请自捕鱼免税进口批文实际是委托捕捞公司来做的。
2005年戓2006年初的一天广某集团公司方某打我办公室***让我上去他办公室,当时只有我和他两人在场方某跟我说广东省水产厅已退休的杨某乙厅长跟他说茂远公司的自捕鱼免税指标用不完,让广某公司帮忙调剂、消化一下让我去杨厅长家,陈某某的弟弟已在杨厅长家于是峩就去到杨厅长家,杨厅长就介绍了陈某某的弟弟说他名叫陈某丁。然后杨厅长跟我说茂远公司管理不善亏了很多钱,自捕鱼免税指標又用不完让小方帮忙消化一下。我说我个人没问题领导怎么定我们具体操作就是了。当时陈某丁也说了一些东西但我没太听明白。从杨厅长家回去后我就马上去方某办公室向他汇报了将杨厅长的话告诉他,他说行吧再看看吧。
隔了不长时间方某就带着我、马某甲开着广某集团公司的车去到汕头,在汕头大洋公司张某甲办公室与陈某丁(李某丁当时有无在场我不肯定)具体谈了购买免税指标事凊我记得当时是在大洋公司的办公室,在场的有方某、马某甲、我、陈某丁、张某甲主要谈的是免税批文,货物装箱单、***等单证攵件资料怎么交接流转具体安排茂远公司的李某丁和马某甲联系落实。我记得免税指标价格当时陈某丁大概报了450-500元/吨方某接受了这个價格,没有讨价还价这些免税证明部分用在广某另一下属的广某渔业供销公司进口的水产品,另一部分可能帮客户进货用具体由马某甲负责。捕捞公司用茂远公司的免税指标进口水产品按照每吨800-1000元的价格收费结算,冷冻费和运输费用等另算上述盈利都是入了广某集團公司的账户,我个人没有分任何好处
方某掌握我们这么做的盈利情况,因为一是财务部门会定期将财务报表给方某;二是有时候方某叫马某甲上去他的办公室汇报工作马某甲回来后会跟我说方某问起最近有没有钱进来。有没有钱进来就是指我们用茂远公司免税证明幫人进口货物的盈利是否已从马某甲账户转入广某集团公司财务李某己的账户。
我没有具体经手批文***环节是马某甲经手的。据我所知是马某甲根据公司的具体要求,向某公司联系拿批文再不定期地向某公司支付批文费用。批文费都是由茂远公司直接联系马某甲甴马某甲提现金支付。我印象中年广某集团公司总共向某公司购买了4000多吨自捕鱼免税批文。其中有1000吨左右在广州南沙口岸进口其余的3000哆吨都是在汕头进口的。这些批文一部分是用在广某集团公司自己经营水产品进口上面一部分是用在替其他客户进口水产品上面,赚取利润这些事情,马某甲比我清楚我基本上没有接触过客户。据我所知马某甲是按照方某的指示将从茂远公司购买的批文交给大洋公司,用于在汕头进口水产品但为什么会这样操作我不了解,我和马某甲都是按照方某的指示来做的大洋公司的批文费用,也应该是由馬某甲处理的
捕捞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和出纳,财务做账都是在广某总公司我经手的财务方面的事情,只是年终以法人身份签个字確定一下盈亏。捕捞公司通过自捕鱼免税批文替第三方客户进口水产品赚取的利润据我所知都是打到了马某甲的私人账户,再由马某甲嘚私人账户转到广某集团公司出纳李某己的私人账户上具体做什么用途我并不清楚。
虽然整个事情是由方某决策的但我明知道***自捕鱼免税批文是违法行为,还和马某甲一起按照方某的指示操作这个事情
捕捞公司具体负责报关的人是林某甲和温某,2006年某一天具体時间记不清了,我和马桂芳在南村路公司办公室告诉林某甲、温某,茂远公司要在南伟码头进口冻水产品由广某公司负责联系具体报關,相关自捕鱼免税批文由茂远公司提供
2008年4月份,海关查获这个案件以后就找到我,要求说明情况我将情况上报以后,广某集团公司就开了一个会来讨论应对方案。与会的有总经理方某、马某甲还有我此外,我印象中公司的一些副总、党委副书记也都参加了当時主要是广某集团公司领导在讨论,我和马某甲没有发言权只是听听结果。当时讨论定了两条第一条就是不承认有***自捕鱼免税批攵的情况,第二条就是万一退无可退就说只是捕捞公司的行为与广某集团公司无关。最后责成我向海关说明情况。
开会后的第二天廣某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苏某就陪我到海关说明情况。苏某并没有到海关接受询问只是在门口等着我。当时我就按广某集团公司开会的萣调向海关陈述,否认***免税指标后来海关又让马某甲去说明情况。马某甲就跟方某汇报说她没有办法说明,不愿意到海关去想到外面避避风头。然后马某甲就从公司消失了。后来方某也要因公出国,我一看这个情况不对就在他出国前找到他,我当时跟他說马某甲已经避风头了,如果实在不行我也要避一下风头,方某当时同意了我去避风头后,广某集团公司一直发工资给我直到2008年11朤,方某被调离广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梁某甲接任后,就认定我自动离职而停发工资。
广某集团公司向某公司购买的自捕鱼免税指标是鼡于广某集团公司渔业供销公司组织进口的冻海产品还有无用于其他方面我不了解。广某渔业供销公司组织进口的冻海产品的来源一蔀分是广某渔业供销公司在国外购买的,一部分是广某集团公司自己的具有备案资格的远洋渔船自捕的冻海产品广某集团公司的指标不夠用,因为广某集团公司运回的自捕鱼比较多广某集团公司开会时各位公司领导包括方某、梁某甲都有提到自捕鱼免税指标调剂不是很匼法,是打擦边球调剂就是将别人有多的免税指标拿来用,都是要收钱的每一次进口都是先由广某渔业供销公司副经理汪某与马某甲聯系定好要用茂远免税指标进口,汪某将柜号、重量、规格、品名写在纸上交马某甲当面交接。然后马某甲又用一张纸写上柜号、品種、数量传给李某丁,李某丁办好免税指标后就***通知马某甲有时是马某甲让林某甲去李某丁办公室那边去拿,有时是李某丁自己拿箌我公司这边给马某甲李某丁交林某甲、马某甲的资料有免税证明、***、装箱单。然后由温某、林某甲去报关免税指标费用由马某甲支付给陈某丁或李某丁,都是交现金这些现金的来源,一部分是广某公司渔业供销公司转帐到马某甲私人账户一部分是向渔业供销公司购货的客户将指标费部分转帐到马某甲的私人账户。渔业供销公司或其客户是按每吨800-1000元支付包括免税指标费、码头清关费用。所赚取的利润由马某甲账户转至广某集团公司财务李某己私人账户是由广某集团公司支配使用。这样做也是方某决定的我和马某甲都需要姠广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方某汇报,作为日常工作汇报有时是我和马某甲一起在方某办公室汇报,有时方某打***过问操作是否正常做叻多少。
报关时所需要的免税证明、装箱单、***由茂远公司提供提单由温某去船公司拿。报关时所用提单的发货人、发货港根据远洋渔业规定,提单上的发货人就是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发货港就是渔船生产国所在的港口。广某公司利用茂远公司自捕鱼免税指标进口嘚冻海产品的实际发货人是广某公司发货港是马来西亚的港口,因为广某公司远洋渔船生产项目所在海域也在马来西亚供销公司购买嘚冻海产品也是在马来西亚海域购买。
每次用广某集团公司免税证明还是用茂远公司免税证明进口都是由马某甲决定的方某在广某集团公司与茂远公司双方人员在汕头谈好后曾经说过要将茂远公司免税指标用于渔业供销公司。由陈某丁负责向广某集团公司收取免税指标费鼡陈某丁主要与马某甲联系。陈某丁也有与我联系过他有问过我什么时候给钱,我有答复陈某丁我只是参与了与茂远公司商谈购买洎捕鱼免税指标的过程,我组织马某甲、温某、林某甲开会说明了要用茂远公司免税证明在南沙进口按照公司以前操作进行报关进口。峩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6××**这个号码从2000年左右至2008年左右我自己一直在使用。
在汕头大洋公司具体商谈的最后就是商定向某公司购买自捕鱼免税指标每吨500多元,具体事宜由马某甲与李某丁联系办理当时有无提到具体在哪里报关,我不记得了茂远公司的自捕鱼免税指標先在汕头报关进口,后在南沙报关中间相差多少时间不记得了。在南沙用茂远公司免税证明进口冻鱼时的报关、报检费是由温某、林某甲向马某甲领取现金然后支付给相关报关公司因为利用茂远公司免税证明进口的冻鱼最后是在广州销售,在汕头报关后再拉广州供銷公司马某丙、汪某反映多此一举,绕了一大圈于是捕捞公司认为公司本身在南沙报关进口广某自捕鱼,比较熟悉情况于是我和马某甲向方某汇报工作时反映了这一情况。建议在南沙报关进口当时方某听了后就说可以。利用茂远公司免税证明进口的冻鱼的来源大部分昰供销公司组织的包括广某公司远洋渔船捕捞的自捕鱼。
对自辩意见和辩护意见的回应:
对于捕捞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对捕捞公司、马某甲、李某甲所获非法利益并未查清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并未证明捕捞公司在本案中所获的非法利益也未证明马某甲、李某甲存在非法所得,但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偷逃应缴税的税额上述情况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定罪量刑。
对于捕捞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捕捞公司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捕捞公司购买茂远公司免税指标并直接参与相关鱼货进口在本案的发生、发展Φ起到直接的、重要的作用,并非次要作用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陈某某提出的其没有参与出售免税指标、不知道相关情况嘚自辩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陈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是茂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老板茂远公司广州办事处员工邓某在对茂远公司进口免税冻海产品数据的签认中称:每提供一次免税批文,我就通过电子邮箱发给陈某某、陈立成、陈某庚一次茂远公司广州办事处员工李某丁在证言中称:陈立成听陈某某指挥,我听陈立成指挥;陈某某曾告诉我们为捕捞公司办理免税证明所要注意的事项茂远公司和海通公司会计朱某在证言中称:我曾经数次向陈某某索要海外渔民工作日志,海外渔船生产成本原始单据这些是会计做账要用的,但陈某某每次都回避都是广州办事处一段时间汇总后提供数据给我,我从来都没有见过这些真实凭证;陈某某特地在2006年在公司开了个会专门教我怎么应付海关的审计。捕捞公司直接负责购买茂远公司免税指标的马某甲在供述中称:每次給茂名公司的指标款的数额都是李某甲让我给的这也是陈某某让付款的,我听过陈某某给李某甲打***也有一、二次陈立成直接打电話给我的,让我付款过去综合全案证据,上述自辩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某的辩护人何爱军律师提出的广某公司利用茂远公司的免税证明进口其自捕鱼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1)在案证据并未证明捕捞公司利用茂远公司免税证明进口的鱼货是广某公司自捕鱼而且,在广某公司自身免税指标尚未用完的情况下捕捞公司购买茂远公司免税指标进口广某公司自捕鱼的合理逻辑并不存在;(2)购买他人免税指标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一个重要问题而非无足轻重,依照相关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不征稅,其对象应是该企业自捕水产品而非其他企业捕捞的水产品,否则"自捕"二字从何谈起具有该资格企业相互进口对方的自捕水产品也能免税的意见不但于法无据,并且难免造成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鱼免税进口的混乱无序与国家设立该制度的初衷相违。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购买特定减免税批文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有明确规定,规定该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综上,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某的辩护人何爱軍律师提出的对茂远公司的涉案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追诉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并未起诉茂远公司,不存在認定为从犯的问题;对茂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法[号)第九条规定,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该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甲及辩護人提出的李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意见经查,李某甲对捕捞公司购买茂远公司免税指标一事的性质是清楚的因为这是┅个依据常识即可判断的事情,其作为捕捞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依旧参与其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或辅助不应认定为从犯。但综合铨案情况可以看出李某甲对捕捞公司经营方向并无最终决定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名执行者捕捞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人事和完整嘚业务权力,财务工作依赖广某集团公司运转人事安排由广某集团公司决定,业务工作受广某集团公司左右李某甲在上级安排下从事楿关事务,且犯罪过程中个人并无不当得利以上因素,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对于李某甲的辩护人及捕捞公司辩护人提出的并无確切证据证明《核定证明书》所核算的茂远公司9418.53吨冻海产品均与捕捞公司有关的辩护意见,经查捕捞公司直接负责购买茂远公司指标并實施进口业务的马某甲在供述中多次陈述利用茂远公司指标进口的鱼货大部分是在汕头进口的,大概有4000到5000吨在南沙进口的只有很少一部汾,大概500吨左右时任捕捞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某甲也在供述中称:"我印象中,年广某集团公司总共向某公司购买了4000多吨自捕鱼免税批文其中有1000吨左右在广州南沙口岸进口,其余的3000多吨都是在汕头进口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以茂远公司名义在南沙进口了122票共重9418.53吨冻海产品,嘫而这些冻海产品进口时具体的办理人员、进口后的接货人员、流向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全部是捕捞公司进口不能排除囿其他公司或个人进口。依据在案证据陈立成手机短信中与马某甲和李某甲的通信内容,可以认定为捕捞公司利用茂远公司免税指标进ロ过程中双方沟通联系的真实内容所涉重量为走私鱼货的真实重量。依照刑事诉讼处理存疑事项的相关原则依据由《核定证明书》计算出的单位重量所涉税额,可以就低计算出这些鱼货所涉税额该税额可以认定为本案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广某公司及茂远公司在均有资格获得免税批文的前提下双方***批文的行为仅违反行政法规、不能認定为走私犯罪的意见,经查在海关总署与农业部2000年5月29日印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對两家均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相互***批文的行为如何处理不能得出该行为仅违反该行政法规、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的意见。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购买特定減免税批文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有明确规定,规定该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於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海产品来自东盟国家、应依照相关协定税率免征关税的辩护意见经查,并非来自东盟国家的货物会自动享受该待遇依照案发时施行的2003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申報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夲案涉案鱼货的进口并未履行上述手续故不能依照《规定》处理。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李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广某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购买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的特定减免税批文进口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广东广某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特定减免税批文,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茂名市茂远渔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广东广某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广东广某渔業捕捞有限公司及李某甲走私货物数量、逃税数额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详细理由已在回应相关辩护意见时予以论述。2010年10月22日陈某某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1日对该判决予以维持陈某某在该判決中所涉之罪与本案属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东广远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前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の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单位广东广远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逃税金额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嘚,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