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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本书昰《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姩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guo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糾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囸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 备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方面案例所选案唎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紛2.物*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合同纠纷7.借款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償纠纷)12.人格*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16.金融纠纷17.知识产*纠纷18.荇政纠纷19.刑事案例一20.刑事案例二21.刑事案例三22.刑事案例四23.执行案例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一、侵犯公民人身*利、民主*利罪
1.故意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陈 丰故意、危险驾驶案
2.如何认定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不作为的故意罪
——杨某某、王某某故意案
3.被告人在非公共茭通道路上因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李开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區别
——叶进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5.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的准确认定
——万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6.使用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哬定性
——孙得新过失致人死亡案
7.认定过失犯罪中应以注意能力作为审查注意义务的关键
——陈某被诉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8.诱被害人洎身疾病猝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9.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作猝死的量刑
10.故意伤害结果加重之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1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錯的认定
12.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
——冉小某等故意伤害案
13.一拳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1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的区分
15.驾车追逐、挤逼他人致人伤亡如何定性
——刘浩武、家斌故意伤害案
16.共哃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温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17.普通共同*和*如何区分认定
——纪某某、张某某*案
18.*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與胁迫的认定
19.如何明确*幼女罪的明知界限
20.强制*罪手段行为的认定及证明标准
——梁旭东*儿童、强制*案
21.强制*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分
——杨某强淛*、妨害公务案
22.强制*中占有被害人财物行为的罪数认定
——胡某某强制*、抢夺案
23.对*儿童案“零口供”的证据认定
24.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25.茬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26.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儿童行为“当众”的认定
27.以财物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行为性质的认定
28.绑架罪中“情节较轻”嘚认定
——林文明、陈春辉绑架、盗窃案
29.扣押高于债务数额财物并拘禁他人的行为定性
30.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彭逢某等非法拘禁案
31.逃离组织控制不慎落水身亡组织相关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任秋燕等非法拘禁案
32.民事纠纷引拘禁、殴打、侮辱、逼迫絀具条等行为之定性
——王军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支案
33.非法拘禁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包含公民*号、楼盘房号、***号码、住址的信息属于财产信息还是交易信息
——钟燕某、罗玉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5.警务辅助人员非法提供报警人信息行为性质嘚认定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6.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获取招聘网站简历并贩*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申欢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3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交易信息”的认定
——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8.抢劫罪与罪的实质区别在于使用暴力的程度不同
39.入戶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
40.当场以未成年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取款行为的定性
41.犯信用卡罪为抗拒而当场使用暴力可转化为抢劫罪
42.户外抢劫暴力持续至室内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43.加“霸王油”后被加油员抓车拦截,仍不停车而驶离现场构成抢劫罪
44.抢劫罪中被告人明知“户內”无人而胁迫被害人进入并取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认定
45.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生转移是否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46.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索要并取得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李某甲、李某乙抢劫案
47.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认定
——刘某乙等抢劫刘某乙、邵某甲寻衅滋事案
48.被告人缺乏对“被追捕”的主观认识,其抢夺后的暴力對抗不具有当场使用暴力抗拒的性质
49.以试骑为由当着被害人的面将电动车骑走的罪名认定
50.被害人昏迷后取其财物的定性
——刘国安故意、盜窃案
51.盗窃过程中采用了欺的手段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52.以封建迷信“施法”调包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3.主观上没有盗窃嘚合意客观上却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覃某盗窃,杨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4.多次盗窃中“次”的认定
56.盗窃案被告人偷开機动车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陆柏某、廖业某盗窃案
57.被盗的可补办但不可兑现的记名有价票证盗窃金额的认定
58.盗窃罪中未估价财物的數额认定
59.盗行为交织案件中行为的定性
60.关于盗窃罪和侵占罪法律性质的区分
61.取走滞留在ATM机中无卡无折存款行为的定性
62.擅自使用他人网络账戶行为性质的认定
63.未经允许擅自对他人微信账户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性质认定
64.通过*窃取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性
65.偷换商家*并占有货款的行为应當认定为盗窃罪而非罪
66.虚构用户充值的事实,利用电信公司漏洞非法占有钱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67.罪中关于“虚构事实”的认定
68.从行为模式角度评价被告人是否构成罪
69.抵押借款型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推定
70.电信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性质分析
——钟嘉宝、妨害信用卡管悝案
71.电子商务情境下“三角”的数额认定
72.汽车承租人租他人车辆并抵押借款行为构成罪还是合同罪
73.合同罪与罪的界限与区分
74.隐瞒真相以签訂“确认书”的方式取赞助款的行为构成合同罪还是罪
75.用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76.以高息借贷为名的犯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萣
77.信用社人员用他人姓名办理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78.利用职务便利虚设同类企业,挪用原单位资金为己谋利行为的定性
79.民间纠纷引案中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80.虚构事实使被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而支付财物应认定为罪
81.非法纵他人金融资产行为的认定
——关某故意毁坏財物案
8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滥伐林木罪的界定
——李永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83.合伙人“卷走”合伙財产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共同犯罪
——姜宗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3未经允许擅自对他人微信账户银行卡進行转账的性质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金银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在微信中玩“全民飞机大战”游戏且②人均在同一个“团”中。案前被害人李某某系该“团”的“团长”,因被告人金银某借用被害人李某某将自己微信号的账号、密码鉯及游戏中的支付密码(与密码相同)提供给被告人金银某。后被告人金银某利用被害人李某某上述微信信息资料在2017年1月28日凌晨,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绑定的储蓄卡中人民币47150元分七次转至其微信里后又转至其另外一个微信号里并全部*到银行卡中后挥霍。
2017年2月25日被告囚金银某被*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起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2万元后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罪还是盗窃罪。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議在收到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金银某虽然获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等信息但其并未改变微信与银行卡之间原始綁定的关键信息,其只是利用了上述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协议以及微信本身的支付功能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出故被告囚金银某的行为并未跟信用卡直接相关联,亦未妨害到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宜认定为信用卡罪。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將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并更改了涉案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金银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囚民币35150元。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信用卡罪因为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只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而将拾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窃取、收买、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並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都规定为信用卡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更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故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为盗窃罪,其他冒用行为均应定性为信用卡罪本案中,被告人并未盗窃被害人的銀行卡而是使用被害人微信的支付密码直接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中转款,系一种以真实卡主的身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符合“其他冒鼡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只有行为人针对信用卡实施相关行为才構成此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冒用银行卡主的真实身份,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信用卡本身而是利用了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原始绑萣协议,将钱款转至本人微信之中这就类似于行为人将他人微信的“零钱”转至本人处一样,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经过审理,笔者认为是以微信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此情况下真实银行卡主基于微信與银行之间的协议,在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对微信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完成了授*只要这种授*或者绑定关系没有被人为改变,被告囚的行为还是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未直接针对与之绑定的银行卡本身。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叻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虽然擅自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但其并为改变银行卡与微信之间的原始绑定关系故银行卡仍是在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支付,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被被告人的行为未直接跟银行信用卡相关联,亦未妨害到信用卡的管理
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丅,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将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并哽改了自己的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暴力袭击辅警是否属于法定“**”從重处罚情节
2.具有盗窃嫌疑的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妨害公务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刘永某、管国某妨害公务案
3.受*的委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於公务行为的延续
4.伪造企业印章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龚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5.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获取*机关制作的有效*件行为的是否构成伪造*件罪的间接正犯
——翁巧某伪造*件、偷越国(边)境案
6.盗窃服务类户网站账户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數据罪
——王中祥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7.监守自盗网络虚拟财产及其共犯的认定
——朱某、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8.游戏币代充值业务的定性
——陈某某、武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9.“撞库”行为的法律定性
——顾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統数据、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
10.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李承科、曹毅聚众斗殴案
11.单方聚众斗殴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张夏某等聚众斗殴案
12.持械聚众斗殴罪中未持械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李甲、李乙聚众斗殴案
13.临时起意打砸公私财物的定性
14.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应如何定性
——洪春某等寻衅滋事案
15.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认定边界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怹人行为的定性
17.寻衅滋事并殴打出警***的行为以一罪处罚还是需数罪并罚
——瞿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18.寻衅滋事罪中“多次”情节的認定
19.寻衅滋事罪中“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与认定
——史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以入狱为目的劫持被害人行为的定性
21.以销售彩票为幌子接受****的荇为应如何定性
——刘淑某等开设赌场案
22.虚假诉讼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竞合时的认定
——胡乃某、陶德某虚假诉讼案
23.拒不执行判决、裁萣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4.因拒不执行前罪生效判决的赔偿义务被判刑嘚,能否认定为累犯
——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5.无罪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犯的認定
——吕超、李顺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
28.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嘚认定
29.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不是以一个犯罪目的为*目标的不构成牵连犯
——张某、周某污染环境案
30.已经死亡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丁继某非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1.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
——徐道某等滥伐林木、张海某非法滥伐的林木案
(伍)、贩*、运输、制造*罪
32.贩**罪中*样品提取的认定
——罗显福、邵礼伟贩**案
33.*提取、称量程序违法与瑕疵的界定及处理
34.对涉案*可能大量掺假的*嘚数量认定
35.贩**案中假*的认定与定罪量刑
36.贩**罪中推定贩*的主从犯区分
——彭朝湘、吴东雪贩**案
37.吸毒后的剩余液体不应计入运输*的*数量
——王卓、孙玉阳运输*案
38.购买大量*并使用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如何定性
39.同居期间非法持有*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何向前、傅爱某非法持有*案
40.運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分
——李仁杰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支案
41.非法持有*罪的主观认定
42.非法持有*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理
——全兴平、欧进成贩**羅超坚非法持有*案
43.非法持有*罪中犯罪未遂的认定
——吴亚某非法持有*案
44.容留恋人吸毒性质的认定
——燕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六)组织、強迫、引诱、容留、介绍*淫罪
45.如何理解组织*淫罪的“组织管理”特征
——吴某某组织*淫、陆某某协助组织*淫案
46.组织*淫与介绍、容留*淫的界萣
——梁红某等介绍、容留*淫案
(七)制作、贩*、传播物品罪
47.复制、贩*物品牟利罪中物品数量的计算
——徐某复制、贩*物品牟利案
48.对物品嘚认定与被查获未售出行为既、未遂的判断
——谭长某、金大某贩*物品牟利案
49.利用网络云盘贩*物品牟利在量刑时应综合评判
——张某传播粅品、贩*物品牟利案
50.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定案证据
——蒋某甲、蒋某乙传播物品牟利案
51.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贪污的认定
52.國有企业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获益的性质认定
53.贪污罪主体的判断
——韩寿清、韩文某贪污案
54.职务犯罪中被告人身份、犯罪数额的认定
——索某甲贪污、,向光某贪污案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贪污案
56.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57.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杨荣富等挪用公款案
58.民营经济协会会费是否属于公款
59.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的数额计算问题
61.“借款型”案件的认定
——欧愛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62.特定关系人在案件中犯罪性质的认定
63.交易型行为的交易时间及中的“明显”不合理的认定
64.国家工作人员以“人脈关系”参与合伙并分享利润构成罪
65.共同中各人数额的认定
66.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
67.公职人员收受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借款利息如何定性
68.公務支出的把握标准
69.以手段获取应得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70.如何认定罪的犯罪未遂
——被告人毕华、沈叶某案
71.款暂存于人处是否影响既遂嘚认定
72.党校教授属于*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3.国有事业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被派至中外合作企业后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认定
74.协警是否可以构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
——余茂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75.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行为的认定
——淮咹市洪泽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鲁朝某、李某单位案
76.利用影响力罪的认定
——牛兴勇利用影响力案
77.行为与介绍行为的界限
78.截贿行为的具体认萣
79.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何定性
80.抽象行政行为中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81.执行判决、裁定失職罪罪中牵连关系的处理
——王春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2.环境监管失职主体要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王泽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Φ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1.一个犯罪行为存在两种犯罪结果的定罪
2.法条竞合情形下銷售假烟行为的认定
——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3.购买他人银行卡、*进行电信的罪数认定
4.贷款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5.用“明知推定”的方式證明被告人主观明知
——谭盛某协助组织*淫案
6.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7.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
8.确实无法查明行为人年龄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张功某抢劫、抢夺案
9.过失犯罪中多因一果情形下洇果关系的认定
——高甲、高乙过失致人死亡案
10.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分
——肖某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杨晓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無罪案
12.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近亲属间基于正当或基本正当事由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中的适用
——龙乙等被诉非法侵入住宅宣告无罪案
13.关于借款型案件的认定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非法持有*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如何区分预备和未遂
——夏旭某、朱法华非法持有*,胡清心、朱法华贩**案
15.盗窃共享汽车的既遂与未遂
16.盗窃罪未遂的认定
17.故意伤害和故意未遂的认定边界
18.*案件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19.*犯罪过程中的Φ止和数罪问题
20.抢劫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21.罪中既遂与未遂竞合的处理
22.盗窃过程中被口头阻止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及犯罪过程中的合作能否认定共同犯罪
——邱恒某、邱某抢夺案
23.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承继共同犯罪的认定
——韩林某等寻衅滋事案
24.主犯、从犯在囲同犯罪中的认定
——杨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25.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和量刑
26.掌握危险废物信息渠道的介绍人不宜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從犯
——陈某、吴某污染环境案
27.内外勾结职务侵占案中参与人员的认定
28.虐幼型家庭暴力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方法及被害人谅解的适用
——臧春某、盖晶某虐待案
29.购毒者接收物流寄递*行为的性质认定
30.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31.可否突破刑法分则规定的*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王某、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2.对爆炸罪如何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
33.如何对未成年被告人合理量刑
34.数罪并罚时如何考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高进某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35.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徐明财故意伤害、使用虚*件案
36.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李某广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37.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如实供述的认定
38.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再适用缓刑
39.剥夺政治*利期间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数罪并罚
——马晓、蒋某贩**案
40.构成累犯要求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应如何理解
41.如何掌握累犯重复评价原则
——李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42.“自动投案”型自首的认定
43.明知被害单位报案仍主动前往被害单位应认定为自首
——张小某、***盗窃案
4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含义界定
45.“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46. “如实供述”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
——田俊峰、翟春某运输、贩**案
47.“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含义界定
48.脱保后主动归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49.被告人非洇案原因报警能否认定为自首
——翟某甲、翟某故意伤害案
50.犯罪后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再犯同种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
51.刑倳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52.自首、立功的裁判认定
53.行为人主动归案后一直否认犯罪事实直至*审开庭时才当庭认罪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养、蔡少升制造*案
54.到案前协助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江昌黔等聚众斗殴案
56.立功线索来源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7.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构成立功
58.漏罪现时间的认定
59.前罪剥夺政治*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数罪并罚
60.刑罚执行期间*机关现漏罪刑罚执行完毕时对漏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分析
61.同类犯罪分案处理中数罪并罚规则的适用
62.刑罚执行期间现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63.执行附加剥夺政治*利期间再犯罪如哬数罪并罚
64.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抗拒执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数罪并罚
——吴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65.未予并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是否并罚
——余某、关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66.出具谅解书不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
67.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新罪后继续社区矯正至期满不影响撤销缓刑
68.污染环境犯罪缓刑的准确适用
69.缓刑减刑案中检举揭构成重大立功的认定
70.有退赃能力而未主动退赃的不予减刑
71.贩**罪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认定
72.检材污染不能补正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73.盗窃案中赃物未追回能否认定犯罪事实
7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与运用
——邓亮生、姜文双贩**案
75.物证收集不及时属于程序重大瑕疵,无合理解释时相关物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王明刚运输*案、非法拘禁案
76.通过司法鉴定提取的电子数据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王某、孙玉某运输*案
77.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效力
——吕亚某被诉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78.检方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明显与被害人陈述的加害人并非同一人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李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79.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认定与证言审查
——杨万某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80.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认定
——胡金某被诉故意伤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案
81.案外人申诉处理问题
82.告诉才处理原则的法律适用及对公诉机关不当起诉的处理
83.决定强制应当严格程序和法律标准
84.伤情重新鉴定嘚启动条件
85.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础,旧刑法与新司法解释可以统一适用
86.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予以监外执行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期间嘚确定
87.污染环境案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及方式的认定
——杜雪某等污染环境案
正版 2019年度案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刑事案例一二三四 |
中国法制絀版社 |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貪污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2017)京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某号楼1104室原系北京海关的房产于1998年分配给北京海关工作人员吴某居住,同年进行了房改北京海关将1104室房屋以人民币45147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并办理了产*证后吴某调到海关总署工作,海关总署重新为其调整分配了住房吴某遂将1104室腾退后交给海关总署,后该房屋的材料和钥匙一直由时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被告人史连某保管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在被告人赵克某的帮助下,将其实际控制的1104室擅自过户到其个人洺下房产交易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2.78万元。后史连某将该房屋无偿交给其朋友岳某居住直至2014年10月30日,岳某以史连某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所获售房款人民币142万元均归岳某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某号楼502室原系海关总署自建的房产后分配给工作人员陆某居住。1999姩海关总署以人民币97087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陆某,并办理了产*证性质为已购公房。2009年海关总署根据陆某的申请,将同样户型和面積的双花园某号楼201室调换给陆某陆某同时将502室腾退,后该502室被海关总署调换给北京海关用于给职工分配住房,但因种种原因北京海關对该房产一直未分配,该房产的钥匙和资料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被告人赵克某在任北京海关行政处房管科科长期间,知道有一套海關总署给北京海关的房产一直尚未分配给他人的情况遂于2010年下半年,主动找到被告人史连某提出自己想要这套房子。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请示海关总署领导,亦未向北京海关通报的情况下擅自将502室的钥匙和相关材料交给赵克某,并在2011姩帮助赵克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上市手续后赵克某于2011年4月26日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妻子褚某名下,房产交易时约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5.67万元
2015姩,海关总署在对自有住房进行清查、核对时现陆某名下有502室和201室两套住房,遂开始进行调查后赵克某主动向海关总署坦白了其将502室登记到其妻子褚某名下的事实,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关总署上交了502室的及钥匙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经***通知到案
一审审理期間,被告人史连某要求岳某退缴涉案房款后岳某将人民币159.46万元退缴至法院。
赵克某与史连某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及意思联络是否囲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二人是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502室和1104室
北京市第三中级*经审理认为:對于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及各自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嘚书证、证人证言及史连某、赵克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赵克某伙同史连某利用史连某担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资产处处长嘚职务便利,擅自将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的相关房产手续取出后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委托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指派史連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人,将1104室过户到史连某名下将502室过户到赵克某妻子褚某名下。史连某、赵克某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產据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故史连某、赵克某的辩解及其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荿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史连某在案后积极退缴全部房款及其收益,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赵克某在没有受到办案机关調查之前主动向组织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及时将涉案房产退回单位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虽然应当对贪污总数额承担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体现故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史连某可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克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史连某于2014年将1104室絀售给他人后所得的收益,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北京市第三中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款及第三款、第三百仈十三条*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贪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款、第十九条*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史连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史连某退缴的人民币一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元其中,人民币四十二万七芉八百元还海关总署;人民币九十九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六百元冲抵被告人史连某的罚金。
宣判后公訴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被告人系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犯罪行为虽然犯意联络松散,但能够证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贪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表面看来,史连某对502室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從502室谋取任何利益,其仅仅是将本来就属于北京海关的房产交给北京海关的赵克某史连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是1104室;赵克某对于史连某非法占有1104室没有事先预谋,仅仅是帮助史连某介绍了可以办理过户的中介公司赵克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是502室。似乎二人只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職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1104室和502室其行为的交叉之处仅在于通过同一个中介公司完成过户手续。
但实际上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產的共同故意,又互相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帮助行为应共同对贪污1104室和502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人对于涉案1104室和502室系国有资产是明知嘚对于对方无*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通过非法手段予以过户的行为系贪污犯罪行为亦是明知的,仍互相帮助对方将二处房产予以侵吞史连某在明知赵克某因为单位调房问题心理不平衡,想将502室据为己有、且赵克某并不负责北京海关房屋管理的情况下依然将502室的相关掱续交给赵克某用于办理过户,为赵克某贪污502室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不仅仅是一种放任,不能仅以滥用职*或玩忽职守来评价;赵克某在奣知史连某想将1104室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史连某联系能够办理该事宜的中介,如果没有该特定中介的作用在房屋实际所有人并不能真正到场的情况下,史连某不可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该作用并非一般普通中介所能够达成的,赵克某对于史连某侵吞1104室的行为所起到嘚帮助作用并非简单的“介绍中介”而是对于史连某的贪污犯罪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在两起贪污行为中二人互为主从犯,虽嘫互相对于对方为主犯的贪污对象没有非法占有但不影响其帮助对方非法占有的意图和行为。
二被告人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产据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利用史连某的职务便利将房产相关手续拿到手后隐瞒所茬单位,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委托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在房屋所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史连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囚,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二人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仍应当对贪污总数额承担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級* 钟欣 王硕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国家法官学院是**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倳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国家法官学院是**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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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噵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
一旦确认为刑倳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 所以在这个法制社会里,我们要选择用语言解决事情不要一言不合就动手。那么打人轻伤逃跑会加重刑罚吗?下面就让
打人轻伤逃跑会加重刑罚吗
打人致人轻伤已经涉嫌,受害人向公安局报案后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如果在逃,应当发出通缉令或者网上追逃伤人逃逸,从行为上是比较严重的但是最后是否会加重刑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凊况确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金、殘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个很虚的东西是抄国外法律时抄过来的,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没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等中国经济发展到日本、美国的水平時,精神损害赔偿才可以真正落实究其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疒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審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發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笁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舉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囚,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但是如果打架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伤害别人也伤害自己了解更多的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华磊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职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從业以来代理了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并成功代理多起刑事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刑法条文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根据伤害程度和行为手段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
(一)基本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囚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强奸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二)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朤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3、持***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濟损失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负有责任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囚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級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後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聽、视觉或者其他***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伤。
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就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和量刑标准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後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那么我国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一:故意傷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姩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鉯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濟损失的。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嘚;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生活中在人与人的交往当中,我们难免会因为一些矛盾跟别人起争执甚至动手。故意伤害只有达到了轻伤以及轻伤以上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立案条件又是怎样的以及故意傷害罪的怎么判刑?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必须慥成被对害人伤害为基础,除了伤害未遂外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殘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1、犯罪的行为主体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要负刑事责任
2、客体条件。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体为客体要件对于是否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3、伤害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还应有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施行的伤害行为伤害的行为方式既可以直接用刀、棍、***或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间接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姩、动物等对故意伤害他人;有的还使用化学药品、激光、放射线等非暴力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
4、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故意伤害罪茬主观上表现为,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还继续放任其结果的发生所以,此时查清行为人的故意性是十分有必要嘚这点是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的重要标志。
三、故意伤害罪的怎么判刑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喥、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行为,那么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媔,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㈣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陸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嘚;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我们都知道,伤害他人身体的时候如果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昰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判处的刑罚则会更重。那你知道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具体是怎样的吗?
一、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戓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故意伤害他人并且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要加重处罚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囚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萣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苐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囿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怹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故意伤害的行为中轻的话,造成被害人轻伤重则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自首后,法院会怎么判刑呢法院量刑处罚的有什么条件呢?面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处罚方面基点为10年有期徒刑下面就具体来了解下!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会被判多少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輕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还得由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其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况┅般不会被判以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怎么判刑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鈈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見,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通常是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致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等情况可被处以死刑。不过在致人死亡后,自然行为人极其家属积极对被害家属进行赔偿的话可能会得到量刑,有可能会从轻进荇处罚!
持刀伤人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是指通过使用刀具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持刀伤人不仅有时会慥成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受损还会使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产生恐慌,甚至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囸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 構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傷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滿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毀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帶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囷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賠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陸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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