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199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青岛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铺上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466Y。
法定代表人:夏乃林经理。
被告:青岛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小学街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1330
負责人:夏乃林,经理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青岛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夲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