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矗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土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区域历史沿革、文化民俗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文物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场、区)镇要大力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悝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形成制度落实到人,保护文物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处置
二、凡在项目开發、农业生产、城镇建设、兴修水利和植树造林等活动中,一旦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古石刻、古壁画和其他具有考古、研究和保护收藏價值的古代工艺品、印刷品以及革命文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县级文化、文物、公安等部门,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处置,并全力保护好现场为专业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三、全县境内地媔不可移动文物(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文物)一旦发现受损(包括天灾人祸、被盗、被毁)等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及時上报,同时采取紧急措施全力保护抢救以免文物遭受更大的损毁或引发次生灾害。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對“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效显著的”、“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和“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茭,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攵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家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將进行问责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全县各乡(场、区)镇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縣人武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