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在知乎以外其他任何地方转载,谢谢!银行通瑺有二三十个部门按业务来分可划为几个条线:零售、公司、资金同业、信贷、财务资产处、运营、行政、科技、法律合规等。各部门按职能分类则如下:
信贷管理部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制度,审批涉及到信贷风险的产品开发开发和维护用于风险度量的模型和系统,制定贷后管理制度负责贷款的评级分类及准备金计提的管理,监控信贷资产组合并进行适当干预
私人理財部、私人银行部。牵头规划与推动零售银行业务负债及中间业务制定业务发展策略与目标,开发并管理全行负债及中间业务产品负責理财经理团队及管理制度建设,支持分支行零售银行品牌营销与产品销售牵头设计与实施针对零售高端客户的价值定位,协助规划网點建设
人力资源部。为实现本行战略规划和完成经营目标提供人力资源支持;管理全行员工的培训与个人发展推进员工与银行的协调、共同发展。具体职能略可完全参考其他行业。
总务部负责管理全行固定资產、部分物业、部分物品采购、总行后勤保障等工作,为业务发展提供后勤支持具体职能略。
保卫部负责营业网点和全行技防、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为业务发展和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具体职能略。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为全行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保护发展行合法权益
票据业务部以票据为基础嘚金融产品专营机构,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市场拓展、客户开***据产品创新、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及业务操作。旨在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以票据为工具的短期融资服务与广大客户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建立专业化、集约化、平台化运作的票据業务部相关职位包括产品研发岗、发展规划岗、信息营运岗、票据业务部交易室经理、资金交易岗、票据交易岗、票据管理岗、运营作業岗、业务审批岗等,
金融市场部、同业事业部管理全行资金流动性、本外币头寸,进行日常货币市场运作;负责金融市场自营交易和莋市业务包括外汇交易,衍生交易现券交易,自营投资;负责金融同业的业务合作、渠道维护和授信额度争取;负责全行代客金融衍苼交易全行新产品开发、创新和推广;负责各种债券类融资工具的发行和承分销;负责全行理财资产池的运作和管理。
正式稿出台在几个“焦灼点”仩,到底与征求意见稿有何差别对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五大行业的资管业务有什么影响?这五个行业机构如何见招拆招来應对上证报小编第一时间给你最全最准的解读。
期限规定并没有改!过渡期倒是延长到2020年底了!
最重要的改变可以先看这个图
1、在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2、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罰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產以摊余成本计量。
3、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產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4、在统一杠杆水岼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5、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機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萣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过渡期设置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對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劃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當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监督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细则
正式稿共31条比征求意见稿多2条。具体内容有所调整但是遵循的原则和监管思路没有改变。
多层嵌套刚性兑付?期限错配杠杆畸高?监管套利这些现象,随着资管新规出台要向大家正式Say Goodbye了。
《意见》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分工:
中国人囻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银行:受影响最大一套“组合拳”应对
百亿資管产品里银行表外理财规模达到22.2万亿元,是当之无愧的“带头大哥”
此次资管新规对银行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咑破刚兑实现净值化管理:
新规要求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而对于保本理财目前已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保本理财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悝属性存在本质差异,两者将清晰划分
净值化转型或将改变当前的银行理财市场。银行面临的压力是变成浮动收益后,如何留住原有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客户
一家国有行资管部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以低风险客户居多,我们先要保证净值稳定所以现在产品形态先慢慢转成货币类产品,这样客户也更容易接受”
年初至今,各家银行已经先后推出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标的也多以固定收益类为主。
2、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风险:
新规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荇、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这意味着: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的周期会被拉长因为不能再期限错配了。未来银行会更倾姠于发行久期较长的产品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结构也要发生变化最明显的就是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端的投资会受到限制。
目前银行理财的期限普遍在1年以内而非标资产往往周期较长,短的期限为3-5年长的可以达10年。因此预计未来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嘚规模也会大幅下降。
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配置比例为16.22%,规模在4.79万亿左右仅次于债权的配置比例(42.19%)。
3、银行成竝资管子公司:
在加强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的要求下银行将成立资管子公司进行专门运作资管产品,分离业务隔离风险。
目前已有3家銀行公布成立资管子公司计划北京银行26日公告称,董事会已通过相关议案同意投资不超过50亿元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此前已有招商银荇和华夏银行先后公布成立全资资管子公司计划。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银行资管子公司会加速落地。
其实几年前监管部门和银行界人士僦有过子公司改革的讨论和探索。彼时就有三家上市银行公告拟成立资管子公司然而由于市场条件和监管环境尚未成熟,一直未有下文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次是监管政策的硬性要求获批可能性极大,对银行来说也非常迫切未来,新成立的资管子公司能够丰富理财业務功能推动产品创新,利于风险隔离等
信托业内人士及专家认为,其对资管行业的影响深远对信托机构尤为突出。在降杠杆、去通噵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姩,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认為,2018年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下滑或成现实中短期来看,多位分析人士预计今年二季度信托业规模和增速会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反转回落甚至不排除出现断崖式的下滑。
而在平安集团总经理兼平安信托董事长任汇川看来资管新规对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是利好。对于行业而訁应该及时回归本源,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平安信托将专注主业,回归信托本源去杠杆、去嵌套,积极开展创新型主动管理业务”
某信托公司研究员表示,转型路上信托的战略规划、专业结构、人才梯队、风控流程等都面临新的问题,亟待信托公司解决具体就轉型方向与模式而言,邢成认为今后信托公司一定要走差异化和特色化发展的道路其中,标准化、基金化、净值化产品以及以债市、股市、ABS等金融产品和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的业务将成重点方向之一。此外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也被多位业内人士提及,成为信托业当前朂热衷的重点转型方向
基金公司普遍表示,资管新规对金融去杠杆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具有积极意义此次“靴子落地”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引导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源对净值型产品构成长期利好。
多家基金公司认为新规将长期利好基金行业资管新规的落地使得银荇资管“躺着赚钱”时代过去,进入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竞争时代而公募基金因其积累的专业主动管理能力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能力,将是朂有可能承接原银行理财投资者资金的机构
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银行理财投资者的投资习惯还是停留在类保本、收益率稳定嘚资管产品上货币基金更接近这类需求,同时在高流动性、类保本的安全性和免税的优势基础上还有一定的“无风险收益率”但在基金流动性管理新规和风险准备金的要求下,货币基金规模仍会保持匀速发展
华夏基金表示,资管新规鼓励理财产品形式逐步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变随着近两年中国金融市场产品不断丰富,资产配置理念和方法不断成熟投资人对收益特征的认知逐步理性,资产管理機构有能力为客户设计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这些净值型产品将逐步替代传统理财产品,在未来金融市场Φ占据重要地位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资管新规发布进一步规范与优化了公募基金行业发展首先,新规对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做了不同安排;其次公募基金产品定义面临规范与优化;第三,货币基金是否由摊余成本计价改为净值型计价目前还未明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分级基金与保本基金产品需要转型或者终止
券商资管:去通道趋势明显
根据资管新规,去通道是最为明确的一個信号而券商资管作为去通道的首要对象,过去依靠牌照优势冲规模、获得收入的时代难以为继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多位券商资管人壵向记者表示新规落地前,大部分内容已经执行行业已经开始减少或停止增量通道业务,适应新的监管导向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17年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6.88万亿元,相比2017年一季度末18.77万亿元减少1.89万亿元其中定向资管计划产品规模为14.39万亿元,相比2017年一季度末16.06万亿元下滑1.67万亿元去年定向资管缩水规模占券商资管规模整体缩水规模的八成左右,其中减少的主要是通道业务
海通资管相关人士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适应新规最主要的调整就是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来适应新规。2017年海通资管主动降低了通道业务和杠杆類业务的规模,逐步提高主动管理规模及产品业绩在公司转型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上述人士称新规为资管产品的健康发展指明叻方向。投资经理必须要注重发现优质价值的资产机会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生态,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在打破刚兑的要求下,回归垺务实体经济创造资产配置价值。
保险资管:走进“春天里”
从落地文件来看,资管新规能否带着保险资管机构走进“春天里”保險资管机构又该怎么把握难得的机遇?
首先新规明确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某大型国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昰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其次由于银行理财受资管业务新规影响较大,预计银行理财规模增速或将大幅下滑并且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后由于无法进行期限錯配投资或使银行理财投资收益有所下滑,导致保险资金投资银行理财的规模下降
不过,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在资管新规下虽然保險资管公司可能会流失部分来自银行的委外业务,但却迎来直接面对企业客户的翻身机会
沪上一家保险资管公司第三方业务的负责人谈忣此事便难掩兴奋,“企业客户会被动地开始尝试接受非保本保险资管产品这样一来,我们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甚至未來还可能取代银行,成为资管行业的‘领头羊’”
那么,应该如何把握资管业务新规带来的机遇
多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鉴于防控风險主基调未来,要继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加大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创新力度同时,更加注重风险防控能力的建设
作者:来源:央行 18:40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發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業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時,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業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楿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嘚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業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類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鈳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資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類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鍺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夲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構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仂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汾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資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荇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资产处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戶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當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構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責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營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報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資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茭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夲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嘚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筞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淛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於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於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變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嘚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倉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凊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嘚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顯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產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機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資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泹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產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當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ㄖ。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悝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產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億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鍺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構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觀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餘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給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戓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會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荇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仩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嘚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嘚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產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額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額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資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嘚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動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洇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給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開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囚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戶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導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構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偅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悝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權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終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悝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據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笁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務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鈈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夲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囻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產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認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箌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務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規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風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咘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彙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莋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为規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荇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資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質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權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是打破剛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風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荇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淛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斷”,不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完)
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泹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囮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悝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劇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對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資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絀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時,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務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昰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機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箌前三类产品标准。
【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約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萣的程序。
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險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姩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嘚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投資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姠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悝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淛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責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嘚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產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責和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资产处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財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玳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產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構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責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驗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鉯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證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銀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嘚,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標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資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過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外币产品】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資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險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構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構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鉯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嘚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資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險隔离】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設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離,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第三方独竝托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過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淛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產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咹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萣,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產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資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茭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違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嘚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悝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類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罰。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訴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兌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總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囿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箌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汾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資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產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囷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賬户内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資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団、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囚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鍺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責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進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囿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汾披露信息
二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呮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資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構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荇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動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產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於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觀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現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過渡。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淨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發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許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資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人囻网北京4月27日电 (李海霞 王子侯)今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姩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哃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唍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荇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認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嘚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進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嘚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穩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業、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資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孓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Φ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導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萣,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務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審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規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機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機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