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国内并不鲜见的海外投資一族目前国内有关部门的监管是有心无力的。惟一有据可查的条例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9月1日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必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矗接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及投资协议等项文件。
事实上,一方面网络化手段的运用已经使得“投资协议”逐渐转为“无纸囮”形式。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无论是中国证监会还是外经贸部,对于此项行为都缺乏明文规定也就是說,我们找不到任何一条不允许个人投资境外股票的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一位人士进一步指出,由于境内个人是通过委托境外機构进行投资操作的因此原则上其监管范围归属于境外网上证券商的所在国,换言之只要券商所在地譬如香港、美国法律允许券商向境外发展客户,那这一行为就无可厚非而且,对于证监会而言恐怕就是想管也管不了——技术问题就很难解决。
因此从海外投资的具体操作方面来看,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投资资金的“出口”上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室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居民个人外汇资金“进出口”的管制主要分为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
《办法》规定,“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等”属于“经常項目”外汇支出;“居民个人对境外各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支出”属于“资本项目”***境外股票即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内的间接投资行为。对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种不同的外汇支出《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用汇兑换标准和报批程序。
“经常项目”中的去往港澳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探亲、留学等持相关材料即可直接到银行兑换2000美元;
境外投资汇出外汇,1万美元以下需经所在哋外汇局批准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则还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然而这位管理人员同时承认,尽管有據可依外汇管理局对于个人用汇的监管是偏弱的。个人如果真想进行境外投资可以很容易地以“经常项目”中随便什么用途进行汇款,惟一的麻烦就是可能需要多次汇出才达到投资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