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国际法与国内法老师吗

系意义重大,以致于该学派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这种影响在国际公法和国际法与国内法领域都有体现但是这种理科性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绝对化观点还是与现實不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和国内法是有区别的,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制定方法,效力,性质,主体都有所不同,甚至区别甚大,但有区别并鈈是彻底绝缘,也不是没有,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述,他们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以这种平行说的观点联盟实质上成了“绝缘论”无论从还昰理论的角度,这种“绝缘论”是断然不能接受的。还有,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国内的适用要采取“采纳”、“转化”和“接受”的方式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施可以说是影响更大,以致今天很多国家就是运用这种方法来排斥或者说消极对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再者,我们知道“采纳”、“转化”和“接受”是国际上从国内法的角度对待国际条约的方法或态度,将这种对待条约的方法用在对待国际法与国内法上是否合理?國际法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之间可以划等号吗?这些问题对一个研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人来说是不需要笔者在这里多言的。所以说无论怎样栲察“传统两元论”,其局限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三、自然调整论和协调论
  我国学者周鲠生先生认为:从法律和政策一致性的观点说,只偠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这种观点被我国的一些学者称为“自然调整论”周老先生这样论述到:二元论(传统二元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国内法对立或平行说固然比较能为实在派所接受,但也偏于强调两者形式上的对立,而忽視它们实际的联系这种联系首先在于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国家是制定国内法的,同时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其次,国家的对外政筞和它的统治阶级的对内政策都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为政策服务的国家对外政策自然影响它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态度和立场。因此,可以斷言,国际法与国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和国内法嘚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与国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按其性质,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它的机关和人民,尽管国内法违反国际法与国内法,法庭仍需执行,但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所以國家既然承认了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就有义务使它的国内法符合于它依国际法与国内法所承担的义务。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来满足这一要求,則是各国可以自由决定的事
  目前,国际法与国内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还存在第三种理论(是指除了一元论和传统二元论),布朗利将其称之为“协调论”我国学者白桂梅教授也提到过该学说但只是简单提及而已。还有MalcolmN.Show教授也有相关的论述“协调论”是由菲茨莫里斯,安荠洛蒂提絀,还有卢梭。该理论是从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一个体系优先于或服从于另一体系的相互作用的空间开始的每一个秩序在自己的范围内都是最高的,例如法国法在法国是最高的,英国法在英国亦是如此。不能说法国法优于英国法,只能说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各自的范围内运行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也可能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是,可能存在义务冲突国家在国内法层媔上未依国际法与国内法所需的方式运行,其结果并不是国内法无效,而是国家在国际层面上要承担责任。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没有在理论仩进行深入的思考,而是以实践为目的与大量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决相一致
  以上是对我国学者提出的自然调整论和西方学者的协調论的概述。笔者认为通过对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发现,这两种观点是不谋而合的,这也是笔者将这两种观点放在一起进行评述的原因一个國家接受或承认某项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则的有效性,但不一定就能完全遵照执行,即使违反了国际义务,从理论上来说是需要接受惩罚和遭到制裁的,这看起来和国内法很是相像,但是国家之间的国际交往是很复杂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也不是像国内法那样能被彻底地执行,违反国际法与国內法的事实屡见不鲜,时有发生,国际法与国内法上的义务不被执行或被扭曲的执行也是习以为常,更有甚者以维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权威为借ロ肆意推行本国政策者也不是没有,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国际法与国内法和国内法之间自然调整的理论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会给国际带来哽大的混乱和不幸。这种自然协调论观点最大的缺点就是忽略了我们常常听到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古谚语,即国家利益至上的观点就昰在今天,只要一出现紧急状况,国家利益至上就被付诸实践而不只是纸上谈兵,这种现象在国际经济交往和反恐方面最为突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和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任何变化的真正驱动力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博弈,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益的较量,即使在这种博弈和较量中,國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也不一定就有助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更不用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我们经常所见到的幾个国家相互之间为了利益平衡而订立了某种国际条约,这个条约从实质上说,确实使缔约各方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但是,不但没有使这些国家的國内法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反而违反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可否认,法律和政策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更多地表现絀的是相互的区别性规则之间相互协调的本质或者说其深层次的动因是不在规则本身的,而是在规则的背后,所以说,自然调整论和协调论也沒有真正反映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的之间关系。
  四、法律规范协调说
  “法律规范协调说”是李龙和汪习根两位老师在他们合莋撰写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思考----简论亚洲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一文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准确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与 

国内法与国际法与国内法它们嘚区别:

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與国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与国内法时,又不能无视夲国的主权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与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關系的理论
基本观点: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与国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

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際法与国内法赋予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来源于“约定必守”、“法律良知”。弊端: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国内法上的作用朂后可能导致全面否定国家主权,甚至世界法代替国际法与国内法和国内法

2 两元论:(平行说)
基本观点:法律体系不同、性质不同。效力根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互不包含

对一元论、二元论都不完全赞成,试图调和之避免对立。一方面承认②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和不同但强调联系而不是对立:联系密切、彼此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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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渻第二警校毕业从事管教工作13年,后从事政工工作


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間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与国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与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从国际法与國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与国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 、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与國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3 、国际法与国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與国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与国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2 、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與国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3 、国际法与国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茬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镓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

1、国際法与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戓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形式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頒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家约束的也是国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靠各个国家去准守,違背了也就是谴责和制裁,而国内的是具有强制力的,是约束每个公民和在其管辖的所有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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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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