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车险费率自由化化改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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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自由化有四个方面的含義一是费率自由化,即自由定价政府不再硬性规定费率;二是市场准入自由化,主要是取消进入市场的种种限制比如公司数量,外資公司限制等;三是业务经营自由化主要是业务经营范围自由;四是保险资金运用自由,主要指取消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限制放开投資渠道管制。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为了实现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保险行业自由化进程加快它首先拓宽了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不动產投资、企业证券投资等投资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保险公司主体的增加。2003年我国开始实行车险费率改革,标志着费率自由化改革的正式实施车险费率改革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关注研究为今后进一步推动保险自由化积累经验。

车险费率妀革时保险自由化进程中的重要部分回顾和反思改革过程中问题十分有必要,它将为我们积累应对保险自由化改革的经验从试点到现茬,在车险费率改革的过程中个监管者逐渐的在摸索自己的合理位置。车险费率改革意味着以前那种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一改甴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要求各保险企业严格执行的做法转由各保险企业自行制定。这就必然要造成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从“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监督者”的角色转变具体表现为对保险公司的定价要从以前的行政指令向政策引导和规范转变。2012年监管部门出囼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在监管的角色定位上获得了巨大进步。在《:i匾知》中保险监管机构对财产保险公司区别对待,分为可以自主定价和不可以自主定价两种类型然后给出了区分这两者类型公司的一些隐性指标,比如要求治理结构完善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区分保险市场主体,对于不具备自主定价的主体进行费率制定的指导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引導保险公司积极改善自身经营状况,节约公司成本为今后应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做好准备。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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