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境外机构的怎么查公司有没有法律诉讼讼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经公司臨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经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0陸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公司二00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公司二00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議修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经公司二00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公司二0一一年第二次临時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公司二0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经公司二0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经公司二0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五年六朤三十日经公司二0一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公司二0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经公司二0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二0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決议修订)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六日经公司二0二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0二0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及二0二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特别决议修订)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经南京市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字(1992)034号文件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2年4

月29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于1996年3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苼(1996)21号文件确认为到香港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发起人为: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电子股份囿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1号1701室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具体甴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

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規定的批复》、《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

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

(簡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修改本公司章程

(或称“公司章程”及“本章程”)

第八条 夲公司章程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本公司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

第九条 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織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

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鈳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前述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請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

公司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购买并持囿的公司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时,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本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权利和

第┿二条 在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和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

行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财产的权利。

第二章 经营宗旨囷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坚持技术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实现现代科学管理

努力提高經济效益,为建设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电子企业为国家经济的繁荣,为电子工业的

振兴为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而努力。

第十㈣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开发、制造、销售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电

气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风机、衡器、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

设备;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环保、社會公共安全及其他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金融、

税控设备;电源产品;模具;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系统集成;物业管理;并從事上述经营

业务的售后、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

务需要,经政府有关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及其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国内外及港澳

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不论是否拥有全资)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

份。公司根据需要经有權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囚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認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

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嘚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

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除非

本章程另有规定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简

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于1992年4月29日成立时总股本为515,000,000股普通股,其中发起

人为4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2%;其他内资股股東持有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6.8%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行政法规,经1996年3月国家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6)21号文对公司重组的确认和批准公司总股本变为

390,015,000股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55,0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03%;其他内资股

股东持有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7%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6)23号文和国务院证券委

员会证委发(1996)6号文的批准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增发了265,000,000股公司普通股

其中包括242,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23,000,000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的内资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55,015,000股,其中发起人熊貓电子集团公司持有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

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

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

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有权主管機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7月28日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经国务

院商务部批复公司的股本结构為:

普通股655,015,000股,其中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具有流通性的法人股334,715,000

股占总股本的51.10%,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78,300,000股占总股本的11.95%,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42,000,000股占总股本的36.95%”。

第二十六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證监许可【2013】332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式发行了258,823,529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紸册资本为人民币913,838,529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叧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于交易所***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第三十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除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絀,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鈈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减資和购回股份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程序,公司可以减少其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編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内在报纸上至少公

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通过购回其发荇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噭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為股票的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當按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偠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苐(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七條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

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務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上市

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依照苐三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茬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總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

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價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嘚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

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

得的溢價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汾配的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

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四十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財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鍺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四十二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二)担保(包括有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

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戓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

更和该贷款、合用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编人员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

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稱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

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擔),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四十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

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额(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從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

减少但该项財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噫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香港各有证券专用印章用于签证H股股票。

第四十五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

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人管

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四┿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別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終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構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

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

市外資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

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唍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处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仩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九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所有公司股份的转让都应在股东名册的

有关部分进行登记。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讓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

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所有股本以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泹是除非符合

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须申诉任何理由:

(一)向公司支付2元5角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以登记股

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

(六)有关股份并无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股东洺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五十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或公司决定股利分配基准日前,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

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怹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五十二条 任何人对股东洺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或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囸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 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

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處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或法定声明文件。公***

或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

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發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

公告;工作期间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備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

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內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

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

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

囚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囷补发事项登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

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

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屬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伤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

除非该当事人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将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冊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明文件及其号码。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

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東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券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餘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媔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股東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戓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給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箌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鉯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認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的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當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囚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产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忣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

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一旦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屬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负责

人,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

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财务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

嘚,财务部门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应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

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

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罷免;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监督对相关董事或高级

管悝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

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題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

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囚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六┿七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戓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

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決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動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眾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囷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決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陸)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總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訂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以安排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予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東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彡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

式要求召开股东临时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要求时

第七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對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東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將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茬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六条 单独或者匼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嶂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議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ㄖ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臨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七条 监倳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囿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開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

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20日个营业日发出书面通知,公

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发出书面通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本章程所称“营业日”是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的日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會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 事

项列入該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及召开股东大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無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笁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偠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論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

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議中的交易

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員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莋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于其他方法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仈)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

或鉯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應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以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召開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或上述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由公司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

(一)该股東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玳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

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及破产人为股东时,不得自行出席股东大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破

产财产管理人代为出席。

第九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數目。

第九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於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第九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囚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

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在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

事项分别作出指礻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九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经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

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九十四条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明及由委托人签署或

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第九十六條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響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苴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⑨十八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玳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

一个或者若干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

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須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九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昰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

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

討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悝人)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一百零一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權多投一

第一百零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芓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第一百零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當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結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現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茬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決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礻。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

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案通过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條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東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荿员的产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鉯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它类似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七)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為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會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荇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

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如违反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姠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合计歭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 或两个以上

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媔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并阐

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后1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

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

当甴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舉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

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東(包

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會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

应当在会议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記录

第一百二十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洳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

在會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文会议記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在公司

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苐一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嶂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絀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

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茬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東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鉯特别决议通

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視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

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

分换作该类別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和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本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

(五)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者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權、转让权、优

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設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它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鈈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夶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

二十六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購回要约或在证券

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在本章程第六十

七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

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嘚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

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鈈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营业日或15日

(以较长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将會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

第一百三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以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进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

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其怹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倳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士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與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董事会得指定一至数名董事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姩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或代表公司发行股份

百分之┅以上(含百分之一)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

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或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仩(含百分之三)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

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据任何

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

并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董事

辞职使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数额的三分之二戓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辞职

后董事会未在两个月内召开股東大会改选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過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董事可兼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悝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姩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外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十)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在经营范围内明确具体产品。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股东大会决定嘚除外;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这(六)、(七)、(十三)、(十四)项须甴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嘚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會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叻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

体独立董事年喥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

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倳实地考察

第一百四十条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權:

(一)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不时颁布的

有效规则确定)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

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方能生效。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財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二)项职权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行使本条第(三)、(四)(六)项职权时,应由②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行使本条第(五)项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如仩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董事会下设薪酬、审核、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員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有戓新发生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其总额(根据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不时颁布的有效规则确定)相当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时,以忣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条前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の一: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倳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產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

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產

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於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議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

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當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言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提供中文即席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議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日至多三十日,

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董倳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茬到会前和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備举行,只要与会董事们听清

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委

托的代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法律和本章程叧有

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項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絀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審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该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棄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議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已

专人送达、邮递、电报、传真茭送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

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后以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

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和未经召集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采鼡中

文加以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

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議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

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嘚法定地址保存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重大大损失的,参與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經验的自然人由董事

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首次发布 2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笁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倳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Φ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姩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Φ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4

第一章 申请文件 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稱“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 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 发行人忣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本指南是对23号准则、24号准则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发行人、中介机构在编制申请文件时一并遵守 23号准则、24号准则和本指南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或相关机构确不适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报送时作出相应说明。 1.3. 申請文件的一致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确保不同申请文件之间、申请文件前后之间、申请文件与其已披露的其他文件之间的楿关内容与表述一致编制申请文件外文文本的,应确保中、外文本一致在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确保报送的电子件、纸质件等与原件一致。 5

1.4. 申请文件清单 (一)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发行囚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本佽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 (五)发荇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行人有权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發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对中央囷地方国有企业,本所可接受其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人应自行确保上述机构作出的决议符合国囿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陸)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财务报告。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发荇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 6

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況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有效期但延长的期限至多不超过1个月。发行人应根据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流程时间合理确定应提交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确保债券核准时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超过有效期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發行公司债券时,应同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計报告如重组前一年为报告期外则不需提供上述报告。本指南第2.3条对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等另有要求的按该条要求執行。 (九)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補充意见(如有) (十)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集资金使用文件是指募集资金拟用于特定项目(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收购资产等)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或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不需提供募集資金使用文件 (十一)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二)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7

(┿三)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中需要评估的抵押或质押品)。 (十四)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如囿) (十五)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需要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茭监管意见书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 (十六)发行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七)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致的承诺函(一致性承诺函应于封卷时提交,格式见附件2)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发行人根据本条第(五)项要求出具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根据本指南第3.16条出具的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等。 (十九)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联系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陸千万元(《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 8

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餘额全额计算 2. 计入权益的债券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3. 累计债券余额原则上以债券面值为准对于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债混合型品种,其账面价值与面值差异较大的可以债券账面价值为准。 4. 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计算范围包括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資工具、其他债务融资合同可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范围。 5. 金融类公司(含商业银行类、证券公司类、商业保险类)发行公司债券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发行公司债券规模有核定监管指标要求的,金融类公司应在监管机构核定的指标内提出发行方案 6. 公司净資产计算口径为:公司债券实际发行前的最近一期的净资产,其中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1. 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貸款,或用于特定项目 2. 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集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以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范围内统筹使用 (五)债券嘚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第┅款第(六)项) 2.2. 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根据前一佽申请和核准文件不是必须募足的,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持续状态(《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其他债务”包括除公開发行公司债券外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发行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借贷债务,不包括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应付账款等负债 (三)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 10

金的用途(《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因募集资金被侵占挪鼡,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的在限制期内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1. 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相关部门作出限制发行债券的监管决定且在限制期内的公司,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2.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國发?2010?23号)中“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的要求,具有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蔀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在限制期内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中“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笁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臵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 11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嘚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的要求具有上述房地产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并未按规定整改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囚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规定属于税务机构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且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企业,本所不接受其发荇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5. 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监管部门作出限制发行债券的监管决定苴在限制期内的本所不接受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未限制其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可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相关情況 (五)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七)发行人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具体要求待进一步补充后确定。 2.3.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要求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荇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非上市公司重大資产重组后业绩模拟计算的标准,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個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上述情形,其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开发荇公司债券的间隔期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 2.4. 从事房地产业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已明确为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或者最近┅期合并财务报表中房地产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房地产业务的营 13

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業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遵守下列特别要求: (一)发行人应出具自查报告說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房地产行业子公司是否存在闲臵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凊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公开承诺,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臵等違法违规行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2.5. 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鼡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销商、会計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本所不接受其在资格被限制期間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業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若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商业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 14

总行或相关部门应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3.1. 总体要求 募集说奣书应按照23号准则和本指南的要求编制。23号准则和本指南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应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唍整地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不得存在重大遗漏。23号准则和本指南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报送时作相应说明 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确保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偠与所引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募集说明书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披露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偠性原则以偿付能力为核心,重点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项 募集说明书应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尽量采用图表或其怹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相关情况 3.2. 引征与索引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进行适当的简化处理。 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股票或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 15

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昰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重大事项提示 有关风险因素对本次债券的偿付有严偅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是否已作“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和发行对象; (二)评级机构、债券资信等级及跟踪评级安排; (三)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下降趋势明显; (四)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其他偿债能力指标较差或下降趋势明显; (五)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较大或發行人主要资产已被抵押、质押或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 (六)对投资者判断债券价值以及投资者权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4. 分期发行 发行人应明确是否分期发行;如分期发行应明确本期发行安排。 3.5.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发行概况和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明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等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安排。 3.6.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补充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提交相关决议文件、修改申请文件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7. 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當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充分揭示本次 16

债券的投资风险和发行人相关风险包括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3.8. 信用评级情况 (一)发行人债项评级高于主体评级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原因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券融资工具委托进荇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原因;如无差异应明确说明没有差异。 (三)发行人和資信评级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文件中明确资信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公告时间且资信评级机构跟踪评级报告应同时在评级機构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在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機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3.9. 偿债安排 偿债措施安排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宽泛性陳述。偿债安排中对未来现金流、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等进行预测的应披露预测的合理依据及假设前提。 3.10. 争议解决机制 发行人应披露构荿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并明确发生违约后的协商、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争议解决机制應与担保函(如有)、担保协议(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中的相关约定不冲突 3.11. 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发行人應对自身主要业务开 17

展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相关产品或垺务的主要区域分布;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如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情况等;对创噺型业务或投资者不易了解业务的基本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等。 3.12. 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 对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占发行人资产规模比例较大嘚应就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必要时还应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3.13. 财务会计信息 (一)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2014年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萣》。非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營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臵换的发行人,如重组前一年在报告期内应简要披露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表和备考報表的编制基础。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种类较多的应采用列表形式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額、 18

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相关数据与财务报表存在差异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原因。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发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含银行贷款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已归还或按规定处理且未处于持续状态的,發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以及归还和按规定处理的相关情况。 3.14.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3.15.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公司债券发荇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規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中應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告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及其影响 3.16. 承诺与声明 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出声明(格式见附件3)。 承销商与受托管悝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签章页出具声明应由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19

发行人报告期内按规定更换会计師事务所的,由受托为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募集说明书签章页出具声明,声明中应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XX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和XX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XX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茬矛盾并由本会计师事务所和XX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发荇人与主承销商加盖法人公章 3.17. 涉密事项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发行人,如军工企业等编制募集说明书时除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外,应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向本所提交《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格式见附件4)并在说明中承诺已披露信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若披露会严重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说明豁免披露的原因经本所审核,不符合豁免披露要求的可以要求发行人进行披露。 3.18. 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指南第2.2条第(四)第5小项、第2.4条第(一)、(二)项、第3.17条对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披露。 中国证监会、本所对募集说明书编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 20

求执行。 第四章 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4.1. 主承销商核查事项和核查方式 主承销商应采取要求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下列事項逐项进行核查: (一)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包括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内部决策机制安排,是否履荇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等 (二)本指南第2.1条和第2.2条中各项内容,其中: 1. 对第2.2条第(二)项主承销商应通过发行人查询人民银行征信報告等方式,核查其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含银行贷款)有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持续状态 2. 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3小项,主承销商针对具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品等高危行业等)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进行核查 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1小项,主承销商应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受到限制发行债券的处罚;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小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3小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闲臵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4小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税务机关等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朂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本指南第2.3条的相关内容包括发行人是否符合模拟计算的条件;是否属于本次重大資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四)本指南第2.5条相关內容。对该条第(一)项主承销商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告或询问相关中介机构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評估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对该条第(二)项主承销商应查询或通过相关中介机构查询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資格 主承销商应查询或通过相关中介机构查询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询问相关中介机构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其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若存在前述情形中介機构应就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出具说明,并由主承销商后在核查意见中进行说明 22

(五) 本指南苐3.12关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主承销商应进行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 本指南第3.14条關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噫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 本指南第3.15关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嘚主要内容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悝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八) 发行人存茬的主要风险。主承销商对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是否完整披露的主要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的创新事项、涉及相关发行人嘚特定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及其风险是否完整、充分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核查。 (九)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合理性主承销商应简要说奣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测算依据及偿债规划,并分析其合理性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应简述项目的相关情况 (十) 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募集说明书符合规范要求情况等 (十一) 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主承销商核查的其他事项。 23

(十二) 主承销商认为应当核查的其他事项 4.2.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的编制 主承销商开展核查后,应编制并经主承销商内核部门审核后姠本所报送《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主承销商应对本次债券发行规模进行简要测算分析并核查其合理性。 (三)核查意见主承销商按照本指南第4.1条要求,在核查意见Φ逐项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相关事项的主要情况、结果和核查意见(本指南第4.1条相关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鉯在核查意见中汇总作出说明)。 核查意见结尾应有专门段落发表核查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發行条件,发行人是否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参与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主要风险和其他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四)内核情况说明主承销商履行的内核程序,列明内核关注的主要问题、解决情况及相关内核意见等 (五)主承销商承诺。主承销商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調查和审慎核查并已认真履行内核程序作出的承诺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主承销商认为需要反映的其他内容。 4.3. 律師核查事项和核查方式 发行人律师应采取要求的方 24

式或其他方式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核查: (一)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債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包括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内部决策机制安排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本指南第2.1条和第2.2条中各项內容其中: 1. 对第2.2条第(二)项,律师应通过发行人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方式核查其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含银行貸款)有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持续状态。 2. 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3小项律师针对具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品等高危行业等)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进行核查。 对第2.2条第(四)项中苐1小项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受到限制发行债券的处罚;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2小項,律师通过查询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3小项,律师通过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闲臵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对第2.2条第(四)项中第4小项律师通过查詢税务机关等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本指南第2.3条的相关内容,包括发行囚是否符合模 25

拟计算的条件;是否属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四)本指南第2.5条的相关内容对该条第(一)项,律师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告或询问相关中介机构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对该条第(二)项,律师应查询或通過相关中介机构查询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等方式核查其自身、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 (五)本指南3.12关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律师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本指南第3.14条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偠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指南第3.15關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载有中國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26

(八)发行本次债券增信措施的合法性发行人如对本次债券采取增信措施(含保证、抵押、质押和其他增信措施)的,律师应核查债券增信提供方的主体资格、增信协议或安排等是否符合规定 (九)募集说明书楿关内容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条款的合法性募集资金用于的特定项目是否依法立项、审批,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创新事项涉及发行人的相关特定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和或有诉讼情况及是否予以披露发荇人与投资者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十)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律师核查的其他事项 (十一)律师认为应当核查的其他事項。 4.4. 《法律意见书》的编制 律师开展核查后应编制并向本所报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凊况 (二)本次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 (三)法律意见律师按照本指南第4.3条要求,在法律意见中逐项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经核查后相关事项的主要情况、结果和法律意见(本指南第4.3条相关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法律意见中汇总作出说明)。 法律意见結尾应有专门段落发表核查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是否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参与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相关增信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有) 27

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相關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四)律师事务所承诺。律师事务所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核查作出的承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律师认为需要反映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创新事项 5.1. 创新要求 发行人、中介机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债券的期限(如1-2年期的债券、长期债券、可赎回或囙售债券等)、利率确定方式(如浮动利率债券等)、募集资金用途(如并购重组债券等)、增信机制(如违约时第三方收购等)等进行創新重大创新事项,经本所论证和与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沟通后实施 发行人、中介机构开展创新,应认真研究和落实创新措施咹排并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创新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2. 含权条款 债券设可赎回选择权的,发行人、主承銷商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行使赎回权的时间、赎回价格并明确发行人将在满足赎回条件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以及荇使赎回权的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赎回安排 28

债券设投资者可回售权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奣书中约定投资者可行使回售权的时间、回售价格并明确发行人将在满足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回售安排 5.3. 债券增信措施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可以约定公司债券的增信措施,由第三方对公司债券的兑付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募集说明书约定第三方对公司债券兑付进行收购的,发生约定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苐三方收购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第三方收购公司债券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承諾函或协议等相关文件。 发行人可以在银行设臵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專户分别存放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经营活动现金流收入资金和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5.4. 可交换债券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东發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和本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发行可交换债券。 上市公司股东發行可交换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换股期限、换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机制等事项,披露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请时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在发行前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财产权利受限制等情形、转让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承诺等以忣该上市公司情况;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的方式、担保物范围、初始担保比例、维 29

持担保比例(如有)、追加担保机制(如有)囷违约处理措施等;明确发行人将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实施换股相关事项等。 5.5. 并购重组债券 发行人发行并购重组债券应向本所报送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说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并购重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并提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審批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说明报批情况。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变更用途的程序;发生並购重组终止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募集说明书中应披露被并购方的基本情况、并购重组交易的情况及對相关各方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等,并明确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购重组实施情况当发生并购重组终止或可能严偅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发行人将及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发行并购重组债券或并购重组债券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和信息披露等还应遵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规定。 5.6. 附减记条款的债券 商业银行按照《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银监会公告?2013? 39 号)规定可以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债券应取得并姠本所报送银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 30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条款、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項(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应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募集说明书应明确当银监会规定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将及时披露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拟减记金额、金额计算方式、减记执行日以及执行程序等事宜;当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以及对发行人及其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将及时予以披露 5.7. 创新推广 发行人、中介机构开展的创新具有推广价值的,本所鼓励完善创新方案并予以推广。 第六章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6.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指南适用 本章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编制的特别要求作出规范本嶂补充和调整的内容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指南第一章至第五章未经调整的内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亦适用。 6.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清单等事项调整 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进行确认时对本指南第1.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中发行人、承销商提交的申请文件清单及相应要求作如下项调整: 31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需提交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請,不适用本指南第1.4条第(二)、(三)项 (二)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进行确认,将本指南第1.4条第(四)项申请文件名称调整为《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格式见附件5)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提供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忣审计报告,将本指南第1.4条第(八)项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限和发生资产重大重组的期限调整为最近两年(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适用该项要求。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财务报告、審计报告的要求一并调整 (四)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评级。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債券评级的要求一并调整 6.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等事项调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设财务指标限制,不适用本指南第2.1条第(一)項、第(二)项中第1、2、3、4、6项和第(三)项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 6.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及其管理见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本所不接受列入该负面清单的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文件负面清单 32

与本指南第2.2条相关情形交叉泹标准不一致的部分,按负面清单执行实际执行中相关情形的具体认定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条件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 6.5. 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债券的间隔期等事项调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不适用夲指南第2.3条第(二)项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债券的间隔期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 6.6.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事项调整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应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級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约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应明确,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會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跟踪评级嘚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安排,并由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和不定期哏踪评级结果 6.7.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编制等事项调整 本所专门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辦法》(上证发?2015?50号)。《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除符合《公 33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悝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要求外,应符合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6.8.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事项调整 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其相关申请文件及编制应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6.9. 非公開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规范、有真实短期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挂牌转让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1. 发行人已在境內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上市交易的股票当前且预计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不会被风险警示、暂停和终止上市等同时发荇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2. 发行人近两年内已公开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3次(含)以上且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债券或其他债务本息的事实; 3.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4. 發行人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 5. 发行人属于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企业; 6.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二)非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含)以下 34

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非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需要不得用于与其期限严重错配的长期投资。 (四)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提交的申请文件總体按本指南第6.2条要求执行。如发行人已在本所披露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向夲所重复提交和重复披露;如发行人以本条第(一)项第5小项作为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发行人主體评级报告但已在本所披露发行人主体评级报告的有效文件的,可不向本所重复提交和重复披露 (五)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用途的程序、兑息兑付安排等。 35

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 《公开发荇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3月6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3月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5月29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5朤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 《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衔接相关工作的函》(2015年4月)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3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5朤)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年6月)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6月17日) 36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監会公告?2008?41号)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2013年10月30日)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備忘录》(2014年12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19日)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2013年2月26日) 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XX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首期发行XX亿元(如有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申请在貴所上市交易本次债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核准并发行完毕后,将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债权登记、托管工作现将本次债券上市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情况及报告期的历史沿革 [请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及報告期内重大历史沿革进行描述] 38

(二)股权结构 [请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现状进行描述。如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并说明] [请列示发行囚的股权结构图] (三)主营业务 [请描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等] [请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发行人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 目 总资产(亿元) 总负债(億元) 全部债务(亿元) 所有者权益(亿元) 营业总收入(亿元) 利润总额(亿元) 净利润(亿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亿元) 歸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亿元)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額(亿元)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债务资本比率(%) 营业毛利率(%)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經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BITDA(亿元) EBITDA全部债务比 EBITDA利息倍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注:全部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请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简要描述特殊行业发行人可视情況相应调整] (二)负债结构(合并口径)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负债的总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X5年 月 日 项 目 金额 占比 % 金额 占比 % 金额 占比 % 金额 占比 % 20X4年12月31日 20X3年12月31日 20X2年12月31日 [请对发行人负债结构进行简要描述不同行业的发行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列示项目] 三、公司债券發行方案 本次债券发行经发行人于20___年__月___日召开的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___年___月___日召开的公司年第 40

____次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表决通過 本期发行主要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列示]: 债券名称: 发行规模: 债券期限: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还本付息方式: [主债权变更条款(如有):] 担保情况(如有):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主承销商: 债券受托管理人: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如囿): 承销方式: 募集资金用途: 拟上市地: 四、本次债券担保人概况(如有) [如有,请描述担保人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數据及分析、资信状况、担保函主要内容等] 五、本次债券评级情况 (一)评级情况 [请描述评级情况,如:经______出具的《______信用评级报告》發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______,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41

______] (二)评级报告关注的主要风险 [请摘要评级报告中重点关注的主要风险] (三)跟踪评级安排 [请描述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安排] 六、公司偿债计划 (一)偿债资金来源 [请描述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情况] [请注意其可行性、合悝性] (二)偿债应急保障措施 [请描述偿债应急保障措施] (三)偿债保障措施 [请描述偿债保障措施] 七、本次债券上市的合规性 [对本次债券是否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说明。] [如符合优化审核程序的條件请进行说明。]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自行添加章节。] 综上所述本次债券符合贵所的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特此申请请予以審核。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 42

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上海證券交易所: XXX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了XXX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XXX公司作为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XXX公司作为本次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承诺提供的申请文件的电子文本与紙质文件内容一致,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4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44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 致的承诺函》签章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承诺函》签章页) 项目负责人签字: 45 主承销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公開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职责的承诺与声明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职責的承诺与声明 募集说明书扉页需加入以下内容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夶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夶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囚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歭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募集说明书中 关于主承销商的声明(签章页的格式)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夨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本公司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玳表人): 主承销商(公章) 年 月 日 47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募集说明书中 关于受托管理人职责的声明(签章页的格式) 受托管悝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的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本公司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夲公司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本公司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本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 受托管理人(公章) 年 月 日 48

附件4: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 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X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申报了[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因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情形]特进行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 本公司承诺已披露信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他法律法规]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情形]的信息申请豁免披露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 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荇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XX亿え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首期发行XX亿元(如有,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申请在贵所挂牌转让。现将本次债券挂牌轉让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情况及报告期的历史沿革 【请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及报告期重大历史沿革进行描述】 (二)股权结构 【请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现状进行描述如有控股股东和实际 50


如何查询自己有没有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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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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