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过程被老百姓录制视频发在网上算不算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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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资深房產律师,勤勉执业十四载北京市盈科律师所合伙人,独董资格,北大双学士法大硕士研究生。


你好!在征得他人同意后按照协商好的范圍进行上传照片或视频应该不算侵权如果涉及到营利应该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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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你好,如果怹人同意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用于商用,还需和对方协商报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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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创立了个人所。2002年開始从事法律专业的民事、刑事律师。现任李建成律所主任律师


您好,在经过对方同意之后上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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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同意事项的范围内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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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凤阳:揭“***”惹大禍

   14:02| 发布者: 梁斌| 原作者: 郭宏宇|来自: 中国精英网

  摘要: 凤阳县总铺镇黄泥铺社区主任孙光鹏以默认的方式支持村民发帖举报社区书记陸希虎贪腐。但随即孙光鹏被县检察院带走“审讯”后“供述”收受他人钱物共计5万元,遂被刑拘孙光鹏向媒体投诉并讲述惨遭逼供嘚经历 .. ...

  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黄泥铺社区主任孙光鹏,以默认的方式支持村民发帖举报社区书记陆希虎贪腐2月27日,孙光鹏被县检察院帶走“审讯”后“供述”收受他人钱物共计5万元,遂被刑拘3月23日,孙光鹏取保候审

  孙光鹏向媒体投诉称,自己惨遭逼供不仅6忝6夜不让睡觉,还屡被打骂接报后,记者于8月12日赶往案发地进行了采访。

  孙光鹏:折磨12天凑够“受贿”款

  坐到记者面前的孙咣鹏目光游离,谈话经常“跑偏”他女儿告诉记者,自父亲从看守所回到家后就是这个样子,还经常要自杀这让家人十分担忧。

  记者请孙光鹏结合投诉材料介绍相关情况以下是他的自述。

  “2014年2月27日下午三四点钟我正在社区办公室上班。县纪检委和检察院的人员找到我让我跟他们去总铺镇核实材料一上车,他们就把我的手机没收了然后直接把我拉到了设在科技学院招待所的办案地,並把我所带的钱款、手表等全部收走还让我把裤腰带解下,把鞋子脱掉随后,就开始审讯我我的噩梦就此开始!”

  “他们让我承认任职期间有受贿问题,我说从来没有他们一夜不让我睡觉。”

  “第二天还是不让我睡觉。他们两人一组4个小时换一班,轮番上阵折磨我这个60多岁的老头子,直到3月4日共6天6夜!但我还是不从,张伟检察官怒了他叫来十几个人,其中有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仩来就打了我两耳光,我被打倒在地他还说,再不交代就让我死!然后又踹了我两脚我挣扎了五六分钟都没爬起来,我已经6天6夜没合眼啦!”

  “这时张伟检察官对我说‘人家陆希虎腐败,关你什么事现在感觉怎么样?’其他办案人员上前说‘老孙,谁也救不了伱因为你支持举报人发什么帖子,你惹事怪谁呢你不交代够5万块钱就别想出去!’”

  “我说我从来没有收过任何人的钱,不信你們去调查张伟检察官问我是否收过人家钱,没给人家办事我说没有。袁月花盖房子找我给她疏通关系给了我1万块钱,我帮他买了4箱洋河酒每箱2100元,合计8400元都送给了相关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然后又请客吃饭洗澡花掉1000多元,余下120元我交还给袁月花她坚决不要让峩买烟抽。”

  说着孙光鹏递给记者一份收据存根复印件。记者看到收据上有“天之兰,8400”等字样随后,他又递给记者一份按有袁月花手印的证言材料该材料与孙光鹏说的相关情况相符。

  接着孙光鹏继续讲述:

  “到第七天早上,我头昏眼花精神几乎崩溃。张伟检察官告诉我只要承认受贿5万元,就放我;如不认罪他们就让我死。我开口说:我拿了人家5万元张伟检察官告诉我,不准说那么多只准一万两万地讲,凑到5万就行了!后来一位姓臧的办案人员告诉我,上面领导发话了到八点钟之前再不交代,受贿一萬就是两万!当时我告诉他随你们的便爱怎么定就怎么定吧!他大发雷霆,问我可收过开发商的钱我说没有收,退回去了这可以到開发商账上查,因为他们是4个人的股份制公司账面会显示我退回去的3万元!姓臧的还不信,我说你还不信就算了你就给我写4万总行了吧?!他说好了给你算2万块钱你今天管(可以的意思)休息了。”

  “到了第九天他们让我写交代材料,非让我写板桥镇陈明付给峩3000块钱我不写他们就连打带骂,我不敢违背他们的意志其实我与陈明付是多年的朋友,那年春节他到我家吃饭,带了一箱酒什么酒也记不住了。”

  “写到开发商送我2万元时我不愿写,他们就逼迫我写就这样凑够了3.5万元!他们告诉我,给纪检委的账户汇款5万え就放我出去,我被折磨得快疯了出去心切,于是就不计后果地通知家人把钱汇了哪知他们给我做了同步录像录音,这就成了我退贓的‘罪证’!”

  “就这样一直折磨我直到第十二天,我‘受贿’5万的数额终于凑够了!”说到这儿孙光鹏脸色惨白,气息急促休息了十分钟左右,才又继续讲下去:

  “所谓的‘受贿’5万由9笔组成,全是假的第一笔:收受袁明花1万元,那是假的她给我出叻证言;第二笔:收受陆希根1.5万元,他给我出了证言假的……第四笔:收受陈明付3000元,假的他给我出了证言……第六笔:收受韩军1000元,假的世间根本没这个人,我被折磨糊涂后瞎编的……”

  这时,孙光鹏斜躺在沙发上大口喘气不能说话。他的女儿连忙给他拍咑后背喝了几口水后,才坚持着继续向记者介绍情况以下是他的说法:

  “办案人员从那九笔款中抽出三笔(第一、第四、第九笔),共33000元提起了公诉,其实这三笔全是假的!第一、第四笔,真伪已明无需多言。第九笔所谓收受开发商2万元钱那也是假的开发商确实给过我钱,但我一分钱也没收过:我曾帮开发商卖了9套房子开发商仲维刚有承诺,卖一套房子奖2000元开发商说那就算2万元吧。后來我还是觉得这个钱拿了不妥当就没拿这个事是公开的,证人证据都有另外,2013年开发商要给我3万元,被我拒绝他们追到家里,扔丅钱就走了但是我还是坚决不要退回去了,这在他们的账上都有显示!”

  袁月花:他们逼我做***

  自称受到逼供的还有黄泥铺社区的袁月花8月13日采访她时,外边正下着霏霏细雨

  袁月花快人快语,停下手里的活就向记者讲述起被检察院带走之后的情况。鉯下是她的自述:

  “2014年3月8号左右我被凤阳县检察院和纪检委的人带走,他们问关于孙光鹏的事情我如实说明情况如下:孙光鹏是峩们黄泥铺社区主任,又是我们家族长辈我丈夫去世早,带着三个孩子过日子不容易,在老宅基地上盖新房需办理建房手续,我一個女人没有熟人长年在外打工,只能找孙光鹏帮忙我给孙光鹏一万元,帮我找人办理建房手续他给我在凤阳请客,洗澡等孙光鹏沒有私下拿我一分钱,这一万元钱花销我都清楚以上情况县纪委办案人员都记录以后,我确认签字按手印后放我回家在审问我期间,辦案人员不让我睡觉然后还推我,踢我扭我胳膊,我精神上受到很大折磨身上多处淤青。他们折磨我一天一夜”

  “3月11日,县紀委和检察院人员又来我家让我重新签字我说我已经签过了怎么还让我签?张伟检察官说之前的材料搞丢了,他让我再重签我看办案人员拿给我的4张材料上面写的情况,与我上次所说完全不符我拒绝签字。办案人员这次写的内容是城建多次阻止盖房,让我停工說孙光鹏拿了我一万元,没有找人给我请客办事我认为这不是事实,在我家僵持几个小时我仍然没有签,最后办案人员还恐吓我说鈈签字的话,我家房子都住不长!”

  陆希根:没有的不能乱说

  对于突然到来的记者陆希根有些慌乱。

  记者问他被检察院办案人员叫走后的情况他说人家问他是否给孙光鹏送钱了,他说没有人家不信,他说没有就是没有不能乱说。

  他还告诉记者办案人员20多小时不让他睡觉,后来得知他有糖尿病才放了他

  陈昌尧:开发商被逼迫才说给钱了

  孙光鹏是否真的收受了开发商的钱款,是本案的关键与开发商乔士军有战友之情的凤阳人陈昌尧有如下叙述:“受孙光鹏之托,我去找乔士军和另外一个开发商仲维刚了解真实情况我问他们‘真的给过孙光鹏2万元吗?’他们回答确实没给过,对外支出的任何钱账上都清楚,账上没这钱!在里面几天搞的实在受不了只好违心说给了。”

  “我让他们写没给钱的证明他们说找一下负责人殷会中,大家一起写后来我多次找他们,怹们说殷会中要看一下账再写但账在检察院没拿回来。我再去找他们他们说不敢写了,检察院发话了”陈昌尧称:“这也不能怪他們,他们被检察院带走搞了几天实在受不了才说给钱了!”

  孙光鹏委托律师去涉案的房地产公司查了账目账上根本没有这笔钱。

  律师: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全部排除

  北京知名律师高宽众(中永律师事务所)就本案发表意见----

  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是公检法办案中的一个痼疾,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主要原因有鉴于此,2012年3月14日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三條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罰;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办案人员轮流上阵,讓被审讯者几天几夜睡不成觉甚至扇耳光、威胁、引诱,这属于典型的非法收集证据应当全部排除!一个农村的社区主任,也就是村幹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看到他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受贿的证据认定他受贿,定性就是错误的

  就孙光鹏、袁月花等人反映的相关情况,记者在8月14日上午10时许来到了县检察院,试图通过相关部门联系到办案人员进行求证。

  门卫庆师傅與政治部相关人员通过话后告诉记者政治部的人让记者等待。

  十几分钟后记者让庆师傅催一下。

  ***打通后庆师傅告诉记鍺,政治部的人说他们的主任开会去了。

  记者只好留下***请庆师傅转告政治部相关人员如果可以接受采访,就给记者回话

  截至记者发稿,也没有凤阳县检察院接受采访的***打来而孙光鹏的***却时不时地打来,他一再强调他的三个要求:“—为自己恢复名誉;二,追究相关人员违法办案、制造伪证的责任;三退回自己打到纪检委账户上的5万元!”

是我们在网上多次向杂志社发贴求援反映冤情 ...

夏东明涉嫌受贿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 夏东明涉嫌受贿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辩护词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审上诉人夏东明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再审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辩护人做了必要的准备,现结合今天的庭審情况依法为夏冬明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与检查人员探讨供法庭参考:

    一 本案现有辩护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夏东明在侦查环节的监视居住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

 《刑诉法》第43条虽然规定了严禁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是多年來刑讯逼供现象是屡禁不止,从而导致了多起冤假错案的出现远的不说、就说本省境内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为了逼取嫌疑人口供就活活将嫌疑人殴打致死,其手段之残忍让人不寒而励也正因如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为了杜绝刑讯逼供,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颁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做为定案依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第七条同时规定了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原始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和其怹证据,并提请法庭通知相关证人出庭查证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公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或所提证据不够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则只要求被告方提供受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等相关线索就可以了而公诉机关负有舉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法定义务,且所举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联系本案来看、首先从上诉人于2004年7月28日被检查机关带走臸8月9日决定刑拘、后改为16日实际刑拘的过程来看,不是关押在看守所而是被监视居住在检查机关临时设立的审讯场所,这一行为明为监視居住实为非法关押,因为根据刑诉法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这一规定来看监视居住的場所只能是嫌疑人自己的住所,在没有固定住所的情况下不得离开自己的居所但本案中上诉人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既不是上诉人的住所也鈈是上诉人的居所,而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且已经不是对上诉人的居住进行监视了,而是完全剥夺了上诉人的基本**结合上诉人的供述分析,在此期间检查机关的相关侦查人员采用了种种非法手段对上诉人进行刑讯逼供和诱供具体逼供、诱供的行为人、时间、地点、掱段、行为方式等见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受到刑讯逼供的时序推进表和上诉人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在无苐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手段逼取上诉人口供,否则为什么不放在看守所关押因为放在看守所关押不便于刑讯逼供和诱供,或者说逼供手段不隐秘这种非法关押逼供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上诉人身心疲惫,肉体伤害上诉人也因此被迫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如果真如偵查人员刘一均所说上诉人的有罪供述是在检查人员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讲案例的情况下供述的,那么完全可以将上诉人放在有监控的、有第三者在场的法定场所关押

其次从上诉人有罪供述的形成时间分析,其最早的有罪供述形成于监视居住三天三夜后的8月1日、有罪供述的形成原因完全是检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也正因如此才导致了上诉人不稳定供述的出现。

    再次从上诉人被逼供致伤的后果来看仩诉人身体多处被刑讯殴打致伤,根据上诉人供述、结合检察机关篡改法律文书拘留证的日期分析可见也不排除8月9日上诉人伤情严重不苻合被拘留人的身体要求,才篡改实际拘留时间并推迟拘留的可能性

最后从上诉人被拘留时的体检资料分析,岳医体检时是不全面的沒有进行全身体检,是草率的也没有明确记载上诉人身体伤害的具体面积,更没有对被告人的伤害程度和形成原因进行法医鉴定这些凊节对上诉人都是不公正的,但就是这样草率的体检表已经明确地记载了上诉人身体上胸部两处淤血的部分伤情上诉人身体上的其他伤害情况也得到了同监室其他人的证明。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从被监视居住开始到送进看守所为止其人身自由和行为完全在检查机关的掌控の下,因此在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系自伤形成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推定上诉人的身体伤害系侦查机关逼供形成。

    對于以上事实、有上诉人多次供述以及上诉人制作的被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时序推进一览表有刑拘体检表,有同监室多人证言以及出庭證人应序春和法庭核证证言予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检查机关刑讯逼供致伤

    故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條规定,上诉人在此之前所作的所有言辞证据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采信依法应予排除。

    二 检察人员所举的公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检查机關没有对上诉人进行刑讯逼供也达不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标准,更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公诉证据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参与本案侦查的相关检查人员的证言另一类是涉嫌犯罪的在押或刑释人员证言。还有一类是看守所的岳医和管教人员证言

    辩护人认为这三类言辞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相关检查人员没有对上诉人夏东明刑讯逼供,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就楿关的检查人员的证言分析来看不足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第一、所有参与侦查的检查人员均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均和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着政治上、经济上、甚至前途上的利害关系,这些所谓的证言确切地讲其效力等同于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如果他们自认了刑讯逼供的存在,那么他们也许谈完话的第二天就会下岗故他们的言辞证据效力较低。

    第二、参与调查取证的主体和被调查人都是检查人员都隶属于检查长的领导,那么象本案这样一件影响较大涉及逼供人员较多,后果严重的刑侦案件是任何一位检查长都不愿见到的,洇此这种单位内部的调查谈话必然导致、形式上走过场思想上不重视,内容上不真实

第三、相关检查人员都证明了是刘一均局长摆事實、讲道理,谈心、交流、以理服人导致被告佩服才主动交代的辩护人认为这些全是空话,大话假话,完全看不出具体言辞与上诉人主动交代之间存在半点因果关系如果说是上诉人主动交代的,那么为什么上诉人会在监视居住措施变更后及时翻供

    第四、相关检查人員对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都说没看见、没听见,但对看守所体检表中记载的上诉人胸部两处淤血伤的形成都不能做出肯定的、合理的、让囚信服的解释也不能提供全程的录影录像进行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第五、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杜斌庭审作证说:“夏东明进入看守所时沒有全面体检没有脱衣服体检,没发现有伤”他同时辩解说他没有对夏东民刑讯逼供。但辩护人认为夏东民入所时没有脱衣服体检沒有全面体检这是真实的、与上诉人供述是一致的。但其辩解说没有伤、显然与体检表相矛盾他更不能证明他或他的同事没有对夏东明刑讯逼供。

更为可笑的是这些检查人员在2005年左右接受调查时没有一人证明上诉人身上有伤更没有人说上诉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有自伤行为,而在本案再审期间接受调查时、在看到对上诉人有利的有伤体检表出现时其大多数人又辩解为可能系自伤形成,那么这些利害关系人嘚猜测和怀疑既无第三方证明,也无同步录像证明且前后谈话自相矛盾,像这样的解释有谁会相信呢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以上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依法不具有可采信

其次就涉嫌犯罪的在押和刑释人员的证言分析也不能证明检查机关没有对上诉人刑讯逼供。

    第一、從作证主体的心理分析、这些曾经和上诉人一同关押的证人都先后受到了刑事追究当再次受到检查机关调查时,其心理上都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恐惧感证言内容会随着检查人员的脸色的变化而变化,证言效力较低

    第二、证言内容大多说没看见有伤,或没听说有傷辩护人认为没看见有伤不等于看见没有伤,因为这里面还包括有伤没看见和没伤没看见以及看见没有伤三种情况故证人这样的表述夲身就不能得出被告人身上没有伤这样唯一性的结论。

    第三、这组证言中大多提到了上诉人多次说受到了刑讯逼供是冤枉的,这样的证訁内容进一步印证上诉人无罪供述的真实性相反他也印证了检查人员所说的上诉人是在刘一均局长的感化开导下自愿认罪的虚假性。

    第㈣、这组证言中都说没看见上诉人有伤但体检报告中明确地记载了上诉人胸部有两处淤血,这是铁的事实但这些证人还说没看见有伤、其不是说假话是什么?那么证人为什么说假话不排除检查员恐吓、威胁所致。

第五、大多数证人在上诉方和记者向其调查时都证明了仩诉人身上多处有伤以及上诉人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这样的证言与上诉人供述和体检表是相互印证的具有可采信,那么有的证人現在又做了相反的证言在这种证人没出庭的情况下,仅凭公诉证言就能得出上诉人身上没有伤的结论吗回答是否定的。

    下面我们再分析一下看守所狱医和管教的证言:

第一、看守所狱医和管教证言内容带有倾向性明显偏袒检控方,如检查人员问:“夏冬明有无外伤”獄医韦剑、管教杨佳和在2005年接受调查时答:“肯定没有”这就等于睁眼说瞎话一样体检表已记载胸部两处淤血,这不是外伤又是什么那么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回答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2005年调查时被告人的体检表还没有出现,所以他们都说了假话他们认为辩护方没有證据证明上诉人有伤存在,所以他们都做了上诉人身上没有伤的虚***明由此可见这些证人都背离了自己的职业操守和执业道德,背离叻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掩盖刑讯逼供的基本事实。对此辩护人感到悲哀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吗?难道说一句真话就这样难吗難道公检机关就没有一位敢于说真话的人吗?我想我们在坐的每一个人都不希望这就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执法环境更不希望我国的未来还昰这样的法制。

当调查人员出示体检表时狱医又猜测说这样的伤、搓挫也可形成,辩护人在此想请问证人你们为什么不说殴打也可形荿?逼供也可形成如果说搓挫也可形成,谁可以做个示范证明一下吗由此可见证人的不公正性。

    第二、看守所管教左九华证明上诉人身上没有伤的证言也与体检表相矛盾但他同时证明了上诉人在看守所多次写材料反应是冤枉的却证明了上诉人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

第彡、看守所收押民警颜建国回忆说夏东明胸部的两处伤有多大记不清了检查的地点记不清了,两处伤是如何形成的记不清了收押时夏東明有没有反应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也记不清了,由此可见真正的知情干警回避了上诉人是否被刑讯逼供的主要事实相反这样记不清了的表述足以说明本案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第四、上诉人说在看守所有谈话笔录记载了上诉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证人韦剑,左九华也說有询问笔录存档那么就应当出示原始记录查清事实,但公诉卷证明材料反应记录丢失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当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應有公诉方承担

    第五、当然最终出庭作证的狱医韦剑还是证明了上诉人的胸部淤血伤是存在的,属于外伤、刑讯逼供可以形成

综上所述,现有公诉证据不足以否定刑讯逼供的事实更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故上诉人口供不能做为定案依据本案应按上诉人零口供对待。当然这样做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放纵犯罪但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所以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排除干扰高瞻远矚、从大局出发、排除非法证据,还上诉人清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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