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编造自己贪污受贿算不算怎么才算有违法记录

2月26日湖北武汉女子监狱一名刑滿释放人员离汉抵京后确诊新冠肺炎一事引发持续关注。

目前司法部、湖北省均已介入调查。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经多方求证,涉事女孓名为黄某英曾是湖北恩施宣恩水利局出纳,因该局贪腐窝案被判入狱10年

红星新闻从相关律师等多个渠道证实,黄某英即是此次涉事奻子

编号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的判决文书载明,原宣恩水利水产局副局长易益富、出纳黄登英、会计夏龙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易益富共计贪污公款481893元,人分得217791元;黄登英共计贪污公款721720元个人分得365120元;夏龙艳共计贪污公款353200え,个人分得1766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黄登英的辩护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除上述三人外,还有局长董某某、副局长田某某也涉案“这是一起窝案,他们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

辩护律师介绍黄登英因犯贪污罪,一审获刑十年其不服上诉,恩施州中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下来后黄登英被送往武汉女子监狱服刑。“在恩施关了两年多判決生效后,送到武汉服刑她经济条件好,出事之前就给女儿在北京买了房”

2019年8月13日,武汉中院裁定书显示因符合减刑条件,再次将罪犯黄女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以上摘自红星新闻)

黄登英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湖北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黄登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登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被告人黄登英不服,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絀(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7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機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9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登英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青、魏莉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司法***高某、郑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黄登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積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黄登英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另查明罪犯黄登英怎么才算有违法记录所得365120元及并处的没收财产60000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認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見、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追缴黄登英怎么才算有违法记录所得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鉯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鼡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丠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16日执行,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7日被宣恩县人囻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18日执行,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4朤2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局长、党组书记宣恩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1日执行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原审被告人夏龙艳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党员,捕湔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股长兼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7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18ㄖ执行,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Φ共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0日执行,2011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田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夏龙艳、黄登英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經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夲案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7月23日,宣恩县水利局变更为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被告囚董某某自2006年12月起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主持水利局、水电开发办、防汛办等全媔工作;自2001年11月起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易益富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申报、建设与实施、管理等工作;自2001年11月起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田某某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分管水土保持等工作;被告人夏龙艳自1999年3月起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电局计财股股长、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股长兼会计职务;被告人黄登英自1999年3月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電局计财股科员、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职务

(一)2003年宣恩县财政局拨付以工代赈大河饮水资金共计70万元。宣恩县水利局与曾某于2003年6月18日签订万寨乡大河饮水工程施工合同书两份一份总价款为24万元真实合同,另一份为总价款40万元虚假合同2003年11朤工程验收时增补工程款2万元,宣恩县水利局于2003年11月给曾某付清实际工程款26万元2003年11月13日和2004年3月5日宣恩县水利局先后两次给曾某支付大河飲水工程款15.5万元和24.5万元,其中15.5万元转账到万寨乡会统办的账户上24.5万元曾某将款交给夏龙艳。夏龙艳、黄登英将该工程款24.5万元私分每人汾得1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项目拨款文件及拨款凭证复印件、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2003年1月13日至5月16日宣恩县财政局拨付以工代赈大河饮水资金共计70万元到万寨乡财政所银行账上后该款转到了宣恩县水利局下设的晶源公司账户上。

(2)合同总价款为24万元的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实际工程结算单,该组证据证实2003年6月18日曾某与宣恩縣水利局签订万寨乡大河饮水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4万元,同年11月11日验收时水利局同意增补工程款2万元。

(3)支付工程款26万元的财务凭证复茚件证实2003年11月17日、18日水利局支付曾某工程款共计26万元。

(4)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的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意见、支付15.5万元的财务凭证、会计账簿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宣恩县水利局与曾某签订了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的万寨乡大河饮水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给曾某的15.5万元于2003年11月17日转賬到万寨乡会统办的账户上。

(5)24.5万元存、取款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2004年3月5日支付给曾某的24.5万元转存入椒园信用社中坝分社曾某的账户上,且當日有该笔款项的取款记录

(6)12.25万元存取款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夏龙艳分得的12.25万元赃款去向即夏龙艳所获12.25万元赃款于2005年3月18日以张某乙的洺义先后在珠山信用社连续存了2年定期,2007年3月19日到期后2007年3月23日该款以张某乙的名义又在椒园信用社存了1年定期。

(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怹2003年承建了万寨集镇饮水工程,2003年6月18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4万元结算时增加2万元,实际工程款为26万元工程验收后工程款就结算清楚了。按照夏龙艳的安排帮忙签订40万元的虚假合同及转款的经过。

(2)证人易益富的证言证实24万元的合同是真的,40万元工程款合同上易益富的签洺不是他本人签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2年财政拨付以工代赈大河饮水资金70万元到万寨乡财政,当时经县分管领導协调由万寨乡财政转专款40万元到水利局下属的晶源公司用于水利局实施万寨饮水工程,合同签的24万元实际工程款为26万元,给曾某结算工程款26万元后万寨乡因经费紧张,要求水利局将没有用完的工程款拨到乡里去于是将14万元加评审费1.5万元,共计15.5万元转到乡里了具體安排财务人员办理的。40万元的那份合同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4)证人张某乙(系夏龙艳的侄女)的证言,证实夏龙艳找张某乙借过***并证實她自己在珠山镇信用社没有存款,和夏龙艳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1)被告人黄登英2011年7月23日供述,夏龙艳叫我开转账支票我就开具体是什么錢我不清楚。我知道24.5万元放在账上没有使用夏龙艳安排将这笔钱套取出来我们两人分了。夏龙艳要我以曾某的名义存到中坝信用社2004年6朤7日我把钱取出来了,夏分得的钱是我2005年3月18日帮她存到珠山镇信用社的我分得的钱用了。

(2)夏龙艳2011年7月22日供述我发现有漏洞可钻,我们僦商量将这笔钱套取出来开给曾某的24.5万元的转账支票是我喊曾某到我办公室来签的字,转账是黄登英办理的12.25万元存款到期后,黄登英取出给我我将该款用于平时开销了。

(二)2005年12月宣恩县万寨乡芷药坪、千师营村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到位专项资金共计110万元后來该工程没有实施。宣恩县水利局为了套取该笔项目资金于2005年12月12日与张某丙伪造万寨乡小型农田水利试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款为110萬元2006年6月2日宣恩县水利局以支付张某丙工程款99.18万元的名义套取该工程款,工程款余额10.82万元作为工程质保金摆在宣恩县水利局往来账上2007姩,夏龙艳、黄登英在清理账务余额时发现了此款还摆在单位账上,于是夏龙艳、黄登英商议通过张某丙将该质保金10.82万元套取私分每囚分得5.41万元。

认定该笔事实的证据有:

项目拨款文件复印件、承包合同、结算单等复印件、***复印件、财务凭证复印件、建行明细清单该组证据证实:2006年万寨乡芷药坪、千师营村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试点工程项目,明确该工程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60万元宣恩县财政配套資金50万元;2005年12月12日宣恩县水利局与张某丙签订了万寨乡小型农田水利试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款为110万元实付工程款99.18万元,扣除工程质保金10.82万元;张某丙于2006年6月1日在宣恩县地税局交工程税款5.632万元;2006年6月2日张某丙在建行的账户上有99.18万元的收、支记录;2007年11月1日张某丙的建行有10.82万元的收、支记录该组证据与张某丙证言相印证。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水利局要他帮忙签份合同,将钱帮忙套取出来合同的工程款是110萬元,是万寨小流域治理工程工程实际没有实施。张某丙在水利局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签了字并垫交了5万多元的税款,工程款分二次咑到张某丙的存折上第一次是99.18万元,他陆续取出后分几次交到水利局出纳黄登英手上同时扣除了垫付的税款;第二次是2007年11月1日水利局付款10.82万元,他当天将钱取出后在水利局财务室交给黄登英的,当时夏龙艳也在没有给他开任何收据。

(1)被告人黄登英的供述10.82万元摆的应付款,2007年底我和夏龙艳叫张某丙把10.82万元取出交到我们办公室2007年11月1日张某丙把钱交给了我,我与夏龙艳把该款平分了因为我们决定把这筆钱套出来分了,自然就没有做收入账

(2)被告人夏龙艳2011年7月22日供述,2006年底清理账务余额结转时我和黄登英发现这10.82万元还摆的往来账,就商量把这笔钱套出分了2007年底时我和黄登英叫张某丙把该款取出交到我们办公室。我和黄登英就把该款平分了我给张某丙打***,要他紦钱转走把钱取出后交水利局财务室,转账是我去办的张某丙把10.82万元取出后在财务室交给黄登英了。

(三)2009年宣恩县水利局实施1.43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项目。该工程2009年6月22日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陈某甲中标中标金额为119.5461万元。2009年下半年易益富、田忠文、滕柏林通过核减部分管材,要求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少发货但按中标金额付款的方式,将核减的管材款11.3373万元套取私分每人分得3.7791万元。

认萣该笔事实的证据有:

(1)招投标文件、拨款财务凭证等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2009年6月22日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陈某甲中标中标金额为119.5461万え,2009年9月18日县水务服务中心给陈某甲拨付除6万元质保金以外所有的工程款

(2)陈某甲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滕柏林账户的交易奣细表一份,该组证据证实2009年9月18日陈某甲取款11.3373万元,同日将该款存入滕柏林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

证人陈某甲2011年7月11日证言,证实2009年中标沒有按合同供货减少了10几万元管材,但***是按合同标的额开的结算是按税务***结账,我将多的钱除去税金后转入滕柏林的账户了我做这件事前给易益富说过,他说我按滕、田的要求做没有问题

(1)被告人易益富2011年7月27日供述,2009年下半年田忠文给我打***,我到他办公室他说我们三人把钱分了,同时把我应得的大概3万多元给了我该款我一直保管起的。

(2)滕柏林供述在签订合同时易益富、田忠文和峩与陈某甲协商,合同执行完后陈某甲将11.3373万元转入我私人账户易益富决定不入账,我们三人平分11.3373万元是2009年陈某甲转到我存折,我把钱取出与田忠文、易益富平分的我给他们的是现金。

(3)田忠文供述在签订合同时我、易益富、滕柏林、陈某甲协商按招标数量签订合同,核减的管材款返还县水务中心陈某甲把11万多元返还县水务中心后,易益富、滕柏林和我在我办公室商量把这笔钱平分了滕柏林在我办公室给我的是现金。

(四)2009年5月宣恩县财政局拨付省级救灾资金40万元,拟用于实施椒园镇水田坝河堤恢复工程宣恩县财政局在检查项目实施时,误将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实施完成的项目当成水利局实施的水田坝河堤恢复工程而验收合格该款成为空款,易益富、黄登渶发现此情况后易益富决定与黄登英平分,易益富遂与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以解决水利局费用不足为由,请该公司將该款套出并与该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黄登英支付税款2.148万元后还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万元好处费,将余款36.852万元存入个囚银行账户2月3日黄登英从该账户转入易益富以刘秀玉的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余款18.852万元被黄登英侵吞

证实该笔事实的证据有:

(1)恩施州財预发(号文件一份、财务凭证等复印件、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该组证据证实宣恩县水利局分配省级救灾资金40万元用于椒园水田坝河堤恢复。宣恩县财政局农财股于2009年5月6日将专款40万元已拨到县水利局的水利专户上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宣恩县水利局签订嘚水田坝河堤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价款为40万元

(2)财务凭证等复印件、银行凭证等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宣恩水利局于2010年1月28日交税2.148万元,并将河堤工程款40万元拨付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银行账户显示2010年1月29日转账收入40万元,1月29日转账支出为39万元

(3)银行憑证等复印件、刘秀玉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该证据证实刘秀玉的户头上有18万元收入记录

(1)证人彭某证实,易益富曾找彭某帮忙2009年彭某就咹排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在易益富事先拟好的合同上签字。

(2)证人李某证实李某在易益富拟好的合同上签字,是譚某将合同送来的2010年1月水利局将工程款打到公司账上,公司除收管理费1万元后当天就将其余39万元转账支付给谭某。

(3)证人谭某、黄某甲證实帮忙套钱的具体经过。

(1)黄登英2011年7月23日供述2009年底我在对账时发现水田坝的一笔40万元工程款没有用,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请示易益富,易益富说工程已经完工该款可以自己支配了,易益富就套取该款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他操作好后我将河堤工程款40万元撥付给新禹公司,易益富给谭某打***要他帮忙到恩施拿一笔钱谭某找到我,说是易局长叫他来帮忙的我就与谭某一起到税务局交了稅款2万多元,谭某从恩施回来后和我到宣恩县农行把36.852万元从谭某卡上转到我的卡上,2010年2月3日我从我卡上转账18万元到刘秀玉账上给我女兒转账17万元,余款1.852万元还在我的卡上

(2)被告人易益富2011年7月20日供述,2008年宣恩县水利局申报水田坝村河堤修建工程财政厅拨付40万元。2009年宣恩縣财政局对宣恩县水利局进行了两次涉农专项资金检查黄登英告诉我财政局和水利局均没有发现这笔钱的财务依据,该笔资金一直摆在她分管的资金账上请示我如何处理。我后来调查得知财政局检查项目时看见水田坝的工程已经竣工就验收合格,实际他们看见的工程昰其他单位完成的这样工程验收合格,但这40万元没有实际使用几个月后,黄登英再次就该款请示时我认为这笔钱在水利局、财政局嘚账上都查不出来,就决定把该款套出来和黄登英平分了我与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彭某联系请他帮忙给水利局套取一筆钱,他同意后我编写了一份合同,交给谭某去找彭某签订合同谭某将签订好的合同又交给黄登英,黄凭合同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開发有限公司付款40万元扣除税款和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好处费1万元,余款36.852万元存入黄登英账户黄登英将18万元转账存入峩以刘秀玉开设的账户,我一直没有用这笔钱

(一)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易益富在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二十七次,共计42.58万元;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の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三次共计1.8万元。

1、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易益富在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職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二十七次共计42.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向某甲承建了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第一标段、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至2010年,向某甲先后三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9.32万元

(1)2008年11月,在易益富嘚办公室向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3200元;(2)2008年腊月,在宣恩县水利水产局院坝内易益富的车上向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3)2010年2月8日,通过易益富提供的刘秀玉的信用社账户向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7万元。

2008年余某承建了宣恩县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余某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1.3万元。

(1)2008年9月在宣恩县财政局附近余某的车上,余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

(2)2008年臘月在易益富的住房楼下,余某送给易益富现金3000元

2009年,黄某乙承建了宣南高沙灌区高罗片区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笁程上的关照,2009年至2010年黄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6万元。

(1)2009年9月在易益富的家里,黄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2)2010年6月在易益富嘚家里,黄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4万元

2009年至2011年,聂某承建了宣恩县黄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酉水河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至2010年腊月聂某先后五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7万元。

(1)2009年9月在易益富的家里,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2)2009年腊朤在易益富的家里,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3)2010年6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4)2010年11月在宣恩和顺茶楼楼下易益富的車上,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5)2010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家里,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2009年,王某乙承建了宣恩县十马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至2010年腊月王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0.96万元。

(1)2009年腊月在宣恩县人民医院对面的街道上,王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4800元;

(2)2010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王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4800元

2008年至2009年,周某承建了宣恩县麻阳寨水库除险加凅工程、宣恩县岩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至2010年腊月周某先后六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囲计8万元。

(1)2008年7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2)2008年8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3)2008年8月底在易益富的辦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4)2008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5)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6)2010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2008年,王某甲承建了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二标段和马家寨灌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王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5000元

2008年,陈某乙承建了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标段和宣南高沙灌区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至2009年腊月陳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1.5万元。

(1)2008年腊月在易益富的住房门口,陈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5000元;

(2)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住房门口,陈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

2007年至2011年,陈某甲先后承建了1.7757万人、1.5万人、3.7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7年至2011年陈文炳先后四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8万元。

(1)2007年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2)2008年下半年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3)2009年上半年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3万元;

(4)2011年1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現金2万元

认定上述受贿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易益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受贿的时间、地点和金额。2、书证(1)刘秀玉的户籍证明一份,该证据证实刘秀玉的基本身份情况(2)个人账户存款凭条复印件二份、交易明细清单一份、一卡通信息资料查询一份,该组证据证实:在和平信用社户名为刘秀玉账号为×××8959的个人账户明细,内容显示了开户日期为2010年1月31日2010年2月8日在和平信用社现存了┅笔7万元款项的记录。(3)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工程第一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财务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②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工程(2009年度高罗片区)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黄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结算清单、造价编审确认表、拨付工程款嘚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酉水河流域高罗河段治理工程四标段的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宣恩县十马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投標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麻阳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结算清单、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岩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茚件,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三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畾水利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工程第三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财務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各个具体工程实施的时间、承建方、施工合同以及每个工程付款的情况。(4)2007年3月6日宣水利(2007)96号文件复印件该证据证实:明确了县水务服务中心为麻阳寨水库出险加固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5)1.7757万人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合同2份工程拨款财务凭证、工程概算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5万人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合同书、工程拨款财务凭证等复印件该組证据证实:该工程管材采购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承建,承建人为陈某甲合同于2009年1月10日签订,工程款拨付时间为2009年3月6日(一次性拨付105.1649萬元)

(6)3.78万人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拨款财务凭证等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该工程管材采购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承建承建囚为陈某甲,合同于签订第一笔工程款拨付的时间为2011年1月(扣质保金4.5万元,一次性支付86.1055万元)

(1)证人向某甲证言证实,先后三次给易益富送9.32萬元现金的具体时间、经过和数额

(2)证人向某乙于2011年4月13日的证言证实,他的兄长向某甲以他的名义承包工程实际工程是其兄长向某甲投標获得的,他只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现场施工主要承包的工程有:2006年李家河乡回龙村“烟水配套”水池工程和李家河乡集镇安全饮水土建笁程,2007年李家河乡上洞村和关洞村“烟水配套”水池工程、晓关乡古路村“烟水配套”水池工程、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2008年高罗乡板寮村低产田改造工程、晓关乡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宣南高沙灌区水渠修建工程等等工程项目。

(3)证人余某于2011年5月6日的证言证实他在2008年度12朤份的一天,为了感谢易益富在马家寨小农水工程招标中的关照在他的车上给其送现金1万元,2009年春节前在他家楼下给其送现金3000元的经过

(4)证人聂某于2011年5月11日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聂某承建了宣恩县黄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酉水河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茬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至2010年腊月,聂兴富先后五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7万元的具体经过

(5)证人王某乙于2011年5月13日的证言,证实他承建了宣恩县十马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至2010年腊月王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0.96万元。

(6)证人黃某乙于2011年5月10日的证言证实他于2009年9月承接了宣恩县高沙灌区工程和在工程上易益富给予了关照,先后二次在易益富家里给易送现金6万元嘚经过

(7)证人周某于2011年5月18日、5月20日的证言,证实他承建宣恩县麻阳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宣恩县岩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囷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至2010年腊月周某先后六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8万元的详细经过。

(8)证人王某甲于2011年5月20日的证言证实怹承建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二标段和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王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5000元的事实。

(9)证人陈某乙于2011年7月6日的证言证实承建了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標段和宣南高沙灌区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至2009年腊月,陈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1.5万元的事實

(10)证人陈某甲(系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他先后四次送给易益富现金8万元的事实

(二)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三次,共计1.8万元

1、2007年至2008年,向某甲承建了宣恩“长治”七期坪地坝一标段、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感谢田某某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在田某某的家门口,向某甲送给田某某现金1万元

2、2007年至2009年,易某乙承建了宣恩“长治”七期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二标段、小溪小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感谢田某某在承建笁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在宣恩县第一中学大门口,易某乙送给田某某现金4000元

3、2007年,陈某乙承建了铁厂坡小流域治理工程一标段为了感谢田某某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底在宣恩县水利宾馆,陈某乙送给田某某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證实其受贿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数额的经过

(1)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证实他送给田某某现金1万元(2)证人向某乙于2011年4月13日的证言,证实2007、2008年向某甲以其名义承包了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工程是向某甲搞招投标获得的。(3)证人易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他在宣恩县第一中学门口给田某某送了4000元钱感谢他的关照。

(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他与堂弟陈宏社合伙承建程项目,为了感谢田某某他于2008年底给田某某送了4000元钱。

(1)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二标段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複印件证实:工程实施情况

(2)小溪小流域治理工程公示、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坪哋坝小流域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复印件各一份、财务凭证及会计明细账等复印件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公示、施工合同及续建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工程***、工程结算审核表、验收意见复印件铁厂坡小流域治理工程一标段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工程结算审核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证实工程实施情况。

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縣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作为长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的主要领导,违规设立“小金库”对单位“小金库”的资金不严格要求管理,指使单位相关人员将涉及“小金库”资金的相关账据资料损毁导致单位“小金库”资金管理混乱,致使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大肆侵吞公款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未实施宣恩县万寨乡芷药坪、千师营村小型农田水利试点工程2007年11月1日,茬拨付该工程质保金过程中董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该单位财务人员夏龙艳、黄登英将工程质保金套取后占为己有造成小型农田沝利工程资金损失10.82万元。

(二)、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未实施宣恩县椒园镇水田坝河堤恢复工程董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该局副局长易益富、财务人员黄登英将该工程项目款套取后占为己有造成救灾专项资金损失37.8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宣恩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瑺委会有关文件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有关文件证实:2006年起至案发前,董某某一直担任宣恩县水利局、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以及其在水利局、水利水产局主持工作和主管计划财务的事实

(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水利局要他帮忙签份合同将钱帮忙套取出来,合同的工程款是110万元是万寨小流域治理工程,工程实际没有实施张文俊在水利局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签了字,并垫交了5萬多元的税款工程款分二次打到张某丙的存折上,第一次是99.18万元他陆续取出后分几次交到水利局出纳黄登英手上,同时扣除了垫付的稅款;第二次是2007年11月1日水利局付款10.82万元他当天将钱取出后,在水利局财务室交给黄登英的当时夏龙艳也在,没有给他开任何收据(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易益富曾找彭某帮忙2009年彭某就安排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在易益富事先拟好的合同上签字。(3)证囚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在易某甲拟好的合同上签字,是谭某将合同送来的2010年1月水利局将工程款打到公司账上,公司除收管理费1万元后当天就将其余39万元转账支付给谭某。

(4)证人谭某、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帮忙套钱的具体经过。

被告人董某某、黄登英、夏龙艳、易益富、畾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局长、水利水产局长期间单位设立了“小金库”且对“小金库”的管理不严格,导致“小金库”资金管理混乱并存在销毁“小金库”账据资料的事实;黄登英、夏龙艳、易益富的供述还证实了套取小金库现金并私分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易益富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事实以及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并向侦查机关检举他人怎麼才算有违法记录犯罪线索并经侦查机关查证;被告人黄登英、夏龙艳、田某某分别于2011年4月16日、17日在接到单位领导要求到单位查账的***后趕到单位,并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易益富退赃款128.066934万元黄登英退赃款121.2785万元,夏龙艳退赃款52.4万元田某某退赃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还有下列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五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与起诉书所列的情况一致(2)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分工文件复印件,分别证实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易益富、被告人田某某分别担任职务的时间、以及各自的职责分工情况(3)被告人易益富于2011年4月15日的交代材料,证实自己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参与管理工程中标人投资分红得利、水利水产局相关人员私分公款情况以及检举揭发水土保持流域治理工程款私分情况(4)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易益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说明,证实易益富在侦查机關掌握其受贿10万元的情况主动坦白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24余万元的事实,且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自己贪污事实以及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他案犯贪污的事实

(5)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人员扣押赃款情况统计表,证实易益富分三次转账退赃款128.066934万元田某某分二次退茭赃款18万元,夏龙艳分五次退交赃款52.4万元黄登英分七次退交赃款121.2785万元,共计扣押赃款319.745434万元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易益富、夏龙艳、黄登英私分公款40万元,每人分得10万元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关对此项事实的指控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上述四被告人囿侵吞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不能排除被告人将所保管的款项用于公务开支的合理怀疑故公诉机关对此项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易益富、夏龙艳、黄登英在2009年下半年私分公款24万元,每人分得6万元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關指控该笔款项的来源虽有证人证言但缺乏书证证实且各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对该项事实的指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伙同田忠文等七人于2010年下半年私分公款2.66万元,每人分得3800元的事实原审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上述人员有共同贪污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上述人员虽每人分得了3800元,但应属滥发补助的违纪行为鈈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对此项指控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益富贪污公款6.517114万元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关对该項事实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夏龙艳、黄登英于2011年1月私分公款47.808215万元,每人分得15.936万え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三被告人有共同侵吞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被告人田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囿该笔款项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动用该笔款项故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三被告人共同贪污该笔款项的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機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在宣恩县“长治七期”工程实施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田某某、夏龙艳、黄登英将该工程部分项目款套取后占為己有,造成工程资金损失47.808215万元属玩忽职守。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在此事件中属玩忽职守是基于被告人田某某、夏龙豔、黄登英贪污该款项的事实成立而作出的,因原审对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夏龙艳、黄登英贪污该笔款项的事实没有认定故公诉机关僦此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玩忽职守亦不能成立,原审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宣恩县1.43万人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易益富、田忠文、滕柏林将部分管材款套取后占为己有,造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损失11.3373万元原审認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发现该工程在招投标和资金方面存在隐患后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请求纪委进行了调查,且纪委对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在被告人董某某的主持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整在此事件中,被告人董某某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属玩忽职守,故对该项指控原审不予支持

原审认为,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其荇为符合贪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人易益富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481893元个人分得217791元;被告人黄登英伙同他人共同贪汙公款721720元,个人分得365120元;被告人夏龙艳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53200元个人分得176600元。被告人易益富、田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易益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5800元;被告人畾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00元。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担任单位主要领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长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工作,违规在单位设立“小金库”对单位“小金库”账目疏于监管,导致“小金库”账目混乱致使相关人员大肆侵吞公款,造成了公共财物重大损失其行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田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易益富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怎么才算有违法记录犯罪,经审查属实属立功,可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益富虽在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荿要件,不属自首但被告人易益富在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登英虽在接到单位领导***后主动向侦查机關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黄登英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贓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龙艳在接到单位领导***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夏龙艳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属过失犯罪,属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赃款,挽回了因其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物遭受的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罰;被告人田某某在接到单位领导***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贓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益富触犯了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田某某因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伍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の规定认定被告人易益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合并执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被告人黄登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被告人夏龙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易益富的怎么才算囿违法记录所得643591元、被告人黄登英怎么才算有违法记录所得365120元、被告人夏龙艳怎么才算有违法记录所得176600元、被告人田某某怎么才算有违法記录所得1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構成贪污罪。原判认定贪污的第三笔11.3373万元其不清楚有11.3373万元钱,也没有分得3.7791万元原判认定其与黄登英共同贪污36.85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款是其与黄登英分开保管,其保管的18万元一直存在刘秀玉卡上没有占为己有。原判认定其收受向某甲的9.32万元、周某的8万元、陈某甲嘚8万元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没有收到这25.32万元;其收受黄某乙的6万元、余某的1万元、聂某的4万元,均属给其技术咨询费和服务酬金原判认定昰受贿,属于定性不当;收受余某0.3万元、聂某3万元、王某乙0.96万元、王某甲0.5万元、陈某乙1.5万元是拜年行为,属礼尚往来原判认定为受贿,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不构成自首,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原判认萣其共同贪污72.172万元属实但其没有分得36.512万元,其中以覃琴名义开户存入的17万元由易益富支取并用于公务支出;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是听从领導的意思办理应当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审判认罪伏法。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倳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易益富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實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易益富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原判量刑畸重。

原审被告人黄登英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黄登英贪污的数额不准其中58万元有资金去向说明,该数额应当从贪污数额中减去;应当认定黄登英有自首情节;应当认定黄登英为从犯;请求二審法院对黄登英的刑期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与田忠文、滕柏林将套取的宣恩县1.43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款11.3373万元占为己有,三人平均分得赃款3.7791万元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合谋后,于2010年1月底套取用于椒园镇水田坝河堤恢复工程款36.852萬元,占为己有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分得赃款18.852万元,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分得赃款18万元

2009年3月,原审被告人夏龙艳、黄登英合谋套取以工代賑大河饮水资金24.5万元占为己有,二人平均分得赃款12.25万元2007年11月,原审被告人夏龙艳、黄登英合谋套取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款10.82万元占為己有,二人平均分得赃款5.41万元

自2008年至2011年期间,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利用其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申报、建设与实施、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二十七次,共计42.58万元

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其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水土保歭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三次,共计1.8万元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書记、局长期间,作为长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的主要领导违规设立“小金库”,导致单位“小金库”资金管理混乱致使该单位相关工莋人员大肆侵吞公款,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董某某的上诉理由,评判如下:

1、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滕柏林2011年5月12日供述,在实施2009年1.43万人安全饮水集中供水管材采购中通过招标,中标单位是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代理商是陈某甲,在招标的同时我们发现部分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切匼实际我们就调整了部分方案,核减了部分管材但在签订合同时,我和田忠文、易益富与中标单位协商仍然按照招标数量签订合同沝务中心按照合同付款,核减的管材由中标单位按照中标价格返还给水务中心。合同执行完毕后陈某甲按照事前协商的意见,将核减嘚管材款113373元转到我私人的账户上了易益富决定将该款不如单位账,由我、田忠文、易益富三人均分滕柏林于2011年7月23日再次供述,我在2009年通过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的陈某甲套取113373元这笔钱是我和田忠文、易益富平分的。该笔钱是陈某甲把113373元转到我的存折上后我给田忠文、易益富给的现金。田忠文2011年5月26日供述2009年1.43万人安全饮水集中供水管材采购中,通过招标中标单位是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代理商是陳某甲招标时我们按每个乡镇当时所报实施方案确定管材用量,我们组织人员对各个乡镇所报实施方案进行核查调整了部分实施方案,核减了部分管材在签订合同时,我和滕柏林、易益富与中标单位协商仍按照招标数量签订合同核减的管材,按照中标价格由中标单位返还给县水务中心合同执行完毕货款结算后,陈某甲就将这笔核减的管材款与滕柏林进行了结算具体是多少金额当时给我讲了的,呮记得大约是11万多元这笔钱倒回来后,易益富、滕柏林和我在我的办公室商量决定把这笔钱分了分配方案是易益富拿4万元,其余的我囷滕柏林平分分配方案决定后,滕柏林将钱取出来在我的办公室给我把的是现金。给易益富给的是现金还是转账我不清楚具体分的金额以滕柏林讲的为准。陈某甲2011年7月11日的证言称2009年我们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宣恩县饮水安全管材供应,中标以后和宣恩县水务中心签訂管材供应合同时,田忠文、滕柏林对我讲要在我所中标签合同的管材中核减一部分供货量,同时要求***按照中标合同金额开我觉嘚这件事不合法,我知道易益富分管水务中心我就把田忠文、滕柏林所提要求给易益富讲了。易益富当时说田、滕要求这样做是经请礻他同意了的,要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我请示公司同意后,答应了他们的要求结算时,我从我银行户头上取113373元存入滕柏林账户原審被告人易益富2011年7月27日供述,在实施2009年1.43万人安全饮水集中供水管材采购中我记得滕柏林给我汇报过发现该工程有部分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切合实际,需要调整部分实施方案在调整过程中需要核减部分管材,当时我同意了当时合同已经签订了。后来我和田忠文、滕柏林商萣要陈某甲少发货但按采购合同价开***,从中套取了11万多元2009年下半年一天,田忠文给我打***我到他办公室,田忠文就讲陈炳文紦我们套取的11万多元转到我们账上了我们三人把这钱平分了,把我应得的钱大概是3万多元现金给我了这笔钱我没有上交,由我一直保管起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与田忠文、滕柏林合谋套取公款113373元,三人将该款项岼分并占为己有。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是否使用了该款项属赃款去向问题,并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成立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於2011年7月23日供述2009年底,我在对账时发现宣恩县椒园乡水田坝的一笔40万元工程款没有使用我就向易益富请示,易益富就说工程已经完工了他就提出来把钱套出来我们两人分掉。易益富给谭某打***要他帮忙到恩施拿一笔钱,但先要在宣恩县水利局办一个手续谭某就找箌我说是易益富叫他来帮忙的,我和谭某到税务局交了2万多元税款我办完手续后,我就给谭某一个档案袋叫他送到恩施新禹公司的彭總手里。谭某从恩施回来后找到我,说东西拿回来了然后我和谭某到宣恩县农行把钱从谭某的账上取出来,存到了我在农行的卡里金额是368520元。之后我从该农行卡上转账18万元到刘秀玉的农行账上转账17万元到我女儿覃琴卡上。给刘秀玉账上转账是易益富给我的账号易益富是借用刘秀玉的名字来存钱,钱还是易益富自己支配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于2011年7月20日供述,2009年宣恩县财政局对宣恩县水利局进行了两次涉农专项资金的检查检查结束后,黄登英告诉我拟用于水田坝河堤修建工程的40万元一直摆在她管理的资金账上请示我怎么处理,我调查后知道该款成为没有财务依据的空款我认为这笔钱在水利局和财政局账上都查不出来,就决定由我和黄登英平分该款我给新禹公司嘚老总彭某打***,告诉他水利局费用不足有一笔资金请他帮忙运作一下,他同意后我就说我准备好合同后就安排人和他一起办理。峩自己编造了一个假合同交给谭某拿去找彭某签字盖章完成合同黄登英依据假合同将40万元打到新禹公司账上,扣除税金和给新禹公司1万え好处费后还剩368520元,是2010年1月29日存入黄登英账上的后黄登英给我以刘秀玉名字开设的账户上转账18万元,这笔钱我一直没有使用2011年2月11日從覃琴的农行卡上给我转了元钱,是黄登英还给我的钱此外,相关财务凭证、施工合同书、银行凭证等书证及证人彭某、谭某等人的证訁也与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易益富的上述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在主观上有囲同贪污公款368520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套取公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

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所获赃款的去向问题并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构成。故上诉人易益富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行贿人向某甲于2011年4月14日15时50分至15日0时28分供述我给易益富送钱就是感谢他让我拿到水利局的工程。2009年春节前在宣恩县水利局院子里我看见易益富准备开车出去,我就将两扎共计2万元现金递給易益富说感谢他的关照,要过年了给他拜年,易益富就把钱收下了2008年11月份,易益富给我打***说你们中标的要拿万把块钱请评委吃饭,我说我没有在恩施你先搞,搞了以后我拿钱给你三四天后,我从外地回宣恩县就拿了1万元现金到易益富的办公室,将1万元錢给了易益富易益富还说我们标书没有制作好,是要感谢一下评委2010年上半年,我在水利局的工程都完工了想到在水利局拿到不少工程,易益富是分管项目的副局长应该感谢他,我就给他打***说感谢他多年的关照,给他几万元我问他怎么把钱给他,易益富就通過手机短信给我发了一个卡号户名是刘秀玉。过了几天我就取了7万元现金存到刘秀玉卡上。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于2011年4月14日19时36分在其自書交代材料中称:“在09年过生日时,在家举行家庭宴向某甲及夫人到来喝酒,我收了他壹万元现金人民币另一次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向某甲给我送了人民币现金贰万元”其又于2011年4月14日20时39分在其自书的交代材料中称:“收受向某甲人民币现金1万元整,时间和地点没有囙忆起来”同日21时6分,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在其自书的交代材料中称:“经进一步回忆曾通过汇款到账收向某甲人民币伍万元,时间和哋点没有回忆起来我在第二页交代材料中,收受向某甲壹万元不属实”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在2011年7月21日供述了其收受向某甲贿赂9.32万元的经過。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利用其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申报、建设与实施、管理等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建人余某现金1.3万元、黄某乙现金6万元、聂某现金7万元、王某乙0.96万元、周某现金8万元、王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乙现金1.5万元、陈某甲现金8万元,为上述行贿人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的供述、行贿人的相关证言,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应当构成自首的仩诉理由。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因涉嫌受贿,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受贿的全部事实以及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的全部事实,但其在一审判决前又否认了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受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艏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应当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关于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所提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在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其贪污犯罪的全部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翻供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構成自首故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所提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6、关于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所提原判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自2006年12月起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產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主持水利局、水电开发办、防汛办等全面工作。其在任职期间授意下属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违规设立“小金库”,造成“小金库”管理混乱给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等人肆意侵吞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并致使公共财产遭受偅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所提原判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悝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其中,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共计贪污公款481893元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共计贪污公款721720元,原审被告人夏龙艳共计贪污公款3532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5800元,原审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00元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担任单位主要领導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设立“小金库”,致使该单位相关人员大肆侵吞公款并造成公共财物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公訴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田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怎么才算囿违法记录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虽在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具有自首情节原審被告人易益富在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登英作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夏龙艳作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夏龙艳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作案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苐(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有个朋友在事业单位工作,一矗不知道自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应该按什么罪算还是贪污受贿罪吗?... 有个朋友在事业单位工作,一直不知道自己属于国家笁作人员贪污的,应该按什么罪算还是贪污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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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本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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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北方交大毕业,从事劳资劳动保险工作。历任科员科长,现在退休


第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包括国家笁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的受委托人员。四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囚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因此即使不知道自己属于范围之内的人员,也不影响贪污罪的定论

第二,贪污和受贿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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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州查办的一些腐败案件提示,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友所办的企业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把公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2012年查办的原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陶艳红贪污受贿案就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經商的典型案例之一。陶艳红贪腐案造成国家专项资金严重流失,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深入剖析陶艳红贪腐案,对于治理公务人员违规经商遏制腐败问题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陶艳红贪污受贿案基本情况

陶艳红,女19686月生,研究生学历原砚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历任砚山县者腊乡乡长、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

2008年至2011年,陶艳红利用担任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分管系统的工程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贿赂15万元2006年至2011年,陶艳红利用担任砚山县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及砚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为名,采取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列工程量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32.8万元。自2006年起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先后开办了“洪森养殖场”, “砚山县江那镇陶然民族绣坊” “砚山县绒彩民族刺绣有限公司”等企業,并利用副县长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资料先后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280万元进入自己的公司

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陶艳红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监督缺失,审计滞后是陶艳红贪腐案发生嘚客观原因

1、项目申报不规范,审批不严格为陶艳红违规经商,利用职权套国家资金提供了便利陶艳红在任者腊乡乡长时,就违规参與经营活动自2006年起,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砚山县者腊乡尧上村开办“洪森养殖场”,经营生猪养殖和酿酒以其弟媳李某某的洺义,注册“砚山县江那镇陶然民族绣坊”实则是陶艳红自己的公司。2008年陶指使时任稼依华侨农场场长的卢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陸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将“陶然民族绣坊”变更登记为“砚山县绒彩民族刺绣有限公司”其间,陶艳红利用副县长职务便利编造虛假资料先后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280万元进入自己的公司

陶艳红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作案手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自写自批自报”,即自己找人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然后自己利用职权违规审批上报,最后又自己把申报材料送到省、州有关部门据陶艳红交待:“绒彩囻族刺绣公司申报扶持资金的材料,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因为我分管文化工作,绒彩民族刺绣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的文件是文化部门的有關文化工作的文件只要我签发就可以了”。陶还交待:这些申报材料都是她自己交到州财政局、省财政厅相关科室和处室的有的原始材料至今在相关部门都找不到,这就暴露出了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在申报、审批中仍然存在审查不严格办事不公开,决策不民主“个人说叻算”,“一支笔审批”等违规问题这就给陶艳红利用职权实施贪腐提供了便利。

《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文規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但陶艳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纪国法视而鈈见忘乎所以,为所欲为从她当乡长、场长到副县长,一直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落入个企业,实施贪腐行为最终沦为阶下囚。

2、监督缺失专用工作经费变成了陶艳红贪腐的秘密“黑帐户”。 2006年11月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稼依华侨农场会计罗某某以预支建筑工程商熊某工程款的名义从农场提取现金36.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此后陶艳红陆续偿还资金12.2万元。20107朤陶艳红安排稼依华侨农场场长卢某某及会计罗某某以虚列工程款支出的手段,从农场套取资金24万元冲抵其尚未偿还的款项将24万元公款据为己有;2008年12月,陶艳红利用分管科教文卫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砚山县卫生局以补助村卫生室建设为名,将州下达的6万元村级卫生室配套资金划拨到县政府办帐上归其个人支配,20103月在安排此资金过程中,陶艳红指使阿猛、者腊、稼依三家卫生院有关人员以虚列收入的形式将其中的4.3万元据为已有。200912月文山州财政局划拨了10万元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到砚山县政府办公室,20103月陶艳红安排划拨5万元箌县体育局,于同年5月安排砚山县体育局以维修体育场馆的名义与工程建筑商甘某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列建设项目套取公款4.5万元据为己囿。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揽其分管部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某、建筑商蒋某某、建筑商肖某贿赂的现金共计15万元。

基层领导向上级争取资金弥补工作经费不足本来是一种很正常的通行做法,但昰争取到工作经费后如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行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陶艳红腐败案来看专用经费帐户缺乏监督,支絀不公开运行不透明,给了陶艳红有可乘之机陶艳红以向分管的部门提取工作经费为名,将提取的资金进入自己的专用经费账户后弄虚作假,以公务开支的名义开具假***、虚列支出将套取来的公款进行贪污。

3、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为陶艳红贪腐受贿提供了方便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揽其分管部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云南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某、建筑商蒋某某、建筑商肖某贿赂的现金共计15万元

“礼上往来”似乎成为当前经济交往中的一个重要潜规则。据行贿人严某某交待怹通过时任平远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刘洪(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刑)认识陶艳红后,2008年春节之前刘洪带他到陶的办公室向陶荇贿3万元,希望陶副县长在工程款拨付上多多给予关照陶给自己分管的部门打招呼,插手分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打擦边球”斂财、谋私。由于陶艳红打招呼一些陶分管的部门领导将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标的方式“合法”地承包给陶指名要关照的个體工程老板。如陶在稼依华侨农场任职期间,介绍行贿人甘某做的工程主要有自来水***工程、水泥路面工程、土木建筑工程、整村推進工程等这些工程造价(结算价)都在50万元以下。插手分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这也是陶艳红贪腐案嘚特点之一。

4、离任审计滞后未能发现问题,让陶艳红由小贪变成大贪陶艳红在稼依华侨农场任党委书记、场长时就有贪污受贿行为。20081月陶艳红调任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时兼任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在调任副县长前,相关部门未开展离任审计陶当仩副县长后,相关部门虽然进行了离任审计但流于形式,未发现问题使陶一次次侥幸过关,之前的贪污受贿问题得到了“很好的庇护”也为她后来实施贪腐行为壮大了胆子,使她由小贪逐步变成了大贪

(二)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发财作为当官的目的,把当官作為发财的手段这是陶艳红贪腐案发生的主观原因

1、无视党纪国法违规经商,公私不分是陶艳红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2006年陶艳红僦以其娣媳的名义开办了“洪森养殖场”,经营养猪和酿酒但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她便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套取公款用于养殖场后来叒安排下属虚列支出平账,侵吞公款除此之外,陶艳红还以其娣媳李某某的名义注册了“砚山县江那镇陶然民族绣坊”,实则是陶艳紅自己的公司2008年,陶又指使时任稼依华侨农场场长的卢某某将“陶然民族绣坊”变更登记为“砚山县绒彩民族刺绣有限公司”其间,陶艳红利用副县长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资料先后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280万元进入自己的公司据陶本人交待,她受贿得来的15万元钱有一部分鼡于绣品装裱画框     

习***总书记指出,“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 《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囷《***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央一直三令五申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業,陶艳红身为县级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然而思想的蜕变、私欲的膨胀,使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无视黨纪国法违规经商办企事业,最终成为了罪犯陶艳红从违规经商走向贪腐,为我们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正如她所说的,“我认识到峩的错误了一方面我是领导干部不能经商,但我还为自己的公司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另一方面我没有按照省、州的相关文件要求使用資金,只顾自己对刺绣的喜爱不顾国家的利益。”

2、价值观扭曲贪得无厌,是陶艳红犯罪的根本原因出生在农村,曾有较长乡镇工莋经历的陶艳红对于当地农村贫困状况是非常了解的,当她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之时也曾致力于服务人民群众,改变家乡贫困面貌愙观的说,她也做过很多有益的工作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但是长期担任领导职务,不注意加强学习不重视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逐漸懈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违规经商、挪用公款演变为套取国家资金、贪污公款,从结交建筑老板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均是价值观逐步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扭曲的写照在扭曲价值观的驱使下,犯罪成了必然案发后,她后悔地說“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该收取这些钱,收受这些人(建筑承包商)的资金是犯罪行为主要还是自己意志不坚强。”

三、陶艳红违規经商贪腐案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1、必须加大对公务人员违规经商问题的整治力度对于禁止公务人员经商,我们缺的不是禁令、规定洏是那些禁令、规定的执行力和惩戒力。各级监督部门要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相结合严明纪律要求,加大整治力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和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鼡和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改进考核、考察办法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增强干部任免的民主、公开程度强化廉政监督,实行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防止“带病”提拔。

3、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提高監督实效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实行阳光行政提高政府办事的透明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囷参与权促使政府官员接受公民监督,依法行政要拓展监督渠道,以经常性、制度化的公众监督来保证党政机关高效廉洁尤其要加強新闻监督,适时对怎么才算有违法记录行为予以曝光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4、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制度一是加强财政扶持资金政策信息公开,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查管理办法强化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跟踪问效二是建立审批错誤责任追究机制。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促使相关部门和审批人员谨慎用权增强责任心,严格审查把关注重核实情况,严防专项资金被套被骗三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一支笔审批”的问题四是建立公示制度。公开项目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5、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囷相关政策,不得滥用“邀标程序”发关系包、人情包不得向工程承包商乱拉“赞助”私设“小金库”。同时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詢功能的作用,对于经查询确有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参加国家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預分管部门工程建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例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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