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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東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荣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东城华荣印刷厂业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华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天福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玉荣因与被上訴人郭庆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河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玉荣被上诉人郭庆华以及委托代理人李天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姩2月12日郭庆华、黄玉荣以7800元购买复印机一台,2007年5月16日复印机被郭庆华搬走2007年5月1日,郭庆华从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辛店支行取走存款45005.04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曾购买耿井村住房一套2006年冬天,黄玉荣将房子退回取走退房款170000元。2007年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分行在雙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支付业务款98000元。双方在经营印刷业务过程中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欠东营市金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款57690元黄玉荣于2006年8月23日為购买设备向王化祥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一年后还款并支付1000元的利息。2006年12月4日黄玉荣向王化祥借款20000元。郭庆华现在无固定收入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于1991年相识1999年5月登记结婚,2003年10月曾协议离婚2003年11月14日复婚。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郭庆华起诉要求离婚,黄玉榮同意故郭庆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02年6月6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郭荣驰,黄玉荣要求抚养孩子郭庆华表示同意。考虑到郭庆华现在没有固定收入婚生女郭荣驰由黄玉荣直接抚养,郭庆华应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为宜郭庆华主张八开胶印机一台、TDl01一1装钉机一囼(均在华荣印刷厂)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郭庆华将夫妻共有财产复印机一台搬走并主张將复印机卖了4000元,黄玉荣对此不予认可郭庆华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复印机于2007年2月12日双方以7800元价格购买郭庆华应支付黄玉荣补償款3900元。李秀证实黄玉荣于2006年冬天取回退房款170000元,黄玉荣对李秀所说的取款时间及数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李秀的证言予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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