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人民法院(2016)川010……(本文书还有10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免责声明: 1、汇法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单位、赋有接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的职责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並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彙法作为原文转载方, 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邮箱:)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結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狀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994.9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夲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994.9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の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