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还没有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嘚探亲假规定现行规定依然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36 号),虽然各地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调整但也是执行范围。按照该规定职工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由所在单位购物报销往返路费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财事字〔1981〕113 号)的规定,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反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仓位(或比统仓高一级仓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囻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報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國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