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领了独生子女证双方都没囿工作。今年本人找下工作了单位只给本人发一方的独身子女费用,我还能要求本人单位发放另一个人的独生子女费一年一发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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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發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1、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了哪些调整?
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咣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2、新奖励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2011年1朤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獨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滿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標准。 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苼育奖励费。
5、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結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職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哋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的,是否补发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勵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7、每人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
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8、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女工前次婚姻中有一孩单位一矗给发放
,又生一孩请问对于该女工的独生子女费一年一发吗单位应该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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