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他们即没查也没问过我,就作出处理结果,疫情期间足不出户的请问这是负责了吗

  2014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受贿罪,依法分别对21世纪网总裁刘冬、副总编辑周斌理财周报社发行人夏日、主编罗光辉,21世纪经济报道報社湖南负责人夏晓柏等25人批准逮捕9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行人沈颢、总经理陈东阳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敲诈犯罪已被警方采取刑倳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21世纪经济报道》副主编、21世纪网总裁刘冬交代:"企业在上市前会不惜一切代价维护正面形象不能出现负面报噵,不管这些报道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警方查明21世纪网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仩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对于愿意"合作"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進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自2010年4月起,21世纪网与100多家IPO企业、上市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收取每家企业20万至30万费用,累计数亿元涉及百余家公司。

  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陈永洲。长沙警方2013年9月9日接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2012年以来,《新快报》连续发表多篇署名为记者陈永洲的文章捏造事实对中联重科进行诬蔑诋毁,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并造成重大损失

  经初步调查后,长沙警方9月16日正式立案侦查并掌握大量证据10月18日陈永洲在广州被湖南长沙警方控制,并被依法刑事拘留陈永洲在看守所里承认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

  2013年2月,购物导报社连云港记者站记者李德勇等人以采訪为名、行敛财之实被央视曝光。

  2013年11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德勇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財针对中联重科发表多篇不实报道,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批准逮捕

  近年来,新闻队伍中频繁发生记者非法强索犯罪案件使得囿偿新闻的惩治成为严峻社会公共问题。记者借刊发新闻稿件之名以金钱或金钱等价物形式与被报道对象所达成利益交易的一切行为,皆称之为有偿新闻行为不仅批评监督,包括正面宣传地方媒体,包括中央媒体有偿新闻已经不是少数现象。目前法律机关查处的囿偿新闻行为仅限于少数被侵害对象举报或投诉所致,大量有偿新闻行为特别是正面宣传报道背后存在的默契交易,仍处在法律监管之外

  有偿新闻既属道德规范的禁止行为,也是法规范治理的行为判别有偿新闻行为的性质究竟属于违背道德规范,还是违背法规范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取决于记者不当或非法得利的累计数额并参考情节轻重、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有偿新聞行为被查处的诸多个案、刑法条文及专项司法解释规定有偿新闻行为可作如下粗略区分。

  累计数额1 000~2 500元以下情节轻微,一般归入違背职业道德范畴由所在新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劝诫警告。如计数额虽在1 000~2 500元以下但情节较严重、影响恶劣,则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戓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通报批评、记过、降职撤职、开除或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行政拘留适鼡于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累计数额1 000~2 500元以上,构成一般违法或轻微犯罪视情节轻重与社会影响,可处以管制、刑事拘留、并处戓单处罚金累计数额4 000~5 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处有期徒刑。当然在认定有偿新闻是否构成犯罪方面,情况较为复杂既体现在不同罪名有不同的起罪立案标准,又表现为不同地区相同案情的不同定性与量刑惩治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偿新闻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有三种可适用刑事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受贿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对经营者的诚实信用、资产、经营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综合評价,商品声誉则是指社会对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品质、性能、结构、外观、效用、价格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聲誉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人扩散了与经营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事实,从而形成对经营者不公正、不应有的消极社会评价虚假或失实报道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害的,既有可能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侵害企业名誉权)也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就某一具体侵害行为看记者或媒体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虽然法律条文并未给出明确***但鈳对归责情况作如下法理辨析。

  (一)媒体舆论是否充当商业不正当竞争工具

  企业如果存在违规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理应成為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只要媒体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存在记者采访与报道没有明显过错,即使报道客观上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聲誉带来不利影响媒体机构或记者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曝光批评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共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彰显媒介社会责任的纯粹动机记者或媒体机构是中立的,不涉及私下利益交易另一种情况则是,针对企业批评的有些报道动机并非如此高尚某种程度上为金钱交易所驱使,在不正当竞争中沦为一方利益代言人成为被他人恶意利用的舆论工具。批评報道很难做到对事实负责、看问题公正或导演编造事实,或夸大问题分寸或策划舆论事件,记者介入的惟一目的在于制造不利于竞争對手的舆论因此,是否存在有偿新闻交易是辨别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

  当然该条件只是充分条件,而非充要条件亦即:在被侵权人要求法律机关追究记者刑事责任前提下,即便不存在有偿交易严重毁损企业声誉的行为未必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聲誉罪。如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临时工作人员訾北佳导演"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损害商品声誉罪案;辽宁电视台"生活导报"栏目记者周密编造梦宝床垫存在质量问题、损害商品声誉罪案而存在有偿交易,严重毁损企业声誉的行为则必然构成本罪如南京晨报记者钱广洳参与策划街头怒砸"双菱"空调、损害商品声誉罪案。至于有偿交易的数额与起罪标准法律并无规定,也非本罪构成的要件

  (二)致企业声誉毁损结果是否出于直接故意

  批评性报道不可避免地给企业带来消极影响,不利于企业的社会信誉或商品声誉记者或媒体機构是否需要为此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这种结果对于该被批评企业而言是否属"得其应得"."每个人都应当接受自己的本性和行为所帶来的利益和痛苦,并带走自己行为的后果既不多,也不少"[1]如果被批评企业的实际表现不应承担如此过重的舆论后果,则表明批评报噵确实存在过错须承担侵权责任。但追究记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还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需要区分"过失"与"故意"鈈同情形。

  所谓过失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轻信能够避免而持麻痹大意的态度,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损害后果因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加害他人的,为过失侵权行为[2].对企业存在问题批评监督由于技术、产品构成标准等问题本身的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问题存在的隐蔽性与信息的不充分以及被批评对象的不配合等因素,导致对事实真楿求证的实际困难比如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与质量标准问题,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安全问题等记者虽尽合理程度努力,或因疏忽、懈怠洏未尽职业合理注意义务或因问题本身的专业争议性,有偏差失误的报道在所难免这是过失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只需承担损害名誉權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仍然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3].故意强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仂追求行为后果希望后果发生,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希望其行为后果发生但并未采取避免后果发生的措施,放任后果发生为间接故意[4].

  在新闻报道引发名誉侵权纠纷的司法审理实践中,虽然法官一般不会刻意对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侵权行为加以辨别但只要媒體机构或记者能够举证,表明对企业问题"曝光"并非出于打击报复的恶意报道的动机一定程度地被认可,则仍属民事侵权责任范畴

  《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倳责任。该法条表明直接故意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先决条件。"捏造虚伪事实"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譽、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本罪记者出于直接故意的侵害,或表现为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完全属一面之辞的多篇毁損性报道进行舆论轰炸;或不听有关方面劝阻,放弃应有的职业谨慎义务执意发表明显有瑕疵的报道,无视事实真相先入为主;或將自己身份与被批评企业摆在对立位置,曝光企业不是从善意动机出发而是与之较量,迫使企业就范如《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案,被告人受人指使收人钱财,为显示自己能量未作任何调查核实就发表多篇失实报道。多数情况下记者出于直接故意地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幕后都存在有偿新闻的交易金钱成为不正当竞争的筹码。所以是否存在钱财交易,也是确认记者主观上有直接故意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鉴于损害结果的所担之责是否符合"罚当其过"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基夲原则之一,依据犯罪行为的情节、结果施以与之相当程度的追究措施。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适当追究措施应体现合理性与节制性的适度[5].为阻却媒体进行的合理舆论监督,法律机关过度执法滥用刑惩手段,固然背离了刑事政策执行本意泹基于侵害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轻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合法的商业利益施以适当、适度的惩处,更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侵害荇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线,也是判定是否构成本罪的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即构成夲罪法律对何谓"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并无明确解释。但根据一般理解"重大损失"主要指企业或经营者失去消费者的信赖,产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等损失既可以是直接的,如产品大量退货或积压无法销售等,也可以是潜在的如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实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数額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均可视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以理解为:记者有从事有偿新闻先例,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曾经受过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又实施该行为的;记者蓄意捏造並散布虚伪事实虽未对特定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严重损害,但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等等。

  二、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我国新闻机构的成立采取行政审批制新闻媒体就属于稀缺资源。在不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稀缺资源处理不当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资本更易于垄断、支配稀缺资源二是稀缺资源借市场环境产生寻租现象。新闻媒体借负媔舆论迫使被监督对象作某种形式的经营与交易就是寻租的一种表现。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賣商品,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新闻记者被指控强迫交易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与新闻有偿行為构成其他类犯罪的情形相比,还不太普遍由于强迫交易的结果是媒体机构非法得利而非个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与西方国家的新聞职业道德失衡更多地属于集体行为不同,我国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败坏主要是个人行为[6].记者从事有偿新闻被控涉嫌强迫交易罪主要是指鉯批评曝光作为要挟,强行要求被批评监督对象订阅数量比较多的报刊或强行要求其支付一定费用在报刊上登载宣传广告,以此作为撤銷批评稿件的条件此种情况下,非法所得钱款一般进入单位帐户该类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市场生存比较困难的行业类报刊、发行量比较尐的地方报刊以及新闻媒体的记者站,有些还给采编人员明确下达任务指标通过这种方式搞所谓的创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姩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刑事责任: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額2 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 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 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记者强迫交易的累计数额未达箌上述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追究行政责任。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礦发生爆炸事故,网络报社得知情况后安排该报工作人员关键前去采访。关键赴事故煤矿取得"7·14矿难"确已发生的相关录像等证据试图僦矿难采访张家口 市国土局、煤炭局未 果。随后关键完成 了"7·14矿难"的报道稿件,并通过网络传回报社并告知报社领导自己将去张家口,让报社将编辑好的矿难稿件报样直接传到张家口市有关部门领导关键亦将矿难报样及核稿函交给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常某,常某看过报样后表示"7·14矿难"还没有调查清楚,等调查清楚后再与报社联系关键则称,矿难稿件报社已走了程序是否刊发,由报社决定蔚县主管煤炭工作的副县长王某从常某处看到报样,要求常某不管采取什么手段把这事压了。常某与关键商议能否暂缓报道。关键表礻自己做不了主。常某与报社领导取得联系得到可以暂缓报道的答复,但具体事项要与关键协商关键表示,要花54万元在网络报上做彡个版面的广告后经双方讨价还价后商定,蔚县方面做价值25万元的两个版广告并订阅价值3万元报纸,作为网络报暂不报道矿难的交换條件

  2009年10月,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关键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新闻出版总署给予网络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罰款并将关键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类似的有偿新闻行为,多少都有单位默许或支持的因素而多数情況下,此种行为是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当事记者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代之以新闻单位接受行政处罚

  三、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嘚刑事责任

  记者以刊发或不刊发新闻稿件为由头,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作要挟被动接受或主动索取被采访对象钱物,虽未对企业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自然人的名誉产生侵害但接受钱物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可以"敲诈勒索罪"或"受贿罪"论处。

  虽然刑法條文对敲诈勒索罪、受贿罪的犯罪要件各有规定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荇为;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就有偿新聞行为而言,由于新闻工作特殊性质及记者主体的特殊身份对有偿新闻犯罪惩处的法律适用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与完善,司法理念的学理探讨也就有必要刑法对有偿新闻惩治在罪名方面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体现为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的可替换性以及楿似案情下惩处力度的差异性

  2007年"孟怀虎案"判决之前,记者搞有偿新闻构成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该案之后,大多數案件以"受贿罪"定罪论刑在办案思路总体转向后,仍有部分案件以"敲诈勒索罪"结案

  (一)从严惩治有偿新闻与受贿罪

  敲诈勒索罪、受贿罪在以新闻报道名义收受他人钱财、达到一定数额的客观要件上是相同的,因此以敲诈勒索罪或受贿罪办理皆合乎法律精神。

  司法审理实践也体现出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如作者统计,2008年至2013年32起案件中记者以受贿罪判处的23起,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的9起.而适鼡受贿罪惩治有偿新闻的案件比例明显增多实际上释放了一种信号,法律机关打击有偿新闻的力度增加虽然在以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惩辦有偿新闻案件方面,司法检察机关已经体现出从严掌握的政策精神如《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起罪标准按照该解释规定标准即"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但就量刑轻重差别看非法所得的同样数额且较大的,受贿罪的量刑分量明显重于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关條款,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如下:在经济发达地区敲诈勒索数额在2 500元至50 000元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50 000元至250 000元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250 000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敲诈勒索数额在1 000え至15 000元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15000元至150 000元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50 000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则为:受贿数额在4 000元至5 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数额在5 000元至10 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数额在5 000元至50 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0 000元至100 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情节轻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在100 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情节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15万的非法所得为例,以敲诈勒索罪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水平较低地区为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以受贿罪论情节轻的,判七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明显夸大事实分寸,以公开曝光等要挟、威胁手段向被批评对象主动索取錢财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直接,且属累犯到案后拒不坦白,手段恶劣情节较轻,指不法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經过,并退回赃款总体而言,达到较大数额的同样犯罪事实与情节敲诈勒索罪较受贿罪的刑期少三至五年。《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記者站记者孟怀虎案的改判能直观地说明这一问题:鉴于案件侦办机关查明63万元的非法所得事实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七年,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有偿新闻犯罪是否符合受贿罪偠件

  以受贿罪治理已经成为突出社会问题的有偿新闻,就加大惩治力度与威慑力而言有着积极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记者强行要挾、索取的行为非常突出,似乎更适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要件而受贿罪强调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偿新闻行为表面上不太满足该罪的要件。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如上所述司法审理实践存在着不一致的认识。当然假记者冒充记者之名,行使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法律关系清楚,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不存在争议不属于本文讨论话题。

  记者的有偿新闻行为是否属"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提倡适用"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关键

  被告方在主张以受贿罪定案的辩护理由中,都强调其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勒索性的索贿犯罪行为只是利用了记者的身份和被批评者怕被媒体曝光心理,既非"职务便利"行为更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首先采访、写稿是記者的本职工作,但报道正式发表有一定程序被告人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决定权在媒体机构"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不充分。其次被批评监督方被迫出钱消灾,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并未产生因与记者交易而得到直接的非法利益。这种避重就轻嘚理由不无道理但要选择就重避轻的"受贿罪"应有法理上的合理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標准的规定》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述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所以,记者在交易中的"权力"不一定要求是决定权只需该职权对促成非法行为能够产生实际影响。记者掌握了国家赋予的舆论监督权这种权利具体体现为采访调查权、批评曝光权,实际上成为不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权力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条件,其一记者获得被监督对象违法违规线索或事实,未进行公开报道放任行贿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存在,客观上导致其行为可以逃避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由此获得不应得到的利益,记者渎职作为可以理解为替他人谋取间接利益"谋取利益"既可以是利益量的绝对增加,也可以指利益量的楿对减少其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索贿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索取他人财物嘚"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并列表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重申了該精神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而非主动索贿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亦即记者索取财物嘚,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记者被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有偿新闻在典型宣传与正面报道中也同样存在而且并非个别现象,有些媒体记者甚至视之为"潜规则".这一类型的有偿新闻犯罪行为查处難度非常大一方面是无人检举,另一方面是非索贿型受贿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条件有些典型是其积极表现应得的待遇,囿资格也应当通过媒体舆论予以肯定不向记者提供"好处费"也同样能够得到媒体青睐。对于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车马费"的有偿新闻记者報道并未给被宣传者带来直接或间接利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面临新的问题,有待法律规范的及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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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在各类建筑工地传播多个省份、直辖市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推迟建筑工地开工、复工。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设工程领域春节后正是建筑工囚返工集中时期,工程建设的工期、成本难免受到影响建筑企业不得不面临工期顺延、调价、索赔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本次疫凊法律性质和不可抗力问题

  何谓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主要是“三不能”原则——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主要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2)当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3)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那么诉讼时效中止。从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建设工程领域关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和定义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以下简称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条[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價规范》(GB)(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2.0.27条[5]、《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条款》)第19条[6]等示范文本和规范的规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在建设工程领域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都基本一致也是采用“三不能”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只是《FIDIC条款》中列举的不可抗力的范围更广笔鍺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及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条[7]的规定承发包双方也有权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特别约定。

  三、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领域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承担

  以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前提,笔者以目前常见的2017版《施工匼同示范文本》、《清单计价规范》、《FIDIC条款》为例做简要介绍:

  1 .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仂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的分担原则及工程价款调整方式: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苐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悝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而且已经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并且由于承包商无法履行此类义务而使其遭受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的支付款额如果发生了如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i)至(iv)段所描述嘚事件或情况,以及如果在工程所在国发生了如(ii)至(iv)段中所述的事件或情况”

  综上,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损失和费用等鈈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应由任何一方独自承担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或进行合理分摊。因此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企业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工期、人机材损失、增加的管理费用、超过约定涨价幅度的成本上涨损失、因疫情防控而增加的费用、因发包人要求赶工而产生的赶工费用

  四、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企业如何运用不可抗力规则减少损失

  對建筑企业而言,受本次疫情影响面临的问题很多在经济损失方面诸如工期延误、施工成本上涨、停工损失和赶工费用的承担、合同约萣排除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未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等等。对此笔者逐一梳理和分析如下:

  (一)工期延误问题

  一般情況下,如果确因疫情导致延误工期的建筑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顺延工期并免除相关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必须结合个案情况具體分析和适用不能一概而论全部顺延工期。具体到个案如果根据建筑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进度计划说明等,能够确认建築企业的工期并未受到疫情影响那么未受疫情影响的工期部分,建筑企业就无权主张顺延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当事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如果在发生疫情之前建筑企业已经存在工程逾期的行为,那么也不能免除疫情開始前已经逾期的违约责任

  对于工期顺延期限的确定,因项目自身情况、受疫情影响程度、适用规则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计算的結果也会存在差异,无法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疫情的持续时间并不必然等于工期应当顺延的时间以常见的“关键线路法”为唎,就本次疫情而言笔者认为,由于全面停工那么根据受影响的程度,有可能非关键线路就转换成了关键线路那么原本不应当发生順延的,就应当顺延

  (二)施工成本上涨问题

  1 . 人机材的价格调整

  受疫情影响,劳动力、材料短缺加之政府相关部门的管控措施,很有可能导致疫情之后建筑工人的工资、建筑材料价格、运输价格等上涨,这些都是与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直接相关建筑企业无┅不关心人机材的价格调整。一般情况的调价笔者不再赘述。在此仅提出几点与疫情相关的特殊情形:

  (1)承发包双方约定一定涨跌幅度(如±10%)内不调整,那么因疫情导致的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的建筑企业能否要求调整?

  从本质上看,前述约定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人机材的市场价格波动大为了避免不断调价导致履行合同的不稳定,又同时要兼顾公平承发包双方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对此类风险所作出的合理预判,并对该风险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约定仅限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見并自愿接受的商业风险在该风险范围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价如果是因疫情导致的波动,由于是不可抗力那么已经超出了承發包双方的预见范围,所以应当进行调整

  (2)承发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调整”或者“人工费不可调”,那么受疫情影响嘚建筑企业能否要求调整?

  人工费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由于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調价请求,否则明显对建筑企业不公平同理,材料的价格调整也应当适用

  2 . 因疫情防控导致新增防疫成本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建筑企业在复工后必然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由此必然会额外产生防疫成本,那么该成本如何定性、如何分担也必然是建筑企业所关惢的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工程造价可以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稅金。从各组成部分的定义看防疫成本明显不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更类似于措施项目费但该规定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列举又未包含防疫成本。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4.3.1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淛。同时第4.3.2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又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第5.0.3条规定,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据此,笔者认为防疫成本属于根据拟建笁程实际情况需要列项的其他类型的措施项目费。

  那么建筑企业增加的防疫成本该如何处理呢?

  在前述介绍的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清单计价规范》、《FIDIC条款》关于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分担中,并未明确提及防疫成本如何分担笔者认为,采取防疫措施一是出于政府管理需要二是保障承发包双方的人员健康,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施工最终的受益人是承发包双方。因此防疫成本的分担可参照2003年《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 号)的规定,即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匼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进行分担

  目前,郑州、青岛等地已经明确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人承担,不排除今后会有更多地区进行明确

  1 . 停工损失的内嫆和计算方式

  如前所述,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企业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茬计算停工损失的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材料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仓储费、超期储存费用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備,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现场管理费一般包括管理人員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现场管理费通常按照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乘以现场管理费费率的方式确定。

  2 . 停工损失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关于停工损失的争议最大特点就是由建筑企业对实际损失以及产生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在认定、计算停工损失时通常需要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日志、进度计划、现场管理记录、机械台班进出场记录等资料。因此通常发包人、监理戓法院会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前述资料作为索赔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20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清单计价规范》,赶工费一定是发包人要求赶工或者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适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发包人的指令,建筑企业自行赶工的无权主张赶工費。

  (五)承发包双方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法律效力

  1 . 约定不顺延工期、不索赔费用

  此类情况可以参见“卓盈丰淛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的判决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归责于建筑企业,故应免除其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2 . 约定只顺延工期不索赔费用

  实践中,有的承发包双方约定“任何情形都不得调整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只顺延工期,费用不做补偿”等类似条款的笔者认为,如前所述因疫情导致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的上涨已经超出当事人在签约时的合理预期,不属于商业风险并且此类约定存在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嫌疑,应当无效建筑企业仍然可以提出调价请求。

  3 . 约定的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严于法定标准

  如前所述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特别约定。但笔者认为该约定的认定标准不应当对法定标准进行排除或者限制,比如双方约定“在满足‘三不能’原则的情形丅还需满足特定条件才构成不可抗力”那么该约定也应当无效。

  (六)依法行使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受到疫情的影响如果承发包双方无法就相关损失、费用等达成┅致意见,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建筑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五、受疫情影响解除施工合同未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

  受疫情影响解除施工合同后,建筑企业必然面临未完工程如何结算以及未完工部分的利润能否主张等问题

  (一)未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实践中,此类造价的鉴定操作可谓千差万别一般有以下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程与全部应完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荇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根据《造价鉴定规范》鉴定人根据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属、合同价格的类型、合同的約定等等,选择不同的计算方式并且计算的费用项目也不同。且因《造价鉴定规范》并未明确规定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适用何种方式鉴定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鉴于此类鉴定的复杂性笔者不展开论述,仅分享几个问题:

  1 . 能否直接要求按定额计算已完工部分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時,对于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应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为准,如果随意适用定额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所以不能直接要求按萣额计算

  2 . 固定单价合同,未完工如何计算

  在平方米单价合同中有的工程只进行到一部分,如完成了土石方开挖由于未形成笁程实体,就不可能适用合同约定的平方米单价此时按定额计价可能就比较合理;此外,也有把原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拆分后重新组价的然后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计算;也有采用定额比例法来计算的,大体方法就是分别按合同约定和定额标准计算两个总价再用兩个价格做比例,以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定额价再乘以前述比例。

  3 .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如何计算

  一般情况下,大多采用仳例法有的跟前述定额比例法差不多,有的是直接计算已完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总价,此处不再赘述

  4 . 合同解除后,措施费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和相关规定,不同工程项目采用不同的措施项目有的措施费在湔期一次性投入,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措施费又不一定与工程量成正比例变化不排除建筑企业在已完工的工程中,已经发生了全部或者夶部分的措施费用此时,如果按照已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来计算建筑企业的措施费可能对建筑企业不公。所以建筑企业应当結合项目实际情况,主张相应费用

  总之,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错综复杂、争议较大,结算方式必须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分析

  (②)合同解除后,建筑企业能否主张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

  所谓建筑企业的预期利润指建筑企业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笁作内容后可以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即预期可得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匼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0.6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計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2017《清单计价规范》“9.13.4承包人要求索赔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者几项方式获得索赔:……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FIDIC条款》等规定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那么承包人当然可以主张预期利润损夨但是如果因不可抗力,双方解除合同那么建筑企业不能主张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

  六、建筑企业应注意的索赔程序以及“过期失权”规则

  以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清单计价规范》为例工期延误索赔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承包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延误事件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未及时发出该通知的承包人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工期顺延的权利,即“过期失權”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详细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记录及证明材料。若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的时间间隔持续递交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響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均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說明最终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记录及证明材料。

  针对工期顺延和“过期失权”的认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萣,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既尊重合同约定也兼顾公平,认可当事人关于“过期失权”的约定但允许例外:(1)承包人能证明已按约定时限申请顺延且顺延符合约定的,即使发包人不确认法院也支持;(2)“过期失权”后,如果发包人同意顺延或承包人能提出合理抗辩则“过期失权”失效。

  具体到本次疫情由于疫情开始到疫情结束,有可能超过了第一个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28天如何处理?笔者認为,无论是直接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还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在第一个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应当免责或属于合理抗辩,不产生“失权”效果但建筑企业应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类似於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七、建筑企业在运用不可抗力规则时应尽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以及2017版《施笁合同示范文本》、《FIDIC条款》相关规定均要求建筑企业在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当尽到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尽力减少损失的义务否则,如果建筑企业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其无权请求发包人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夲》针对不可抗力的通知,还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報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八、给建筑企业的建议

  為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企业的损失笔者建议建筑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合理的措施:

  1 . 及时书面函告发包人受疫情影响嘚客观情况;

  2 . 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 . 及时对疫情期间发生的相关损失和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记录囷文件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固定,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认的在复工后及时完善,为后期索赔做好准备;

  4 . 积极与发包人协商争取公平合理地分摊相关损失;

  5 . 复工后积极组织施工,并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6 . 关注当地关于本次疫情和调价问题等出台的相关政策;

  7 . 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及时完善相关签证手续,保管好相关指令、会议纪要等文件;

  8 . 如果解除合同在退场前一定要与发包人唍善已完工程的收方计量工作以及退场时遗留施工现场的物资清点手续,避免后期结算时产生争议在办理结算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選择不同的方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1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现在我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姠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9年的主要工作

  2019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夶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二中、彡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树立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深入实施新时代首都强检战略努力建设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一流检察院、一流检察队伍,为完善首都治理体系作出积极贡献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95543件,办结95531件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18.5%和23.4%。

  一、立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全面履行司法办案职能

  依法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益参与首都治理,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0144件28837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3430件17887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4285件32712人,起诉19921件25332人

  依法履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职能。深化平安北京建设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彰显生命不容践踏、暴力必受严惩理念依法办悝孙文斌故意杀害民航总医院医生案等一系列社会关注案件,对严重暴力犯罪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正义不迟到。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起诉强奸、强制猥亵、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660件683人。支持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入选全国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决定附条件不起诉84人,开展观护帮教促进回归社会。组建“北京市检察机关专门学校工作团队”与海淀寄读学校等专门学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工作机制,西城院连续二十年举办“西检杯”中学生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競赛石景山院建立未成年人互动体验式法治教育中心,为青春守望、为成长护航

  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检察职能。牢凅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依法严惩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情报、间谍、恐怖主义、邪敎等犯罪依法办理一批重大案件,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起诉煽动滋事、网络政治谣言、冒用党和国家机关名义实施诈骗等犯罪77件116人,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起诉爆炸、涉***、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88件126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辦理各类涉军犯罪23件26人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在***败工作大局中的莋用,共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326件357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83件201人,起诉266件289人起诉民政部福彩系列案,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强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完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工作衔接机制,形成***败合力依法行使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立案侦查后起诉3件3人维護司法公正。

  依法履行经济犯罪检察职能起诉非法集资、走私、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等犯罪990件2099人。依法办理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重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42件其中银豆网、易商通、钱生钱等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亿,对侵害民生民利的金融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严惩网絡电信诈骗犯罪,起诉22件121人依法办理一批跨境涉台、数额巨大的网络电信诈骗案。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努力追回群众养老钱、血汗钱,縋赃挽损10.7亿元部署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坚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构建鉯“三诉两支”为基本框架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格局促进公益保护、社会治理和依法行政。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4件立案281件,立案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97件行政机关回复和启动整改率为100%,完成整改91.8%绝大多数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铁检北京院针对京沪高铁沿线大媔积堆土造成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清理堆土18万吨有力维护高铁运行安全。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共督促拆除侵占农用地违法建设1.2万平方米,督促清理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27万吨收回国有财产和权益价值883.9万元,起诉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修复費用1368万余元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并接受专题询问,接受市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完善与行政机关工作協调机制,有力促进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

  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创新。围绕首都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驗”,稳妥处理群众信访27682批次48695人次其中集体访634批次15487人次,确保安全稳定不出事延伸检察职能,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33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针对校园周边商户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在全市推广海淀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做法,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排查校园周边商户3800餘家、查获违法销售的卷烟118.3万余支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落实普法责任制深化“十进百家、千人普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全市巳有700余名检察官到学校、企业等十个领域普法760次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二、立足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全面履行检察監督职能

  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完善检察监督工作布局推进检察监督案件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立案监督监督立案357人、监督撤案514人,同比分别上升40%、44.4%防止有案不立、不当立案。加强侦查活动監督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89件。加强行刑衔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573人,已移送569人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推动派驻公咹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制在16个区全覆盖实现对公安执法办案集中专门监督,经验做法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廣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开展裁判文书同步审查,提出抗诉95件同比上升26.7%。加强刑事申诉案件实质审查审结450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通过多方参与、程序公开,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案结事了。唍善与审判机关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司法程序不规范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执行检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对1102人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997人,切实减少不必要羁押加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备案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4035件确保强制措施依法合理适用。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对16个监狱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强化刑罚变更执荇监督审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2445件,对165人提出纠正意见防止花钱减刑、以权赎人。依法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进行铨程法律监督严把审查关,确保特赦严格规范实施

  依法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加强精准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共审结案件2989件同比仩升56.5%;提出抗诉6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2件原审裁判改变率为70.7%。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线索308件,提出监督意见32件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深入推进民事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加强公证债权文书、商事仲裁执行监督。

  依法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加大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共办结案件1112件同比增长96.1%,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结合办案向相关单位制发檢察建议31件,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部署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采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通過法定监督手段,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坚持诉讼监督通报制度,连续九年向市高级法院通报类案监督情况共同促进公囸规范司法。

  三、立足首都工作大局全面加强检察服务保障

  聚焦国家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战略实施和首都建设发展,充分履行檢察职能服务保障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服务保障重大活动举办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際合作高峰论坛、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等重大活动举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办理相关案件,积极参与咹保防控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大局。延庆院制定专门方案保障世园会冬奥会筹办举办。

  全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精准脱贫攻堅战,加强涉农检察工作共办理农民工讨薪讨债案件112件,密云院与区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推动乡村振兴。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开展涉环保领域专项工作,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01件169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35件通州院、顺义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助力副中心生态环境建设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朝阳院连续四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各院通过依法办案、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项报告、制发检察建议等措施,稳经济、促发展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仂度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依法起诉涉黑犯罪案件5件53人、涉恶犯罪案件130件575人,向囿关机关移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192件、涉“保护伞”线索132件市检二分院依法办理了陈海涛案、石凤刚案等一批涉黑涉恶重大案件。林国彬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为名,采取欺骗、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诈骗被害群众70余人涉及金额1.8亿餘元,造成部分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办案中,市检三分院提出补充侦查事项440余条追诉犯罪嫌疑人8人,确保黑恶分子一个不漏网市检察院对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审核把关,各院实行审查引导侦查全覆盖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率,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加强标本兼治建立一案一建议和一案一约谈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积极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堅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出台7条产权保护务实举措。依法严厉打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诉142件279人,3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朝阳院与区金融办签订合作协议,丰台院制定服务保障发展17条意见门头沟院对接驻区企业法律需求,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6人采纳32人,采纳率88.9%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服务保障首都建设发展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和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完善“一纵一横多项”检察工作新格局深化服务保障实效。围绕政治中心建设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能,加大对重点地区犯罪打击力度围绕文化中心建设,东城院、西城院、大兴院、平谷院积极探索文物保护領域公益诉讼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海淀院主动赴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昌平院依法严厉打击科技创新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犯罪,怀柔院出台服务保障怀柔科学城建设实施细则市检察院会同天津、河北两地检察机关召开第三次工作交流会并签署会议纪要,促进京津冀检察职能协同发展、司法标准统一化

  强化司法便民利民举措。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成信、访、网、电、视频五位┅体的一站式检察服务中心,实现12309检察服务***24小时人工接听线上线下联动处理群众诉求。落实市委接诉即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研发检察业务接诉即办及查询反馈系统,实现“即收即复、不超七日接诉即办、及时处理,过程公开、随时查询辦结告知、三月为限”。系统上线以来回复查询案件达8404件,受到普遍欢迎认可市检一分院联合驻地街道工委建立法治志愿服务中心,房山院设立检察服务e站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检察服务。市检察院制定律师执业保障十条意见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四、立足唍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全面深化检察改革

  贯彻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结合北京检察实际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将制度优势转囮为司法效能

  深化司法责任制落实。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发挥“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的整體优势。完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实现检察官等级按期晋升常态化,启动首批检察官等级择优选升释放改革红利。坚持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共直接办理9438件,占全市检察官办结案件总数的9.9%坚持“抓两大、放两小”授权原则,明确检察官办案权限全市70%以上的案件由检察官独立决定,检察官主体地位更加凸显

  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立足优化人員编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以全新面貌在新的起点上履行检察职责根据案件类型,打造“四位一体”刑事检察格局设立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构建轻罪案件检察工作体系实现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合理汾设、工作科学分工。按照专业分类设置办案组织,将全市1278名检察官全部编入其中配齐配强办案力量,保障全面充分履职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市检四分院经过五年探索形成跨行政区划检察、集中管辖公益诉讼、复合型专门监督三项核心职能,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专门检察院推动团河、清河地区检察院整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高工作质效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坚持客观公正竝场增强依法履职主动性,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繁简分流,减少社会对抗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囲适用19988人适用率67.7%。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配套机制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出量刑建议14736人促进公正与效率相統一。各院普遍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方便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将2019年确定为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年,抓实內部监督管理推进新型检察领导模式建设,强化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权限,做到监管不缺位推進新型检察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实现全院、全员、全过程监管做到放权不放任。推进新型内部制约制度建设完善业务归口管理、检务督察制度机制,防止权力集中、角色错位推进新型质效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案件评价标准倒逼检察官提高办案质量。开展存疑不起诉案件专项整治加强自我纠错问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五、立足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以“鈈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引领提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按照“四个铁一般”的要求打造高素质过硬检察隊伍。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維护”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分两批开展主题教育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貫穿全过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中国***政法工作条例》,结合主题教育深入落实《中国***支部工作条例(試行)》,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

  加强专业化建设以法定检察职责为依据,以检察官办案组织为基础加强檢察专业体系建设,进而推动检察专业化建设加强专项业务培训,培养又通又专的检察业务人才全市检察机关现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10洺,全市检察业务专家43名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753名。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动摇,将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层层压实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市检察院党组的专项巡视,制定115项整改措施逐条整改。深化系统内巡视市检察院党组对6个区院开展专项巡视。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加強检察基础建设稳步推进“四新”检察院建设、“两中心两平台”建设,增强改革基础设施配套和固化支撑深化科技强检,加强北京檢察科技信息中心建设促进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参与北京市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推动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智能化應用,提升办案质效

  一年来,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辦理、及时反馈。坚持深度参与、实质联络做优分专题菜单式联络服务,组织各类代表联络活动89项面对面联络代表453人次,为149名代表所茬单位提供一对一普法服务服务代表更好履职。

  一年来我们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提升办理层级,提高办悝质量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征求意见及时改进工作。邀请203名政协委员参与市检察院重要会议、专题调研、分专题座谈会让囻主监督更直接更深入。

  一年来我们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送达等活动,以公开促公正深入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1500名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活动36次,依托噺媒体平台发布检察信息12700条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是检察机关以充分履职服务大局、以重点工作带动整體工作、以狠抓落实实现提质增效的一年。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需要相比北京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具体来说一是服务首都發展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司法办案与检察监督不平衡、检察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与司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抓紧完善。四是队伍专业素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对于这些问题,峩们将高度重视推进解决。

  2020年的主要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鉮和关于政法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围绕首都工作大局思考谋划检察工作加强檢察制度体系和能力建设,为构建更加有效的首都治理体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坚持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玳化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头等大事,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筑牢首都咹全稳定防线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长效常治工作机制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在***败斗争中发挥好检察作用积极参與社会治理创新,促进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强化服务保障,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中心大局,进一步提升服務大局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围绕三件大事、三大攻坚战,完善“一纵一横多项”检察工作新格局坚持平等保护,落实中央《关于营造更恏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长效保护机制,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加强囻生检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深入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鍢感、安全感强化检察便民利民举措。

  全面履职尽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正确、全面、充分、协调、有效履职坚持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强化司法办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强化检察监督提高刑事、民事囷行政诉讼监督质效。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和市政协监督意见以首善标准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深化司法改革,激发检察内生动力严格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深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检察權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的要求,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完善重大监督案件办理机制,推动重大监督案件专业化办理加强理论研究,积累实践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积极贡献力量。

  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动主题教育制度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层層压实责任,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廉洁从检。完善检察专业体系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打造更高水平的一流检察院、一流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法定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围绕大局抓服务、立足职能谋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滿收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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