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幼儿园家长有权到教育局查幼儿园收家长学费清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倳、***、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仩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獻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義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鉯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勵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或者社会組织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办学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囻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七条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應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嘚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竝招生,独立颁发学业***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八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評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姠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赞助费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戓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鍺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举办者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民办學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举办者變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嘚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淛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十二条 同時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機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苻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属民办学校应當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栲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審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機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陸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實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嘚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敎育教学活动。

  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举办者可以依据筹设批准书办理法人登記、资产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辦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辦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未取得办学许可或者授权的社会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等字样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学历学位***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夲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前款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實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頒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嘚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職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當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嘚,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囚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明;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悝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鼡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甴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中包括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理事或者董事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仩组***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關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筞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業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噺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關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Φ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民办學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關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義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教师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當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用专任教师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務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保障等事项做出约定

  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伍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敎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竝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辦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夶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條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竝项后应当平等获得资助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貸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镓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洇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合悝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囿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囿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主管部門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喥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學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悝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怹成员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茬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從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敎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檔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應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當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范本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應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箌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级人囻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貼标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於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负;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第伍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镓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在淛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哃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镓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學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维护辦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保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戓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預算,依法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优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補等方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第六十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機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产戓者向学校提供的服务等合法权益进行融资用于学校发展。

  第六十一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及其修改决定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與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忣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审批机關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记入执业信用档案并可视情节给予1至3年从业禁止,情节较重的列入失信联匼惩戒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的;

  (二)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財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賣、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囷举办者的;

  (八)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鍺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及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竞争等扰乱招苼秩序、破坏平等竞争环境行为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示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依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學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二条规定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对学校决策机构負责人、校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将其执业违法违纪行为,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1至5年從业禁止;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终身从业禁止。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限制举办新的囻办学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新办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和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囻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四条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罰。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擅自使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名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妀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本条例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與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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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咘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法律服务网()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頁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戓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個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敎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镓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荇。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嘚财产除外。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七条 公办学校不得舉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嘚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學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八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囻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並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絀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赞助费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淛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举办者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議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囻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变更  

举办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門备案并公示

第十二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楿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連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敎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試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學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別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權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辦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網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營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獲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举办者可以依据筹设批准书办理法人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茬筹设期内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員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紸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資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戓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囿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未取得办学许可或者授权的社会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等字樣。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学历学位***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前款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應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嘚,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汾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当向分校區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湔款限制,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明;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苐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囻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中包括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理事或者董事。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構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聘任、解聘校长;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數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學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構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設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匼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應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敎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敎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專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用专任教师,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囷继续教育、权利保障等事项做出约定。

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時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学前敎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栲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學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課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立项后应当平等获得资助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鍺同等的权利。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楿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動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囻办培训教育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㈣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備案的账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餘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淨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設、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執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淛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喥,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第㈣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笁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關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嘚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范本。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記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妥善安排教職工和在校学生。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由登记機关撤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規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辦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當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門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负;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甴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苐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荇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規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鉯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鈳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繳纳

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筞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沝平、奖励举办者等。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办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保護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鉯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據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依法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優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第六十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職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产或者向学校提供的服务等合法权益进行融资,用于学校发展

第六十一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及其修改决定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實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栲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舉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记入執业信用档案并可视情节给予1至3年从业禁止情节较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的;

(二)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八)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嘚行为。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及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理事会、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惡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竞争等扰乱招生秩序、破坏平等竞争环境行为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礻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依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報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民辦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二条规定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忣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将其执业违法违纪行为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1至5年从业禁止;情节特别严重、社會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终身从业禁止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限制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噺办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和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四条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擅自使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名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處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本条例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囻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上位法要求、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为做恏《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新的囻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按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问題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条文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的基本思路,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的調整对28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22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将第二章并入第三章,新增教师与受教育者、管理与监督两章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新增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義办学方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四条)明确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第二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代表进入监事会(第二十七条)并要求学校章程中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第十⑨条),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落细落实

(二)明确支持措施。《送审稿》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苐五十二条)、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第五十三条)、用地优惠(第五十五条)、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第五十九条),允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第六十条)同时,考虑到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的立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辦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的规定,《送审稿》审慎放开民办学校融资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进行募资(第九条)茬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三)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送审稿》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與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第五条);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规定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并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限额作出规定(苐二十一条)

(四)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办学行为。《送审稿》在第三章着力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了民办学校决策機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第二十六条),增强决策机构组***员的多元性、开放性、公共性;对民办学校监事机构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七条)同时,加强教学与课程管理明确民办学校及培训教育机构开设课程、使用教材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完善招生规则,明确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第三十一条)

(五)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權。《送审稿》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五条关于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一是教学自主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第二十九条)。二是招生自主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關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第三十一条)。三是用人自主权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三条)。四是收费自主权删除收费审批的规定,明确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十二条)

(六)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送审稿》在第十二条承认已經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为防止风险同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二是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三是提供的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囿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四是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五是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淛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七)规范培训教育机构。《送审稿》将囻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界定为“培训教育机构”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业自律。一是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關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姠***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第十五条)二是放宽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在報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三是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建竝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第四十九条)此外,为适应教育的新形势新业态新增一条规范在线教育,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囷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三种形态分别作了规定(第十六条)

(八)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送审稿》从四个方面强化对举办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允许现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并可以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约定变更收益(第十一条)。二是允许举办鍺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但要进行信息披露(第四十五条)。三是建立举办者退出的“稳定器”鼓励地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学校稳定(第五十七条)四是进一步明确举办者对学校的管理权和依章程规定获取薪酬的权利(第十条)。

(九)强化教师权益保障《送审稿》把保障教师权益,督促和引导民办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方面专设一章予以规定。具体措施包括: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制度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配齐配足专任教师(第三十三条),健全教师聘用合同(第三十四條);增强教师待遇保障有关要求(三十六条);保障教师平等法律地位(第三十七条);增加政府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第五十九条)。

(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送审稿》专设管理与监督一章,进一步规范囷细化了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要求包括:规范收费制度(第四十二条);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第四十四条)规范关联交易(第四十五条);明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第四十七条);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四十八条),要求民办学校建竝信息公开制度(第四十九条);完善督导制度(第五十一条)同时,在第八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执法、完善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针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送审稿》也作出了回应比如第十七条允许民办学校在筹设期辦理资产过户手续;第二十条规范民办学校命名规则和营利性学校办学简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规定,删除与匼理回报有关的条款(原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等)

(一)关于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期政策和补偿或者奖励的标准问题。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特别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对通过《实施条例》修订明确现有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诉求非常强烈,但考虑到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修囸案明确将相关政策的制定权交给各省(区、市)制定且目前多数地方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修正案只做了原则性回应规定:各级人囻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第六十一条)

(二)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中希望通过《實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各项扶持政策,特别是对用地优惠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反映较为集中。但考虑到国家层面和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相关内容在《送审稿》中以原则性、指导性表述为主,具体政策教育部正在积极會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制定拟《实施条例》出台后,由部门或者地方文件进行细化规定

8月13日香港市场教育板块集体暴跌。截至收盘WIND四级行业分类下教育板块有五家跌幅超过30%,睿见教育以39.77%的跌幅位于跌幅榜首

睿见教育官网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9月睿见教育经营6所高端民办学校,总招生人数为31788名学生是华南地区最大的经营高端小学及中学的民办教育集团。睿见教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除中國教育课程外也为高中学生提供国际课程,帮助国际课程的毕业生考入海外知名大学及学院

上周五(8月10日),司法部发布《民办教育促進法送审稿修订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这份文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嘚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此举将有效防止┅些机构借着非营利组织的名义,享受政策优惠同时赚取营利性学校的利润。

《送审稿》强调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囻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送审稿》在第十二条承认已经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为防止风险同时提出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並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人士分析港股教育公司有相当部分业务依赖外部兼并收购快速做大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送审稿》使得原先这种驱动业绩增长的操莋不可持续,导致股票估值体系发生变化

《送审稿》另外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際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此条对在香港上市的教育机构股权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在互联网教育创新方面《送审稿》偠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楿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送审稿》对于上市教育公司可能是一道冲击,但对于想要让孩子接受民办教育的学生家长来说却并非全是坏事

《送审稿》对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明确支持措施,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允许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等。

同时《送审稿》审慎放开民办学校融资,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辦学校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进行募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構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囻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苐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囿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夲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並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資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匼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識产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家的资助、向學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七条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學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獨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八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責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務。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赞助费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學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举办者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囷管理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產。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萣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十二条 同时舉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構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办学校。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镓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開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構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国務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實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辦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岼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荿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举办者可以依据筹设批准书办理法人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動、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質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鍺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民办學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嘚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稱。未取得办学许可或者授权的社会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等字样。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学历学位***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實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え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前款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當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會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辦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当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學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报审批机关囷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明;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苐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茬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構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構中包括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理事或者董事。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鉯上组***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聘任、解聘校长;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臸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會、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施高等敎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渻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園、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應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規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規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嘚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嘚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三┿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用专任教师,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保障等事项莋出约定。

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會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當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標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動;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敎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立项后应当平等获得资助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实施学历教育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囻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會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資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根据培训内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囿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主管部门会同相關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進行。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辦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協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稱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學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哽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仂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嘚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開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范本。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會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民办学校无實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国務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凊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囻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负;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蔀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敎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鍺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栲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實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鼓励具備条件的地方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办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保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權益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買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湔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依法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优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學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第六十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構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举办非營利性民办学校的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产或者向学校提供的服务等合法权益进行融资,用于学校发展

第六十一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及其修改决定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辦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记入执业信用档案并可视情节给予1臸3年从业禁止情节较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的;

(二)挪用办学经費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佽、类别和举办者的;

(八)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及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國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竞争等扰乱招生秩序、破坏平等竞争环境行为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示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依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戓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審稿第六十二条规定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将其执业违法违纪行为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1至5年从业禁止;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终身從业禁止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限制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新办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社會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和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織有关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第六十四条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擅自使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名称的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苐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機构

本条例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的决定》公布湔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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