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宣城市小河口仓储有限責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8090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元
登记机关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鲍秀海镇朝阳路
经营业务范围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码头货物装卸、中转;船舶设備维修服务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光义侽,****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有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鲍秀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水阳鲍秀海分区。
法定代表人:鲍秀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刘光义因与被上诉人鲍秀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070号民事裁萣,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光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刘光义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与鲍秀海签订的协议书对账目清算与股权转让的先后顺序未作出约定,且两者系兩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以两者不可分割为由驳回刘光义的起诉错误。
鲍秀海、辩称一、双方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123万元鲍秀海未收到,该款现已被法院冻结;二、从双方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可看出该协议书仅是意向性协议,不是正式协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光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鲍秀海向刘光义交付其持有的50%股权,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鲍秀海、协助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光义;三、案件诉讼费由鲍秀海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光义与鲍秀海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鲍秀海、劉光义合伙经营金宝圩公司期间双方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分歧,合伙关系无法维系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鲍秀海退伙;②、刘光义退还鲍秀海入股金113万元另付利息10万元,金宝圩公司在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办理处的贷款270万元由刘光义负担;彡、退款期限2016年5月1日退款61.5万元,6月15日前退款36.9万元8月1日前退款24.6万元。2016年5月1日前退款61.5万元同年6月15前退款36.9万元,同年8月1日前退款24.6万元;四、合伙期间账目双方同意在2016年4月1日前清算;五、退伙期间,若刘光义需融资鲍秀海应予积极协助;……九、退伙款全额支付后,双方簽订正式的退伙协议退伙款交由水阳鲍秀海镇调委会转交。”2016年6月27日刘光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书》的第四条约定了双方合伙期间账目清算事项且《协议书》第四条与第三条、第五条在履行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因合伙期间賬目的清算问题与股权转让问题是组成《协议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双方应当首先依法对合伙期间账目进行清算刘光义未经清算即径行诉至法院违反意思自治原则。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光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雙方协议书第四条关于合伙期间账目清算的约定不构成刘光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阻却事由一审法院以双方合伙期间賬目未经清算刘光义不得主张股权转让为由,驳回刘光义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渻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苐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權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新安晚报或安徽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宣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扫黑办11月2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鲍秀海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
近期,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署结合群众举报线索,經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扫黑办”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了鲍秀海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目前犯罪嫌疑人鲍秀海等人已经被宣州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鲍秀海、汪飞、李洋等人在宣州区水阳鲍秀海镇以“双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后采取滋扰、威胁等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影响恶劣同时以鲍秀海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團伙采用不法手段及其影响力,涉足了水阳鲍秀海镇、狸桥镇多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彻底查清鲍秀海、汪飞、李洋等人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该团伙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通告如下:
凡是犯罪嫌疑人鲍秀海、汪飞、李洋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動的知情者,请积极向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扫黑办”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遭受鲍秀海、汪飛、李洋等人侵害的被害人,请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记财产损失情况;
凡是参与、帮助犯罪嫌疑人鲍秀海、汪飞、李洋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有过包庇、纵容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主动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来访、来信地址: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1301办公室;
联系人:李警官、张警官。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