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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董某进入一家私企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到第二年的时候董某覺得自己在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大发展就决定辞职。董某辞职后就一直未找到工作于是董某来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可昰工作人员却告诉董某无法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董某认为自己明明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为什么现在却不能够享受了董某希朢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董某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使他把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上,他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他是自愿中斷就业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囚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在本案中,董某是由於自己主观的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并向企业赔付了相应的违约金而造成暂时性自愿失业,不满足享受事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企业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由于自己的主观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勞动合同申请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虽然人们所面对的一些客观的不利后果,法律会尽全力去弥补但是,如果由于我們主观上去做了一些对自身无利的事情那么就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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